一點浩然氣,千裏快哉風.

所謂浩然正氣,就是正大剛直之氣,也就是人世間的正氣。正氣源自於人的正信與正念。儒家的孟子認為,一個人如果具有了浩氣長存的精神力量,即使麵對外界一切巨大誘惑或威脅,也能處變不驚,鎮定自若,達到"不動心"的崇高精神境界。那就是孟子曾經說過的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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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華人在加拿大挑戰白人至上學術理論的下場

(2010-03-18 15:57:05) 下一個
這是我故事的梗概:
1991年,我在多倫多大學研讀碩士學位時挑戰了一個白人教授David Waterhouse的藝術史理論。他認為“美”的概念是一個歐洲概念,亞洲人在曆史上沒有過這個概念。他同時倡議研究藝術史應該使用種族/生物的方法。麵對我提出的亞洲人古代有過美的概念,他不得不承認我是正確的。但是同時,他采用在我的分數和推薦信上造假,欺詐等方式來導致我的博士申請被係錄取委員會否定。

我到安省人權委員會投訴Waterhouse,委員會告訴我說人權委員會有保密法,我對委員會講的每一件事都隻有我跟委員會知道。同時要求我對委員會必須講真話。然後委員會詢問我如果我的案子在委員會不能解決我怎麽辦,我當時由於向人權委員會投訴被多大無解釋的解雇了,沒有了生活來源,就發泄氣憤說“如果我要死,也不是我一個人死!”人權委員會背著我告訴多大我對Waterhouse進行死亡威脅了。我被多大報警起訴最後被法官判了罪,判了我堅守行為一年半。

對我的起訴完全是一個捏造陷害,因為首先我根本連Waterhouse的名字都沒有提到過,但是法官卻說,我雖然沒說但腦袋裏想得就是Waterhouse, “She meant Waterhouse”。很明顯我是因為思想而不是行為被判罪了。其次由於當時人權委員會的保密保證,我根本沒有想到Waterhouse能夠知道我在人權委員會的話,我怎麽可能產生”威脅Waterhouse的意圖。對於威脅死亡罪,意圖是法律要求必須證明的。最後,加拿大憲法規定任何人在一個法律機構程序中的證詞不可被用來指控他。而我在人權委員會這個法律人權機構說的話卻被用來指控我。

在此同時,美國和加拿大的司法部門卻拒絕起訴調查所有在我爭取司法正義的過程中對我犯罪者的刑事和民事責任。這些罪行包括:

1. 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教授James Cahill在我起訴他與安省人權委員會共謀陷害我入罪過程中犯下的偽證罪,
2. 一個自稱美國人的網民在我上yahoo留言板上揭露我的案件時對我發出死亡威脅和強迫消失的恐嚇,
3. 加州法院官員Maura Ramirez在我起訴Cahill的民權案上犯下的偽造法庭文件罪,
4. 美國聯邦法院法官Saundra Brown Armstrong, Phllis Hamilton及其助手對我犯下的非法篡改法庭記錄罪和偽證罪,
5. 加州司法部副檢察總長Kay Yu 對我犯下的非法篡改法庭文件罪和欺騙法庭罪,
6. 安省人權委員會調查員Alan Strojin 在我被刑事起訴案中犯下的偽證罪。

這些罪行都是有白紙黑字記錄,甚至對方也沒有爭議的,但是包括美國最高法院在內的所有美國司法機構卻拒絕了我的投訴。

這就是美國的平等自由法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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