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暴內幕
湖北省檢察院徐漢明謀財害命,製造驚天冤案
我們是嚴漢青、嚴躍建、蔡雲芳、廖慧芬、廖德明的親屬,2007年8月16日至今,湖北省檢察院徐漢明副檢察長“挪用”領導批示,用於自己的檢商勾結集團,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超越管轄範圍,以“偷稅罪”的名義搶掠股權,非法關押嚴、廖家屬十餘人,肆意凍結、扣押無關財產,甚至借辦案名義威逼當事人說出存款密碼、將300萬存款搶掠一空。
這一切均是有黑社會背景的不法商人楊昕耀(曾在省檢反貪局工作,後下海經營房地產,與徐漢明親如兄弟)為了獲取國賓酒店的地塊,與省民政廳廳長謝鬆保和省檢察院徐漢明串通共謀後,動用國家司法機關為他們謀取私利而實施的大規模以權謀私行動。
一、案件的真實背景
2000年7月,嚴漢青、嚴躍建等人(以下簡稱嚴方股東),與湖北民政廳的下屬單位供應站)達成合作協議:嚴方股東出資3000萬元;民政廳的下屬單位以土地折價2000萬元,雙方共同組建湖北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賓股份公司),並一直共同經營。
在大氣候影響下國賓地塊急速升值,不法商人楊昕耀相中此地塊,便與民政廳合謀將嚴方股東逐出國賓,將無償收回的土地交由其開發,遂以嚴方股東出資不到位為由向武漢中級法院起訴。2006年11月,武漢市中院駁回了供應站的起訴;2007年3月,湖北高院以同樣理由駁回供應站的上訴。4月,嚴方股東向湖北高院提起確權之訴,請求法院通過審理來確認自己對國賓的出資已經到位。由於楊昕耀的關係在省檢,無法左右法院判決,便與民政廳廳長謝鬆保及湖北省檢察院個別人商量,動用省檢察院出麵抓人,逼嚴方股東放棄股權。
據嚴漢青透露:民政廳供應站(即國賓酒店的另一方股東)站長袁忠火對嚴說:“新來的謝廳長(民政廳廳長謝鬆保)要收回國賓的土地,要你把股權交出來,我把你當兄弟才告訴你,謝廳長和省檢徐漢明關係非常好,你拿出500萬給他們倆這事就算了,這個錢也不是我要的,謝和徐都商量好了,要麽給錢,要麽給股,不然省檢就以偷稅罪就把你關了,再說徐漢明正好要搞原站長周學軍,直接把你並案就行了,到時你將一無所有。”嚴肯定自己在經商中沒有做過違法的事情,500萬現金他也拿不出來,並沒有理會袁的威脅。現在果然省檢以“並案”的操作方法、以“偷稅”的罪名將嚴家的親人悉數羈押。
嚴在06年9月關押在河南南陽陳江波提審時對嚴說:你如果不交出國賓股權給民政廳,我們馬上把你兒子嚴文龍送到孤兒院,你將永遠找不回來,並把你美國的兒女引渡回國,還要把你全家都抓逋,一但你交出股份,馬上釋放你。幾個月後,省檢餘雪飛也對嚴直言,你隻要交出股權,我們保你全家平安,你的案件也全部撤銷。
二、嚴重違反程序,超範圍管轄,濫用職權。
2007年,省檢宣布俞書記在周學軍的材料上簽了字(隻是畫了個圈)、為了辦理周案需要將嚴漢青並案處理。省檢辦案人員持漢川檢察院的手續,以涉嫌“偷稅”為借口,先後將嚴漢青,嚴的妻子廖慧芬、嚴的嶽父廖德明、嚴的弟弟嚴躍建、嚴的弟媳蔡雲芳逐一抓起來,輾轉河南的南陽、泌陽、唐河,江西的永修、德安,湖北的天門、黃岡、孝感、漢川、應城等地匿名羈押,以阻止律師會見。嚴漢青、嚴躍建早已處於超期羈押(至今18月餘)。由於明顯是插手股權糾紛、又屬於超範圍管轄(檢察院無權辦理涉稅案件)、還違反了並案程序,在最高檢原檢察長賈春旺同誌的親自過問下,省檢遂將案件“掛名”在湖北漢川公安局名下、實質上任由省檢辦理(有電話錄音及提審材料為證)。
三、非法羈押哺乳期內的婦女,用“綁架”的手段“搶劫”當事人的巨款。
07年8月16日,廖慧芬與嚴同時被抓,此時尚在哺乳期,哺乳期應在當年9月7日屆滿(證明材料見附件出生證明),盡管《看守所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不得羈押哺乳期內的婦女,但他們仍將她先後輾轉羈押在湖北漢川、江西永修、湖北黃岡、湖北孝感等地的看守所。更為嚴重的是,辦案人員在查封股票賬戶時,發現有300多萬現金,省檢便利用辦案便利,多次向廖要錢,並最終用非法手段從賬戶“搶走”300萬元。具體過程如下:
省檢察院辦案人員多次向廖索要的存款賬號、股票密碼(招商銀行卡號:4100622700200605,招商證券卡號:28013648)的密碼,她開始時堅決不予同意。但檢察人員便利用將她從江西轉往黃岡看守所的間歇,在招待所和檢察院裏進行了刑訊逼供,8人4班輪番詢問,不僅對她體罰和辱罵,而且四天三夜不準睡覺,她心跳120/每分鍾都不善罷甘休,還說死不了就行了,不吃點苦頭不知道厲害。
06年11月9日前後,省檢餘雪飛(專案組組長)更是多次威脅,說廖的母親病危在醫院救、父親不見蹤影,並將剛滿周歲的兒子獨自放在省檢辦公樓的一個角落裏找了一張相片,謊稱已將兒子送到孤兒院了,交了密碼才能接回兒子,再晚會被人收養,永遠找不回來等,迫於一個做母親的無奈,隻好將密碼告訴了他們。14日(星期三)下午在孝感第一看守所辦公二樓,通過她被扣押的筆記本電腦,逼她演示操作轉帳流程給他們看。辦案人員在索得了股票和存款賬戶的密碼後,分別於15、16、19、20、21、26日六次分別轉走50萬元人民幣(取款記錄見附件),共計300萬元。該筆款項至今下落不明,檢察人員也未對她出具任何查封或者扣押的法律文書,對此辦案人員居然辯解說已經分給漢川公安局了,取款不用當事人辦手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9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的規定,辦案機關僅有權在偵查階段“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因此檢察人員的上述取款行為,不僅違反程序法的規定,而且觸犯了刑律。
我們認為,既然法律禁止在偵查階段扣劃嫌疑人的存款,且辦案人員也未出具扣劃文書,並親口承認“不是扣劃而是取款”,故他們取走這300萬元不屬於刑訴法的強製措施範疇。辦案人員利用羈押手段、刑訊逼供獲取密碼,符合《刑法》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特征,應該定為“搶劫罪”,而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四、濫用指定權、偵查權,非法管轄案件
1、濫用指定權
本案最早是省檢管轄,我們依據刑訴法有關管轄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反映省檢越權辦案,在最高檢過問下,省檢為了對付上級的查處,又以“指定”的名義,掛名在漢川公安局管轄,實際上還是省檢在辦案。從檢察院的角度來說,根據刑訴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5、18條,上級檢察院隻能“指定”原本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且隻能對下級檢察院。也就是說不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不能“指定管轄”,即便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也不能指定到公安局管轄。本案是涉稅案件,省檢原本就無權管轄,哪來的指定權呢。
從漢川公安局的角度來說,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條,隻能在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有爭議的情況下,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根本無權接受檢察院的“管轄指定”。
因此,在職能管轄上,省檢對本案無權管轄,更無權指定管轄;在地域管轄上,漢川公安局對本案無權管轄,也無權接受“管轄指定”。
2.濫用偵查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及六部委規定第1條(“對於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98年以後凡是涉稅案件一律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本案涉嫌罪名是所謂的“偷稅罪”(是他們編造的,實際上並不構成),嚴漢青、嚴躍建從小就一直居住並生活在武漢市,其經營的國賓酒店也在武漢市。漢川屬於孝感地區的縣級市,當事人既不居住在漢川,經營活動也不在漢川。即便涉嫌偷稅,根據法律規定,從職能上檢察院無權管轄,從地域上漢川公安局無權管轄,隻能由武漢市的公安局管轄。
五、濫用偵查手段、羈押無辜
嚴漢青的嶽父廖德明並非嚴公司職員,和嚴從未有過經濟和生意上的往來,是一名年近六旬忠厚老實的退休工人,曾經憑為省級勞動模範,省檢為了逼迫嚴放棄股權和威脅家屬不許上訪,以“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為名將廖抓為人質關進看守所(至今已9個月)。辦理廖德明案子的辦案人員十分同情廖的遭遇,多次主動幫助廖辦理取保候審申請,可多次被省檢強製駁回,辦案人員告訴家屬說:“我們也知道廖沒罪,因為嚴的罪都沒有定下來,他如何構成幫助罪呢?如果嚴無罪而把他定位幫助罪,就太荒唐了。他真的是一個很優秀的人。我們也多次為他去省檢申請取保,但省檢陳江波點名非要羈押他,我們也是混口飯吃,實在是能力有限,我們真是從來沒遇到過要求這樣辦案的呀!而且省檢要強行起訴他,你們趕快去法院想辦法吧!”(有電話錄音及短信為證)然而廖地案子到了法院更不可思議的事發生了,由於廖的證據跟本構不上犯罪,漢川法院要求退回檢察院,2008年12月11日省檢陳江波親自帶人去給法院協商強行判決,並要求漢川法院以給廖取保為借口,逼迫廖德明和廖慧芬強行認罪(有電話錄音為證)。
六、超期羈押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高檢多次宣布:超期羈押就是非法拘禁罪,而本案中嚴漢青、嚴躍建等人均已超期羈押。
二嚴都是07年8月被刑拘,至今已經18月了。最初以“偷稅罪”的名義羈押二嚴,由於查無實據,便以各種理由延期,至今還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漢川公安局解釋說,因為不斷的“發現另有重要罪行”,根據刑訴法128條之規定,要不斷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故沒有超期。如嚴躍建在被羈押13月後,省檢說:罪名已改為挪用資金了,期限要重新計算。
前不久以“重婚罪”對嚴漢青延期則更為荒唐。我們查閱資料才得知,刑訴法128條規定“另有重要罪行”是指新發現罪名重於原罪名,否則不構成“重要”,不能重新計算。難道“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用“重婚罪”來替代?難道沒有被害人的“重婚罪”公安局也可以立案?難道“重婚罪”由外地公安機關管轄?
顯然“重婚罪”隻是一個站不住腳的借口,超期羈押才是問題實質。在偷稅罪無法定罪、重婚罪違法程序的情形下,最近,他們說“這次是以信用證詐騙罪延期”(實際上都辦理了抵押,早在多年前就做出民事判決並已執行完畢)。家屬多次與漢川公安局和漢川檢察院交涉,答複全部是:“省檢徐檢定的案子,我們沒辦法,你們去找徐檢吧。”而省檢主管此案陳江波直接對家屬說:“哪個要你們到處告的,關了活該,二嚴是別想活著出來了,我們搞死個把人想捏死一隻螞蟻,嚴漢青如果不交出股權,省檢給他判死刑”。
七、抓人是手段,要土地、逼股權是實質。
廖針對濫抓無辜、肆意扣押財產、搶掠300萬元巨款的行為質問他們,你們到底要幹什麽?他們明確回答:“隻要嚴交出股權,全案都可以撤銷,人都可以放出去。”
知情人透露,楊昕耀和謝鬆保這次為了搶股權,給了省檢一百多萬(謝鬆保直接以民政廳名義撥款給省檢辦案),徐漢明是本案的直接指揮。他們在嚴漢青身上用了各種手段,但嚴還是拒絕交出股權,徐漢明為首的利益集團便全力活動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指定孝感中院),用他們的話說,隻要案子在孝感,想怎麽辦就怎麽辦,並命令孝感檢察院此案捂著辦,沒罪也要把二嚴變出罪來,由餘、陳全麵督辦。另一方麵安排謝鬆保、楊昕耀去法院活動,要求法院認定民政廳有權收回土地,楊則以民政廳授權委托為名,與國賓的債權人洽談債權處理問題。其意圖是由省檢徐漢明配合拖延時間繼續關押二嚴,而謝鬆保承諾由楊昕耀直接開發國賓地塊,不再顧忌法律手續,營造“土地已經實際上由第三方開發“的事實。
我們不禁要問:既然國賓酒店在武漢,為什麽武漢的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沒有發現國賓偷稅,而漢川的公安局居然發現武漢的國賓在偷稅呢?信用證的當事人都不在漢川,漢川公安局怎麽發現在武漢的嚴漢青利用信用證詐騙呢?嚴漢青和妻子都在武漢,漢川公安局怎麽發現他們是重婚的呢?既然檢察院對涉稅案沒有管轄權,為什麽對嚴漢青的立案、抓捕、搜查、凍結、扣押都是由檢察院實施呢?既然檢察院在上級追問下不得已將案件移交給公安局,為什麽不移交武漢公安局而要移交到漢川公安局呢?既然案件已經公安局,為什麽公安局的所有動作必須聽省檢指揮、向省檢匯報呢?既然是偵查階段扣押財產,為什麽不憑合法的法律文書去查封呢?即便是扣劃為什麽不憑法律手續去扣劃,而是逼問當事人存款密碼去取現金呢?
本案的特殊在於行為主體是國家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而且犯罪行為是假借偵查的名義發生的。麵對如此的暴行,我們曾質問辦案人員立案的依
據,既然省檢無權管轄,為什麽掛名在漢川公安局下繼續由省檢辦案?為什麽凍結的款項用密碼取走而不是依法扣劃?檢察院說錢分給公安局了,公安局說他們一分錢也沒有分到。至今300萬巨款仍不知所終。我們所說的一切保證真實,同時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陳江波、餘雪飛不止一次的對我們說,你們不服可以去北京上訪,你看我們怕不怕。2008年11月11日家屬去北京上訪,湖北的接待人員說先回湖北向有關領導反映,要我們相信問題在省裏就會得到解決的。12日楊昕耀就得到消息,立即打電話威脅、恐嚇廖慧芬,11月26日楊看自己陰謀被曝光,更是打電話來辱罵受害家人,揚言對其家人要采取報複。徐漢明則要求嚴的美國家屬不允許網上公開,告訴家屬這一切均違法辦案都是省檢反瀆局王永金局長主使,並警告家屬,如果繼續對立,省檢將給嚴判重刑。(有電話錄音為證)。
省檢徐漢明、謝鬆保為首,餘雪飛、陳江波為主,漢川檢察院和漢川公安局為輔的利益集團,為了搶奪他人合法股份,手段惡劣之極令人發指,他們的違法行為,我們曾多次反映和舉報,一直無人問津。因此,在這裏呼籲:有監督管轄權的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重視案件事實背景,還我們一個公道、還法律一個公正。
20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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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被劫300萬明細,卡號:4100622700200605
2007-11-15 500,000.00 501,078.85 銀證轉賬 銀證轉賬0012536902
2007-11-15 500,000.00 1,078.85 異地轉本金 異地轉本金531301040000101
2007-11-16 500,000.00 501,078.85 銀證轉賬 銀證轉賬0012550236
2007-11-16 500,000.00 1,078.85 異地轉本金 異地轉本金531301040000101
2007-11-19 500,000.00 501,078.85 銀證轉賬 銀證轉賬0012650967
2007-11-19 500,000.00 1,078.85 異地轉本金 異地轉本金531301040000101
2007-11-20 500,000.00 501,078.85 銀證轉賬 銀證轉賬001284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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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1 500,000.00 501,078.85 銀證轉賬 銀證轉賬0012852736
2007-11-21 500,000.00 1,078.85 異地轉本金 異地轉本金531301040000101
2007-11-26 500,000.00 501,078.85 銀證轉賬 銀證轉賬0013252885
2007-11-26 500,000.00 1,078.85 異地轉本金 異地轉本金531301040000101
原湖北省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徐漢明謀財害命,充分利用自己的職務,諳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玩弄國家的法律、製度及司法係統與股掌之中,置黨和人民的利益於不顧,目的明確,計劃周密,長期謀劃,持續運作,實施到位,形成團夥,得出經驗,欺上瞞下,為所欲為,肆無忌憚,無人阻擋,屢屢得手,創造性地形成了與其專業、職務、係統、國家司法製度、社會人心、現狀高度結合和適應的一套方式方法,培育了一批與其一起謀財害命的骨幹,教會、帶出、實踐了一大批嫻熟地謀財害命的司法幹警,暴斂了巨額的錢財,故意製造了一係列的冤假錯案,極大地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利益,撕裂了百姓和黨和國家的關係,摧毀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性質極其惡劣,已經完全喪盡人性,是一個有組織,有計劃的流氓黑社會。徐漢明以為自己謀取錢財的明確的目的,以國家和法律的名義,讓整個係統、無數的國家資源,圍繞著他轉,為他賣命,為其謀財、陷害無辜。徐漢明謀財害命的理論和實踐,是我們黨和國家,我們的法律和法律製度絕不允許,必須堅決鏟除的,又是中國社會相當普遍,長期存在,形成體係,幾乎不能製止的。徐漢明的孩子安置在境外的與其辦過的案子有關聯的大公司,錢財自然也都安頓到位。徐漢明通過謀財害命,把製造的仇恨與不滿轉移給了黨和國家,成為國家與社會動蕩不安的原因,把錢財好處留給了自己。徐漢明謀財害命,是吃黨和國家的飯,砸黨和國家的鍋的典型。徐漢明謀財害命作為一個與黨和國家,與法律和法律製度絕不相容而又能被嫻熟操作,安然無恙的真實存在的大毒瘤。在黨和國家提出整肅政法係統、深挖周永康等提拔、培育的潛藏在政法係統餘孽的的今天,有必要對徐漢明謀財害命的本質和危害做一個係列的剖析和總結,讓人民去認識和思考,為黨和國家了解、處置此類人等、完善法律製度提供參考。
係列剖析之一:簡介徐漢明謀財害命的兩起案件
從網上百度百科找到徐漢明的介紹還是相當靚麗的:徐漢明,男,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正廳級),1951年10月生,漢族,湖北鄂州人,是博士導師、碩士、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2015年5月28日,免去徐漢明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而從徐漢明係列謀財害命實例看,真實的徐漢明是一個充分利用國家資源為其謀財害命的極其歹毒殘忍的一個惡魔。
徐漢明謀財害命實例一:嚴漢青、嚴躍建、蔡雲芳、廖慧芬、廖德明的親屬舉報湖北省檢察院徐漢明謀財害命,製造驚天冤案
我們是嚴漢青、嚴躍建、蔡雲芳、廖慧芬、廖德明的親屬,2007年8月16日至今,湖北省檢察院徐漢明副檢察長“挪用”領導批示,用於自己的檢商勾結集團,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超越管轄範圍,以“偷稅罪”的名義搶掠股權,非法關押嚴、廖家屬十餘人,肆意凍結、扣押無關財產,甚至借辦案名義威逼當事人說出存款密碼、將300萬存款搶掠一空。
這一切均是有黑社會背景的不法商人楊昕耀(曾在省檢反貪局工作,後下海經營房地產,與徐漢明親如兄弟)為了獲取國賓酒店的地塊,與省民政廳廳長謝鬆保和省檢察院徐漢明串通共謀後,動用國家司法機關為他們謀取私利而實施的大規模以權謀私行動。
一、案件的真實背景
2000年7月,嚴漢青、嚴躍建等人(以下簡稱嚴方股東),與湖北民政廳的下屬單位供應站)達成合作協議:嚴方股東出資3000萬元;民政廳的下屬單位以土地折價2000萬元,雙方共同組建湖北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賓股份公司),並一直共同經營。
在大氣候影響下國賓地塊急速升值,不法商人楊昕耀相中此地塊,便與民政廳合謀將嚴方股東逐出國賓,將無償收回的土地交由其開發,遂以嚴方股東出資不到位為由向武漢中級法院起訴。2006年11月,武漢市中院駁回了供應站的起訴;2007年3月,湖北高院以同樣理由駁回供應站的上訴。4月,嚴方股東向湖北高院提起確權之訴,請求法院通過審理來確認自己對國賓的出資已經到位。由於楊昕耀的關係在省檢,無法左右法院判決,便與民政廳廳長謝鬆保及湖北省檢察院個別人商量,動用省檢察院出麵抓人,逼嚴方股東放棄股權。
據嚴漢青透露:民政廳供應站(即國賓酒店的另一方股東)站長袁忠火對嚴說:“新來的謝廳長(民政廳廳長謝鬆保)要收回國賓的土地,要你把股權交出來,我把你當兄弟才告訴你,謝廳長和省檢徐漢明關係非常好,你拿出500萬給他們倆這事就算了,這個錢也不是我要的,謝和徐都商量好了,要麽給錢,要麽給股,不然省檢就以偷稅罪就把你關了,再說徐漢明正好要搞原站長周學軍,直接把你並案就行了,到時你將一無所有。”嚴肯定自己在經商中沒有做過違法的事情,500萬現金他也拿不出來,並沒有理會袁的威脅。現在果然省檢以“並案”的操作方法、以“偷稅”的罪名將嚴家的親人悉數羈押。
嚴在06年9月關押在河南南陽陳江波提審時對嚴說:你如果不交出國賓股權給民政廳,我們馬上把你兒子嚴文龍送到孤兒院,你將永遠找不回來,並把你美國的兒女引渡回國,還要把你全家都抓逋,一但你交出股份,馬上釋放你。幾個月後,省檢餘雪飛也對嚴直言,你隻要交出股權,我們保你全家平安,你的案件也全部撤銷。
二、嚴重違反程序,超範圍管轄,濫用職權。
2007年,省檢宣布俞書記在周學軍的材料上簽了字(隻是畫了個圈)、為了辦理周案需要將嚴漢青並案處理。省檢辦案人員持漢川檢察院的手續,以涉嫌“偷稅”為借口,先後將嚴漢青,嚴的妻子廖慧芬、嚴的嶽父廖德明、嚴的弟弟嚴躍建、嚴的弟媳蔡雲芳逐一抓起來,輾轉河南的南陽、泌陽、唐河,江西的永修、德安,湖北的天門、黃岡、孝感、漢川、應城等地匿名羈押,以阻止律師會見。嚴漢青、嚴躍建早已處於超期羈押(至今18月餘)。由於明顯是插手股權糾紛、又屬於超範圍管轄(檢察院無權辦理涉稅案件)、還違反了並案程序,在最高檢原檢察長賈春旺同誌的親自過問下,省檢遂將案件“掛名”在湖北漢川公安局名下、實質上任由省檢辦理(有電話錄音及提審材料為證)。
三、非法羈押哺乳期內的婦女,用“綁架”的手段“搶劫”當事人的巨款。
07年8月16日,廖慧芬與嚴同時被抓,此時尚在哺乳期,哺乳期應在當年9月7日屆滿(證明材料見附件出生證明),盡管《看守所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不得羈押哺乳期內的婦女,但他們仍將她先後輾轉羈押在湖北漢川、江西永修、湖北黃岡、湖北孝感等地的看守所。更為嚴重的是,辦案人員在查封股票賬戶時,發現有300多萬現金,省檢便利用辦案便利,多次向廖要錢,並最終用非法手段從賬戶“搶走”300萬元。具體過程如下:
省檢察院辦案人員多次向廖索要的存款賬號、股票密碼(招商銀行卡號:4100622700200605,招商證券卡號:28013648)的密碼,她開始時堅決不予同意。但檢察人員便利用將她從江西轉往黃岡看守所的間歇,在招待所和檢察院裏進行了刑訊逼供,8人4班輪番詢問,不僅對她體罰和辱罵,而且四天三夜不準睡覺,她心跳120/每分鍾都不善罷甘休,還說死不了就行了,不吃點苦頭不知道厲害。
06年11月9日前後,省檢餘雪飛(專案組組長)更是多次威脅,說廖的母親病危在醫院救、父親不見蹤影,並將剛滿周歲的兒子獨自放在省檢辦公樓的一個角落裏找了一張相片,謊稱已將兒子送到孤兒院了,交了密碼才能接回兒子,再晚會被人收養,永遠找不回來等,迫於一個做母親的無奈,隻好將密碼告訴了他們。14日(星期三)下午在孝感第一看守所辦公二樓,通過她被扣押的筆記本電腦,逼她演示操作轉帳流程給他們看。辦案人員在索得了股票和存款賬戶的密碼後,分別於15、16、19、20、21、26日六次分別轉走50萬元人民幣(取款記錄見附件),共計300萬元。該筆款項至今下落不明,檢察人員也未對她出具任何查封或者扣押的法律文書,對此辦案人員居然辯解說已經分給漢川公安局了,取款不用當事人辦手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9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的規定,辦案機關僅有權在偵查階段“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因此檢察人員的上述取款行為,不僅違反程序法的規定,而且觸犯了刑律。
我們認為,既然法律禁止在偵查階段扣劃嫌疑人的存款,且辦案人員也未出具扣劃文書,並親口承認“不是扣劃而是取款”,故他們取走這300萬元不屬於刑訴法的強製措施範疇。辦案人員利用羈押手段、刑訊逼供獲取密碼,符合《刑法》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特征,應該定為“搶劫罪”,而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四、濫用指定權、偵查權,非法管轄案件
1、濫用指定權
本案最早是省檢管轄,我們依據刑訴法有關管轄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反映省檢越權辦案,在最高檢過問下,省檢為了對付上級的查處,又以“指定”的名義,掛名在漢川公安局管轄,實際上還是省檢在辦案。從檢察院的角度來說,根據刑訴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5、18條,上級檢察院隻能“指定”原本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且隻能對下級檢察院。也就是說不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不能“指定管轄”,即便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也不能指定到公安局管轄。本案是涉稅案件,省檢原本就無權管轄,哪來的指定權呢。
從漢川公安局的角度來說,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條,隻能在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有爭議的情況下,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根本無權接受檢察院的“管轄指定”。
因此,在職能管轄上,省檢對本案無權管轄,更無權指定管轄;在地域管轄上,漢川公安局對本案無權管轄,也無權接受“管轄指定”。
2.濫用偵查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及六部委規定第1條(“對於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98年以後凡是涉稅案件一律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本案涉嫌罪名是所謂的“偷稅罪”(是他們編造的,實際上並不構成),嚴漢青、嚴躍建從小就一直居住並生活在武漢市,其經營的國賓酒店也在武漢市。漢川屬於孝感地區的縣級市,當事人既不居住在漢川,經營活動也不在漢川。即便涉嫌偷稅,根據法律規定,從職能上檢察院無權管轄,從地域上漢川公安局無權管轄,隻能由武漢市的公安局管轄。
五、濫用偵查手段、羈押無辜
嚴漢青的嶽父廖德明並非嚴公司職員,和嚴從未有過經濟和生意上的往來,是一名年近六旬忠厚老實的退休工人,曾經憑為省級勞動模範,省檢為了逼迫嚴放棄股權和威脅家屬不許上訪,以“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為名將廖抓為人質關進看守所(至今已9個月)。辦理廖德明案子的辦案人員十分同情廖的遭遇,多次主動幫助廖辦理取保候審申請,可多次被省檢強製駁回,辦案人員告訴家屬說:“我們也知道廖沒罪,因為嚴的罪都沒有定下來,他如何構成幫助罪呢?如果嚴無罪而把他定位幫助罪,就太荒唐了。他真的是一個很優秀的人。我們也多次為他去省檢申請取保,但省檢陳江波點名非要羈押他,我們也是混口飯吃,實在是能力有限,我們真是從來沒遇到過要求這樣辦案的呀!而且省檢要強行起訴他,你們趕快去法院想辦法吧!”(有電話錄音及短信為證)然而廖地案子到了法院更不可思議的事發生了,由於廖的證據跟本構不上犯罪,漢川法院要求退回檢察院,2008年12月11日省檢陳江波親自帶人去給法院協商強行判決,並要求漢川法院以給廖取保為借口,逼迫廖德明和廖慧芬強行認罪(有電話錄音為證)。
六、超期羈押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高檢多次宣布:超期羈押就是非法拘禁罪,而本案中嚴漢青、嚴躍建等人均已超期羈押。
二嚴都是07年8月被刑拘,至今已經18月了。最初以“偷稅罪”的名義羈押二嚴,由於查無實據,便以各種理由延期,至今還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漢川公安局解釋說,因為不斷的“發現另有重要罪行”,根據刑訴法128條之規定,要不斷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故沒有超期。如嚴躍建在被羈押13月後,省檢說:罪名已改為挪用資金了,期限要重新計算。
前不久以“重婚罪”對嚴漢青延期則更為荒唐。我們查閱資料才得知,刑訴法128條規定“另有重要罪行”是指新發現罪名重於原罪名,否則不構成“重要”,不能重新計算。難道“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用“重婚罪”來替代?難道沒有被害人的“重婚罪”公安局也可以立案?難道“重婚罪”由外地公安機關管轄?
顯然“重婚罪”隻是一個站不住腳的借口,超期羈押才是問題實質。在偷稅罪無法定罪、重婚罪違法程序的情形下,最近,他們說“這次是以信用證詐騙罪延期”(實際上都辦理了抵押,早在多年前就做出民事判決並已執行完畢)。家屬多次與漢川公安局和漢川檢察院交涉,答複全部是:“省檢徐檢定的案子,我們沒辦法,你們去找徐檢吧。”而省檢主管此案陳江波直接對家屬說:“哪個要你們到處告的,關了活該,二嚴是別想活著出來了,我們搞死個把人想捏死一隻螞蟻,嚴漢青如果不交出股權,省檢給他判死刑”。
七、抓人是手段,要土地、逼股權是實質。
廖針對濫抓無辜、肆意扣押財產、搶掠300萬元巨款的行為質問他們,你們到底要幹什麽?他們明確回答:“隻要嚴交出股權,全案都可以撤銷,人都可以放出去。”
知情人透露,楊昕耀和謝鬆保這次為了搶股權,給了省檢一百多萬(謝鬆保直接以民政廳名義撥款給省檢辦案),徐漢明是本案的直接指揮。他們在嚴漢青身上用了各種手段,但嚴還是拒絕交出股權,徐漢明為首的利益集團便全力活動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指定孝感中院),用他們的話說,隻要案子在孝感,想怎麽辦就怎麽辦,並命令孝感檢察院此案捂著辦,沒罪也要把二嚴變出罪來,由餘、陳全麵督辦。另一方麵安排謝鬆保、楊昕耀去法院活動,要求法院認定民政廳有權收回土地,楊則以民政廳授權委托為名,與國賓的債權人洽談債權處理問題。其意圖是由省檢徐漢明配合拖延時間繼續關押二嚴,而謝鬆保承諾由楊昕耀直接開發國賓地塊,不再顧忌法律手續,營造“土地已經實際上由第三方開發“的事實。
我們不禁要問:既然國賓酒店在武漢,為什麽武漢的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沒有發現國賓偷稅,而漢川的公安局居然發現武漢的國賓在偷稅呢?信用證的當事人都不在漢川,漢川公安局怎麽發現在武漢的嚴漢青利用信用證詐騙呢?嚴漢青和妻子都在武漢,漢川公安局怎麽發現他們是重婚的呢?既然檢察院對涉稅案沒有管轄權,為什麽對嚴漢青的立案、抓捕、搜查、凍結、扣押都是由檢察院實施呢?既然檢察院在上級追問下不得已將案件移交給公安局,為什麽不移交武漢公安局而要移交到漢川公安局呢?既然案件已經公安局,為什麽公安局的所有動作必須聽省檢指揮、向省檢匯報呢?既然是偵查階段扣押財產,為什麽不憑合法的法律文書去查封呢?即便是扣劃為什麽不憑法律手續去扣劃,而是逼問當事人存款密碼去取現金呢?
本案的特殊在於行為主體是國家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而且犯罪行為是假借偵查的名義發生的。麵對如此的暴行,我們曾質問辦案人員立案的依
據,既然省檢無權管轄,為什麽掛名在漢川公安局下繼續由省檢辦案?為什麽凍結的款項用密碼取走而不是依法扣劃?檢察院說錢分給公安局了,公安局說他們一分錢也沒有分到。至今300萬巨款仍不知所終。我們所說的一切保證真實,同時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陳江波、餘雪飛不止一次的對我們說,你們不服可以去北京上訪,你看我們怕不怕。2008年11月11日家屬去北京上訪,湖北的接待人員說先回湖北向有關領導反映,要我們相信問題在省裏就會得到解決的。12日楊昕耀就得到消息,立即打電話威脅、恐嚇廖慧芬,11月26日楊看自己陰謀被曝光,更是打電話來辱罵受害家人,揚言對其家人要采取報複。徐漢明則要求嚴的美國家屬不允許網上公開,告訴家屬這一切均違法辦案都是省檢反瀆局王永金局長主使,並警告家屬,如果繼續對立,省檢將給嚴判重刑。(有電話錄音為證)。
省檢徐漢明、謝鬆保為首,餘雪飛、陳江波為主,漢川檢察院和漢川公安局為輔的利益集團,為了搶奪他人合法股份,手段惡劣之極令人發指,他們的違法行為,我們曾多次反映和舉報,一直無人問津。因此,在這裏呼籲:有監督管轄權的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重視案件事實背景,還我們一個公道、還法律一個公正。2009-1-20
徐漢明謀財害命實例二:鳳凰新聞網首發,湖北新聞網、荊楚荊門網等幾十家媒體、網站轉發的記者采訪報道:徐漢明謀財害命製造假案陷害遊子期的舉報
2017-03-12 · 上海熱線
已經移民到加拿大的湖北籍女子遊子期,在2014年3月回中國探親時,一下飛機,卻被北京首都機場的工作人員扣留,隨即又被湖北檢察機關轉移到武漢刑拘。轉眼將近三年,遊子期仍然在處於羈押中。遊子期到底犯了什麽罪?又為何被關押這麽長時間?
回國探母被刑拘
為了陪孩子好好念書,遊子期從2002年就帶著兒子移民到了加拿大生活,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始終都沒有回過國。由於父親過世多年,遊子期想趕在清明節前,回國給父親掃墓。同時也看望已經八十歲的母親。
2014年3月18日,遊子期帶著27歲的兒子李昂移民後第一次回中國,下午4點多到達北京首都機場後,遊子期被海關職員帶入詢問室。
在機場大廳裏等了五個小時後,李昂終於看到母親走出詢問室。海關的人告訴他們,是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要求把遊子期扣留下來,但沒有任何解釋。晚上10點多,李昂得知,海關決定把他媽媽送去拘留所。他說,他看著媽媽被人帶離機場,“我從那開始,就一直沒見過我媽”。
第二天李昂在北京給海關打電話時,他們說完全沒聽說過有我媽這個人。李昂說,他給加拿大駐北京大使館打了電話。大使館說,“他們也給海關打了電話,海關說不知道有這件事發生”。
過了一天,李昂在武漢的外婆鄧青告訴他,他媽媽已經在武漢,被羈押在看守所裏。李昂馬上乘飛機去了武漢,找到那個關押母親的看守所。但是看守所的人卻不讓他見母親。
他說:“看守所不讓律師見我媽,說是檢察院這樣要求的。問檢察院,他們就說是看守所不讓見人。反正就是沒見成。"
令李昂想不到的是,機場一別後,母親將被一直關押在看守所裏。
那麽,遊子期為什麽在機場被刑拘呢?這裏麵到底有什麽隱情呢?
遊家的第一場官司
遊子期的母親,現年83歲的鄧青老人告訴記者,遊子期被抓,與她弟弟的公司——武漢長城實業公司與平安證券武漢營業部的股票資金糾紛案有關。
上世紀90年代初期,隨著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成立,開啟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但是那時候很多人對股票還一無所知,因此沒有人看好股票投資,更沒有人會去購買股票。誰要是購買股票,都被看做是支持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一種真誠奉獻的行為。作為高級知識分子家庭,鄧青一家也帶著一種熱忱,積極投身到轟轟烈烈的曆史機遇中。
鄧青:“我89年退休以後,什麽都沒有幹,92年就正式炒股,成了最早的一批股民。”
鄧青的兒子,也就是遊子期的弟弟,此時也離開單位下海經商,之後成立了武漢市長城實業總公司,主營業務是電腦銷售。遊子期的弟弟是公司的法人兼總經理,而遊子期,則是這家公司的財務總監。
在那個年代,電腦還是個新興的物品,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所以銷售的業務量也不算大。閑暇之餘,遊子期的弟弟便有更多的時間投入到股市中。幾年之後,他在股市中收益頗豐,逐漸成長為股民中的“大戶”。因為交易資金量大,這些“大戶”就成為了各個證券公司搶手的客戶。相比“散戶”,證券公司給予“大戶”的交易傭金的優惠幅度會更大一些。
那時候,各大證券公司的競爭非常激烈,不但新成立的證券公司很多,各證券公司在全國各地開設營業部的現象更為普遍。而證券公司的利潤,主要來自大客戶的交易傭金,因此各證券公司競相爭用各種手段來爭奪大客戶。
1993年,平安證券在武漢設立營業部。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就找到遊子期的弟弟,希望他能夠把資金轉到該營業部。除了將當時國家規定交易傭金千分之三點五返還一半之外,還可以讓允許融資。
鄧青:“比如我今天沒有五百萬元,但是我可以買五百萬股票,允許我透資。我明天把我股票賣了,我再還你的錢。那個時候叫透資,現在叫融資融券。”
於是,遊子期的弟弟便在平安證券武漢營業部(下文簡稱“平安武證”)開了戶,把資金也由原來的萬國證券轉了進來。以他當時的資金實力,在營業部裏,算是第一大客戶了。
1994年,股市裏出現一係列的投資機會,而現有的資金在股市裏被股票占用,遊子期的弟弟便從平安武證辦了一筆3200萬的證券融資業務,合同期限為六個月。誰也沒想到,正是這筆3200的融資款,給遊家帶來了牢獄之災。
這筆3200萬的資金僅使用了三個月,遊子期的弟弟便將這筆錢買的股票全部清倉,獲得資金五千多萬。也就是說,除了借平安武證的3200萬的本金,遊子期的弟弟淨賺1800萬,他當時就把3200萬融資款給還了。
“我兒子當時就說,我融資欠你3200萬,那我就還,還以後我還有1800萬。”鄧青說。
於此同時,北京的京華證券在武漢也成立了證券營業部。京華證券的工作人員又拉攏遊子期弟弟到京華證券來開戶。因為有熟人介紹,遊子期的弟弟拉不開情麵,於是要求平安證券把資金轉到京華證券武漢營業部。
平安武證無奈同意後,卻提出要求將遊子期弟弟已還的3200萬,連同他的1800萬利潤資金,一並轉到京華期貨武漢營業部。
鄧青:“當時平安證券一看,還回來的三千多萬放在營業部一天,沒有利息就是損失啊,所以他就說,你轉京華證券,不管你買不買股,我這個錢也存到京華,也轉到京華,等於京華用,補給我利息。假如也收傭金,給我也分點。他是整個五千萬一塊轉過去。”
鄧青告訴記者,兒子(遊子期弟弟)從平安武證融資的3200萬,並不是營業部的自有資金,而是平安證券從其它金融機構有償募集而來。當時營業部和兒子簽訂的合同期限是六個月,兒子用了三個月就連本帶利償還了。營業部認為,這已還的3200萬資金,放在營業部的賬戶上不使用也是損失,於是才想出將這3200萬和遊子期弟弟的1800萬,一並打到京華證券賺取利息的主意。
而遊子期的弟弟,覺得之前和平安證券的關係還算融洽,他將平安武證的要求和京華證券溝通之後,恰好京華證券當時也缺資金。於是,雙方一拍即合,京華證券就接納了平安證券的這3200萬的資金。
令大家始料未及的是,在我國證券發展史上的第一次清理整頓即將開始。
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中國證券業進行了第一次清理整頓。中國證監會成為中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部門。在集中監管、分業經營的總體思路下,行業內大範圍實施了由政府主導的並購重組和清理整頓。這一階段的典型事件包括:證券公司從人民銀行分離,信托公司強製清理,信托業整體退出。
在這次清理整頓中,母公司為信托透投資公司的京華證券首當其衝,先是被北京證券收購,後來北京證券又被招商證券所收購。
期間,平安武證準備向京華證券武漢營業部討要3200萬借款時,京華證券武漢營業部已經被查封了。隨後平安武證向法院狀告京華證券武漢營業部,但是法院以單位不存在為由,拒絕了平安證券的訴求。
就在平安武證狀告京華證券武漢營業部無果後,忽然作出了一個詫異的舉動——將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告上了法庭。
平安武證認為:當初營業部的3200萬是和遊子期的弟弟的1800萬一起打入到京華證券的,現在京華證券因撤銷無法追回,這個損失自然就應該由遊子期弟弟的公司——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來承擔。於是在1996年8月,平安武證向武漢市江岸區法院起訴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聲稱長城公司未還3200萬元。後來該案件又轉到湖北省高級法院進行審理。
湖北省高院聘請了一個雙方都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雙方往來賬目進行審計。經過認真核對後,不僅查出長城公司已經返還了平安武證的3200萬, 還查出平安證券還多扣了長城公司82萬元。甚至又查到平安武證還私自賣出了遊子期弟弟的股票幾百萬股,折合金額1100多萬元,並且把這1100多萬的資金都悄悄轉到了平安武證的賬戶裏。
事情發生了戲劇性轉折。1997年7月,武漢長城公司對平安武證進行反訴。訴求是要求武漢營業部賠償其1100多萬元及82萬元的多扣款。在湖北省高院準備開庭前,平安武證卻又提出撤訴申請。湖北省高院以武漢營業部有可能逃避法律義務為由,未予準許。後來,湖北省高院做出了平安武證敗訴的結果。平安武證不服,又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湖北高院的原判。
法庭最後算出來,平安武證需賠付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原有資金1200多萬,再加上四五年期間的利息,合計1500多萬。
“平安證券萬萬沒想到自己會敗訴。我猜他們心裏肯定不平衡。後來到該執行的時候,平安證券的人求我兒子,好像就說,你們也不缺錢用,是不是可以緩一緩?或者讓我們少賠一點。”鄧青回憶起當時的情況說,“我們特別討厭這種忘恩負義的行為,所以我和我女兒遊子期態度都非常堅決,要求一分不少的執行”。
後來,平安武證在2000年分三次將1500萬的欠款,返還給遊家的長城公司。
這本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案件結束後,似乎一些回歸到了平靜。按理說事情到這裏也應該是結局了。可是哪曾想到,這才是遊家噩夢的開始。
遊家的第二場官司
由於孩子遠赴加拿大讀書,遊子期於2002年移民到加拿大,專職做一位陪讀母親。遊子期的弟弟,繼續在武漢、海南等地做他愛好的證券投資事業。
2004年初,平安武證突然起訴了六個人,其中有三個人,是原來平安武證的“大戶”,另外兩人是該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剩餘的一個人,就是遊子期的弟弟。起訴的理由是,這六個人造成了該營業部這些年來虧損。
平安武證為什麽在這時候要起訴這六個人呢?原來,此時正趕上了國內證券行業的第二次大整頓。
據資料顯示,2001年中期到2004年,是證券行業風險集中爆發的時期。2001年6月,中國股市進入熊市,行業的風險充分顯現,並且大規模的集中釋放和爆發,這時期出現了全行業大麵積的虧損。曆史遺留問題也開始集中爆發,違規委托理財、賬外自營、挪用客戶資產、非法融資和對外擔保、操縱市場等等,成為行業內近四分之一券商最終清盤的直接原因。從2004年8月開始,中國證券行業開始進入綜合治理階段,處置和關閉了包括南方證券在內的30多家高風險券商,共清理賬戶1153萬個。
據了解,當時全國幾乎所有的券商都有或多或少的問題。麵對證監會嚴格的整頓治理,當時全國的券商都非常緊張,平安武證也不例外。據知情人士透露,2004年,平安武證為了應對上麵的檢查,實在找不出虧空的理由,隻好將責任推脫到10年前,也就是1994-1996年該營業部發生融資行為上,將當時涉嫌融資的主要六個當事人告上了法庭。
鄧青告訴記者:“當時證監會的來查平安證券武漢營業部,平安證券就說我的責任不怪我呀!他就說是因為這六個人的原因造成了他的虧損。於是這六個人便當作替罪羊了,他自己就沒有責任了。所以平安證券就過了這一關。”
至於平安武證到底虧損多少,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就因此事公布出來的數據來看,因融資而虧損僅為2550萬元,這對於一個省會級的營業部來說不算是什麽大數字。
客觀來講,平安武證的管理失策是其虧損的主要原因,而幾個“大戶”用融資來的錢炒股虧損導致無法償還,則是另一個次要因素。
遊子期的弟弟,作為被起訴的六個人之一,雖然早在1994前後也曾經從平安武證融過3200萬的資金,但是早已還清。並且雙方還因此在1996年打過一場官司,連最高法院都做出了遊子期弟弟一方勝訴的判決。且此後再也沒有和該營業部有任何瓜葛。但是他仍然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起訴。
2004年3月23日,遊子期的弟弟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經過了漫長的將近三年等待,直到2007年1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遊子期的弟弟有期徒刑五年。
鄧青:“武漢中院04年抓人,05年開庭,開庭一年多,又不宣判,一直拖了有兩年多,快三年,直到07年元月才收到判決書”
收到武漢中院的判決書後,鄧青立即上訴到湖北省高院,半年以後,也就是2007年的7月份,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判決結果,將遊子期弟弟的刑期由五年改為三年。
“雖然判了我兒子三年,但實際我兒子坐了三年零四個月的牢,多做了四個月”,鄧青說。“我兒子的這起案件特別冤”
據專業人士分析,客觀的講,遊子期弟弟被判刑三年,確實存在冤屈的情況。九十年代初的融資行為,當時並沒有嚴格的違規界定,根本稱不上違法。當時國內的證券市場並不完善,證券公司給大客戶融資炒股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當時的融資行為,與2010年以後實行的融資融券業務有很大的相似之處。原來不合法不合規的事情,現在已經合法並在積極的推廣使用。中國的證券市場之路,本來就有很多摸索的過程,如果有些失誤完全由個人承擔,那麽對於某些個體來講是不公平的。
莫名其妙被通緝和漫長的羈押
當遊子期的弟弟因為一件事情先後經曆兩次官司的時候,置身事外的遊子期卻怎麽也沒想到自己也能牽連其中、身陷牢獄。遊家也即將迎來第三場官司。
遊子期2002年移民到加拿大後,專心照顧兒子讀書,因為離得遠,國內的事情也很少關心。但是,2005年7月19日,遊子期在沒有人舉報的情況下,卻被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指控職務侵占罪,理由是遊子期侵占其弟弟的資產,並以此網上通緝。而當時網上通緝遊子期時,不但遠在加拿大的遊子期不知道,連武漢的遊家人也沒有被通知。
鄧青:“後來我才發現,在網上通緝我女兒的事情,既沒給我姑娘說,也沒給我們家屬說。”
由於種種原因,遊子期自從到了加拿大之後,她都沒有回過國。直到2014年3月20日,她回國一到北京首都機場,就被武漢市檢查機關拘捕。到目前為止,已經關押了近三年之久。在這期間,湖北省的檢察機關以各種名目更改羈押理由達十幾次,且不斷的變換關押地點,已經屬於嚴重超期羈押。
記者在一份檢查機關的起訴書看到:2005年7月19日,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對遊子期批捕。2014年3月20日將遊子期在北京拘捕。2014年5月19日,經武漢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一個月。2014年6月19日,經湖北省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兩個月。職務侵占罪被延長羈押3個月,共羈押 5個月。2014年8月14日,蔡甸區檢察院在偵查遊子期職務侵占罪中,發現遊子期另犯有行賄罪,決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2014年9月29日,經武漢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1個月。2014年11月11日,經湖北省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2個月,行賄罪被延長羈押3個月,共羈押4個月15天。2015年3月6日,蔡甸區檢察院又發現遊子期另犯有詐騙罪,決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2015年5月4日,經武漢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1個月,2015年6月4日,經湖北省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2個月。2015年7月31日,經湖北省檢察院批準,再延長羈押2個月。詐騙罪被延長羈押5個月,共羈押7個月。
該起訴書還顯示,2015年10月10日,經湖北省檢察院指定異地管轄,遊子期案中的職務侵占罪、詐騙罪交給了湖北省一個由黃岡市代管的縣級市麻城檢察院。2016年4月15日,遊子期行賄罪也被湖北省檢察院指定給了麻城檢察院來辦理。
在麻城市檢察院辦理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次,沒有交代延長時間。後又起訴到麻城市法院,法院又延長三個月,到2017年2月,遊子期被羈押已超過35個月。
“遊案”的種種怪相
在專業人士看來,這場離奇的案件中,處處存在怪異現象。湖北省相關的檢察機關不但有知法犯法的事實,也有故意刁難逼迫當事人的嫌疑。
2005年7月,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指控遊子期涉嫌職務侵占罪。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職務侵占罪隻能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檢察院隻能管轄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而遊子期並非國家工作人員,所以蔡甸區檢察院以此罪立案,顯然屬於知法犯法。
鄧青告訴記者,蔡甸區檢察院還曾以“遊子期侵占弟弟的資產”的名義來定性“職務侵占罪”。但是,武漢長城公司本來就是家族性質的私企,姐弟同為公司的持有人,何來“職務侵占”呢?而她的弟弟和長城公司員工無一人舉報,至今檢方也沒到長城公司核實。
在“職務侵占罪”找不到任何可信證據的情況下,2015年3月6日,蔡甸區檢察院聲稱又發現遊子期犯有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同時也規定,詐騙罪也隻能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蔡甸區檢察院這種超限立案仍然是違法的。
此外,根據遊子期揭露的情況,截止到2016年4月,在遊子期被羈押的24個月中,有19個月是用來偵查遊子期的行賄罪的。也就是說,蔡甸區檢察院用別的罪延長出來的時間都用在了偵查遊子期的行賄罪上。
另外,蔡甸區檢察院還違反了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規定,蔡甸區既不是遊子期的"犯罪"地,也不是遊子期的居住地。因此,蔡甸區檢察院對遊子期的指控是無效的,這種超屬地管轄行為也涉嫌違法。
據知情人士透露,蔡甸區檢察院曾經意識到對遊子期一案沒有管轄權,也許是為了逃避製造假案的最終責任,也不排除控製不了蔡甸法院的審理。因此,蔡甸區檢察院惡意利用"異地管轄"模式,在2015年10月10日,將遊子期一案移交給黃岡市的麻城檢察院。
“異地管轄"模式主要是針對已涉嫌犯罪的地方高官在本地審理時,可能會影響到司法公正而實施的一種跨區域審查機製。實施"異地管轄"就是追求審理的公正性,排除確實存在的幹擾,對被告的有利和不利必須一律考慮。遊子期既不是地方高官,移民加拿大之後從未再回來過,根本無任何影響力,因此根本就沒必要對遊子期進行“異地管轄"模式審理。
“麻城檢察院對遊子期案件的審理很可能會不公正。”鄧青說,“因為指定麻城檢查院審理是蔡甸區檢察院“千挑萬選”後的結果”
另外,遊子期被刑拘後已經拘押達35個月,期間不斷以各種名義延長羈押時間,已經是屬於超期羈押。最高檢察院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已經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結。蔡甸區檢察院在“遊子期案”中,已經嚴禁違背了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濫用退回補充偵查、發現新罪、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
遊子期被抓的真相
遊子期遭受莫名其妙的通緝和漫長的刑拘後,遊子期的母親鄧青懷疑遊家的遭遇,跟湖北省檢察院原常務副檢察長徐漢民和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原檢察長楊先平有關。
原湖北省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徐漢民於2004年以省檢察院名義指定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偵辦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與平安證券武漢營業部的經濟糾紛案件。最後在徐漢民直接幹預下以遊曉林挪用平安武證1100萬元的荒唐罪名判決遊曉林3年,而平安武證主管當事人馬健無罪。徐漢民2004年指使時任蔡甸區察院檢察長楊先平扣押並非法處置、瓜分遊曉林關聯公司資金、股票、資產合計4000多萬元。
鄧青認為,她女兒遊子期之所以在2005年被蔡甸區檢察院網上通緝,就是因為有人想阻止遊子期回國追討那些遊家被侵吞的財產。
雖然已經過去十幾年了,但是當鄧青麵對記者回憶起兒子被帶走時的情形,氣憤的嘴唇止不住的顫抖。
“2004年3月22號下午6點,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帶了一幫人,到我兒子公司和家庭抄家,把兒子就抓走了”。鄧青說。
鄧青告訴記者,蔡甸區檢察院的人把家裏值錢的東西都拿走了,除了現金之外,還包括兒子的手表、衣服、相機、手機等等。凡是能拿走的,幾乎都拿走了。於此同時,蔡甸區檢察院還有另外一批人到兒子的辦公室,把辦公室裏值錢東西也都拿走了。
後來,蔡甸區檢察院又把遊家在證券公司的開設的交易賬戶接管,並且將兩個證券公司的賬戶中約兩三百萬的現金,轉到了蔡甸區檢察院的“小金庫”裏。賬戶裏還有另一筆花了500多萬元買的105萬股“瓊南洋”股票也被60萬元賤賣,這60萬元也一並轉入蔡甸區檢察院的“小金庫”。遊子期弟弟剛買了才三個月的一台高級轎車別克君威3.0,也被非法過戶到蔡甸區檢察院,專供時任蔡甸區檢察院檢察長楊先平本人使用。
三個月後,也就是2004年的7月份,蔡甸區檢察院又把遊家視為珍寶的461套《傳世藏書》凍結查封。
《傳世藏書》是一套囊括我國從先秦到晚清曆代重要典籍的大型叢書。由我國著名的學界泰鬥、國學大師季羨林擔任總編,先後有二千七百多名資深古籍整理專家參與整理編校。曆時六年才完成這一重大文化工程。全書分經、史、子、集四庫,每庫又分若幹部類,共計二億五千萬字、一百二十三冊,總計一萬四千印張,二十一萬一千二百頁,是繼《四庫全書》後二百年來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當時每套的定價98000元。這套叢書堪稱“收藏極品。”
“這些書是我兒子以前在北京做生意時,別人抵債抵給他的。抵債時就是按照每套九萬八一套來抵債的,僅按當時的市值就是4517.8萬元。”鄧青說。
鄧青告訴記者,這套《傳世藏書》本身價收藏價值極高,出版的時候印刷量又少,現在市麵上基本絕版了,說它價值連城一點都不為過。有很多大學、圖書館和學術研究機構,都以收藏有此叢書為榮。
每套《傳世藏書》有一百二十三冊,461套共計5萬6千多冊。為了保存好如此龐大的圖書珍品,遊家把它們儲存在一處大型專業倉庫中保管,僅庫房就租用了好幾個。
蔡甸區檢察院找到存放《傳世藏書》倉庫後,接管了這批藏書。2005年1月,蔡甸區檢察院檢察長楊先平親自把461套書全部從倉庫運出提走,這批書自此下落不明。而此時,遊子期弟弟的案子還沒開庭呢!
鄧青認為,蔡甸區檢察院檢察長楊先平等有關人員先後以辦案的名義,非法處置、變相侵吞、侵占了遊家多達6000多萬的巨額資產。為了掩蓋和壓製遊家人索要這些財產,他們就利用檢察係統的權力,對唯一有追償能力的遊子期下手,將遊子期進行網上通緝。因為當時遊子期已經移民到加拿大,此舉既可以起到恫嚇遊子期,阻止其回國追討資產,又可以在遊子期萬一回國追討的情況下將其抓獲。這個策略可謂是一箭雙雕、煞費苦心。這就是遊子期被通緝刑拘的真正原因。
2014年初遊子期準備回國,國內親人勸她不要回國,檢察院會找她麻煩。但當時遊子期樂觀的說,“他們不找我我還要找他們要回遊家的財產呢!”結果遊子期一下飛機,被蔡甸區檢察院逮捕。
“如果說遊子期弟弟遭受的兩次官司,是由於證券行業整頓而引起的。那麽遊子期遭受的牢獄之災,則純粹是以蔡甸區檢查院某些人欲蓋彌彰的醜惡行徑。” 鄧青說。“這是一起正在製造著的"吳英"案。”
遊子期在看守所的現狀
據遊子期寫的揭發材料和與律師談話表明,為了讓遊子期承認被指控的罪名,檢察院工作人員用各種手段逼迫遊子期編造行賄等罪名的偽證。
遊子期在她寫給法官的一封信中,講述了她從2014年3月19日開始被檢察院酷刑虐待、刑訊逼供、被迫作偽證的恐怖經過。在近十八個月的時間裏,檢方借用職務罪、詐騙罪等名義,不斷延長羈押期限,直到她屈服。
遊子期在材料中寫到:“從2014年3月20到2014年5月12這一個多月時間,我已被轉了武漢、黃石、安陸三個看守所。在十幾次的審訊期間,他們大呼小叫幾次用死亡威脅我,並許諾說承認行賄就放我出去。”
2015年2月6日,遊子期被轉投到黃石市看守所,並把她的名字改作“王瑋”。當天,湖北省檢察院的一位叫鄒誌紅(音)的局長提審遊子期時毫不掩飾地說,“我們會一個罪接著一個罪查你,關你10年8年”。
2015年5月25日,鄒誌紅(音)局長再次提審遊子期時說“你若不配合承認是行賄,就將你改名換姓投到內蒙古、山西的看守所關幾年”。
遊子期在信中還寫到,“我回到監室沒有水喝,獄友說,上麵說了不許給你打水。當時我膀胱炎已發作了幾天,後半夜還要值班,我已連續值了好幾天的班不準我休息,不準我說話、替班,我已幾天徹夜未眠。”
第二天,也就是5月26日早上提審,我已準備接受流放到內蒙山西去。但提審官員羅鵬局長一進來就凶狠地説“你不配合我們,我們就將矛頭對準你,抓捕你弟弟,控製你母親,審查你公司員工,調查你朋友、丈夫(離異)、一審的法官、執行法官,你兒子為救母親要終身背負幾千萬債務......”
這封信接著說:“天哪,這不是要誅滅我九族嗎!此刻如五雷轟頂,我已聽不見聲音。過了好一會我說"我願意配合,請鄒局長回來”。這時我已完全相信他們有能力和手段做到他們想做的和口中所說的一切。”
在這封信的末尾,遊子期絕望的寫到:“目前情況緊急,可能我又會轉走……,我的健康、精神全垮了,這可能是最後一封信。”
“遊子期案”驚動加拿大政府
湖北省檢察機關對遊子期的非法拘禁和超期關押,引起了加拿大《環球郵報》等多家媒體廣泛關注,案件也驚動了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駐上海領事館官員通過相關渠道,聯絡上湖北省檢察機關,要求探視看守所中的加拿大公民遊子期。領事館經過多方斡旋,武漢市檢察院最終同意探視,但前提是領使館不得泄露關押地點給家屬。如果領事館將地址透露給家屬,下次再轉移的時候,領事館將不會被通知。
2014年8月,加拿大領事館人員終於在湖北省安陸市看守所探望了遊子期。遊子期將自己在看守所中的遭遇告訴給了使館人員。
據加拿大領事館會見報告中描述:“遊子期稱她在看守所中受到了極大的壓力,‘他們逼迫我做偽證,恐嚇我,她現在幾乎都無法忍受了’。”
遊子期告訴領事館人員說,在這個看守所裏,關押人員需要手工製作聖誕燈飾。毎天毎個牢房每個人都有規定的勞動額度要完成,她需要工作一天10個小時去完成她的額度。由於她患有神經末梢炎,在這種高強度和長時間的勞動下,她的手指頭腫了。
她還說這裏的生活環境很糟糕,工作強度也最大。在當前的看守所,她隻能獲得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時的放風時間,每天隻能獲得兩瓶水。缺水又加重了她的病症。
加拿大領事館對遊子期在獄中的情形感到擔憂,並將此擔憂傳到給中國的相關部門,希望中國的檢查機關能夠公平公正的對待遊子期。領事館在隨後的時間裏,又輾轉探望過遊子期幾次,但是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實質性進展。
目前,加拿大政府和加拿大國內的媒體,仍然密切關注“遊子期案”,該案件的影響力越來越大,甚至有加拿大議員準備向加拿大國會提請議案來敦促解決此事。
加拿大全球事務部發言人Jocelyn Sweet呼籲加拿大重視對於其公民在海外遭虐待或酷刑的指控,也有相應的機製應對,保護加拿大人的利益。
有專家認為,“遊子期案”很有可能上升為影響中加兩國外交關係的重要因素。
疑罪從無,是法治社會保障人權的重要原則
中共十八大後,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念斌案等冤案相繼平反,司法體製內的某些弊病也暴露無遺。為了杜絕冤假錯案、推進司法公平,黨中央一直在積極推動司法改革。
2016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製定《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意見》,重申未經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等理念。
2017年2月21日,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全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再次提出堅持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要求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堅持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疑罪從無,是法治社會保障人權的重要原則。
遊子期被湖北省檢察機關以職務侵占罪、行賄罪和妨害作證起訴、拘捕近三年以來,以各種理由變相延長羈押十幾次,更換數個關押地點,中途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在如此長的時間內,湖北檢查機關依然不但沒有調查到可信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罪,相反,從起訴書列舉的指控遊子期行賄的證據看,卻能夠反證遊子期的行為沒有違法。
湖北省檢查機關在審訊遊子期的過程中,使用恫嚇威逼甚至虐待酷刑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承認自己有罪,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規,也與最高法院近日發布的《關於全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相違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另外,在“遊子期案件”中,有證據表明湖北省檢查機關中的某些人,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檢查機關作為黨和國家的執法利劍,更應該對法律紀律有敬畏之心,提高遵守和執行政治紀律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時刻保持遵紀守法的敏感性,做好遵規守紀的表率,不要摧毀了檢察機關在人民心中一身正氣的高大形象。
嬌兒常望家鄉路,慈母翹盼遊子期。
作者:吳衛
2017年2月28日
以上是徐漢明謀財害命的兩個實例。僅就徐漢明這兩起謀財害命的實例,大家一定注意到了,徐漢明及其團夥謀財害命製造假案有著明顯的套路,比如明確的目的:借辦案之機謀財;統一的手段:利用職務之便害命;以及同樣的骨幹,同樣無限株連,同樣的威逼恐嚇,同樣的變相超期羈押,任意的指定管轄等。也有許多不一樣的,嚴家的假案沒有涉外因素,而遊家的假案因遊子期是加拿大公民,徐漢明除了熟練地欺瞞利用下屬之外,更要蒙騙利用上邊。在第二部分的剖析中,筆者將逐一細致比較其共同點和不同點。
原湖北省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徐漢明謀財害命,充分利用自己的職務,諳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玩弄國家的法律、製度及司法係統與股掌之中,置黨和人民的利益於不顧,目的明確,計劃周密,長期謀劃,持續運作,實施到位,形成團夥,得出經驗,欺上瞞下,為所欲為,肆無忌憚,無人阻擋,屢屢得手,創造性地形成了與其專業、職務、係統、國家司法製度、社會人心、現狀高度結合和適應的一套方式方法,培育了一批與其一起謀財害命的骨幹,教會、帶出、實踐了一大批嫻熟地謀財害命的司法幹警,暴斂了巨額的錢財,故意製造了一係列的冤假錯案,極大地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利益,撕裂了百姓和黨和國家的關係,摧毀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性質極其惡劣,已經完全喪盡人性,是一個有組織,有計劃的流氓黑社會。徐漢明以為自己謀取錢財的明確的目的,以國家和法律的名義,讓整個係統、無數的國家資源,圍繞著他轉,為他賣命,為其謀財、陷害無辜。徐漢明謀財害命的理論和實踐,是我們黨和國家,我們的法律和法律製度絕不允許,必須堅決鏟除的,又是中國社會相當普遍,長期存在,形成體係,幾乎不能製止的。徐漢明的孩子安置在境外的與其辦過的案子有關聯的大公司,錢財自然也都安頓到位。徐漢明通過謀財害命,把製造的仇恨與不滿轉移給了黨和國家,成為國家與社會動蕩不安的原因,把錢財好處留給了自己。徐漢明謀財害命,是吃黨和國家的飯,砸黨和國家的鍋的典型。徐漢明謀財害命作為一個與黨和國家,與法律和法律製度絕不相容而又能被嫻熟操作,安然無恙的真實存在的大毒瘤。在黨和國家提出整肅政法係統、深挖周永康等提拔、培育的潛藏在政法係統餘孽的的今天,有必要對徐漢明謀財害命的本質和危害做一個係列的剖析和總結,讓人民去認識和思考,為黨和國家了解、處置此類人等、完善法律製度提供參考。
係列剖析之一:簡介徐漢明謀財害命的兩起案件
從網上百度百科找到徐漢明的介紹還是相當靚麗的:徐漢明,男,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正廳級),1951年10月生,漢族,湖北鄂州人,是博士導師、碩士、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2015年5月28日,免去徐漢明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而從徐漢明係列謀財害命實例看,真實的徐漢明是一個充分利用國家資源為其謀財害命的極其歹毒殘忍的一個惡魔。
徐漢明謀財害命實例一:嚴漢青、嚴躍建、蔡雲芳、廖慧芬、廖德明的親屬舉報湖北省檢察院徐漢明謀財害命,製造驚天冤案
我們是嚴漢青、嚴躍建、蔡雲芳、廖慧芬、廖德明的親屬,2007年8月16日至今,湖北省檢察院徐漢明副檢察長“挪用”領導批示,用於自己的檢商勾結集團,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超越管轄範圍,以“偷稅罪”的名義搶掠股權,非法關押嚴、廖家屬十餘人,肆意凍結、扣押無關財產,甚至借辦案名義威逼當事人說出存款密碼、將300萬存款搶掠一空。
這一切均是有黑社會背景的不法商人楊昕耀(曾在省檢反貪局工作,後下海經營房地產,與徐漢明親如兄弟)為了獲取國賓酒店的地塊,與省民政廳廳長謝鬆保和省檢察院徐漢明串通共謀後,動用國家司法機關為他們謀取私利而實施的大規模以權謀私行動。
一、案件的真實背景
2000年7月,嚴漢青、嚴躍建等人(以下簡稱嚴方股東),與湖北民政廳的下屬單位供應站)達成合作協議:嚴方股東出資3000萬元;民政廳的下屬單位以土地折價2000萬元,雙方共同組建湖北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賓股份公司),並一直共同經營。
在大氣候影響下國賓地塊急速升值,不法商人楊昕耀相中此地塊,便與民政廳合謀將嚴方股東逐出國賓,將無償收回的土地交由其開發,遂以嚴方股東出資不到位為由向武漢中級法院起訴。2006年11月,武漢市中院駁回了供應站的起訴;2007年3月,湖北高院以同樣理由駁回供應站的上訴。4月,嚴方股東向湖北高院提起確權之訴,請求法院通過審理來確認自己對國賓的出資已經到位。由於楊昕耀的關係在省檢,無法左右法院判決,便與民政廳廳長謝鬆保及湖北省檢察院個別人商量,動用省檢察院出麵抓人,逼嚴方股東放棄股權。
據嚴漢青透露:民政廳供應站(即國賓酒店的另一方股東)站長袁忠火對嚴說:“新來的謝廳長(民政廳廳長謝鬆保)要收回國賓的土地,要你把股權交出來,我把你當兄弟才告訴你,謝廳長和省檢徐漢明關係非常好,你拿出500萬給他們倆這事就算了,這個錢也不是我要的,謝和徐都商量好了,要麽給錢,要麽給股,不然省檢就以偷稅罪就把你關了,再說徐漢明正好要搞原站長周學軍,直接把你並案就行了,到時你將一無所有。”嚴肯定自己在經商中沒有做過違法的事情,500萬現金他也拿不出來,並沒有理會袁的威脅。現在果然省檢以“並案”的操作方法、以“偷稅”的罪名將嚴家的親人悉數羈押。
嚴在06年9月關押在河南南陽陳江波提審時對嚴說:你如果不交出國賓股權給民政廳,我們馬上把你兒子嚴文龍送到孤兒院,你將永遠找不回來,並把你美國的兒女引渡回國,還要把你全家都抓逋,一但你交出股份,馬上釋放你。幾個月後,省檢餘雪飛也對嚴直言,你隻要交出股權,我們保你全家平安,你的案件也全部撤銷。
二、嚴重違反程序,超範圍管轄,濫用職權。
2007年,省檢宣布俞書記在周學軍的材料上簽了字(隻是畫了個圈)、為了辦理周案需要將嚴漢青並案處理。省檢辦案人員持漢川檢察院的手續,以涉嫌“偷稅”為借口,先後將嚴漢青,嚴的妻子廖慧芬、嚴的嶽父廖德明、嚴的弟弟嚴躍建、嚴的弟媳蔡雲芳逐一抓起來,輾轉河南的南陽、泌陽、唐河,江西的永修、德安,湖北的天門、黃岡、孝感、漢川、應城等地匿名羈押,以阻止律師會見。嚴漢青、嚴躍建早已處於超期羈押(至今18月餘)。由於明顯是插手股權糾紛、又屬於超範圍管轄(檢察院無權辦理涉稅案件)、還違反了並案程序,在最高檢原檢察長賈春旺同誌的親自過問下,省檢遂將案件“掛名”在湖北漢川公安局名下、實質上任由省檢辦理(有電話錄音及提審材料為證)。
三、非法羈押哺乳期內的婦女,用“綁架”的手段“搶劫”當事人的巨款。
07年8月16日,廖慧芬與嚴同時被抓,此時尚在哺乳期,哺乳期應在當年9月7日屆滿(證明材料見附件出生證明),盡管《看守所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不得羈押哺乳期內的婦女,但他們仍將她先後輾轉羈押在湖北漢川、江西永修、湖北黃岡、湖北孝感等地的看守所。更為嚴重的是,辦案人員在查封股票賬戶時,發現有300多萬現金,省檢便利用辦案便利,多次向廖要錢,並最終用非法手段從賬戶“搶走”300萬元。具體過程如下:
省檢察院辦案人員多次向廖索要的存款賬號、股票密碼(招商銀行卡號:4100622700200605,招商證券卡號:28013648)的密碼,她開始時堅決不予同意。但檢察人員便利用將她從江西轉往黃岡看守所的間歇,在招待所和檢察院裏進行了刑訊逼供,8人4班輪番詢問,不僅對她體罰和辱罵,而且四天三夜不準睡覺,她心跳120/每分鍾都不善罷甘休,還說死不了就行了,不吃點苦頭不知道厲害。
06年11月9日前後,省檢餘雪飛(專案組組長)更是多次威脅,說廖的母親病危在醫院救、父親不見蹤影,並將剛滿周歲的兒子獨自放在省檢辦公樓的一個角落裏找了一張相片,謊稱已將兒子送到孤兒院了,交了密碼才能接回兒子,再晚會被人收養,永遠找不回來等,迫於一個做母親的無奈,隻好將密碼告訴了他們。14日(星期三)下午在孝感第一看守所辦公二樓,通過她被扣押的筆記本電腦,逼她演示操作轉帳流程給他們看。辦案人員在索得了股票和存款賬戶的密碼後,分別於15、16、19、20、21、26日六次分別轉走50萬元人民幣(取款記錄見附件),共計300萬元。該筆款項至今下落不明,檢察人員也未對她出具任何查封或者扣押的法律文書,對此辦案人員居然辯解說已經分給漢川公安局了,取款不用當事人辦手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9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的規定,辦案機關僅有權在偵查階段“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因此檢察人員的上述取款行為,不僅違反程序法的規定,而且觸犯了刑律。
我們認為,既然法律禁止在偵查階段扣劃嫌疑人的存款,且辦案人員也未出具扣劃文書,並親口承認“不是扣劃而是取款”,故他們取走這300萬元不屬於刑訴法的強製措施範疇。辦案人員利用羈押手段、刑訊逼供獲取密碼,符合《刑法》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特征,應該定為“搶劫罪”,而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四、濫用指定權、偵查權,非法管轄案件
1、濫用指定權
本案最早是省檢管轄,我們依據刑訴法有關管轄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反映省檢越權辦案,在最高檢過問下,省檢為了對付上級的查處,又以“指定”的名義,掛名在漢川公安局管轄,實際上還是省檢在辦案。從檢察院的角度來說,根據刑訴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5、18條,上級檢察院隻能“指定”原本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且隻能對下級檢察院。也就是說不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不能“指定管轄”,即便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也不能指定到公安局管轄。本案是涉稅案件,省檢原本就無權管轄,哪來的指定權呢。
從漢川公安局的角度來說,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條,隻能在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有爭議的情況下,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根本無權接受檢察院的“管轄指定”。
因此,在職能管轄上,省檢對本案無權管轄,更無權指定管轄;在地域管轄上,漢川公安局對本案無權管轄,也無權接受“管轄指定”。
2.濫用偵查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及六部委規定第1條(“對於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98年以後凡是涉稅案件一律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本案涉嫌罪名是所謂的“偷稅罪”(是他們編造的,實際上並不構成),嚴漢青、嚴躍建從小就一直居住並生活在武漢市,其經營的國賓酒店也在武漢市。漢川屬於孝感地區的縣級市,當事人既不居住在漢川,經營活動也不在漢川。即便涉嫌偷稅,根據法律規定,從職能上檢察院無權管轄,從地域上漢川公安局無權管轄,隻能由武漢市的公安局管轄。
五、濫用偵查手段、羈押無辜
嚴漢青的嶽父廖德明並非嚴公司職員,和嚴從未有過經濟和生意上的往來,是一名年近六旬忠厚老實的退休工人,曾經憑為省級勞動模範,省檢為了逼迫嚴放棄股權和威脅家屬不許上訪,以“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為名將廖抓為人質關進看守所(至今已9個月)。辦理廖德明案子的辦案人員十分同情廖的遭遇,多次主動幫助廖辦理取保候審申請,可多次被省檢強製駁回,辦案人員告訴家屬說:“我們也知道廖沒罪,因為嚴的罪都沒有定下來,他如何構成幫助罪呢?如果嚴無罪而把他定位幫助罪,就太荒唐了。他真的是一個很優秀的人。我們也多次為他去省檢申請取保,但省檢陳江波點名非要羈押他,我們也是混口飯吃,實在是能力有限,我們真是從來沒遇到過要求這樣辦案的呀!而且省檢要強行起訴他,你們趕快去法院想辦法吧!”(有電話錄音及短信為證)然而廖地案子到了法院更不可思議的事發生了,由於廖的證據跟本構不上犯罪,漢川法院要求退回檢察院,2008年12月11日省檢陳江波親自帶人去給法院協商強行判決,並要求漢川法院以給廖取保為借口,逼迫廖德明和廖慧芬強行認罪(有電話錄音為證)。
六、超期羈押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高檢多次宣布:超期羈押就是非法拘禁罪,而本案中嚴漢青、嚴躍建等人均已超期羈押。
二嚴都是07年8月被刑拘,至今已經18月了。最初以“偷稅罪”的名義羈押二嚴,由於查無實據,便以各種理由延期,至今還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漢川公安局解釋說,因為不斷的“發現另有重要罪行”,根據刑訴法128條之規定,要不斷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故沒有超期。如嚴躍建在被羈押13月後,省檢說:罪名已改為挪用資金了,期限要重新計算。
前不久以“重婚罪”對嚴漢青延期則更為荒唐。我們查閱資料才得知,刑訴法128條規定“另有重要罪行”是指新發現罪名重於原罪名,否則不構成“重要”,不能重新計算。難道“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用“重婚罪”來替代?難道沒有被害人的“重婚罪”公安局也可以立案?難道“重婚罪”由外地公安機關管轄?
顯然“重婚罪”隻是一個站不住腳的借口,超期羈押才是問題實質。在偷稅罪無法定罪、重婚罪違法程序的情形下,最近,他們說“這次是以信用證詐騙罪延期”(實際上都辦理了抵押,早在多年前就做出民事判決並已執行完畢)。家屬多次與漢川公安局和漢川檢察院交涉,答複全部是:“省檢徐檢定的案子,我們沒辦法,你們去找徐檢吧。”而省檢主管此案陳江波直接對家屬說:“哪個要你們到處告的,關了活該,二嚴是別想活著出來了,我們搞死個把人想捏死一隻螞蟻,嚴漢青如果不交出股權,省檢給他判死刑”。
七、抓人是手段,要土地、逼股權是實質。
廖針對濫抓無辜、肆意扣押財產、搶掠300萬元巨款的行為質問他們,你們到底要幹什麽?他們明確回答:“隻要嚴交出股權,全案都可以撤銷,人都可以放出去。”
知情人透露,楊昕耀和謝鬆保這次為了搶股權,給了省檢一百多萬(謝鬆保直接以民政廳名義撥款給省檢辦案),徐漢明是本案的直接指揮。他們在嚴漢青身上用了各種手段,但嚴還是拒絕交出股權,徐漢明為首的利益集團便全力活動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指定孝感中院),用他們的話說,隻要案子在孝感,想怎麽辦就怎麽辦,並命令孝感檢察院此案捂著辦,沒罪也要把二嚴變出罪來,由餘、陳全麵督辦。另一方麵安排謝鬆保、楊昕耀去法院活動,要求法院認定民政廳有權收回土地,楊則以民政廳授權委托為名,與國賓的債權人洽談債權處理問題。其意圖是由省檢徐漢明配合拖延時間繼續關押二嚴,而謝鬆保承諾由楊昕耀直接開發國賓地塊,不再顧忌法律手續,營造“土地已經實際上由第三方開發“的事實。
我們不禁要問:既然國賓酒店在武漢,為什麽武漢的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沒有發現國賓偷稅,而漢川的公安局居然發現武漢的國賓在偷稅呢?信用證的當事人都不在漢川,漢川公安局怎麽發現在武漢的嚴漢青利用信用證詐騙呢?嚴漢青和妻子都在武漢,漢川公安局怎麽發現他們是重婚的呢?既然檢察院對涉稅案沒有管轄權,為什麽對嚴漢青的立案、抓捕、搜查、凍結、扣押都是由檢察院實施呢?既然檢察院在上級追問下不得已將案件移交給公安局,為什麽不移交武漢公安局而要移交到漢川公安局呢?既然案件已經公安局,為什麽公安局的所有動作必須聽省檢指揮、向省檢匯報呢?既然是偵查階段扣押財產,為什麽不憑合法的法律文書去查封呢?即便是扣劃為什麽不憑法律手續去扣劃,而是逼問當事人存款密碼去取現金呢?
本案的特殊在於行為主體是國家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而且犯罪行為是假借偵查的名義發生的。麵對如此的暴行,我們曾質問辦案人員立案的依
據,既然省檢無權管轄,為什麽掛名在漢川公安局下繼續由省檢辦案?為什麽凍結的款項用密碼取走而不是依法扣劃?檢察院說錢分給公安局了,公安局說他們一分錢也沒有分到。至今300萬巨款仍不知所終。我們所說的一切保證真實,同時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陳江波、餘雪飛不止一次的對我們說,你們不服可以去北京上訪,你看我們怕不怕。2008年11月11日家屬去北京上訪,湖北的接待人員說先回湖北向有關領導反映,要我們相信問題在省裏就會得到解決的。12日楊昕耀就得到消息,立即打電話威脅、恐嚇廖慧芬,11月26日楊看自己陰謀被曝光,更是打電話來辱罵受害家人,揚言對其家人要采取報複。徐漢明則要求嚴的美國家屬不允許網上公開,告訴家屬這一切均違法辦案都是省檢反瀆局王永金局長主使,並警告家屬,如果繼續對立,省檢將給嚴判重刑。(有電話錄音為證)。
省檢徐漢明、謝鬆保為首,餘雪飛、陳江波為主,漢川檢察院和漢川公安局為輔的利益集團,為了搶奪他人合法股份,手段惡劣之極令人發指,他們的違法行為,我們曾多次反映和舉報,一直無人問津。因此,在這裏呼籲:有監督管轄權的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重視案件事實背景,還我們一個公道、還法律一個公正。2009-1-20
徐漢明謀財害命實例二:鳳凰新聞網首發,湖北新聞網、荊楚荊門網等幾十家媒體、網站轉發的記者采訪報道:徐漢明謀財害命製造假案陷害遊子期的舉報
2017-03-12 · 上海熱線
已經移民到加拿大的湖北籍女子遊子期,在2014年3月回中國探親時,一下飛機,卻被北京首都機場的工作人員扣留,隨即又被湖北檢察機關轉移到武漢刑拘。轉眼將近三年,遊子期仍然在處於羈押中。遊子期到底犯了什麽罪?又為何被關押這麽長時間?
回國探母被刑拘
為了陪孩子好好念書,遊子期從2002年就帶著兒子移民到了加拿大生活,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始終都沒有回過國。由於父親過世多年,遊子期想趕在清明節前,回國給父親掃墓。同時也看望已經八十歲的母親。
2014年3月18日,遊子期帶著27歲的兒子李昂移民後第一次回中國,下午4點多到達北京首都機場後,遊子期被海關職員帶入詢問室。
在機場大廳裏等了五個小時後,李昂終於看到母親走出詢問室。海關的人告訴他們,是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要求把遊子期扣留下來,但沒有任何解釋。晚上10點多,李昂得知,海關決定把他媽媽送去拘留所。他說,他看著媽媽被人帶離機場,“我從那開始,就一直沒見過我媽”。
第二天李昂在北京給海關打電話時,他們說完全沒聽說過有我媽這個人。李昂說,他給加拿大駐北京大使館打了電話。大使館說,“他們也給海關打了電話,海關說不知道有這件事發生”。
過了一天,李昂在武漢的外婆鄧青告訴他,他媽媽已經在武漢,被羈押在看守所裏。李昂馬上乘飛機去了武漢,找到那個關押母親的看守所。但是看守所的人卻不讓他見母親。
他說:“看守所不讓律師見我媽,說是檢察院這樣要求的。問檢察院,他們就說是看守所不讓見人。反正就是沒見成。"
令李昂想不到的是,機場一別後,母親將被一直關押在看守所裏。
那麽,遊子期為什麽在機場被刑拘呢?這裏麵到底有什麽隱情呢?
遊家的第一場官司
遊子期的母親,現年83歲的鄧青老人告訴記者,遊子期被抓,與她弟弟的公司——武漢長城實業公司與平安證券武漢營業部的股票資金糾紛案有關。
上世紀90年代初期,隨著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成立,開啟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但是那時候很多人對股票還一無所知,因此沒有人看好股票投資,更沒有人會去購買股票。誰要是購買股票,都被看做是支持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一種真誠奉獻的行為。作為高級知識分子家庭,鄧青一家也帶著一種熱忱,積極投身到轟轟烈烈的曆史機遇中。
鄧青:“我89年退休以後,什麽都沒有幹,92年就正式炒股,成了最早的一批股民。”
鄧青的兒子,也就是遊子期的弟弟,此時也離開單位下海經商,之後成立了武漢市長城實業總公司,主營業務是電腦銷售。遊子期的弟弟是公司的法人兼總經理,而遊子期,則是這家公司的財務總監。
在那個年代,電腦還是個新興的物品,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所以銷售的業務量也不算大。閑暇之餘,遊子期的弟弟便有更多的時間投入到股市中。幾年之後,他在股市中收益頗豐,逐漸成長為股民中的“大戶”。因為交易資金量大,這些“大戶”就成為了各個證券公司搶手的客戶。相比“散戶”,證券公司給予“大戶”的交易傭金的優惠幅度會更大一些。
那時候,各大證券公司的競爭非常激烈,不但新成立的證券公司很多,各證券公司在全國各地開設營業部的現象更為普遍。而證券公司的利潤,主要來自大客戶的交易傭金,因此各證券公司競相爭用各種手段來爭奪大客戶。
1993年,平安證券在武漢設立營業部。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就找到遊子期的弟弟,希望他能夠把資金轉到該營業部。除了將當時國家規定交易傭金千分之三點五返還一半之外,還可以讓允許融資。
鄧青:“比如我今天沒有五百萬元,但是我可以買五百萬股票,允許我透資。我明天把我股票賣了,我再還你的錢。那個時候叫透資,現在叫融資融券。”
於是,遊子期的弟弟便在平安證券武漢營業部(下文簡稱“平安武證”)開了戶,把資金也由原來的萬國證券轉了進來。以他當時的資金實力,在營業部裏,算是第一大客戶了。
1994年,股市裏出現一係列的投資機會,而現有的資金在股市裏被股票占用,遊子期的弟弟便從平安武證辦了一筆3200萬的證券融資業務,合同期限為六個月。誰也沒想到,正是這筆3200的融資款,給遊家帶來了牢獄之災。
這筆3200萬的資金僅使用了三個月,遊子期的弟弟便將這筆錢買的股票全部清倉,獲得資金五千多萬。也就是說,除了借平安武證的3200萬的本金,遊子期的弟弟淨賺1800萬,他當時就把3200萬融資款給還了。
“我兒子當時就說,我融資欠你3200萬,那我就還,還以後我還有1800萬。”鄧青說。
於此同時,北京的京華證券在武漢也成立了證券營業部。京華證券的工作人員又拉攏遊子期弟弟到京華證券來開戶。因為有熟人介紹,遊子期的弟弟拉不開情麵,於是要求平安證券把資金轉到京華證券武漢營業部。
平安武證無奈同意後,卻提出要求將遊子期弟弟已還的3200萬,連同他的1800萬利潤資金,一並轉到京華期貨武漢營業部。
鄧青:“當時平安證券一看,還回來的三千多萬放在營業部一天,沒有利息就是損失啊,所以他就說,你轉京華證券,不管你買不買股,我這個錢也存到京華,也轉到京華,等於京華用,補給我利息。假如也收傭金,給我也分點。他是整個五千萬一塊轉過去。”
鄧青告訴記者,兒子(遊子期弟弟)從平安武證融資的3200萬,並不是營業部的自有資金,而是平安證券從其它金融機構有償募集而來。當時營業部和兒子簽訂的合同期限是六個月,兒子用了三個月就連本帶利償還了。營業部認為,這已還的3200萬資金,放在營業部的賬戶上不使用也是損失,於是才想出將這3200萬和遊子期弟弟的1800萬,一並打到京華證券賺取利息的主意。
而遊子期的弟弟,覺得之前和平安證券的關係還算融洽,他將平安武證的要求和京華證券溝通之後,恰好京華證券當時也缺資金。於是,雙方一拍即合,京華證券就接納了平安證券的這3200萬的資金。
令大家始料未及的是,在我國證券發展史上的第一次清理整頓即將開始。
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中國證券業進行了第一次清理整頓。中國證監會成為中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部門。在集中監管、分業經營的總體思路下,行業內大範圍實施了由政府主導的並購重組和清理整頓。這一階段的典型事件包括:證券公司從人民銀行分離,信托公司強製清理,信托業整體退出。
在這次清理整頓中,母公司為信托透投資公司的京華證券首當其衝,先是被北京證券收購,後來北京證券又被招商證券所收購。
期間,平安武證準備向京華證券武漢營業部討要3200萬借款時,京華證券武漢營業部已經被查封了。隨後平安武證向法院狀告京華證券武漢營業部,但是法院以單位不存在為由,拒絕了平安證券的訴求。
就在平安武證狀告京華證券武漢營業部無果後,忽然作出了一個詫異的舉動——將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告上了法庭。
平安武證認為:當初營業部的3200萬是和遊子期的弟弟的1800萬一起打入到京華證券的,現在京華證券因撤銷無法追回,這個損失自然就應該由遊子期弟弟的公司——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來承擔。於是在1996年8月,平安武證向武漢市江岸區法院起訴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聲稱長城公司未還3200萬元。後來該案件又轉到湖北省高級法院進行審理。
湖北省高院聘請了一個雙方都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雙方往來賬目進行審計。經過認真核對後,不僅查出長城公司已經返還了平安武證的3200萬, 還查出平安證券還多扣了長城公司82萬元。甚至又查到平安武證還私自賣出了遊子期弟弟的股票幾百萬股,折合金額1100多萬元,並且把這1100多萬的資金都悄悄轉到了平安武證的賬戶裏。
事情發生了戲劇性轉折。1997年7月,武漢長城公司對平安武證進行反訴。訴求是要求武漢營業部賠償其1100多萬元及82萬元的多扣款。在湖北省高院準備開庭前,平安武證卻又提出撤訴申請。湖北省高院以武漢營業部有可能逃避法律義務為由,未予準許。後來,湖北省高院做出了平安武證敗訴的結果。平安武證不服,又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湖北高院的原判。
法庭最後算出來,平安武證需賠付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原有資金1200多萬,再加上四五年期間的利息,合計1500多萬。
“平安證券萬萬沒想到自己會敗訴。我猜他們心裏肯定不平衡。後來到該執行的時候,平安證券的人求我兒子,好像就說,你們也不缺錢用,是不是可以緩一緩?或者讓我們少賠一點。”鄧青回憶起當時的情況說,“我們特別討厭這種忘恩負義的行為,所以我和我女兒遊子期態度都非常堅決,要求一分不少的執行”。
後來,平安武證在2000年分三次將1500萬的欠款,返還給遊家的長城公司。
這本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案件結束後,似乎一些回歸到了平靜。按理說事情到這裏也應該是結局了。可是哪曾想到,這才是遊家噩夢的開始。
遊家的第二場官司
由於孩子遠赴加拿大讀書,遊子期於2002年移民到加拿大,專職做一位陪讀母親。遊子期的弟弟,繼續在武漢、海南等地做他愛好的證券投資事業。
2004年初,平安武證突然起訴了六個人,其中有三個人,是原來平安武證的“大戶”,另外兩人是該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剩餘的一個人,就是遊子期的弟弟。起訴的理由是,這六個人造成了該營業部這些年來虧損。
平安武證為什麽在這時候要起訴這六個人呢?原來,此時正趕上了國內證券行業的第二次大整頓。
據資料顯示,2001年中期到2004年,是證券行業風險集中爆發的時期。2001年6月,中國股市進入熊市,行業的風險充分顯現,並且大規模的集中釋放和爆發,這時期出現了全行業大麵積的虧損。曆史遺留問題也開始集中爆發,違規委托理財、賬外自營、挪用客戶資產、非法融資和對外擔保、操縱市場等等,成為行業內近四分之一券商最終清盤的直接原因。從2004年8月開始,中國證券行業開始進入綜合治理階段,處置和關閉了包括南方證券在內的30多家高風險券商,共清理賬戶1153萬個。
據了解,當時全國幾乎所有的券商都有或多或少的問題。麵對證監會嚴格的整頓治理,當時全國的券商都非常緊張,平安武證也不例外。據知情人士透露,2004年,平安武證為了應對上麵的檢查,實在找不出虧空的理由,隻好將責任推脫到10年前,也就是1994-1996年該營業部發生融資行為上,將當時涉嫌融資的主要六個當事人告上了法庭。
鄧青告訴記者:“當時證監會的來查平安證券武漢營業部,平安證券就說我的責任不怪我呀!他就說是因為這六個人的原因造成了他的虧損。於是這六個人便當作替罪羊了,他自己就沒有責任了。所以平安證券就過了這一關。”
至於平安武證到底虧損多少,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就因此事公布出來的數據來看,因融資而虧損僅為2550萬元,這對於一個省會級的營業部來說不算是什麽大數字。
客觀來講,平安武證的管理失策是其虧損的主要原因,而幾個“大戶”用融資來的錢炒股虧損導致無法償還,則是另一個次要因素。
遊子期的弟弟,作為被起訴的六個人之一,雖然早在1994前後也曾經從平安武證融過3200萬的資金,但是早已還清。並且雙方還因此在1996年打過一場官司,連最高法院都做出了遊子期弟弟一方勝訴的判決。且此後再也沒有和該營業部有任何瓜葛。但是他仍然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起訴。
2004年3月23日,遊子期的弟弟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經過了漫長的將近三年等待,直到2007年1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遊子期的弟弟有期徒刑五年。
鄧青:“武漢中院04年抓人,05年開庭,開庭一年多,又不宣判,一直拖了有兩年多,快三年,直到07年元月才收到判決書”
收到武漢中院的判決書後,鄧青立即上訴到湖北省高院,半年以後,也就是2007年的7月份,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判決結果,將遊子期弟弟的刑期由五年改為三年。
“雖然判了我兒子三年,但實際我兒子坐了三年零四個月的牢,多做了四個月”,鄧青說。“我兒子的這起案件特別冤”
據專業人士分析,客觀的講,遊子期弟弟被判刑三年,確實存在冤屈的情況。九十年代初的融資行為,當時並沒有嚴格的違規界定,根本稱不上違法。當時國內的證券市場並不完善,證券公司給大客戶融資炒股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當時的融資行為,與2010年以後實行的融資融券業務有很大的相似之處。原來不合法不合規的事情,現在已經合法並在積極的推廣使用。中國的證券市場之路,本來就有很多摸索的過程,如果有些失誤完全由個人承擔,那麽對於某些個體來講是不公平的。
莫名其妙被通緝和漫長的羈押
當遊子期的弟弟因為一件事情先後經曆兩次官司的時候,置身事外的遊子期卻怎麽也沒想到自己也能牽連其中、身陷牢獄。遊家也即將迎來第三場官司。
遊子期2002年移民到加拿大後,專心照顧兒子讀書,因為離得遠,國內的事情也很少關心。但是,2005年7月19日,遊子期在沒有人舉報的情況下,卻被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指控職務侵占罪,理由是遊子期侵占其弟弟的資產,並以此網上通緝。而當時網上通緝遊子期時,不但遠在加拿大的遊子期不知道,連武漢的遊家人也沒有被通知。
鄧青:“後來我才發現,在網上通緝我女兒的事情,既沒給我姑娘說,也沒給我們家屬說。”
由於種種原因,遊子期自從到了加拿大之後,她都沒有回過國。直到2014年3月20日,她回國一到北京首都機場,就被武漢市檢查機關拘捕。到目前為止,已經關押了近三年之久。在這期間,湖北省的檢察機關以各種名目更改羈押理由達十幾次,且不斷的變換關押地點,已經屬於嚴重超期羈押。
記者在一份檢查機關的起訴書看到:2005年7月19日,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對遊子期批捕。2014年3月20日將遊子期在北京拘捕。2014年5月19日,經武漢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一個月。2014年6月19日,經湖北省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兩個月。職務侵占罪被延長羈押3個月,共羈押 5個月。2014年8月14日,蔡甸區檢察院在偵查遊子期職務侵占罪中,發現遊子期另犯有行賄罪,決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2014年9月29日,經武漢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1個月。2014年11月11日,經湖北省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2個月,行賄罪被延長羈押3個月,共羈押4個月15天。2015年3月6日,蔡甸區檢察院又發現遊子期另犯有詐騙罪,決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2015年5月4日,經武漢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1個月,2015年6月4日,經湖北省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2個月。2015年7月31日,經湖北省檢察院批準,再延長羈押2個月。詐騙罪被延長羈押5個月,共羈押7個月。
該起訴書還顯示,2015年10月10日,經湖北省檢察院指定異地管轄,遊子期案中的職務侵占罪、詐騙罪交給了湖北省一個由黃岡市代管的縣級市麻城檢察院。2016年4月15日,遊子期行賄罪也被湖北省檢察院指定給了麻城檢察院來辦理。
在麻城市檢察院辦理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次,沒有交代延長時間。後又起訴到麻城市法院,法院又延長三個月,到2017年2月,遊子期被羈押已超過35個月。
“遊案”的種種怪相
在專業人士看來,這場離奇的案件中,處處存在怪異現象。湖北省相關的檢察機關不但有知法犯法的事實,也有故意刁難逼迫當事人的嫌疑。
2005年7月,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指控遊子期涉嫌職務侵占罪。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職務侵占罪隻能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檢察院隻能管轄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而遊子期並非國家工作人員,所以蔡甸區檢察院以此罪立案,顯然屬於知法犯法。
鄧青告訴記者,蔡甸區檢察院還曾以“遊子期侵占弟弟的資產”的名義來定性“職務侵占罪”。但是,武漢長城公司本來就是家族性質的私企,姐弟同為公司的持有人,何來“職務侵占”呢?而她的弟弟和長城公司員工無一人舉報,至今檢方也沒到長城公司核實。
在“職務侵占罪”找不到任何可信證據的情況下,2015年3月6日,蔡甸區檢察院聲稱又發現遊子期犯有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同時也規定,詐騙罪也隻能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蔡甸區檢察院這種超限立案仍然是違法的。
此外,根據遊子期揭露的情況,截止到2016年4月,在遊子期被羈押的24個月中,有19個月是用來偵查遊子期的行賄罪的。也就是說,蔡甸區檢察院用別的罪延長出來的時間都用在了偵查遊子期的行賄罪上。
另外,蔡甸區檢察院還違反了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規定,蔡甸區既不是遊子期的"犯罪"地,也不是遊子期的居住地。因此,蔡甸區檢察院對遊子期的指控是無效的,這種超屬地管轄行為也涉嫌違法。
據知情人士透露,蔡甸區檢察院曾經意識到對遊子期一案沒有管轄權,也許是為了逃避製造假案的最終責任,也不排除控製不了蔡甸法院的審理。因此,蔡甸區檢察院惡意利用"異地管轄"模式,在2015年10月10日,將遊子期一案移交給黃岡市的麻城檢察院。
“異地管轄"模式主要是針對已涉嫌犯罪的地方高官在本地審理時,可能會影響到司法公正而實施的一種跨區域審查機製。實施"異地管轄"就是追求審理的公正性,排除確實存在的幹擾,對被告的有利和不利必須一律考慮。遊子期既不是地方高官,移民加拿大之後從未再回來過,根本無任何影響力,因此根本就沒必要對遊子期進行“異地管轄"模式審理。
“麻城檢察院對遊子期案件的審理很可能會不公正。”鄧青說,“因為指定麻城檢查院審理是蔡甸區檢察院“千挑萬選”後的結果”
另外,遊子期被刑拘後已經拘押達35個月,期間不斷以各種名義延長羈押時間,已經是屬於超期羈押。最高檢察院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已經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結。蔡甸區檢察院在“遊子期案”中,已經嚴禁違背了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濫用退回補充偵查、發現新罪、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
遊子期被抓的真相
遊子期遭受莫名其妙的通緝和漫長的刑拘後,遊子期的母親鄧青懷疑遊家的遭遇,跟湖北省檢察院原常務副檢察長徐漢民和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原檢察長楊先平有關。
原湖北省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徐漢民於2004年以省檢察院名義指定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偵辦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與平安證券武漢營業部的經濟糾紛案件。最後在徐漢民直接幹預下以遊曉林挪用平安武證1100萬元的荒唐罪名判決遊曉林3年,而平安武證主管當事人馬健無罪。徐漢民2004年指使時任蔡甸區察院檢察長楊先平扣押並非法處置、瓜分遊曉林關聯公司資金、股票、資產合計4000多萬元。
鄧青認為,她女兒遊子期之所以在2005年被蔡甸區檢察院網上通緝,就是因為有人想阻止遊子期回國追討那些遊家被侵吞的財產。
雖然已經過去十幾年了,但是當鄧青麵對記者回憶起兒子被帶走時的情形,氣憤的嘴唇止不住的顫抖。
“2004年3月22號下午6點,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帶了一幫人,到我兒子公司和家庭抄家,把兒子就抓走了”。鄧青說。
鄧青告訴記者,蔡甸區檢察院的人把家裏值錢的東西都拿走了,除了現金之外,還包括兒子的手表、衣服、相機、手機等等。凡是能拿走的,幾乎都拿走了。於此同時,蔡甸區檢察院還有另外一批人到兒子的辦公室,把辦公室裏值錢東西也都拿走了。
後來,蔡甸區檢察院又把遊家在證券公司的開設的交易賬戶接管,並且將兩個證券公司的賬戶中約兩三百萬的現金,轉到了蔡甸區檢察院的“小金庫”裏。賬戶裏還有另一筆花了500多萬元買的105萬股“瓊南洋”股票也被60萬元賤賣,這60萬元也一並轉入蔡甸區檢察院的“小金庫”。遊子期弟弟剛買了才三個月的一台高級轎車別克君威3.0,也被非法過戶到蔡甸區檢察院,專供時任蔡甸區檢察院檢察長楊先平本人使用。
三個月後,也就是2004年的7月份,蔡甸區檢察院又把遊家視為珍寶的461套《傳世藏書》凍結查封。
《傳世藏書》是一套囊括我國從先秦到晚清曆代重要典籍的大型叢書。由我國著名的學界泰鬥、國學大師季羨林擔任總編,先後有二千七百多名資深古籍整理專家參與整理編校。曆時六年才完成這一重大文化工程。全書分經、史、子、集四庫,每庫又分若幹部類,共計二億五千萬字、一百二十三冊,總計一萬四千印張,二十一萬一千二百頁,是繼《四庫全書》後二百年來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當時每套的定價98000元。這套叢書堪稱“收藏極品。”
“這些書是我兒子以前在北京做生意時,別人抵債抵給他的。抵債時就是按照每套九萬八一套來抵債的,僅按當時的市值就是4517.8萬元。”鄧青說。
鄧青告訴記者,這套《傳世藏書》本身價收藏價值極高,出版的時候印刷量又少,現在市麵上基本絕版了,說它價值連城一點都不為過。有很多大學、圖書館和學術研究機構,都以收藏有此叢書為榮。
每套《傳世藏書》有一百二十三冊,461套共計5萬6千多冊。為了保存好如此龐大的圖書珍品,遊家把它們儲存在一處大型專業倉庫中保管,僅庫房就租用了好幾個。
蔡甸區檢察院找到存放《傳世藏書》倉庫後,接管了這批藏書。2005年1月,蔡甸區檢察院檢察長楊先平親自把461套書全部從倉庫運出提走,這批書自此下落不明。而此時,遊子期弟弟的案子還沒開庭呢!
鄧青認為,蔡甸區檢察院檢察長楊先平等有關人員先後以辦案的名義,非法處置、變相侵吞、侵占了遊家多達6000多萬的巨額資產。為了掩蓋和壓製遊家人索要這些財產,他們就利用檢察係統的權力,對唯一有追償能力的遊子期下手,將遊子期進行網上通緝。因為當時遊子期已經移民到加拿大,此舉既可以起到恫嚇遊子期,阻止其回國追討資產,又可以在遊子期萬一回國追討的情況下將其抓獲。這個策略可謂是一箭雙雕、煞費苦心。這就是遊子期被通緝刑拘的真正原因。
2014年初遊子期準備回國,國內親人勸她不要回國,檢察院會找她麻煩。但當時遊子期樂觀的說,“他們不找我我還要找他們要回遊家的財產呢!”結果遊子期一下飛機,被蔡甸區檢察院逮捕。
“如果說遊子期弟弟遭受的兩次官司,是由於證券行業整頓而引起的。那麽遊子期遭受的牢獄之災,則純粹是以蔡甸區檢查院某些人欲蓋彌彰的醜惡行徑。” 鄧青說。“這是一起正在製造著的"吳英"案。”
遊子期在看守所的現狀
據遊子期寫的揭發材料和與律師談話表明,為了讓遊子期承認被指控的罪名,檢察院工作人員用各種手段逼迫遊子期編造行賄等罪名的偽證。
遊子期在她寫給法官的一封信中,講述了她從2014年3月19日開始被檢察院酷刑虐待、刑訊逼供、被迫作偽證的恐怖經過。在近十八個月的時間裏,檢方借用職務罪、詐騙罪等名義,不斷延長羈押期限,直到她屈服。
遊子期在材料中寫到:“從2014年3月20到2014年5月12這一個多月時間,我已被轉了武漢、黃石、安陸三個看守所。在十幾次的審訊期間,他們大呼小叫幾次用死亡威脅我,並許諾說承認行賄就放我出去。”
2015年2月6日,遊子期被轉投到黃石市看守所,並把她的名字改作“王瑋”。當天,湖北省檢察院的一位叫鄒誌紅(音)的局長提審遊子期時毫不掩飾地說,“我們會一個罪接著一個罪查你,關你10年8年”。
2015年5月25日,鄒誌紅(音)局長再次提審遊子期時說“你若不配合承認是行賄,就將你改名換姓投到內蒙古、山西的看守所關幾年”。
遊子期在信中還寫到,“我回到監室沒有水喝,獄友說,上麵說了不許給你打水。當時我膀胱炎已發作了幾天,後半夜還要值班,我已連續值了好幾天的班不準我休息,不準我說話、替班,我已幾天徹夜未眠。”
第二天,也就是5月26日早上提審,我已準備接受流放到內蒙山西去。但提審官員羅鵬局長一進來就凶狠地説“你不配合我們,我們就將矛頭對準你,抓捕你弟弟,控製你母親,審查你公司員工,調查你朋友、丈夫(離異)、一審的法官、執行法官,你兒子為救母親要終身背負幾千萬債務......”
這封信接著說:“天哪,這不是要誅滅我九族嗎!此刻如五雷轟頂,我已聽不見聲音。過了好一會我說"我願意配合,請鄒局長回來”。這時我已完全相信他們有能力和手段做到他們想做的和口中所說的一切。”
在這封信的末尾,遊子期絕望的寫到:“目前情況緊急,可能我又會轉走……,我的健康、精神全垮了,這可能是最後一封信。”
“遊子期案”驚動加拿大政府
湖北省檢察機關對遊子期的非法拘禁和超期關押,引起了加拿大《環球郵報》等多家媒體廣泛關注,案件也驚動了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駐上海領事館官員通過相關渠道,聯絡上湖北省檢察機關,要求探視看守所中的加拿大公民遊子期。領事館經過多方斡旋,武漢市檢察院最終同意探視,但前提是領使館不得泄露關押地點給家屬。如果領事館將地址透露給家屬,下次再轉移的時候,領事館將不會被通知。
2014年8月,加拿大領事館人員終於在湖北省安陸市看守所探望了遊子期。遊子期將自己在看守所中的遭遇告訴給了使館人員。
據加拿大領事館會見報告中描述:“遊子期稱她在看守所中受到了極大的壓力,‘他們逼迫我做偽證,恐嚇我,她現在幾乎都無法忍受了’。”
遊子期告訴領事館人員說,在這個看守所裏,關押人員需要手工製作聖誕燈飾。毎天毎個牢房每個人都有規定的勞動額度要完成,她需要工作一天10個小時去完成她的額度。由於她患有神經末梢炎,在這種高強度和長時間的勞動下,她的手指頭腫了。
她還說這裏的生活環境很糟糕,工作強度也最大。在當前的看守所,她隻能獲得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時的放風時間,每天隻能獲得兩瓶水。缺水又加重了她的病症。
加拿大領事館對遊子期在獄中的情形感到擔憂,並將此擔憂傳到給中國的相關部門,希望中國的檢查機關能夠公平公正的對待遊子期。領事館在隨後的時間裏,又輾轉探望過遊子期幾次,但是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實質性進展。
目前,加拿大政府和加拿大國內的媒體,仍然密切關注“遊子期案”,該案件的影響力越來越大,甚至有加拿大議員準備向加拿大國會提請議案來敦促解決此事。
加拿大全球事務部發言人Jocelyn Sweet呼籲加拿大重視對於其公民在海外遭虐待或酷刑的指控,也有相應的機製應對,保護加拿大人的利益。
有專家認為,“遊子期案”很有可能上升為影響中加兩國外交關係的重要因素。
疑罪從無,是法治社會保障人權的重要原則
中共十八大後,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念斌案等冤案相繼平反,司法體製內的某些弊病也暴露無遺。為了杜絕冤假錯案、推進司法公平,黨中央一直在積極推動司法改革。
2016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製定《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意見》,重申未經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等理念。
2017年2月21日,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全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再次提出堅持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要求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堅持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疑罪從無,是法治社會保障人權的重要原則。
遊子期被湖北省檢察機關以職務侵占罪、行賄罪和妨害作證起訴、拘捕近三年以來,以各種理由變相延長羈押十幾次,更換數個關押地點,中途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在如此長的時間內,湖北檢查機關依然不但沒有調查到可信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罪,相反,從起訴書列舉的指控遊子期行賄的證據看,卻能夠反證遊子期的行為沒有違法。
湖北省檢查機關在審訊遊子期的過程中,使用恫嚇威逼甚至虐待酷刑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承認自己有罪,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規,也與最高法院近日發布的《關於全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相違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另外,在“遊子期案件”中,有證據表明湖北省檢查機關中的某些人,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檢查機關作為黨和國家的執法利劍,更應該對法律紀律有敬畏之心,提高遵守和執行政治紀律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時刻保持遵紀守法的敏感性,做好遵規守紀的表率,不要摧毀了檢察機關在人民心中一身正氣的高大形象。
嬌兒常望家鄉路,慈母翹盼遊子期。
作者:吳衛
2017年2月28日
以上是徐漢明謀財害命的兩個實例。僅就徐漢明這兩起謀財害命的實例,大家一定注意到了,徐漢明及其團夥謀財害命製造假案有著明顯的套路,比如明確的目的:借辦案之機謀財;統一的手段:利用職務之便害命;以及同樣的骨幹,同樣無限株連,同樣的威逼恐嚇,同樣的變相超期羈押,任意的指定管轄等。也有許多不一樣的,嚴家的假案沒有涉外因素,而遊家的假案因遊子期是加拿大公民,徐漢明除了熟練地欺瞞利用下屬之外,更要蒙騙利用上邊。在第二部分的剖析中,筆者將逐一細致比較其共同點和不同點。
據孝感市檢察院起訴書,除嚴漢青外,涉案的另三名被告人分別是嚴漢青之弟、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嚴躍建,雅柏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郭少慶,原恒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建登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儉安。
檢方指控,1995年到1996年8月,為償還債務和用於公司業務,嚴漢青、郭少慶、陳儉安等人以購進裝修材料為名,編造進口合同,騙取銀行信用證,詐騙資金35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2920萬元。
1997年,嚴漢青等人又采取合同詐騙的方式,利用組建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通過虛假評估,利用合同轉移債務1630萬元,從而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起訴書還指控,嚴漢青涉嫌職務侵占166萬元,涉嫌敲詐勒索180多萬元;嚴漢青、嚴躍建涉嫌偷稅1600多萬元,並涉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昨日庭審中,嚴漢青、嚴躍建的辯護律師為兩人作了無罪辯護,並對辦案機關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孝感市警方、檢方對該案無管轄權,因此辦案主體不合法;基於對管轄權的異議,辯方律師認為辦案機關收集的證據都是非法證據。
庭審中,郭少慶、陳儉安的辯護律師也分別作了無罪辯護。
對於辯護律師的意見,檢方出示了大量證據支持公訴。而圍繞著辦案機關管轄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構成相關罪名的焦點,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兩天的庭審,也讓案情得以明朗,嚴漢青等人利用公司做掩護,涉嫌大肆詐騙資金的“運作”黑幕也得以揭開。
庭審中,作為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師事務所張慶華律師指出,國賓大酒店是嚴漢青等被告人為實施犯罪而成立的公司,其犯罪行為直接導致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請求法院判令嚴漢青等人承擔國賓大酒店非法承接的債務,嚴漢青還應返還職務侵占和敲詐勒索所得財產。
法院未當庭宣判。
■ 被控一宗罪
偽造合同、信用證詐騙——
一年騙取近三千萬
據了解,雅柏公司成立於1993年5月。從1994年3月開始,該公司董事長嚴漢青便陸續向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武漢市洪山信用社、中國建設銀行江岸支行等單位借款和貸款,用於雅柏停車樓的建設和供個人揮霍。至1995年10月26日,共計借款2800餘萬元未能歸還。
檢方指控,1995年初,嚴漢青、郭少慶為獲取銀行資金用於雅柏公司返還債務和公司業務,便找到時任上海恒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恒通公司)董事長陳儉安,向其提出以雅柏公司向陳儉安在新加坡成立的新加坡申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申新公司)進口貨物為由,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獲取信用證項下資金。事成之後,按所騙取資金的58240;向陳儉安支付好處費。陳儉安表示同意。
1995年9月至1996年8月,嚴漢青、郭少慶以雅柏公司購進裝修材料的名義,勾結陳儉安,采取繳納少量保證金,同時將雅柏停車樓的價值虛高評估後抵押的手段,編造3份進口合同,騙取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江岸支行等3家銀行信用證4份,總開證金額474萬餘美元,折合人民幣3592萬元。嚴漢青直接和指使郭少慶指令被告人陳儉安,將貼現資金通過香港建登實業有限公司轉入雅柏公司指定賬號,用於返還雅柏公司債務及業務支出,餘款用於循環開立信用證、支付保證金等,造成實際損失352萬餘美元,折合人民幣2920萬元。
對於這項指控,4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4人在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而在客觀上,在後續操作中,相關銀行分別將信用證項下資金轉為了貸款,是債務關係而非詐騙。
對此,檢方則引用了大量證據,證明四人有主觀故意,是有組織、有預謀、有分工地騙取銀行信用證項下資金的行為;銀行是在幾人的繼續欺騙下,才將其轉為貸款來規避損失的。
■ 被控二宗罪
虛假評估——
負資產“變身”正資產
1997年9月17日,嚴漢青擔任雅柏公司董事長、國賓有限公司(2003年被注銷)副總經理,嚴躍建擔任國賓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期間,國賓有限公司以購買洗衣設備為由,用湖北雅柏綜合停車樓作抵押,向武漢市後湖農村信用合作社(下稱後湖信用社)貸款200萬元,並於1998年12月之前還款70萬元,餘款130萬元在後湖信用社辦理了多次貸款展期手續。
1998年12月,國賓有限公司以需流動資金為由,再次向後湖信用社申請貸款1500萬元。其後,此款被嚴漢青用於歸還雅柏公司外債1153萬元,其餘資金,除部分用於國賓有限公司經營開支外,全部被嚴漢青以打白條的方式領取。
2000年7月,國賓有限公司準備與湖北省武漢軍用供應站(下稱武漢軍供站)合資,組建湖北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賓股份公司)。雙方約定,國賓有限公司以經評估後的淨資產入股,入股資本為3000萬元,軍供站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入股股本為2000萬元。
此時,國賓有限公司已是負資產運行。為規避這一事實,嚴漢青與某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等謀劃決定,采取剝離債務的方法將國賓有限公司的資產從-600餘萬元,虛高評估至3000萬餘元。
2001年11月13日,國賓股份公司與後湖信用社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後湖信用社向國賓股份公司貸款1630萬元,並以國賓股份公司資產擔保。後因多次催要貸款未果,後湖信用社將國賓股份公司起訴至武漢市中院,國賓股份公司被判向武漢市後湖信用社償還借款本金1630萬元,利息313萬元。
■ 被控三宗罪
兩套賬簿掩蓋違法事實——
四年偷稅1600餘萬
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嚴漢青等人還大肆偷稅漏稅,造成國家稅收大量流失。
檢方指控,國賓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7月,法定代表人為嚴躍建,副總經理為嚴漢青,嚴漢青為該公司的實際控製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嚴漢青、嚴躍建等人即密謀決定采取設立兩套賬簿,隱匿計賬憑證、賬簿的手段,隱藏收入,少交納稅款。
1997年7月,國賓有限公司會計蔡某即按照上述要求,分別設立了對外正常申報納稅的01號賬簿和用於隱瞞其他收入的02號賬簿。截至2000年底,國賓有限公司隱瞞收入4001萬元,少申報應納稅額913萬元。
2001年,國賓有限公司與武漢軍供站合資成立股份公司後,為繼續偷逃稅款,嚴漢青即與該公司總經理周學軍、會計蔡某等人密謀決定,仍然采取設立兩套賬簿,隱匿記賬憑證、賬簿的手段,隱藏收入少交納稅款。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該公司隱瞞收入達1883萬元,少申報應納稅額726萬元。
■ 被控四宗罪
賬外有賬,怕東窗事發——
大膽隱匿銷毀賬目
在相關部門發現跡象後,嚴漢青又指使他人銷毀證據。
檢方指控,2003年,嚴漢青為防止國賓有限公司的02號會計賬簿和憑證被稅務和審計等部門發現,便與嚴躍建商量決定將國賓有限公司的02號會計賬簿憑證銷毀。隨後,嚴躍建指使下屬將會計賬簿、憑證拖至造紙廠銷毀。
2006年9月,嚴漢青、嚴躍建擔心有關單位依法查賬,又安排下屬將01號會計賬簿、憑證轉移至武漢市江夏區五裏界藏匿。
■ 被控五宗罪
截留收入,私設小金庫——
侵占公款供子女出國
同時,檢方還指控,2001年到2004年間,嚴漢青利用其擔任國賓股份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從小金庫中侵吞人民幣166.87萬元,供自己賭博揮霍和子女出國學習生活。
2001年,嚴漢青在擔任國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指使國賓股份公司出納杜某和會計蔡某,將該公司桑拿部、娛樂部的部分營業收入截留在賬外,並設立了“小金庫”。
2002年夏,嚴漢青與國賓股份公司總經理周學軍合謀,采取由嚴漢青填寫支出證明單、周學軍審批簽字的方式,從國賓股份公司出納杜列管理的“小金庫”中列支10.7萬元,並由杜某將該款兌換成10萬港幣後,由嚴漢青夥同周學軍攜帶該10萬港幣前往澳門賭博和購物。
與此同時,嚴漢青又以支出證明單的方式,從小金庫中列支現金156萬餘元,供其在美國的子女學習、生活和個人揮霍。
■ 被控六宗罪
下屬受賄,老總勒索——
敲詐180萬炒股
據檢方指控,嚴漢青斂財可謂是不擇手段,在發現下屬受賄後,竟以移交公安機關法辦的方式,威脅下屬交出受賄款。
2001年至2005年期間,國賓股份公司員工陳某利用其擔任桑拿部經理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員工賄賂200餘萬元。
2005年9月,嚴漢青得知此事後,便指使其司機黃某等人將陳某帶至國賓大酒店一客房內,逼迫陳某交出賄賂錢款,否則便將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陳某被迫同意將該款全部交出。
此後,陳某分兩次將180多萬元轉至嚴漢青的賬戶上。嚴漢青則將該款用於個人炒股。
■ 鏈接
武漢軍供站原站長周學軍
濫用職權私吞公款一審獲刑10年
此前,湖北省武漢軍用供應站原黨委書記、站長、湖北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總經理周學軍因濫用職權、偷稅罪、貪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據一審法院查明,周學軍、嚴漢青等人多次造假、嚴重估低國有資產、“移花接木”,將應由私人企業承擔的債務轉為國賓股份名下的國有資產承擔等手段,直接造成了軍供站2000餘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而周學軍擔任國賓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期間,該公司共偷逃國家稅收700餘萬元,周學軍個人侵吞公款2.9萬元。
今年1月20日,周學軍被漢川市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400萬元。周學軍不服提起上訴。2月1日,漢川市檢察院以適用法律不當、認定貪汙事實有誤、量刑不當為由,對該案提出抗訴。
目前,因嚴漢青等人涉嫌信用證詐騙、合同詐騙等罪一案尚未審結,周學軍一案仍在二審中。
(責任編輯 餘 雲)
?孝感市26816;察院起35785;20070;,除20005;27721;青外,涉案的另三名被告人分21035;是20005;27721;青之弟、武27721;22269;23486;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05;36291;建,雅柏公司副董事38271;、副24635;32463;理郭少24198;,原恒通22269;38469;36152;易有限公司董事38271;、建登23454;19994;有限公司董事38271;38472;20461;安。
26816;方指控,1995年到1996年8月,20026;20607;36824;20538;21153;和用於公司19994;21153;,20005;27721;青、郭少24198;、38472;20461;安等人以36141;36827;35013;修材料20026;名,32534;造36827;口合同,39575;取38134;行信用35777;,35784;39575;36164;金352丌美元,折合人民24065;2920丌元。
1997年,20005;27721;青等人又采取合同35784;39575;的方式,利用32452;建武27721;22269;23486;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通36807;34394;假35780;估,利用合同36716;移20538;21153;1630丌元,20174;而造成22269;有36164;20135;大量流失。
起35785;20070;36824;指控,20005;27721;青涉嫌32844;21153;侵占166丌元,涉嫌敲35784;勒索180多丌元;20005;27721;青、20005;36291;建涉嫌偷31246;1600多丌元,並涉嫌38544;匿、故意38144;27585;20250;35745;20973;35777;、20250;35745;36134;簿罪。
昨日庭23457;中,20005;27721;青、20005;36291;建的36777;25252;律24072;20026;20004;人作了26080;罪36777;25252;,並23545;21150;案機20851;的管36758;26435;提出異35758;,35748;20026;孝感市警方、26816;方23545;35813;案26080;管36758;26435;,因此21150;案主體不合法;基於23545;管36758;26435;的異35758;,36777;方律24072;35748;20026;21150;案機20851;收集的35777;?都是非法35777;?。
庭23457;中,郭少24198;、38472;20461;安的36777;25252;律24072;也分21035;作了26080;罪36777;25252;。
23545;於36777;25252;律24072;的意35265;,26816;方出示了大量35777;?支持公35785;。而22260;32469;30528;21150;案機20851;管36758;2643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腹成相20851;罪名的焦28857;,控36777;21452;方展24320;了激烈的36777;35770;。20004;天的庭23457;,也35753;案情得以明朗,20005;27721;青等人利用公司做掩25252;,涉嫌大肆35784;39575;36164;金的“36816;作”黑幕也得以揭24320;。
庭23457;中,作20026;武27721;22269;23486;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的附24102;民事35785;35772;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24072;事21153;所24352;24198;21326;律24072;指出,22269;23486;大酒店是20005;27721;青等被告人20026;23454;施犯罪而成立的公司,其犯罪行20026;直接23548;致22269;有36164;20135;的大量流失,35831;求法院判令20005;27721;青等人承25285;22269;23486;大酒店非法承接的20538;21153;,20005;27721;青36824;24212;返36824;32844;21153;侵占和敲35784;勒索所得36130;20135;。
法院未24403;庭宣判。
■ 被控一宗罪
20266;造合同、信用35777;35784;39575;——
一年39575;取近三千丌
?了解,雅柏公司成立於1993年5月。20174;1994年3月24320;始,35813;公司董事38271;20005;27721;青便38470;32493;向38271;江水利委21592;20250;和武27721;市洪山信用社、中22269;建35774;38134;行江岸支行等21333;位借款和36151;款,用於雅柏停36710;27004;的建35774;和供20010;人25381;霍。至1995年10月26日,共35745;借款2800餘丌元未能24402;36824;。
26816;方指控,1995年初,20005;27721;青、郭少24198;20026;33719;取38134;行36164;金用於雅柏公司返36824;20538;21153;和公司19994;21153;,便找到26102;任上海恒通22269;38469;36152;易有限公司(下31216;恒通公司)董事38271;38472;20461;安,向其提出以雅柏公司向38472;20461;安在新加坡成立的新加坡申新22269;38469;有限公司(下31216;申新公司)36827;口36135;物20026;由,向38134;行申35831;24320;立信用35777;,33719;取信用35777;39033;下36164;金。事成之後,按所39575;取36164;金的58240;向38472;20461;安支付好22788;36153;。38472;20461;安表示同意。
1995年9月至1996年8月,20005;27721;青、郭少24198;以雅柏公司36141;36827;35013;修材料的名20041;,勾32467;38472;20461;安,采取32564;32435;少量保35777;金,同26102;23558;雅柏停36710;27004;的價值34394;高35780;估後抵押的手段,32534;造3份36827;口合同,39575;取中22269;20892;19994;38134;行武27721;市江岸支行等3家38134;行信用35777;4份,24635;24320;35777;金39069;474丌餘美元,折合人民24065;3592丌元。20005;27721;青直接和指使郭少24198;指令被告人38472;20461;安,23558;36148;29616;36164;金通36807;香港建登23454;19994;有限公司36716;入雅柏公司指定36134;21495;,用於返36824;雅柏公司20538;21153;及19994;21153;支出,餘款用於循29615;24320;立信用35777;、支付保35777;金等,造成23454;38469;25439;失352丌餘美元,折合人民24065;2920丌元。
23545;於36825;39033;指控,4名被告人的36777;25252;律24072;35748;20026;,4人在主35266;上27809;有35784;39575;的故意,而在客35266;上,在後32493;操作中,相20851;38134;行分21035;23558;信用35777;39033;下36164;金36716;20026;了36151;款,是20538;21153;20851;係而非35784;39575;。
23545;此,26816;方21017;引用了大量35777;?,35777;明四人有主35266;故意,是有32452;32455;、有39044;35851;、有分工地39575;取38134;行信用35777;39033;下36164;金的行20026;;38134;行是在幾人的32487;32493;欺39575;下,才23558;其36716;20026;36151;款26469;35268;避25439;失的。
■ 被控二宗罪
34394;假35780;估——
36127;36164;20135;“21464;身”正36164;20135;
1997年9月17日,20005;27721;青25285;任雅柏公司董事38271;、22269;23486;有限公司(2003年被注38144;)副24635;32463;理,20005;36291;建25285;任22269;23486;有限公司的董事38271;期38388;,22269;23486;有限公司以36141;20080;洗衣35774;22791;20026;由,用湖北雅柏32508;合停36710;27004;作抵押,向武27721;市後湖20892;村信用合作社(下31216;後湖信用社)36151;款200丌元,並於1998年12月之前36824;款70丌元,餘款130丌元在後湖信用社21150;理了多次36151;款展期手32493;。
1998年12月,22269;23486;有限公司以需流21160;36164;金20026;由,再次向後湖信用社申35831;36151;款1500丌元。其後,此款被20005;27721;青用於24402;36824;雅柏公司外20538;1153丌元,其餘36164;金,除部分用於22269;23486;有限公司32463;33829;24320;支外,全部被20005;27721;青以打白26465;的方式39046;取。
2000年7月,22269;23486;有限公司準22791;與湖北省武27721;20891;用供24212;站(下31216;武27721;20891;供站)合36164;,32452;建湖北武27721;22269;23486;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31216;22269;23486;股份公司)。21452;方32422;定,22269;23486;有限公司以32463;35780;估後的20928;36164;20135;入股,入股36164;本20026;3000丌元,20891;供站以土地使用26435;入股,入股股本20026;2000丌元。
此26102;,22269;23486;有限公司已是36127;36164;20135;36816;行。20026;35268;避36825;一事23454;,20005;27721;青與某20250;35745;24072;事21153;所法定代表人等35851;劃20915;定,采取21093; 20538;21153;的方法23558;22269;23486;有限公司的36164;20135;20174;-600餘丌元,34394;高35780;估至3000丌餘元。
2001年11月13日,22269;23486;股份公司與後湖信用社31614;35746;了《抵押借款合同》,32422;定後湖信用社向22269;23486;股份公司36151;款1630丌元,並以22269;23486;股份公司36164;20135;25285;保。後因多次催要36151;款未果,後湖信用社23558;22269;23486;股份公司起35785;至武27721;市中院,22269;23486;股份公司被判向武27721;市後湖信用社20607;36824;借款本金1630丌元,利息313丌元。
■ 被控三宗罪
20004;套36134;簿掩30422;36829;法事23454;——
四年偷31246;1600餘丌
在公司的32463;33829;36807;程中,20005;27721;青等人36824;大肆偷31246;漏31246;,造成22269;家31246;收大量流失。
26816;方指控,22269;23486;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7月,法定代表人20026;20005;36291;建,副24635;32463;理20026;20005;27721;青,20005;27721;青20026;35813;公司的23454;38469;控製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0005;27721;青、20005;36291;建等人即密35851;20915;定采取35774;立20004;套36134;簿,38544;匿35745;36134;20973;35777;、36134;簿的手段,38544;藏收入,少交32435;31246;款。
1997年7月,22269;23486;有限公司20250;35745;蔡某即按照上述要求,分21035;35774;立了23545;外正常申25253;32435;31246;的0121495;36134;簿和用於38544;30610;其他收入的0221495;36134;簿。截至2000年底,22269;23486;有限公司38544;30610;收入4001丌元,少申25253;24212;32435;31246;39069;913丌元。
2001年,22269;23486;有限公司與武27721;20891;供站合36164;成立股份公司後,20026;32487;32493;偷逃31246;款,20005;27721;青即與35813;公司24635;32463;理周23398;20891;、20250;35745;蔡某等人密35851;20915;定,仍然采取35774;立20004;套36134;簿,38544;匿35760;36134;20973;35777;、36134;簿的手段,38544;藏收入少交32435;31246;款。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35813;公司38544;30610;收入36798;1883丌元,少申25253;24212;32435;31246;39069;726丌元。
■ 被控四宗罪
36134;外有36134;,怕19996;窗事21457;——
大32966;38544;匿38144;27585;36134;目
在相20851;部38376;21457;29616;36857;象後,20005;27721;青又指使他人38144;27585;35777;?。
26816;方指控,2003年,20005;27721;青20026;防止22269;23486;有限公司的0221495;20250;35745;36134;簿和20973;35777;被31246;21153;和23457;35745;等部38376;21457;29616;,便與20005;36291;建商量20915;定23558;22269;23486;有限公司的0221495;20250;35745;36134;簿20973;35777;38144;27585;。38543;後,20005;36291;建指使下23646;23558;20250;35745;36134;簿、20973;35777;拖至造32440;萬38144;27585;。
2006年9月,20005;27721;青、20005;36291;建25285;心有20851;21333;位依法查36134;,又安排下23646;23558;0121495;20250;35745;36134;簿、20973;35777;36716;移至武27721;市江夏21306;五裏界藏匿。
■ 被控五宗罪
截留收入,私35774;小金24211;——
侵占公款供子女出22269;
同26102;,26816;方36824;指控,2001年到2004年38388;,20005;27721;青利用其25285;任22269;23486;股份公司董事38271;的32844;21153;便利,21333;29420;或夥同他人20174;小金24211;中侵吞人民24065;166.87丌元,供自己36172;博25381;霍和子女出22269;23398;20064;生活。
2001年,20005;27721;青在25285;任22269;23486;有限公司董事38271;期38388;,指使22269;23486;股份公司出32435;杜某和20250;35745;蔡某,23558;35813;公司桑拿部、23089;20048;部的部分33829;19994;收入截留在36134;外,並35774;立了“小金24211;”。
2002年夏,20005;27721;青與22269;23486;股份公司24635;32463;理周23398;20891;合35851;,采取由20005;27721;青填20889;支出35777;明21333;、周23398;20891;23457;批31614;字的方式,20174;22269;23486;股份公司出32435;杜列管理的“小金24211;”中列支10.7丌元,並由杜某23558;35813;款20817;25442;成10丌港24065;後,由20005;27721;青夥同周23398;20891;25658;24102;35813;10丌港24065;前往澳38376;36172;博和36141;物。
與此同26102;,20005;27721;青又以支出35777;明21333;的方式,20174;小金24211;中列支29616;金156丌餘元,供其在美22269;的子女23398;20064;、生活和20010;人25381;霍。
■ 被控六宗罪
下23646;受36159;,老24635;勒索——
敲35784;180丌炒股
?26816;方指控,20005;27721;青25947;36130;可35859;是不25321;手段,在21457;29616;下23646;受36159;後,竟以移交公安機20851;法21150;的方式,威32961;下23646;交出受36159;款。
2001年至2005年期38388;,22269;23486;股份公司21592;工38472;某利用其25285;任桑拿部32463;理的32844;21153;便利,先後收受21592;工36159;36162;200餘丌元。
2005年9月,20005;27721;青得知此事後,便指使其司機40644;某等人23558;38472;某24102;至22269;23486;大酒店一客房20869;,逼迫38472;某交出36159;36162;38065;款,否21017;便23558;其移交公安機20851;22788;理,38472;某被迫同意23558;35813;款全部交出。
此後,38472;某分20004;次23558;180多丌元36716;至20005;27721;青的36134;25143;上。20005;27721;青21017;23558;35813;款用於20010;人炒股。
■ 38142;接
武27721;20891;供站原站38271;周23398;20891;
28389;用32844;26435;私吞公款一23457;33719;刑10年
此前,湖北省武27721;20891;用供24212;站原黨委20070;35760;、站38271;、湖北武27721;22269;23486;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38271;、24635;32463;理周23398;20891;因28389;用32844;26435;、偷31246;罪、36138;汙罪,被法院判22788;有期徒刑10年。
?一23457;法院查明,周23398;20891;、20005;27721;青等人多次造假、20005;重估低22269;有36164;20135;、“移花接木”,23558;24212;由私人企19994;承25285;的20538;21153;36716;20026;22269;23486;股份名下的22269;有36164;20135;承25285;等手段,直接造成了20891;供站2000餘丌元的重大32463;27982;25439;失。而周23398;20891;25285;任22269;23486;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期38388;,35813;公司共偷逃22269;家31246;收700餘丌元,周23398;20891;20010;人侵吞公款2.9丌元。
今年1月20日,周23398;20891;被27721;川市法院一23457;判22788;有期徒刑10年,並22788;32602;金400丌元。周23398;20891;不服提起上35785;。2月1日,27721;川市26816;察院以 用法律不24403;、35748;定36138;汙事23454;有35823;、量刑不24403;20026;由,23545;35813;案提出抗35785;。
目前,因20005;27721;青等人涉嫌信用35777;35784;39575;、合同35784;39575;等罪一案尚未23457;32467;,周23398;20891;一案仍在二23457;中。
(36131;任32534;36753; 餘淩雲
周23398;20891;低下了22836;35828;,“我是上了20005;27721;青他20204;的2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