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 夫妻關係健康穩定良好地發展以及不傷害互相的感情和雙方的身體健康,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協議:
夫 :
妻 :
一 、夫妻雙方完全平等。詳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規定;
二 、夫妻雙方人格平等。不準侮辱,詆毀和損害互相的人格;
三 、夫妻雙方互相尊重。不準誣蔑,羞辱和辱罵對方;
四 、思想高尚,態度端正,文明用語,形象良好;
五 、互相坦誠,不準欺騙、隱瞞和作假;
六 、由於工作和其他有正當理由的外出應酬活動應事先告知對方,並且在應酬中應把握好尺度,做到有理有節,不卑不亢。應酬活動必須在晚上12點前到家;
七 、夫妻雙方在對待和處理與別的異性間關係應嚴肅認真,態度明朗,不得拖泥帶水。不管何種理由禁止單獨和異性在一起;
八 、不準到色情場所娛樂;
九 、不準過量飲酒,更嚴禁酒後駕車;
十 、嚴禁半夜買醉;
十一 、夫妻雙方應樹立良好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愛情觀。不斷地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質和修養,應每隔一段時間對自己要總結和反思;
十二 、樹立和培養各自良好合高尚的興趣愛好;
十三 、勤儉生活,不準奢侈浪費;
十四 、以上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處理;
十五 、 本 協 議 一 式 二份 , 由 夫方 和乙妻方 各 執 一 份 。 本 協 議 簽字後 , 各 方 都 必 須 承 擔 協 議 中 各 自 的 義 務 。
夫: (簽字)
妻: (簽字)
2004年5月19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