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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理睬的上訴狀

(2009-07-27 11:18:28) 下一個

上海市,高級,中級人民法院:
    1,戴煦煦要求改變已故先生吉林的遺囑,提出的理由是:“監護的兩個孩子父親遺留了巨大的債務.她和孩子生活在被追債的不安定生活中”
     是與事實不符:戴煦煦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一份債務證明。而且她拿到的遺產是總遺產的90% 。見戴煦煦提供的財產報告。
    2, 戴煦煦在繼續經營吉林的公司,2006年12月她還去香港為自己開了賬戶,(她親口在電話裏對女兒說的)。將國外客戶的付款匯入自己的賬戶,為了逃避盈利稅。她還去廣交會多次,繼續接生意,利用吉林名下的工廠:上海五洋耐火材料廠,繼續生產加工出口玩具。如果她是被追債的,應該先倒閉公司,結束債務,而不可能是靠驅趕老人來還債。
    3,戴煦煦在他提供的遺產證明中,承諾讓婆婆住到百年之後。那份材料何敏律師很清楚,在遺產分割案中就是以這份材料為基礎的,而何敏在法庭卻否定說:“因為情況發生了變化,債務巨大,他們過著動蕩不安的生活。。”卻沒有提供任何債務舉證。可是法官卻完全認同。
    4,關於延長路的房產,目前並沒有完全屬於我所有:貴法院的徐豔婷法官於今年3月,在王以偉的12萬遺產案中已經將此房產無限期的凍結。我已經沒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法定財產所有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通法則第七十一條)所以逼迫我搬去那裏,是沒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5,延長路的房產,在今年已經遭到三次偷盜,破壞,凍結,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戴煦煦的未婚夫成誌強已經兩次到此房去私自換了門鎖,還搬走了煤氣灶等用具。門的鎖也遭到用鐵絲塞壞兩次。這樣糾紛嚴重的危險的房產,讓一個八十多歲的孤寡老人去居住是不安全的。
     6,我現在住的房子,房產購置人,我兒子寫的遺囑很清楚:是為了報答母親養育之恩買得此房。養育之恩在法律和道德都沒有規定期限。法官在判決書上寫“已經報答了”是沒有法律依據和社會道德。
     7,戴煦煦除了她提供的財產證明之外,另外還剛剛從侵占吉林工廠的崇明金都廠陸慶仁的官司中,贏得了98萬人民幣。我單位分給我的延長路共和新路鐵路的公房,剛被他們賣了,得到35萬人民幣。這些收入,律師何敏掩蓋不提,卻製造不實債務,還用孩子的名譽驅趕老人。得到法官全力的支持。
     8,吉林生前非常孝敬父母,戴煦煦,何敏盜用孩子的名譽驅趕老人。是完全不符合孩子的本意的。戴煦煦僅是孩子的監護人,但她剝奪了孩子見奶奶的權利,剝奪了孩子見親人的權利,也剝奪了孩子孝敬父親的權利,她剝奪了孩子祭奠父親的權利,剝奪了孩子給父親買墓地的權力,甚至清明節都不準孩子去看望父親,卻強加給孩子不孝,不忠,虐待老人的名聲。這是欺負強暴兩個善良純真孩子的惡劣行為。
      在此案中,何敏律師的做法已經超越了律師職責,在法庭她對我凶狠的大吼,比戴煦煦凶,質問我:“你要買多少錢的墓地?”已經不像一個律師,不知道她和我本人有什麽深仇大恨,要如此與我鬥爭。她還住進戴煦煦家,拿孩子們的遺產來製造我們家庭仇恨,用我兒子的錢,來分裂我們的家庭,十分不道德。我們家已經失去親人,很傷痛。她再到我們家來 挑撥婆媳關係,讓我們互相殘殺從中某利。是和國家提倡和諧社會對抗的。也是缺德的。而這樣的人卻能在法庭呼風喚雨。
        我們已經失去親人,不能再鬥了,要互相安撫共度難關,要平靜地生活,敬請中級法院重審此案,以還給我們一個和諧家庭,給我一個平安的晚年,還給可憐的孩子們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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