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優秀女檢察官張曉麗遭迫害 執法部門有錯不糾?作者:程敏 王法 張曉偉 來源:中國正義反腐網
http://www.cnzyff.hk/html/shendubaodao/7292.html
http://www.cnzyff.com/article/show.asp?id=4628
榮譽勳章者 遭非法迫害戴滿榮譽的勳章張曉麗在2005年4月30日榮獲全國先進工作者(全國勞動模範)接受黨中央、國務院表彰時(照片資料)
中國正義反腐網【河北訊】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張曉麗參加工作二十七年來忠於黨,熱愛檢察事業,先後立功10餘次,榮獲全國先進工作者和全國“三八”紅旗手等多項榮譽稱號,因敢於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案,觸犯了個別人的利益,慘遭陷害和嫉妒,並被捏造了大量莫須有罪行。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個別負責人違反法定程序黑白混淆捏造事實、捕風捉影無端懷疑對張曉麗實施“兩指”措施,對她進行殘酷迫害和無情打擊,踐踏了法律的尊嚴,嚴重傷害了黨的好幹部。
女檢察官張曉麗在2001年又一次走進人民大會堂,榮譽稱號“全國巾幗建功標兵”合影(照片資料)
左五為女檢察官張曉麗在2005年4月29日天安門和檢察機關全國先進工作者合影(照片資料)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黨組副書記張曉麗,在27年檢察工作生涯中,先後被評為“中國優秀青年衛士”、全國“三八”紅旗手、“全國巾幗建功標兵”、“全國人民滿意檢察官”、“全國檢察機關專家型人才”、河北省十佳檢察官等稱號;榮立個人一等功三次、二等功四次、三等功三次,2005年“五一”前被國務院評為全國先進工作者。同年6月7日,中央電視台“東方之子”欄目作為高檢院推薦的英模播出了她的先進事跡。
私設公堂 誰來監督? 然而在2005年6月16日22時, 高檢院監察局在沒有事實證據,不出示任何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剝奪張曉麗人身自由。在長達8個多月250天的變相拘禁中,一切權利被剝奪殆盡,嚴重違反了中辦發[2005]28號文件關於案件辦理的最長期限三個月,最多再延長三個月的硬性規定。
對張曉麗實施實施“兩指”的原因是懷疑張曉麗“惡意誹謗他人”。在此期間,高檢院監察局抽調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東、江蘇、湖南、湖北、四川、雲南、吉林等十多個省數百名檢察幹警,對張曉麗27年來所辦理的案件、所獲得的各項表彰獎勵、家庭財產、社會關係等各個方麵進行普遍拉網式偵查,仍一無所獲,拿不出張曉麗有問題的直接證據,辦案人員便對張曉麗采取逼供,強迫其承認有違紀行為,並威脅說:“擺在你麵前隻有三條路:交待、揭發、自殺”。張曉麗作為一名執法者一再請求監察局辦案人員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然而,監察局不顧基本事實、基本證據、基本法律,扭曲事實和編造證據,對四名證人非法關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有的甚至兩次關押幾十天,嚴重踐踏了關於“嚴禁對證人采取任何強製措施”的規定。
2006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關於給予張曉麗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高檢發監處字[2006]1號)。而開除張曉麗的主要原因是什麽呢?決定中寫道:“2005年5月,張曉麗在與高檢院政治部辦公室主任張玉林密謀後,將張玉林捏造的高檢院一廳級領導幹部收受勞力士金表及10萬元禮金等內容寫在一張紙上,交由他人打印後分別投寄給高檢院部分領導和廳、局長。5月20日,張曉麗應張玉林的要求,指使他人給高檢院的部分領導、領導秘書、中央督導組成員及相關部門連續撥打8個電話,並在電話中繼續誹謗該廳級領導幹部包養情婦,致使高檢院選拔任用正廳職(級)領導幹部的工作被延誤三個多月”。監察局專案組設定假象舉報人,僅憑兩個泛指、虛擬的“他人”和子虛烏有的“一張紙”,在沒有實施誹謗行為的具體自然人、更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以一個“莫須有”罪名,扼殺了一名滿身勳章的高級檢察官的政治生命。時至今日,上至高檢院領導,下至監察局辦案人員,沒有一個人看見過這樣“一張紙”,更沒有一個人見過所稱的“他人”姓甚名誰。
監察局經過8個多月的調查,將張曉麗27年辦理、審查、把關的7000多起各類案件逐一過濾,沒能找出一件冤假錯案和徇私舞弊案件;更為惡劣的是,他們居然去找張曉麗辦理的重大貪汙賄賂案件中犯罪人的家屬檢舉揭發張曉麗,就是這樣,依然找不到張曉麗的“罪行”;監察局又調查了張曉麗曾經分管過的13個部門,也沒有任何執法過錯。監察局實在找不到能認定張曉麗有問題的證據,便把幾年來司機報銷的住宿費、誤餐費、差旅費、辦公用品費、公務接待費等算成張曉麗“貪汙”,特別是單位征訂的《人民萬歲》和《人民楷模》兩本畫冊,因為裏麵登載有張曉麗事跡,就將兩本畫冊的書刊費都定為張曉麗貪汙。監察局辦案人員為了治罪於張曉麗,將她拒收並及時退回的衣服,捏造為索賄。監察局為了給張曉麗拚湊材料,竟蒙蔽領導,把獲得全國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金鼎獎”一等獎,最高人民檢察院賈春旺檢察長審閱後題寫了片名的四集法製宣傳片《新生之光》,定為以權謀私。
2006年4月,廊坊市紀委在高檢院監察局多次催促下做出了開除張曉麗黨籍的決定。這個決定是在沒有經過黨員大會討論,處分依據的事實材料沒有同本人見麵,未聽取任何本人意見的情況下做出的,嚴重違反了《黨章》第41條兩個“必須”履行程序的嚴格規定。
張曉麗是一名基層檢察官,工作關係在地方,屬廊坊市委管理的幹部。假使真的有違紀,也應由地方組織給予處分,高檢院直接開除基層檢察官,違背了幹部管理權限的相關規定。
張曉麗是冤枉的,無辜的,不明不白的被非法關押了8個多月250天,傷痕累累的漂泊在社會上;過去為別人喊冤叫屈、秉公執法,今天自己卻四處伸冤鳴不平,尋求法律救助。
中國法製是健全的,黨章規定是嚴格的,“兩規兩指”辦案機製是完備的,而監察局的某些人執法理念嚴重扭曲,為了達到目的,竟如此對待一個為檢察事業做出過突出貢獻的正直清廉的優秀檢察官。他們置憲法和黨章於不顧,侵犯人權;置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於不顧,褻瀆公平正義;置構建和諧社會於不顧,殘酷迫害、無情打擊一名受黨教育和培養多年的法律專家型人才、一等功臣。是他們讓國家法律在社會、在人民心中失去了尊嚴。沒有正確的執法理念,再好的製度和法律也會被扭曲。這種思維扭曲的執法者,如果繼續執法,會有更多的無辜者蒙受不白之冤,會給和諧社會構成嚴重危害。在世界各國密切關注中國法製建設的今天,修正心靈扭曲執法者的執法理念勢在必行,提高執法隊伍的素質十分迫切。隻有這樣,我國的法製建設才能逐漸完善。
張曉麗作為一名為檢察事業勤勤懇懇工作了27年的檢察官,渴望為黨為人民繼續工作,渴望把自己多年積累的法學知識和執法經驗繼續奉獻給社會,奉獻給人民,更渴望用自己蒙受的冤屈喚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提高公正文明執法水準。
執法犯法 製造錯案 高檢院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及處理的依據:高檢發監處字[2006]1號處分決定認定張曉麗有下列違紀事實:(1)夥同張玉林惡意誹謗他人;(2)利用職務之便索賄46364.80元;(3)利用職務之便貪汙公款46863.05元;(4)利用職權為親友謀取利益。
200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第二十八次檢察長辦公會研究認為:張曉麗的上述行為觸犯了《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26條、第64條、第71條、第100條之規定,已構成誹謗、受賄、貪汙、利用職權為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利等錯誤,決定給予張曉麗開除公職處分。
張曉麗提出的申訴理由:在申訴材料中,張曉麗不服高檢院處分決定認定的錯誤事實,並針對處分決定認定的四個方麵的錯誤提出了以下申訴理由:
1、2005年5月20日張玉林確實給張曉麗打過電話,但內容是委托她幫其侄賈某某在廊坊交通局解決工作入編問題。張曉麗在2005年6月16日至29日曾多次向專案組說明此情況,並有親筆證言,更何況張曉麗四年之久未見過張玉林。不存在“決定”中所指張曉麗與張玉林密謀誹謗他人之事。本人既沒有寫過告張建軍的材料,更沒有交由任何人打印、投遞過告張建軍的信。本人沒有指使任何人(給高檢院領導)打過電話。處分決定以未知“他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基本證據不實”。
2、許佑君作為管道局法律事務部主任,他受領導委托向張曉麗訴求執法公正,她作為分管反貪、信訪工作的副檢察長,接待發案單位的上一級的法律部主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職責範圍之內的事情,更何況許所反映的問題是廊坊市廣陽區和安次區兩個院同時查辦一起案件,這樣的做法是很不妥當也不嚴肅的。張曉麗接到反映後及時向市院喬檢察長作了匯報,並由喬檢決定將此案上調市院辦理。在處理此案過程中,張曉麗沒有任何執法過錯,也沒有給任何人謀過私利,更沒向任何人索要過錢物。張曉麗與中石油管道局黨委書記張家林素不相識,隻是於10月23日應控申處長王德峰請求與張書記一起吃過一頓飯,隻有一麵之交,張書記和他所在的單位均沒有求張曉麗辦過任何一件事情。
辦案人員所提取的衣物不屬張曉麗所有,她曾幾次通知許拿回衣物末果的情況下於5月6日送回燕莎商場,並將退貨憑證給許。
3、決定書中認定貪汙公款所報銷的條子,沒有一筆是經張曉麗本人簽字確認的。在單位財務部門既沒借過錢也沒報過賬,更沒有委托其他人為自己報過私人費用。
4、拍攝製作《新生之光》專題片不僅不是以權謀私,而是親情為公。張曉麗和鄭慧文均向孟檢介紹過她們是親屬關係。此片由鄭慧文拍攝製作,是院領導和相關處長經過調查市電視台、中關村幾家拍攝製作公司並反複比較市場價格和製作水平後出孟檢決定的。鄭慧文以其真實身份和院裏簽了合同,鄭也是按合同規定的條款履行的義務。
光碟《新生之光》正、背封麵(資料)
與此同時,張曉麗認為“按照《檢察官法》有關紀律處分的審批權限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行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應由本機關決定執行。”
執法不嚴 權大於法 高檢院監察局違反法定程序使用“兩指”措施,對張曉麗進行殘酷迫害和無情打擊。2005年6月16日22時,高檢院監察局沒有向張曉麗出示任何手續、證件,沒有通知家屬,也沒有通知當地黨委的情況下,用警車強行將她由廊坊帶到天津,並連夜押解到北京非法關押9天。到了2005年6月24日,高檢院監察局案審室主任趙建平才向申訴人出示了有高檢院監察局印章的“兩指”手續,一直把申訴人關押在北京解放軍衛星定位總站和檢察官學院,在兩地均安裝了鐵窗、鐵門,不準許掀開窗簾,不準許跨出房門一步,不準看電視,不準看書學習,關押時間長達8個多月250天,致申訴人身患高血壓、眼睛、婦科、骨科等14項疾病,而不允許住院治療,也不允許同家屬聯係。期間,監察局少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打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旗號,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湖南、湖北、山東、江蘇、四川、雲南、吉林等省市抽調專門從事反貪偵查和刑事檢察工作的數百名檢察人員和法警組成專案組對申訴人進行輪番審訊、威逼恐嚇、誘供逼供和分秒不離的看押。與此同時,專案組的偵查、檢察人員在沒有出示手續的情況下,多次搜查申訴人的辦公室,扣押申訴人的私人物品不出具任何扣押清單,結案已經8個多月,至今扣押物品仍未退還。在張曉麗工作過的承德、廊坊等地廣泛發動群眾揭發檢舉,對張曉麗27年來所辦理的案件、所獲得的各項表彰獎勵、家庭財產、社會關係等各個方麵進行普遍拉網式偵查,非法關押王景龍等多名證人進行暴力取證,動用公安警力網上追逃,使用監測車跟蹤等偵查手段傷及無辜,無所不用其極。
由此可見,首先,高檢院監察局違反“兩指”措施的使用權限和審批程序。即違反了《中央紀委關於查辦案件協調機製,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兩規”措施的意見》(中辦發[2005]28號)第二條第(二)項第五目中“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使用‘兩規’措施,由紀檢組(紀委)領導班子研究,向本單位黨組(黨委)和行政主要負責同誌請示後組織實施,並報中央紀委備案。”的規定。
其次,高檢院監察局采取“兩指”措施時違法使用刑事偵查手段,違反了《關於紀檢監察機關采用“兩指兩規”措施若幹問題的通知》(中紀發[1998]7號)第一條“不準使用司法手段”的規定。
再次,高檢院監察局違反“兩指”措施的法定期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二條中“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的規定。違反了《中央紀委關於查辦案件協調機製,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兩規”措施的意見》(中辦發[2005]28號)第二條第(三)項中“兩規”措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案件的調查期限,即3個月。確需延長“兩規”措施使用期限的,按批準使用‘兩規’措施的程序報批,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的規定。以及違反了該意見中“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的規定。
因此,監察局通過違法使用“兩指”措施,將申訴人非法關押8個多月250天後作出的《處分決定》,程序嚴重違法,褻瀆了公平和正義,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執法者越權 法律當兒戲? 監察局作出的《複查決定》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實
1、認定的四條錯誤都是逼供信的結果
《複查決定》羅列的四條錯誤,是監察局專案組分別對申訴人張曉麗、廊坊石油管道局法律部主任許佑君、廊坊市檢察院司機王剛、《新生之光》製作人鄭慧文等證人非法關押,長時間限製人身自由,逼取符合監察局需要的口供,僅憑限製人身自由逼取的無效證據認定。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廊坊市檢察院研究室主任王景龍,被非法關押10天,仍堅持實事求是出具的證言,因不符合監察局需要而被隨意棄舍,違反了《中央紀委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過程中搜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中紀發[1991]6號)第十九條“特別不得舍棄那些經過鑒別證明受調查黨員無錯誤的證據…” 的規定。更違反了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卡死”的硬性規定第2條:嚴禁對證人采取任何強製措施。
2、《複查決定》內容自相矛盾
決定認定的四個問題,即索賄4.6萬餘元;貪汙4.6餘元;利用職權牟利10萬;誹謗都屬違法犯罪,且“態度惡劣,拒不交代”,按刑法規定不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屬於加重處罰的情節,《複查決定》認定的四方麵錯誤均沒有直接證據,且無法形成證據鏈條。沒有證據證明的事不能成為事實,沒有調查清楚的事更不能認定,即便是錯誤範疇也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3、《複查決定》事實認定錯誤
《複查決定》中認定申訴人構成誹謗、受賄、貪汙、利用職權為親友牟利錯誤與客觀事實不符。
(1)無具體實施者的誹謗不能成立
本案中,監察局專案組人員僅憑2005年5月20日張玉林打給張曉麗的電話記錄單,就認定“申訴人夥同張玉林惡意誹謗他人”的事實和造成選拔正廳級幹部工作被延誤三個多月的後果。申訴人認為辦案人員至今也沒有查清舉報人到底是誰?更未查明被舉報人是否有被舉報的事情?監察局為了袒護被舉報人,不查舉報的具體內容,而是全力追查舉報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電話記錄單,就設定張曉麗為假想舉報人,先采取限製人身自由措施,沒有任何手續非法關押,搞逼供信。監察局害怕其醜惡執法行為暴露,無法向各個方麵交待,便非法關押證人暴力取證,使用各種司法手段,濫用刑事偵查權,羅列罪名,製造冤案,企圖掩蓋監察局以誣告陷害為由亂抓人、濫執法、打擊報複的醜惡行徑,最後隻得以兩個泛指眾的指使“他人”來認定。
(2)《複查決定》認定申訴人“利用職務之便索賄46364.80元和貪汙公款46863.05元”與客觀事實不相符
事實上,申訴人曾接待過石油管道局法律部主任許佑君對下級檢察院檢察工作的信訪,同石油管道公司張家林書記僅一麵之交,申訴人從來沒有利用工作之便向許佑君和張家林索賄。專案組人員在北京燕莎商場和司機家提取的高檔服裝都不屬於申訴人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服裝不屬於申訴人所有,《複查決定》中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就認定申訴人索賄,以根本不屬於申訴人的服裝價格計算申訴人索賄金額,這顯然是認定事實錯誤。
(3)《複查決定》中把申訴人因工作需要正常出差而由工作人員辦理並經分管財務的領導或檢察長同意和審核報銷的住宿費、差旅費、辦公用品費、公務接待費,以及檢察院征訂的《人民萬歲》書刊費,檢察院征訂的黨中央國務院召開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會議宣傳畫冊資料費等費用均認定為貪汙,而這些報銷憑證中沒有一張是經申訴人審核、經辦、簽字報銷的。《複查決定》中認定這些報銷憑證是申訴人虛開虛假發票貪汙的公款,這顯然是認定事實錯誤。
(4)《複查決定》認定申訴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友謀取利益”與客觀事實相悖
事實上,申訴人組織的監所、研究室等部門集體創作的《新生之光》,被評為全國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金鼎獎”一等獎。各級領導指示將該作品拍攝製做成法製教育專題片,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還為該片題寫了片名。市檢察院領導和相關處長、主任們經過調查市電視台、中關村多家拍攝製作公司並反複比較市場價格和拍攝製作水平後,集體決定把《新生之光》專題片的拍攝製作交由鄭慧文完成。根本不是申訴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友謀取利益,更不是謀取非法利益。
綜上所訴,做出《複查決定》的主體不適格,超越了法定職權,違背了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不清或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嚴重不實,開除申訴人公職的處分沒有法定事由和法律依據,決定所依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條例》與《憲法》《立法法》《行政監察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相抵觸,嚴重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直接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高檢院監察局對張曉麗處分決定的質疑: 一、《關於免去張曉麗現任職務的函》公函(2005)高檢紀監函字第2號,上麵沒有任何印章,高檢院監察局僅憑這樣一張無效的公文,沒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強令有關部門免去了張曉麗擔任的職務。
《關於免去張曉麗現任職務的函》公函(2005)高檢紀監函字第2號,連上麵公函都沒有任何公章?最高檢院監察局出據這樣一張無效的公文。
二、《關於給予張曉麗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高檢發監處字[2006]1號 ,是一個事實不清、證據不實、程序違法的決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直接開除了一名地方黨委管理的基層檢察官的公職。該決定疑點問題多多,矛盾重重。沒有實施具體行為的確定自然人,以泛指、未知、虛擬的“他人”作結論,上至高檢院領導下至具體辦案人員,至今誰都不知道這個“他人”到底是誰;用“今後可能”對未來事態的揣測和沒有任何人見過的“一張紙”…等莫須有問題定論,失去了最基本的執法素質、執法品德和執法準則。
《關於給予張曉麗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高檢發監處字[2006]1號
三、《關於對張曉麗不服處分決定申訴的複查決定》監複查字[2006]1號,是由無處理權、無監督權的內設機構——高檢院監察局複查直接上級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決定,出現小章管大章的情況,更沒有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議討論。特別是《複查決定》沒有認真執行回避製度和調查取證製度,嚴重違反了《行政監察法》,更是違法的、無效的。
《關於對張曉麗不服處分決定申訴的複查決定》監複查字[2006]1號
四、《中共廊坊市委關於給予張曉麗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中共廊坊市委廊字[2006]41號,最高人民檢察院給河北檢察院免去張曉麗職務的公函(2005)高檢紀監函字第2號、沒有公章、就是這沒有公章的信函,就讓張曉麗被免去了副書記、副檢察長的職務;無獨有偶,中共廊坊市委廊字[2006]41號給張曉麗的開除黨籍處分決定也沒有蓋公章。
被處分人拿著一份沒有加蓋公章的處分決定,還有效力嗎?這難道不草率和荒唐嗎?
中共廊坊市委員會荒唐出據這樣的開除黨籍處分決定書,《中共廊坊市委關於給予張曉麗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中共廊坊市委廊字[2006]41號給張曉麗的開除黨籍處分決定書,連公章都沒有?(資料)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2006]國監審通字第1號《關於不予受理張曉麗申訴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你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員,對你的處分不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做出,你不是行政監察對象。”由此可知,高檢院監察局無權對張曉麗進行行政監察,更無權做出開除張曉麗的決定,監察局非法關押張曉麗八個多月250天,做出的“雙開”決定是非法行為,已嚴重侵犯了人權、踐踏了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關於不予受理張曉麗申訴的通知》[2006]國監審通字第1號
秉公執法,錯案必糾是我國法製建設的重要理念,對執法犯法,製造冤假錯案的人員必須嚴查徹辦,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廣大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法製社會的信心。【作者:程敏 王法 張曉偉】
本網將繼續予以關注。
歡迎各界新聞媒體記者采訪
當事人:張曉麗
聯係電話:13371789048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卡死”的硬性規定
1、嚴禁超越管轄範圍辦案;
2、嚴禁對證人采取任何強製措施;
3、立案前不得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
4、嚴禁超期羈押;
6、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技術偵查手段;
7、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停職,再處理;
《關於紀檢監察機關采用“兩指兩規”措施若幹問題的通知》 中紀發(1998)7號
一、不準使用司法手段,不得使用司法機關的辦公、羈押場所和行政部門的收容遣送場所;
二、不準修建用於采用“兩指”“兩規”措施的專門場所;
三、嚴禁搞逼供、誘供,嚴禁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嚴禁打罵侮辱人格和使用戒具。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中紀發(1991)6號
第三條 收集、鑒別和使用證據必須實事求是,一切從客觀實際出發,不得帶框框、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必須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和公民的合法權利。任何黨員和群眾都有向黨組織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情的義務,嚴禁使用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七條 收集證人證言,不要采取座談會的形式,證人證言要一人一證,一般情況下一事一證。
第十九條 認定案件事實,證據必須確鑿,證據經過鑒別,其真實性得到確認後,即成為有效證據,任何人無權塗改或棄毀,有關黨組織在移送證據時,不得任意取舍,特別不得舍棄那些經過鑒別證明受調查黨員無錯的證據,要綜合運用證據,證據之間矛盾時,不能僅憑數量多少決定其真實可靠性,認定主要錯誤事實所依據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排除時,不能定案。
第二十條 在沒有物證、書證的情況下,僅憑言詞證據定案時,必須有兩個以上(含兩個)證據,才能定案。
第二十一條 沒有直接證據而僅憑間接證據定案時,所有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每個證據與案件事實都有著客觀聯係,取得的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係,這個證明體係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定案,不能排除其他可能的,不能定案。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關於完善查辦案件協調機製,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兩規”措施的意見》的通知 中辦發[2005]28號
一、完善案件協調機製(略)
二、從嚴使用“兩規”措施
(一)“兩規”措施的使用條件
使用“兩規”措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己經掌握涉嫌嚴重違紀黨員的部分違紀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深入調查,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逃跑或隱匿、偽造、銷毀證據或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二是重要涉案黨員不如實提供情況並涉嫌嚴重違紀的。
(二)“兩規”措施的使用權限和審批程序
縣(市)級紀委使用“兩規”措施,必須經縣 (市)紀委常委會研究,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同誌和有關領導請示後,報市(地)紀委書記或分管案件的副書記批準,並及時向同級黨委組織部門通報。
市(地)紀委便用“兩規”措施,必須報經市 (地)紀委常委會研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或分管案件副書記批準,並及時向同級黨委通報。其中,對同級黨委管理的幹部使用“兩規”措施,應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同誌和有關領導請示。
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省級以上紀委使用“兩規”措施,必須由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及時向同級黨委組織部門通報。其中,對同級黨委管理的幹部使用“兩規”措施,應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同誌請示。
省級以下地方紀委使用“兩規”措施,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使用“兩規”措施,必須報中央紀委備案。
鄉(鎮)紀委,縣(市)、市(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機關的紀檢組(紀委)不得使用“兩規”措施。其中,對被審查人員使用“兩規”措施,由派出該紀檢組的紀委或上級紀委履行報批程序並組織實施。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使用“兩規”措施,必須由紀檢組領導班子研究,向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主要負責同誌請示後,報中央紀委主管副書記批準。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使用“兩規”措施,由紀檢組(紀委)領導班子研究,向本單位黨組 (黨委)和行政主要負責同誌請示後組織實施,並報中央紀委備案。各級紀檢機關使用“兩規”措施,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三)“兩規”措施的使用期限
“兩規”措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案件的調查時限(即3個月)。確需延長“兩規”措施使用期限的,按批準使用“兩規”措施的程序報批,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其中,由紀檢書記、副書記批準使用“兩規”措施的,必須由其所在的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四)保障被“兩規”人員的合法權利
使用“兩規”措施期間,要認其遵守嚴禁逼供信、嚴禁侮辱人格等辦案紀律,嚴防安全事故發生。對被“兩規”人員,要保障其合法權益,妥善安排生活,尊重民族習俗,做好醫療服務,適當安排健身活動。在不影響辦案的情況下,可允許被“兩規”人員通電話、通信、與家屬會麵。要認真處理被審查人員提出的申訴。
三、保持查辦案件工作的力度
各級紀檢機關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配合,正確使用“兩規”措施…要加強內部監督製約,嚴明辦案紀律,改進辦案方法,堅持文明辦案,不斷提高依紀依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
本意見由中央紀委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進一步規範使用“兩規”措施的通知》中紀發[2001]15號
“兩規”措施是黨內法規授予紀檢機關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時可以使用的一項組織措施。各級紀檢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江澤民同誌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紀委發布的有關使用“兩規”措施的文件,從嚴把握“兩規”措施的使用條件,嚴格審批程序,通過使用“兩規”措施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懲治了一批腐敗分子,取得了明顯成效。實踐證明,在當前條件下,“兩規”措施是突破大案要案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對推動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為了適應形式發展的要求,慎重使用“兩規”措施,依紀依法辦案,繼續推進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就進一步規範使用“兩規”措施的有關問題重申和規定如下:
一、“兩規”措施適用條件是:
(1)已經掌握了涉嫌違紀黨員的一些嚴重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了給予其紀律處分的條件,但仍有重要問題需要使用“兩規”措施深入調查的;
(2)涉嫌違紀的黨員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隱匿、銷毀證據以及其他妨礙案件調查的行為;
(3)在查處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黨員不如實提供情況或者有其他嚴重妨礙案件調查的行為。
對非黨員一律不準使用“兩規”措施。如果非黨員與案件有重要牽連,確需對其調查取證,而本人拒不配合的,應提請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機關協同辦理。
二、縣(市)級紀委使用“兩規”措施,必須由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向同級黨委報告,並報地(市)級紀委書記或分管案件的副書記批準。縣(市)級紀委在資金、設施、人員等方麵不具備使用“兩規”措施條件的,不得使用兩規措施,確需使用的,由地(市)級紀委直接組織實施。縣(市)級紀委使用兩規措施,應由縣(市)級紀委主管案件的常委具體組織實施。鄉鎮紀委、縣(市)直機關紀檢組(紀委)不準使用“兩規”措施,確需使用“兩規”措施的,由縣(市)級紀委直接組織實施。地(市)級紀委要對縣(市)級紀委使用“兩規”措施的對象、時限、場所、安全防範措施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具體指導,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三、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紀委(紀工委)對同級黨委管理的幹部使用“兩規”措施,應由紀委(紀工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及時向同級黨委報告,緊急情況下須對上述人員立即使用“兩規”措施的,可先由紀委書記或分管案件的副書記決定,並近快補辦報批手續。對其他黨員使用“兩規”措施,可由分管案件的副書記批準。
四、國有大型企業紀委、廳局級以上(含廳局級)事業單位紀委對所轄單位的黨員使用“兩規”措施,應由紀委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並及時向本單位黨委和行政負責人報告。
國有中小型企業、廳局級以下(不含廳局級)事業單位紀委一律不準使用“兩規”措施,確須使用“兩規”措施的,由有權使用“兩規”措施的上級紀委直接組織實施。
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對本單位和直屬單位的黨員使用“兩規”措施,應由紀檢組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並向黨組和行政負責人報告。緊急情況下需使用“兩規”措施的,可先由紀檢組長或副組長決定,並盡快按照前述規定補辦報批手續。
地(市)直機關的紀檢組(紀委)不準使用“兩規”措施,確須使用“兩規”措施的,由地(市)紀委直接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