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當老板為自己申請H-1B?
H-1B,專業人員工作簽證是簽發給受美國公司雇用,有特殊才能或專業的外國人工作簽證.
一般,H1B申請人在進入美國前,不會是美國公司的雇主.但如果申請人持其它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後,或創辦了自己的股份公司,或買下了某個企業或生意,在這種情況下,就可能具備自己作為雇主為自己申請H-1B身份的條件.
美國是自由商業國家,自稱世界上唯一的完全市場經濟國家.在美國開公司注冊手續很簡單,請個律師或會計師完成相關文件,很快可以得到批準.所注意的是美國的公司類型較多,有州域的限製.開辦容易,稅務較麻煩.
同樣,任何外國人也可按照相關法律和程序買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控股在51%以上,即成為該公司主要擁有人或大股東.在招聘雇員時也就成為美國的雇主.
美國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申請人可否自己作為雇主為自己申請H-1B簽證.關鍵核心在於這家公司是否有資格為其申請身份.
如果該美國公司依法成立,有其獨立的業務,公司的營運也不依賴於申請人是否在美國,那麽該公司就具備了提出陳情的申請人(Petitioner)的資格.但是,如果該公司的成立,隻是為了給股東或老板申請H-1B簽證,或該公司的業務,經營,周轉完全依賴於申請人是否在公司裏,其H-1B的申請則可能條件不充分和出現問題。打個比喻,公司是條船,大股東或老板是船長,船有完整的船員體係,航行能力和運用能力.不是一條小舟或竹筏。沒有船長的情況下,船依然可以在副船長,大副的領導下進行航行作業.
作為H-1B雇員的雇主當然也要執行美國勞工部和移民局的要求,辦理相關法律手續,支付符合標準的工資(Prevailing W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