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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劉曉波案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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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 2009-12-25 13:46:56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劉曉波,男,53歲(1955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吉林省長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青春街5號2-1-2號,暫住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1996年9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處勞動教養3年。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8年12月8日被拘傳,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丁錫奎,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尚寶軍,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刑訴(2009)247號訴起書指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張榮革、代理檢察員潘雪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曉波及其辯護人丁錫奎、尚寶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指控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曉波出於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不滿,自2005年以來,通過互聯網先後在「觀察」、「BBC中文網」等境外網站上發表《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隻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麵的中共獨裁》、《獨裁掘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麵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等煽動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謠、誹謗﹕「自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曆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製的謬論,愛國的實質是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國殃民之實」;「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長久地支撐這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於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於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
2008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劉曉波還夥同他人起草、炮製了《零八憲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主張,試圖煽動顛覆現政權。劉曉波在徵集300餘人簽名後,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件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公開發表。
被告人劉曉波作案後被查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電子數據司法鑑定意見書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曉波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行重大。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答辯
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理中辯稱﹕自己無罪,自己隻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自己所發表的批評性言論,並未給他人帶來實際損害,也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人劉曉波的辯護人在法庭審理中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劉曉波撰寫的6篇文章及《零八憲章》沒有造謠、誹謗、誣蔑的內容。劉曉波所發表的文章屬於公民言論自由、表達個人觀點的範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曉波出於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不滿,於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間,在其暫住處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以撰寫並在互聯網「觀察」、「BBC中文網」等網站發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動他人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劉曉波在發表的《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隻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麵的中共獨裁》、《獨裁掘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麵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文章中誹謗﹕「自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曆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製的謬論,愛國的實質是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國殃民之實」;「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長久地支撐這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於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於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
2008年9月至12月間,劉曉波又夥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劉曉波夥同他人在徵集了300餘人對文章的簽名後,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件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發布。劉曉波在互聯網站發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網站鏈接、轉載並被多人瀏攬。
被告人劉曉波作案後被查獲歸案。
證言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霞的證言證明﹕她是劉曉波的妻子,與劉曉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家中一共有三台電腦,其中一個台式機,兩個筆記本電腦。因為她根本不懂電腦,所以她從來不用家中的電腦,平日都是劉曉波在使用電腦。劉曉波使用電腦主要是寫文章和上網,家裏隻有她和劉曉波兩個人單獨住,沒有其他人,平時家裏也不怎麽來客人,劉曉波有聚會也基本都是到外麵去。家裏的電腦以什麽形式上網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劉曉波聯繫安裝的。她和劉曉波平日的生活來源就是劉曉波寫東西的稿費,劉曉波在銀行以她的名字開戶,稿費不定期的匯到帳戶裏,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銀行取錢。
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開戶證明》和《銀行匯款單據》證明﹕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銀行帳戶接收和支取過境外匯款(外幣)。
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關於協助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查的覆函》證明﹕劉曉波使用的ADSL帳號,有上網紀錄。
4、證人張祖樺的證言證明﹕他與劉曉波於2008年年底共同製作完成了《零八憲章》,他也徵集了簽名,後劉曉波將《零八憲章》發表在境外網站。
5、證人何永勤的證言證明﹕2008年12月初,他到劉曉波發的《零八憲章》的電子郵件,劉曉波讓他看後簽名,他看後以電子郵件形式回覆劉曉波,表示同意簽名。
6、證人趙世英的證言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通過網絡向他傳送了憲章,並徵求他的修改意見,讓他尋找別人簽名,他在一次聚會上拿出憲章給聚會的十多人傳看,有4人表示願簽名。劉曉波還通過網絡讓他到廣州徵集簽名,他到廣州徵集了5人簽名。
7、證人姚博的證言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在一次他見麵時,跟他說了憲章的事,他同意在憲章後簽名。
8、證人周舵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劉曉波到他家給他看了《零八憲章》的文稿,讓他幫助修改。劉曉波走後他看了文稿內容,但沒修改。當時沒談簽名的事,可後來在網上看到憲章時有他的簽名。
9、證人範春三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底,他和劉曉波等人一起吃飯時,劉曉波拿出《零八憲章》給他看了,劉曉波問他是否簽名,他同意簽名。他知道劉曉波在境外的「博訊」、「獨立中文筆會」等網站上發表文章,也在網上看到過,劉曉波的文章內容都是時政評論類的。
10、證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至12月間,他們的電子郵箱先後接收到電子郵件《零八憲章》,不知是誰發給他們的,他們分別簽名後將《零八憲章》發回了原郵箱。
11、證人王仲夏的證言證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網上看到《零八憲章》,他認同文章內容簽了名。後他印製了一些《零八憲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給別人穿,宣傳《零八憲章》。
12、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及特證照片證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機關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劉曉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進行了搜查,發現並扣押了劉曉波撰寫並發送文章到互聯網的工具二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台式電腦和一份《零八憲章》(徵求意見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2008年12月13日對搜查起獲的劉曉波的三台電腦內存儲的數據進行了電子數據司法鑑定,鑑定中發現、提取到電子文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隻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麵的中共獨裁》、《獨裁掘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麵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和《零八憲章》。
在電腦中的SKYPE聊天軟件紀錄信息中,發現、提取該軟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間,多次發送《零八憲章》及其「徵求意見文本」的紀錄。
14、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工作說明證明﹕
(1)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http://epochtimes.com(大紀元)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5年10月4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
(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難道中國人隻配接受「黨主民主」》,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http://epochtimes.com(大紀元)和域名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共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貢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http://epochtimes.com(大紀元)和域名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多麵的中共獨裁》,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http://www.secretchina.com(看中國)和域名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3月13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6個,總點擊率512次。
(5)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獨裁掘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麵效應》,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http://www.secretchina.com(看中國)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5月7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7個,總點擊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國)和域名為http://www.renyurenquan.org(人與人權)的網站,網站的服務器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7年8月1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8個,總點擊率488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標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該文章在於域名為http://www.chinesepen.org(獨立中文筆會)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於境外,顯示網絡發布時間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為公民群體。同日在域名為http://www.boxun.com(博訊)和域名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國)的網站,發現並下載了標題為《中國各界人士聯合發布〈零八憲章〉》的文章,網站服務器均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8年12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33個,其中境外網站19篇,總點擊率5154次,回複158篇。2009年12月9日,在域名為http://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憲章)的互聯網站發現,該網站首頁顯示截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憲章》簽名共計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對劉曉波使用的電子郵箱進行了核查,經查,劉曉波使用的郵箱屬境外,通過密碼登陸郵箱中核實,郵箱發件箱中最早發件時間為2008年11月25日,發送的郵件中有30封涉及發送《零八憲章》。
15、劉曉波簽字確認的文章證明:劉曉波對公安機關網絡監管部門下載、保存的文章《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劉曉波:難道中國人隻配接受「黨主民主」》、《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劉曉波:多麵的中共獨裁》、《劉曉波:獨裁掘起對世界民主的負麵效應》、《劉曉波: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零八憲章》及從其電腦中提取的電子文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隻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麵的中共獨裁》、《獨裁掘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麵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進行了辨認,劉曉波確認辨認的文章是其撰寫並發布到互聯網上的文章。劉曉波辨認並簽字確認的文章,有上述事實認定的煽動性言論。
6、被告人劉曉波的供述證明:劉曉波供認其使用電腦撰寫上述文章並發布在互聯網站上,劉曉波的供述與上述證據可相互印證。
17、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北京市公安局於2008年12月8日晚,在劉曉波的住處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門502號將劉曉波抓獲。
18、原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96)京勞審字第3400號《勞動教養決定書》證明:劉曉波於1991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1996年9月26日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處勞動教養三年。
19、公安機關出具的身分證明材料證明了被告人劉曉波的姓名、住址等身分情?。
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曉波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採用撰寫並在互聯網上發布文章的方式,誹謗並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犯罪時間長、主觀惡性大,發布的文章被廣為鏈接、轉載、瀏覽,影響惡劣,屬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應予從嚴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於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查中提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已充分證明劉曉波利用互聯網的傳媒特點,以在互聯網上發表誹謗性文章的方式,實施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製度的行為,劉曉波的行為顯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構成犯罪。故劉曉波的上述辯解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隨案移送的劉曉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麵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賈連春
代理審判員鄭文偉
代理審判員翟長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http://news.creaders.net/headline/newsViewer.php?nid=415429&id=950144&dci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