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暴內幕
湖北省檢察院徐漢明謀財害命,製造驚天冤案
我們是嚴漢青、嚴躍建、蔡雲芳、廖慧芬、廖德明的親屬,2007年8月16日至今,湖北省檢察院徐漢明副檢察長“挪用”領導批示,用於自己的檢商勾結集團,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超越管轄範圍,以“偷稅罪”的名義搶掠股權,非法關押嚴、廖家屬十餘人,肆意凍結、扣押無關財產,甚至借辦案名義威逼當事人說出存款密碼、將300萬存款搶掠一空。
這一切均是有黑社會背景的不法商人楊昕耀(曾在省檢反貪局工作,後下海經營房地產,與徐漢明親如兄弟)為了獲取國賓酒店的地塊,與省民政廳廳長謝鬆保和省檢察院徐漢明串通共謀後,動用國家司法機關為他們謀取私利而實施的大規模以權謀私行動。
一、案件的真實背景
2000年7月,嚴漢青、嚴躍建等人(以下簡稱嚴方股東),與湖北民政廳的下屬單位供應站)達成合作協議:嚴方股東出資3000萬元;民政廳的下屬單位以土地折價2000萬元,雙方共同組建湖北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賓股份公司),並一直共同經營。
在大氣候影響下國賓地塊急速升值,不法商人楊昕耀相中此地塊,便與民政廳合謀將嚴方股東逐出國賓,將無償收回的土地交由其開發,遂以嚴方股東出資不到位為由向武漢中級法院起訴。2006年11月,武漢市中院駁回了供應站的起訴;2007年3月,湖北高院以同樣理由駁回供應站的上訴。4月,嚴方股東向湖北高院提起確權之訴,請求法院通過審理來確認自己對國賓的出資已經到位。由於楊昕耀的關係在省檢,無法左右法院判決,便與民政廳廳長謝鬆保及湖北省檢察院個別人商量,動用省檢察院出麵抓人,逼嚴方股東放棄股權。
據嚴漢青透露:民政廳供應站(即國賓酒店的另一方股東)站長袁忠火對嚴說:“新來的謝廳長(民政廳廳長謝鬆保)要收回國賓的土地,要你把股權交出來,我把你當兄弟才告訴你,謝廳長和省檢徐漢明關係非常好,你拿出500萬給他們倆這事就算了,這個錢也不是我要的,謝和徐都商量好了,要麽給錢,要麽給股,不然省檢就以偷稅罪就把你關了,再說徐漢明正好要搞原站長周學軍,直接把你並案就行了,到時你將一無所有。”嚴肯定自己在經商中沒有做過違法的事情,500萬現金他也拿不出來,並沒有理會袁的威脅。現在果然省檢以“並案”的操作方法、以“偷稅”的罪名將嚴家的親人悉數羈押。
嚴在06年9月關押在河南南陽陳江波提審時對嚴說:你如果不交出國賓股權給民政廳,我們馬上把你兒子嚴文龍送到孤兒院,你將永遠找不回來,並把你美國的兒女引渡回國,還要把你全家都抓逋,一但你交出股份,馬上釋放你。幾個月後,省檢餘雪飛也對嚴直言,你隻要交出股權,我們保你全家平安,你的案件也全部撤銷。
二、嚴重違反程序,超範圍管轄,濫用職權。
2007年,省檢宣布俞書記在周學軍的材料上簽了字(隻是畫了個圈)、為了辦理周案需要將嚴漢青並案處理。省檢辦案人員持漢川檢察院的手續,以涉嫌“偷稅”為借口,先後將嚴漢青,嚴的妻子廖慧芬、嚴的嶽父廖德明、嚴的弟弟嚴躍建、嚴的弟媳蔡雲芳逐一抓起來,輾轉河南的南陽、泌陽、唐河,江西的永修、德安,湖北的天門、黃岡、孝感、漢川、應城等地匿名羈押,以阻止律師會見。嚴漢青、嚴躍建早已處於超期羈押(至今18月餘)。由於明顯是插手股權糾紛、又屬於超範圍管轄(檢察院無權辦理涉稅案件)、還違反了並案程序,在最高檢原檢察長賈春旺同誌的親自過問下,省檢遂將案件“掛名”在湖北漢川公安局名下、實質上任由省檢辦理(有電話錄音及提審材料為證)。
三、非法羈押哺乳期內的婦女,用“綁架”的手段“搶劫”當事人的巨款。
07年8月16日,廖慧芬與嚴同時被抓,此時尚在哺乳期,哺乳期應在當年9月7日屆滿(證明材料見附件出生證明),盡管《看守所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不得羈押哺乳期內的婦女,但他們仍將她先後輾轉羈押在湖北漢川、江西永修、湖北黃岡、湖北孝感等地的看守所。更為嚴重的是,辦案人員在查封股票賬戶時,發現有300多萬現金,省檢便利用辦案便利,多次向廖要錢,並最終用非法手段從賬戶“搶走”300萬元。具體過程如下:
省檢察院辦案人員多次向廖索要的存款賬號、股票密碼(招商銀行卡號:4100622700200605,招商證券卡號:28013648)的密碼,她開始時堅決不予同意。但檢察人員便利用將她從江西轉往黃岡看守所的間歇,在招待所和檢察院裏進行了刑訊逼供,8人4班輪番詢問,不僅對她體罰和辱罵,而且四天三夜不準睡覺,她心跳120/每分鍾都不善罷甘休,還說死不了就行了,不吃點苦頭不知道厲害。
06年11月9日前後,省檢餘雪飛(專案組組長)更是多次威脅,說廖的母親病危在醫院救、父親不見蹤影,並將剛滿周歲的兒子獨自放在省檢辦公樓的一個角落裏找了一張相片,謊稱已將兒子送到孤兒院了,交了密碼才能接回兒子,再晚會被人收養,永遠找不回來等,迫於一個做母親的無奈,隻好將密碼告訴了他們。14日(星期三)下午在孝感第一看守所辦公二樓,通過她被扣押的筆記本電腦,逼她演示操作轉帳流程給他們看。辦案人員在索得了股票和存款賬戶的密碼後,分別於15、16、19、20、21、26日六次分別轉走50萬元人民幣(取款記錄見附件),共計300萬元。該筆款項至今下落不明,檢察人員也未對她出具任何查封或者扣押的法律文書,對此辦案人員居然辯解說已經分給漢川公安局了,取款不用當事人辦手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9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的規定,辦案機關僅有權在偵查階段“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因此檢察人員的上述取款行為,不僅違反程序法的規定,而且觸犯了刑律。
我們認為,既然法律禁止在偵查階段扣劃嫌疑人的存款,且辦案人員也未出具扣劃文書,並親口承認“不是扣劃而是取款”,故他們取走這300萬元不屬於刑訴法的強製措施範疇。辦案人員利用羈押手段、刑訊逼供獲取密碼,符合《刑法》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特征,應該定為“搶劫罪”,而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四、濫用指定權、偵查權,非法管轄案件
1、濫用指定權
本案最早是省檢管轄,我們依據刑訴法有關管轄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反映省檢越權辦案,在最高檢過問下,省檢為了對付上級的查處,又以“指定”的名義,掛名在漢川公安局管轄,實際上還是省檢在辦案。從檢察院的角度來說,根據刑訴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5、18條,上級檢察院隻能“指定”原本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且隻能對下級檢察院。也就是說不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不能“指定管轄”,即便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也不能指定到公安局管轄。本案是涉稅案件,省檢原本就無權管轄,哪來的指定權呢。
從漢川公安局的角度來說,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條,隻能在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有爭議的情況下,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根本無權接受檢察院的“管轄指定”。
因此,在職能管轄上,省檢對本案無權管轄,更無權指定管轄;在地域管轄上,漢川公安局對本案無權管轄,也無權接受“管轄指定”。
2.濫用偵查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及六部委規定第1條(“對於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98年以後凡是涉稅案件一律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本案涉嫌罪名是所謂的“偷稅罪”(是他們編造的,實際上並不構成),嚴漢青、嚴躍建從小就一直居住並生活在武漢市,其經營的國賓酒店也在武漢市。漢川屬於孝感地區的縣級市,當事人既不居住在漢川,經營活動也不在漢川。即便涉嫌偷稅,根據法律規定,從職能上檢察院無權管轄,從地域上漢川公安局無權管轄,隻能由武漢市的公安局管轄。
五、濫用偵查手段、羈押無辜
嚴漢青的嶽父廖德明並非嚴公司職員,和嚴從未有過經濟和生意上的往來,是一名年近六旬忠厚老實的退休工人,曾經憑為省級勞動模範,省檢為了逼迫嚴放棄股權和威脅家屬不許上訪,以“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為名將廖抓為人質關進看守所(至今已9個月)。辦理廖德明案子的辦案人員十分同情廖的遭遇,多次主動幫助廖辦理取保候審申請,可多次被省檢強製駁回,辦案人員告訴家屬說:“我們也知道廖沒罪,因為嚴的罪都沒有定下來,他如何構成幫助罪呢?如果嚴無罪而把他定位幫助罪,就太荒唐了。他真的是一個很優秀的人。我們也多次為他去省檢申請取保,但省檢陳江波點名非要羈押他,我們也是混口飯吃,實在是能力有限,我們真是從來沒遇到過要求這樣辦案的呀!而且省檢要強行起訴他,你們趕快去法院想辦法吧!”(有電話錄音及短信為證)然而廖地案子到了法院更不可思議的事發生了,由於廖的證據跟本構不上犯罪,漢川法院要求退回檢察院,2008年12月11日省檢陳江波親自帶人去給法院協商強行判決,並要求漢川法院以給廖取保為借口,逼迫廖德明和廖慧芬強行認罪(有電話錄音為證)。
六、超期羈押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高檢多次宣布:超期羈押就是非法拘禁罪,而本案中嚴漢青、嚴躍建等人均已超期羈押。
二嚴都是07年8月被刑拘,至今已經18月了。最初以“偷稅罪”的名義羈押二嚴,由於查無實據,便以各種理由延期,至今還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漢川公安局解釋說,因為不斷的“發現另有重要罪行”,根據刑訴法128條之規定,要不斷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故沒有超期。如嚴躍建在被羈押13月後,省檢說:罪名已改為挪用資金了,期限要重新計算。
前不久以“重婚罪”對嚴漢青延期則更為荒唐。我們查閱資料才得知,刑訴法128條規定“另有重要罪行”是指新發現罪名重於原罪名,否則不構成“重要”,不能重新計算。難道“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用“重婚罪”來替代?難道沒有被害人的“重婚罪”公安局也可以立案?難道“重婚罪”由外地公安機關管轄?
顯然“重婚罪”隻是一個站不住腳的借口,超期羈押才是問題實質。在偷稅罪無法定罪、重婚罪違法程序的情形下,最近,他們說“這次是以信用證詐騙罪延期”(實際上都辦理了抵押,早在多年前就做出民事判決並已執行完畢)。家屬多次與漢川公安局和漢川檢察院交涉,答複全部是:“省檢徐檢定的案子,我們沒辦法,你們去找徐檢吧。”而省檢主管此案陳江波直接對家屬說:“哪個要你們到處告的,關了活該,二嚴是別想活著出來了,我們搞死個把人想捏死一隻螞蟻,嚴漢青如果不交出股權,省檢給他判死刑”。
七、抓人是手段,要土地、逼股權是實質。
廖針對濫抓無辜、肆意扣押財產、搶掠300萬元巨款的行為質問他們,你們到底要幹什麽?他們明確回答:“隻要嚴交出股權,全案都可以撤銷,人都可以放出去。”
知情人透露,楊昕耀和謝鬆保這次為了搶股權,給了省檢一百多萬(謝鬆保直接以民政廳名義撥款給省檢辦案),徐漢明是本案的直接指揮。他們在嚴漢青身上用了各種手段,但嚴還是拒絕交出股權,徐漢明為首的利益集團便全力活動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指定孝感中院),用他們的話說,隻要案子在孝感,想怎麽辦就怎麽辦,並命令孝感檢察院此案捂著辦,沒罪也要把二嚴變出罪來,由餘、陳全麵督辦。另一方麵安排謝鬆保、楊昕耀去法院活動,要求法院認定民政廳有權收回土地,楊則以民政廳授權委托為名,與國賓的債權人洽談債權處理問題。其意圖是由省檢徐漢明配合拖延時間繼續關押二嚴,而謝鬆保承諾由楊昕耀直接開發國賓地塊,不再顧忌法律手續,營造“土地已經實際上由第三方開發“的事實。
我們不禁要問:既然國賓酒店在武漢,為什麽武漢的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沒有發現國賓偷稅,而漢川的公安局居然發現武漢的國賓在偷稅呢?信用證的當事人都不在漢川,漢川公安局怎麽發現在武漢的嚴漢青利用信用證詐騙呢?嚴漢青和妻子都在武漢,漢川公安局怎麽發現他們是重婚的呢?既然檢察院對涉稅案沒有管轄權,為什麽對嚴漢青的立案、抓捕、搜查、凍結、扣押都是由檢察院實施呢?既然檢察院在上級追問下不得已將案件移交給公安局,為什麽不移交武漢公安局而要移交到漢川公安局呢?既然案件已經公安局,為什麽公安局的所有動作必須聽省檢指揮、向省檢匯報呢?既然是偵查階段扣押財產,為什麽不憑合法的法律文書去查封呢?即便是扣劃為什麽不憑法律手續去扣劃,而是逼問當事人存款密碼去取現金呢?
本案的特殊在於行為主體是國家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而且犯罪行為是假借偵查的名義發生的。麵對如此的暴行,我們曾質問辦案人員立案的依
據,既然省檢無權管轄,為什麽掛名在漢川公安局下繼續由省檢辦案?為什麽凍結的款項用密碼取走而不是依法扣劃?檢察院說錢分給公安局了,公安局說他們一分錢也沒有分到。至今300萬巨款仍不知所終。我們所說的一切保證真實,同時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陳江波、餘雪飛不止一次的對我們說,你們不服可以去北京上訪,你看我們怕不怕。2008年11月11日家屬去北京上訪,湖北的接待人員說先回湖北向有關領導反映,要我們相信問題在省裏就會得到解決的。12日楊昕耀就得到消息,立即打電話威脅、恐嚇廖慧芬,11月26日楊看自己陰謀被曝光,更是打電話來辱罵受害家人,揚言對其家人要采取報複。徐漢明則要求嚴的美國家屬不允許網上公開,告訴家屬這一切均違法辦案都是省檢反瀆局王永金局長主使,並警告家屬,如果繼續對立,省檢將給嚴判重刑。(有電話錄音為證)。
省檢徐漢明、謝鬆保為首,餘雪飛、陳江波為主,漢川檢察院和漢川公安局為輔的利益集團,為了搶奪他人合法股份,手段惡劣之極令人發指,他們的違法行為,我們曾多次反映和舉報,一直無人問津。因此,在這裏呼籲:有監督管轄權的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重視案件事實背景,還我們一個公道、還法律一個公正。
20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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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被劫300萬明細,卡號:4100622700200605
2007-11-15 500,000.00 501,078.85 銀證轉賬 銀證轉賬001253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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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9 500,000.00 1,078.85 異地轉本金 異地轉本金531301040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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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6 500,000.00 1,078.85 異地轉本金 異地轉本金531301040000101
?孝感市检察院起诉书,除严汉青外,涉案的另三名被告人分别是严汉青之弟、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严跃建,雅柏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郭少庆,原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建登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俭安。
检方指控,1995年到1996年8月,为偿还债务和用於公司业务,严汉青、郭少庆、陈俭安等人以购进装修材料为名,编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信用证,诈骗资金352丌美元,折合人民币2920丌元。
1997年,严汉青等人又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利用组建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通过虚假评估,利用合同转移债务1630丌元,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起诉书还指控,严汉青涉嫌职务侵占166丌元,涉嫌敲诈勒索180多丌元;严汉青、严跃建涉嫌偷税1600多丌元,並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昨日庭审中,严汉青、严跃建的辩护律师为两人作了无罪辩护,並对办案機关的管辖权提出異议,认为孝感市警方、检方对该案无管辖权,因此办案主體不合法;基於对管辖权的異议,辩方律师认为办案機关收集的证?都是非法证?。
庭审中,郭少庆、陈俭安的辩护律师也分别作了无罪辩护。
对於辩护律师的意见,检方出示了大量证?支持公诉。而围绕着办案機关管辖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腹成相关罪名的焦点,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两天的庭审,也让案情得以明朗,严汉青等人利用公司做掩护,涉嫌大肆诈骗资金的“运作”黑幕也得以揭开。
庭审中,作为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张庆华律师指出,国宾大酒店是严汉青等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公司,其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请求法院判令严汉青等人承担国宾大酒店非法承接的债务,严汉青还应返还职务侵占和敲诈勒索所得财产。
法院未当庭宣判。
■ 被控一宗罪
伪造合同、信用证诈骗——
一年骗取近三千丌
?了解,雅柏公司成立於1993年5月。从1994年3月开始,该公司董事长严汉青便陆续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武汉市洪山信用社、中国建设银行江岸支行等单位借款和贷款,用於雅柏停车楼的建设和供个人挥霍。至1995年10月26日,共计借款2800餘丌元未能归还。
检方指控,1995年初,严汉青、郭少庆为获取银行资金用於雅柏公司返还债务和公司业务,便找到时任上海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通公司)董事长陈俭安,向其提出以雅柏公司向陈俭安在新加坡成立的新加坡申新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申新公司)进口货物为由,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获取信用证项下资金。事成之後,按所骗取资金的5‰向陈俭安支付好处费。陈俭安表示同意。
1995年9月至1996年8月,严汉青、郭少庆以雅柏公司购进装修材料的名义,勾结陈俭安,采取缴纳少量保证金,同时将雅柏停车楼的價值虚高评估後抵押的手段,编造3份进口合同,骗取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等3家银行信用证4份,总开证金额474丌餘美元,折合人民币3592丌元。严汉青直接和指使郭少庆指令被告人陈俭安,将贴现资金通过香港建登实业有限公司转入雅柏公司指定账号,用於返还雅柏公司债务及业务支出,餘款用於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保证金等,造成实际损失352丌餘美元,折合人民币2920丌元。
对於这项指控,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4人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而在客观上,在後续操作中,相关银行分别将信用证项下资金转为了贷款,是债务关係而非诈骗。
对此,检方则引用了大量证?,证明四人有主观故意,是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地骗取银行信用证项下资金的行为;银行是在幾人的继续欺骗下,才将其转为贷款来规避损失的。
■ 被控二宗罪
虚假评估——
负资产“变身”正资产
1997年9月17日,严汉青担任雅柏公司董事长、国宾有限公司(2003年被注销)副总经理,严跃建担任国宾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期间,国宾有限公司以购买洗衣设备为由,用湖北雅柏综合停车楼作抵押,向武汉市後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後湖信用社)贷款200丌元,並於1998年12月之前还款70丌元,餘款130丌元在後湖信用社办理了多次贷款展期手续。
1998年12月,国宾有限公司以需流动资金为由,再次向後湖信用社申请贷款1500丌元。其後,此款被严汉青用於归还雅柏公司外债1153丌元,其餘资金,除部分用於国宾有限公司经营开支外,全部被严汉青以打白条的方式领取。
2000年7月,国宾有限公司準备與湖北省武汉军用供应站(下称武汉军供站)合资,组建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宾股份公司)。双方约定,国宾有限公司以经评估後的净资产入股,入股资本为3000丌元,军供站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入股股本为2000丌元。
此时,国宾有限公司已是负资产运行。为规避这一事实,严汉青與某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等谋劃决定,采取剥 债务的方法将国宾有限公司的资产从-600餘丌元,虚高评估至3000丌餘元。
2001年11月13日,国宾股份公司與後湖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後湖信用社向国宾股份公司贷款1630丌元,並以国宾股份公司资产担保。後因多次催要贷款未果,後湖信用社将国宾股份公司起诉至武汉市中院,国宾股份公司被判向武汉市後湖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630丌元,利息313丌元。
■ 被控三宗罪
两套账簿掩盖违法事实——
四年偷税1600餘丌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严汉青等人还大肆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检方指控,国宾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严跃建,副总经理为严汉青,严汉青为该公司的实际控製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严汉青、严跃建等人即密谋决定采取设立两套账簿,隐匿计账凭证、账簿的手段,隐藏收入,少交纳税款。
1997年7月,国宾有限公司会计蔡某即按照上述要求,分别设立了对外正常申报纳税的01号账簿和用於隐瞒其他收入的02号账簿。截至2000年底,国宾有限公司隐瞒收入4001丌元,少申报应纳税额913丌元。
2001年,国宾有限公司與武汉军供站合资成立股份公司後,为继续偷逃税款,严汉青即與该公司总经理周学军、会计蔡某等人密谋决定,仍然采取设立两套账簿,隐匿记账凭证、账簿的手段,隐藏收入少交纳税款。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该公司隐瞒收入达1883丌元,少申报应纳税额726丌元。
■ 被控四宗罪
账外有账,怕东窗事发——
大胆隐匿销毁账目
在相关部门发现迹象後,严汉青又指使他人销毁证?。
检方指控,2003年,严汉青为防止国宾有限公司的02号会计账簿和凭证被税务和审计等部门发现,便與严跃建商量决定将国宾有限公司的02号会计账簿凭证销毁。随後,严跃建指使下属将会计账簿、凭证拖至造纸萬销毁。
2006年9月,严汉青、严跃建担心有关单位依法查账,又安排下属将01号会计账簿、凭证转移至武汉市江夏区五裏界藏匿。
■ 被控五宗罪
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
侵占公款供子女出国
同时,检方还指控,2001年到2004年间,严汉青利用其担任国宾股份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夥同他人从小金库中侵吞人民币166.87丌元,供自己赌博挥霍和子女出国学习生活。
2001年,严汉青在担任国宾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指使国宾股份公司出纳杜某和会计蔡某,将该公司桑拿部、娱乐部的部分营业收入截留在账外,並设立了“小金库”。
2002年夏,严汉青與国宾股份公司总经理周学军合谋,采取由严汉青填写支出证明单、周学军审批签字的方式,从国宾股份公司出纳杜列管理的“小金库”中列支10.7丌元,並由杜某将该款兑换成10丌港币後,由严汉青夥同周学军携带该10丌港币前往澳门赌博和购物。
與此同时,严汉青又以支出证明单的方式,从小金库中列支现金156丌餘元,供其在美国的子女学习、生活和个人挥霍。
■ 被控六宗罪
下属受贿,老总勒索——
敲诈180丌炒股
?检方指控,严汉青敛财可谓是不择手段,在发现下属受贿後,竟以移交公安機关法办的方式,威胁下属交出受贿款。
2001年至2005年期间,国宾股份公司员工陈某利用其担任桑拿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後收受员工贿赂200餘丌元。
2005年9月,严汉青得知此事後,便指使其司機黄某等人将陈某带至国宾大酒店一客房内,逼迫陈某交出贿赂钱款,否则便将其移交公安機关处理,陈某被迫同意将该款全部交出。
此後,陈某分两次将180多丌元转至严汉青的账户上。严汉青则将该款用於个人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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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军供站原站长周学军
滥用职权私吞公款一审获刑10年
此前,湖北省武汉军用供应站原黨委书记、站长、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周学军因滥用职权、偷税罪、贪汙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审法院查明,周学军、严汉青等人多次造假、严重估低国有资产、“移花接木”,将应由私人企业承担的债务转为国宾股份名下的国有资产承担等手段,直接造成了军供站2000餘丌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而周学军担任国宾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该公司共偷逃国家税收700餘丌元,周学军个人侵吞公款2.9丌元。
今年1月20日,周学军被汉川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並处罚金400丌元。周学军不服提起上诉。2月1日,汉川市检察院以 用法律不当、认定贪汙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为由,对该案提出抗诉。
目前,因严汉青等人涉嫌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等罪一案尚未审结,周学军一案仍在二审中。
(责任编辑 餘淩雲
2009年08月12日 09:04 来源∶长江商报
??8月10日、11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多项罪名,原湖北雅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严汉青等4人在孝感中院受审。法院未当庭宣判。
??其餘受审3人包括严汉青之弟、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严跃建,雅柏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郭少庆,原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建登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俭安。
???了解,严汉青曾利用公司采取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等方式,运作资金,供自己公司业务开销及偿还债务。此人还通过虚假评估,直接导致武汉军粮供应站国有资产流失2000多丌,原站长周某因此锒铛入狱。
??检方指控,1995年到1996年8月,为偿还债务和用於公司业务,严汉青、郭少庆、陈俭安等人又以购进装修材料为名,编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信用证,诈骗资金352丌美元,折合人民币2920丌元。
??1997年,严汉青等人又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利用组建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通过虚假评估,利用合同转移债务1630丌元,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起诉书还指控,严汉青涉嫌职务侵占166丌元,涉嫌敲诈勒索180多丌元;严汉青、严跃建涉嫌偷税1600多丌元,並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季东)
2009年08月12日 09:04 来源∶长江商报
??8月10日、11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多项罪名,原湖北雅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严汉青等4人在孝感中院受审。法院未当庭宣判。
??其餘受审3人包括严汉青之弟、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严跃建,雅柏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郭少庆,原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建登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俭安。
???了解,严汉青曾利用公司采取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等方式,运作资金,供自己公司业务开销及偿还债务。此人还通过虚假评估,直接导致武汉军粮供应站国有资产流失2000多丌,原站长周某因此锒铛入狱。
??检方指控,1995年到1996年8月,为偿还债务和用於公司业务,严汉青、郭少庆、陈俭安等人又以购进装修材料为名,编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信用证,诈骗资金352丌美元,折合人民币2920丌元。
??1997年,严汉青等人又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利用组建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通过虚假评估,利用合同转移债务1630丌元,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起诉书还指控,严汉青涉嫌职务侵占166丌元,涉嫌敲诈勒索180多丌元;严汉青、严跃建涉嫌偷税1600多丌元,並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季东)
對於周學軍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審判長指出,正是由於周學軍濫用職權,本人積極“運作”,指使他人弄虛作假,炮製了“鴛鴦”評估報告的出籠,並以此欺騙上級主管機關,誤導主管機關的決策,導致了國賓股份成立之時,即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這時,周學軍低下了頭說,“我是上了嚴漢青他們的當”。
1月20日,漢川市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周學軍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00萬元;被告人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400萬元。
宣判後,周學軍表示將上訴。
2009年02月05日 09:43:48 法製日報
濫用職權致國家損失2000餘萬獲刑10年
濫用職權造成2000餘萬元經濟損失,湖北省武漢軍用供應站(以下簡稱軍供站)原站長周學軍,被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昨日,記者從漢川市人民檢察院獲悉,2月1日,該院以適用法律不當、認定貪汙事實有誤、量刑不當為由對該案提出抗訴。
弄虛作假組建合資公司
1995年2月,嚴漢青等人租賃軍供站場地從事酒店娛樂業,並於1997年成立武漢國賓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賓有限)。此後,因欠4900餘萬元貸款本息無力償還,嚴漢青向軍供站提出,合資組建湖北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賓股份),被當時的軍供站負責人拒絕。
1997年4月,周學軍從湖北省民政廳計財處調任軍供站黨委書記兼站長,私下向嚴漢青等人提出,如果合資組建國賓股份,就要由其任總經理。在得到嚴漢青允諾後,1999年10月,周學軍指派他人,以軍供站名義向湖北省民政廳提出書麵請示,隱瞞了國賓有限的虧損情況,謊稱“國賓有限1998年營業收入3000萬餘元,實現利潤500萬餘元”。1999年11月,湖北省民政廳批複“原則同意合資組建股份公司”。
私企負資產“變身”3000萬
2000年7月,周學軍以軍供站名義,與嚴漢青等人簽訂組建國賓股份協議。協議約定,軍供站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估價2000萬元入股,占總股本的40%。嚴漢青等人以國賓有限經評估後的淨資產3000萬元入股,占總股本的60%。
2000年8月,周學軍未按協議規定對嚴漢青等人出資資產進行評估,而是任由嚴漢青等自行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單獨評估。由於國賓有限沒有3000萬元淨資產出資,評估中嚴漢青便指使他人將國賓有限淨資產虛增到3021.15萬元。後經鑒定,國賓有限淨資產為-690.50萬元。
5年國資損失2000餘萬元
2000年12月,周學軍與嚴漢青等人辦理國賓股份成立登記手續。2001年3月,湖北省民政廳委派周學軍兼任國賓股份副董事長、總經理,嚴漢青成為國賓股份的法定代表人。
2001年3月、2002年5月,周學軍擅自將國賓有限的貸款債務1730萬元、1630萬元轉入國賓股份名下,並承諾以軍供站出資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對上述貸款提供抵押。
2005年和2006年,因國賓股份成立後年年虧損,國賓有限已轉入國賓股份的貸款到期償還,國賓股份被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國賓股份償還貸款本息,軍供站作為股東應以該出資額對外承擔清償責任,裁定查封國賓股份土地使用權和相關財產。
5年時間,軍供站因周學軍的上述行為,直接遭受了200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
數罪並罰一審被判10年
今年1月13日,該案一審開庭。法院審理認定,周學軍超越職權,擅自決定處理事務,不正當使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在實施濫用職權行為時,接受嚴漢青邀請,周學軍與妻子赴港澳旅遊,涉及個人私情私利,屬徇私舞弊。此外,自2001年初至2005年6月間,國賓股份共偷逃國家稅收7262604.07元,偷稅比例為52.33%。2001年至2005年,周學軍截留公司部分收入,從中侵吞公款2.9萬元。
2009年1月20日,漢川市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周學軍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00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400萬元。 (胡新橋 餘飛 關察)
周學軍在接受審訊。
濫用職權造成2000餘萬元重大經濟損失,並大肆偷逃稅款、利用職權侵吞公款。1月20日,武漢軍用供應站(以下簡稱軍供站)原黨委書記、站長,湖北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總經理周學軍被漢川市法院一審以濫用職權、偷稅、貪汙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400萬元。宣判後,周學軍提出上訴。
昨日,省檢察院披露此案案情。並透露,漢川市檢察院以適用法律不當、認定貪汙事實有誤、量刑不當為由,決定對該案提出抗訴。
瞞天過海——
負債私企年利潤500萬
1995年2月,嚴漢青(在押,另案處理)等人成立湖北雅柏房地產公司,租下軍供站1、2號樓及前後空地從事酒店娛樂業。1997年,嚴漢青等人又成立武漢國賓大酒店有限公司,繼續承租該房。
經營期間,嚴漢青以國賓公司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4900餘萬元。因無力償還,嚴漢青向軍供站獻計,合資組建湖北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遭拒絕。
1997年4月,時任省民政廳計財處副處長的周學軍調任軍供站黨委書記兼站長。得知嚴漢青的想法,周學軍私下提出:一旦合資組建成功,自己就要出任總經理,負責經費的開支與管理。嚴漢青當即允諾。
隨後,周學軍對組建工作表現出極大熱情。1999年10月,他指派人以軍供站名義向省民政廳提出一份書麵請示,稱“國賓公司1998年營業收入3000萬餘元,實現利潤500萬餘元”,“與之合資利大於弊”,故意隱瞞國賓公司虧損事實。
一個月後,省民政廳批複:原則同意合資組建股份公司。
為避免煮熟的鴨子飛掉,同年年底,嚴漢青安排周學軍及妻子赴港澳旅遊。此番消費共計5萬元,全部掛賬在國賓公司。
照單全收——
假評估誤差3700萬
2000年5月至12月,在籌建國賓股份的過程中,周學軍指派他人授意一家資產評估公司對軍供站的1、2號樓低評,評估值為37.71萬元。隨後,他又未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向省民政廳、財政廳出具危房說明,使低評結果被確認。
案發後,經司法鑒定,這兩棟樓的房產價值為162.37萬元。
2000年7月,周學軍以軍供站名義,與國賓公司股東嚴漢青、嚴躍建等人簽訂組建國賓股份協議:軍供站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估價2000萬元入股,占總股本40%;嚴漢青等人以國賓公司經評估後的淨資產3000萬元入股,占總股本60%。
同年8月,嚴漢青等人自行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對國賓公司的出資資產單獨評估。按照嚴漢青的要求,評估報告對國賓公司資不抵債的事實隻字不提,將其淨資產評估為3021.15萬元。
對這一結果,周學軍“照單全收”,不製止、不報告。後經鑒定,國賓公司淨資產為-690.50萬元。
移花接木——
3360萬債務一推了之
2000年12月,武漢國賓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次年,周學軍如“約”當上副董事長、總經理。嚴漢青為法定代表人。同月,周學軍同意將國賓公司的首筆貸款1730萬元轉入國賓股份名下。
2002年5月,周學軍又以軍供站出資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為抵押,對國賓公司的第二筆貸款1630萬元申請展期。
至此,國賓公司高達3360萬元的債務順利轉移至國賓股份名下。
期間,嚴漢青還和周學軍設立賬外賬截留營業收入,至2005年6月共偷逃國家稅收726萬多元。周學軍個人也沒忘“撈油水”,通過“打白條”,侵吞公款2.9萬元。
2005年、2006年,國賓股份連年虧損。因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國賓股份被訴至法院。
經查,短短5年,軍供站因周學軍的行為,直接損失2000餘萬元。
周學軍受審
五年間,因濫用職權、偷稅、貪汙,武漢軍供站原站長周學軍造成國家2000餘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但法網恢恢,他終難逃法律的製裁。周學軍是如何走上這條“蛀蟲之路”的?
弄虛作假
負債大戶成合資夥伴
1995年2月,嚴漢青(另案處理)等人成立的湖北雅柏房地產公司,租賃軍供站1、2號樓及前後空地從事酒店娛樂業。1997年,嚴等人又成立武漢國賓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賓有限)。
1997年4月,周學軍從省直某單位調任軍供站黨委書記兼站長後,嚴漢青提出合資組建國賓股份事宜。周學軍對此表現出極大熱情,並指派他人,以軍供站名義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了另外一份書麵請示,但隱瞞了國賓有限1997年虧損1043萬元、1998年虧損389萬元等真實情況,謊稱“與之合資利大於弊”。
1999年11月,主管部門批複“原則同意合資組建股份公司”。為“趁熱打鐵”達到順利組建國賓股份的目的,嚴漢青安排周學軍與其妻子赴港澳旅遊,送給周學軍旅行支票及現鈔共計4000美元,折合人民幣33168.4元。
鴛鴦報告負資產“變身”3000萬
一審判決稱,為達到籌建國賓股份的目的,周學軍等人還多次造假,嚴重估低國有資產。
2000年5月至12月,周學軍指派他人授意湖北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經理何某,對軍供站擬出資的本屬磚混結構的1、2號樓房產按磚木結構進行低評,其中入股的 2號樓評估價僅為24.14萬元,後經司法鑒定,其價值為162.37萬元。
其間,軍供站擬出資的7073.37平方米土地,經該公司評估,價值為1983.22萬元,不符合有關規定。周學軍不將這一重大事項向主管部門匯報,而是擅自指使他人找到何某,重新出具了一份日期、編號相同,但土地使用權價值為915.76萬元、地上構築物價值為1067.46萬元的不實評估報告和資產評估結果匯總表。
國賓股份成立後,2000年7月協議簽訂:軍供站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估價2000萬元入股,占總股本的40%。周學軍則任由嚴漢青等人自行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對國賓有限資產單獨進行評估,將國賓有限淨資產虛增到3000萬,占總股本的60%。
在案發後,經鑒定,國賓有限淨資產為-690.50萬元,是純負數。
移花接木軍供站損失2000多萬
2000年12月,國賓股份在工商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同月,已兼任國賓股份副董事長、總經理的周學軍同意將國賓有限在建設銀行江岸支行的貸款債務1730萬元轉入國賓股份名下。2002年5月,周學軍又擅自同意國賓股份承接國賓有限在武漢市信合銀行後湖信用社貸款債務1630萬元,並向該信用社申請展期,承諾均以軍供站出資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對上述貸款提供抵押。
2004年4月,周學軍在國賓股份工商年檢時,明知國賓有限資產被高估卻再次擅自確認嚴漢青等人出資屬實,並以軍供站名義分別報請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將軍供站用以出資的7073.3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和5587.97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變更到國賓股份名下。至此,僅本金就高達3360萬元的債務通過“移花接木”的手段,由私營企業承擔轉為國賓股份名下的國有資產承擔。
2005年和2006年,原國賓有限已轉入國賓股份的拖欠建設銀行江岸支行和武漢市信合銀行後湖信用社的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國賓股份被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國賓股份償還貸款本息,裁定查封國賓股份土地使用權和相關財產。此外,至2006年6月,國賓股份尚拖欠軍供站的房屋租金493.66萬元。
短短五年時間,因周學軍的上述行為,直接造成軍供站2000餘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書還認定,國賓股份共偷逃國家稅收7262604.07元,偷稅比例為52.33%;周學軍侵吞公款2.9萬元,除花去1.8萬元為妻子購買鉑金鑽戒一枚外,其餘均被用於個人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