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緊箍咒。後語:反腐倡廉
(2009-07-25 08: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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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網使世界變小變善:談心何必要認識。
絡網使世界在滌蕩中清沏:緊箍咒善惡從流。
中國常受到箍緊咒是什麽?答案—
答案甲:對(這個,實在是有)。中國五千年封迠曆史決定了社會傳統意識,從而決定特有的社會製度。隨著基本道德觀改變,不斷改革開放。
答案乙:不對(這個,實在別有用心)。任何國家製度都有民族特色和社會問題。
緊箍咒善惡從流。
關於梁 毅、區 秉 昌涉嫌貪瀆犯罪的重要事實(轉自網易)
關於梁 毅、區 秉 昌涉嫌貪瀆犯罪的重要事實(一)
現任越秀投資的執行董事兼紀委書記梁 毅及原越秀集團董事長區 秉 昌等人涉嫌貪汙、受賄、瀆職等違法犯罪的重要事實如下:
一、涉嫌賄賂
1、梁 毅與***涉嫌行賄與受賄。
梁 毅現任越秀投資的執行董事兼紀委書記,在這些職務之前就任廣州市紀律委員會檢查一室的主任。梁 毅到任現職後即在集團內部奪權爭利並迫害原廣州城建集團董事長李飛,要李讓出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黨委書記一職給他;還多次要李在低價賤賣國有股份權和國企核心資產的合同上簽字,均被李斷然拒絕。其為了排除“搶官”、“奪利”的障礙,“惡人先告狀”誣告陷害李飛有重大經濟問題被紀檢“雙規”。“雙規”期間, 梁 毅利用其曾經任職的紀檢一室的關係,對李在實行威脅(恐嚇)、辱罵、毆打、欺騙、利誘等手段,甚至對李實施濫用或過量服用藥物等極不人道的卑劣手段逼供、誘供,然後又以違法手段獲取的口供為借口,羈押、逼迫、利誘相關所謂的證人出具假證言證詞,從而達到將李刑法處置的目的。 梁 毅為了感謝***幫助整垮李飛和此前對其本人的栽培提攜,將由他出資以他父親名義購買的位於二沙島琶州路花城苑的一套豪宅(市值400餘萬元)送給***居住使用,依據中紀委的相關文件規定和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涉嫌受賄,梁毅涉嫌行賄,且數額特別巨大。
2、區 秉 昌涉嫌受賄。
廣州市珠江新城“西塔”工程項目是由越秀集團、城建開發集團共同投資60億元人民幣建設的特大項目,其基坑支護和土方工程招標由區 秉 昌在幕後操縱,揭標時由一個陳姓包工頭(掛靠中建四局六公司),以高於標底價1400萬元人民幣(標底價等4800萬元人民幣)中標,事後由中建四局六公司南方公司經理羅戰平親自將380萬元的好處費送到香港越秀集團區 秉 昌的辦公室賄送給了區 秉 昌本人 。
二、涉嫌貪汙事項
1、2003年、2004年,區 秉 昌指使相關人員做假帳,把企業嚴重虧損做成帳麵盈利,采取欺詐的手段上報市國資委騙取年度效益獎金。區 秉 昌涉嫌貪汙共計80萬元人民幣;而梁 毅涉嫌貪汙64萬元人民幣。
2、近年來,區 秉 昌先後違章挪用公司公款為其個人購買英國(友邦)保險共計美金20萬元,梁 毅先後違章挪用公司公款為其個人購買英國(友邦)保險15萬元美金。
3、廣州水泥廠是越秀集團的控股企業,由越秀集團副董事長陳光鬆分管,區 秉 昌、陳光鬆多次在水泥廠香港公司的帳戶提取約300多萬元港幣的現金,供他們在香港使用。
關於梁 毅、區 秉 昌涉嫌貪瀆犯罪的重要事實(二)
一、假借盤活“中誠廣場”項目賤賣國有資產,謀取巨額私利
“中誠廣場”項目地處廣州天河體育西路的黃金地段,用地權屬廣州市城市建設總公司(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前身)。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與隸屬香港中城集團的《廣州鵬城房地產有限公司》合作開發。因《廣州鵬城房地產有限公司》的開發資質問題,至1995年已陷入資金困境,並由《廣州鵬城房地產有限公司》在抵押、借貸和拖欠工程款等方麵遭遇訴訟,該項目被迫停工,成為廣州市當時最大的爛尾樓,致使《廣州市城市建設總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損失。在這期間,歐 秉 昌、梁 毅等人處心積慮、獨斷專行假借盤活該項目的幌子,采取種種惡劣手段瞞天過海,企圖賤賣國有資產,從中謀取巨額私利,並對反對和抵製他們種種違背原則做法的領導和員工實行誣告、誹謗、無情打擊,以達到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要事實如下:
1、賤賣國有資產
2002年7、8月份,梁 毅、歐 秉 昌串通以餘斌(香港人)有能力收回“中誠廣場”項目所有權為借口,采取欺騙和威脅手段,強迫《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與餘斌任董事長的《香港越天有限公司》合作開發位於廣州天河北黃金地段占地8000m2,建築麵積120000m2的“商旅七區”項目(林和中路6號,現為廣州天譽威斯汀酒店)。在未經集團討論和未作任何市場評估的情況下,梁 毅迫使《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將所擁有極具商業價值的該項目,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的9000萬元轉讓給餘斌。經核實,《香港越天有限公司》注冊梁 毅為董事長,餘斌為總經理。事後梁 毅隨即將“香港越天有限公司”以1元港幣的價錢轉讓給港商餘斌,並辭去董事長職務,由餘斌出任董事長。餘斌在謀取了該項目的所有權後,於2006年將該項目包裝以10億元港幣的價錢轉讓給香港“美林集團”。至此,港商餘斌在此項目中除分九次共付給廣州城建集團9000萬元人民幣和支付了一億元的工程款外,獲得近8億元的暴利,國有資產約8億元巨額損失,即便是按明顯欺詐,顯失公平無效的合同(城建集團出地占股份30%,港商餘斌出資占股份70%)所標明的比例計算,廣州城建集團因此損失的國有資產總額至少有1.665億元人民幣(原規劃麵積5.7萬㎡×30%×1.5萬元/㎡-0.9億元=1.665億元),而廣州越秀集團(廣州城建集團的上級公司)因此損失的國有資產總額也有5.13億元(總建築麵積12萬㎡×1.5萬元/㎡-0.9億元)×30%=5.13億元。此間,梁 毅、歐 秉 昌及其弟等在此項目交易中,從餘斌之處能獲取的利益是不言而喻的。
2、謀取巨額訴訟金額
約2005年6月,梁 毅未經集團班子討論研究,強行介紹其好友《法製盛邦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卓倫擔任《廣州市城建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在“中誠廣場”項目的訴訟代理人。在經梁 毅審定合同條款中,要求《廣州市城建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需支付給陳卓倫占7億人民幣標的20%,約1.4億的訴訟代理費。時任城建集團董事長李飛堅決不同意。梁毅知道後極為惱火,不得已將訴訟代理費改為占標的的15%,約1.05億人民幣時,仍未得逞。於是,梁毅、歐秉昌避開李操作此事,在訴訟毫無進展的情況下支付給陳卓倫幾百萬人民幣費用。梁毅、歐秉昌如此不擇手段為親朋好友謀取利益,坑騙國有企業,其居心何在?
3、違規操作巨額資金
約2005年下半年,梁 毅欺騙《廣州市城建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說,已與訴訟對方《廣州鵬城房地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鍾華達成和解協議,鍾華已同意達成退出“中誠廣場”項目,需要約1.5億人民幣的費用去打點各個方麵,要《廣州市城建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將這筆資金秘密運作到香港交付,並且不得索回任何憑證。當時李飛堅決不同意。梁 毅堅持要公司財務部門想辦法辦理此事,並異常積極不斷督促,多方想方設法,一心要把這筆資金運作到香港,後來由於“中誠廣場”所涉及的案情發生了變化,不得已才作罷。梁 毅、歐秉 昌作為國企黨的主要領導人,不但不自覺遵紀守法,而是屢屢以身試法,違反規章製度、違規操作,其企圖是什麽?
在“中誠廣場”項目策劃中,由於李飛堅持維護企業的利益,多次明確表示不讚同和抵製梁 毅、歐 秉 昌等人賤賣國有資產、為他人謀取私利的做法,並一直拒簽不合理的一個多億的訴訟代理費,得罪了他們,致使他們懷恨在心,他們通過各種渠道傳話與李 飛,要對李飛采取極端的手段!同時,他們不擇手段、操弄權術,編排謊言,肆意恐嚇,明裏暗裏限製和架空李飛作為廣州市城建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行使的職能,並利用他們手中的權利及用金錢和權利交換來的人脈,對李飛實行無情的陷害和打擊直到對李實施司法處置,至此梁 毅、歐 秉 昌等人的整人目的得逞!其用意就是要掩蓋他們嚴重的違法行為,以實現他們賤賣國有資產和私吞巨額資金的真實目的。
?關於梁 毅、區 秉 昌涉嫌貪瀆犯罪的重要事實(三)
一、涉嫌非法拘禁事項
梁 毅以其擔任廣州越秀企業集團紀委書記的特殊身份,多次違法指使越秀企業集團監察室濫用私刑,扣留、審訊該集團公司及其下屬企業的員工。2007年1月15日,梁 毅指令越秀監察室帶走下屬公司員工羅×和葉×,前後關押了1個半月,至使兩人身心受到了嚴重傷害; 2007年1月16日,當羅×的丈夫汪××找梁 毅詢問要人時,梁 毅當即讓監察室以“協助調查”名義把汪××也帶走關押,汪××的母親得知後,以老紅軍家屬的名義給梁 毅打電話要求放人未獲同意,隻好在當晚十點鍾到廣州市委門前要見市委書記向其申訴,這才逼梁 毅在晚上十一點鍾不得不把汪××放出來。在此之前,下屬的物業公司總經理晉和林、白馬服裝公司總經理張瑜均被梁 毅以莫須有的罪名關押過,最長的時間長達12天,最短的時間也有一個星期。2007年,梁 毅為報複誣陷李飛,曾指使監察室先後非法拘禁關押了集團公司的員工共計50多人,使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員工的人身權利受到嚴重非法侵犯 。梁 毅、區 秉 昌等人不僅貪汙、受賄,非法侵犯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還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甚至濫用私刑,嚴重瀆職侵權。梁 毅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執法人員,有何權利隨心所欲關押人員?相反,梁 毅、區 秉 昌這些證據確鑿的犯罪分子為什麽至今仍讓逍遙法外?知情人員已多次從上至下向各級紀檢、檢察機關實名舉報梁 毅、區 秉 昌等人犯罪事實,可遲遲未見處理,到底是原因何在?誰在捂蓋子?難道在當今中國法製健全、反腐倡廉的形勢下,這些害群之馬仍可以逃避法律的製裁嗎?而一旦不與他們同流合汙就要招致階下囚的厄運嗎?我們期待懲罰法律的公正,期待嚴懲這些真正的大貪瀆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