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發自於昆明東方梅玖園反腐抗黑百歲老英雄!
清除雲南黑幫巨騙劉曉塵雲南恒娼房地產集團公司愛信矽科技公司懂事長及省市政府的貪官黑後台!
中國現代新型惡霸黑幫雲南恒娼房地產集團公司 --恒娼礦產--雲南愛信矽科技公司董事長劉曉塵黑幫頭子詐騙中華民族血汗幾十個億!
恒昌集團是一個家族公司,董事長劉曉塵。兒子劉亞平是總經理,女兒劉瑤任財政部部長,女婿江傑任恒昌物管公司經理。其目的是建立一個“水潑不進,火燒不著”的黑色“獨立王國”。可以放心大膽地運用自己已獲得巨額暴利收入的經濟絕對優勢,不擇手段地進行各種違法活動。獨霸一方,致使黨中央各項政策法令無法落實,人民受迫害。所以我們已成為21世紀被奸商惡霸壓迫、殘害、統治和剝削的中國人民。
一、腰纏數十億,稱霸一方天
1、拒中央政策法令:恒娼家族公司在東方玫瑰園內長期開設賭場。大路大隊的外來人員進入賭場,已造成業主極度不滿。業主委員會行文通知停業,一直不理。當2006年3月1日中央治安條例開始執行,規定“不準在小區內設立賭場”,但恒昌為了牟取暴利,抗拒中央法令,拒不執行。現已一年多照常營業,一天也未停過。(有證件、照片為證)
2、對業主進行恐怖威脅:和恒昌有矛盾時采用停水停電,破壞人民正常生活與商業活動。更嚴重的是進行恐怖威脅如15棟張順麗對行恒昌意見大,劉曉塵親自到他家威脅說:“你不老實,我就逮捕你”。<在市公安局、派出所,恒昌物管李經理,解決打人會議上,我們當場交過張順麗等人的檢舉信。
3、對業主進行武力鎮壓暴力殘害:恒昌的家庭物管公司,他有武裝保安,業主拿錢供養來打業主自己。這是一個普遍現象,因這些人要在恒昌領工資,因此也成為恒昌鎮壓人民的工具。①保安指導員崔祿新使用暴力毒打歐洲公民吳小科並叫囂要殺死他。②恒昌家族物管經理江傑(曾被公安機關拘捕扣押過)親自動手毒打業主張紅琳致重傷,住進醫院搶救(以上以派出所案件為準)。
4、恒昌家庭物管公司公然惡霸到擅自撬開業主門鎖,進入別人屋內。據九棟二單元402室業主反應,業主不在家時候,偷到暗地撬開別人的房門,損壞了鎖才更換門鎖,造成業主不能進入自己的住宅,可以隨便侵犯人民的財產權益。這是中國罕見的房地產經濟惡霸行為,可見恒昌是如何賤踏國家法律,橫行欺壓人民到何種地步了!若不懲治,人民群眾又怎能安居樂業呢?所以21世紀的中國城市人民是在奸商統治、迫害和殘害剝削下掙紮地生活。中央應深入了解人民的災難,中國應該取消物管體製。為什麽不讓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而讓奸商來管人民呢?奸商本質上是剝削加上成了經濟巨人,官商勾結,膽子就大,所以就胡作非為(有證明材料)。
5、霸行霸市,估買估賣,把恒昌家族物管強加於業主頭上:在2005年3月業主召開招標大會,但遭到一些人搗亂會場,破壞會議的召開。當110趕到會場時才被製止。這些人為什麽要為恒昌賣命,隻有恒昌最清楚。在四個物管公司參聘,最後,隻有金鑫物管中標。業主委行文通知恒昌家庭物管終止合同,進行移交。但恒昌家庭物管公司推行現代經濟惡霸手段,不惜犧牲巨資也要霸占小區物管權。因此死不離開,直到現在一年多了,拒不移交。恒昌拒不移交的背後主要為了掩蓋自己許許多多的違法、違章、違規和違反國家政策法令的犯罪事實,在移交中會完全徹底暴露出來。要受到法律與經濟製裁,隻有死死守著死皮賴著不走才能掩蓋它的全部罪行!希望中央,關注人民民主權利的要求,堅決把恒昌家庭物管公司趕出東方玫瑰園(有錄像、證件為證)。
這裏人民流傳一句話:“住進新房,當上新奴隸。從前賣身為奴,現在拿錢買身為奴”。因此在恒昌惡霸看來,業主活動是非法的,業主開大會是非法的,選舉業主委員會是非法的,業主委員會設宣傳欄的非法的,業主招聘新物管是非法的。隻有恒昌惡霸房地產商的迫害、剝削、鎮壓和統治才是正確的!中央充許嗎?
二、勾結來路不明的人,對業主進行黑傷惡打
昆明是有黑社會,但我們先不下結論,讓事實說話:
1、歐洲荷蘭公民吳小科在派出所時恒昌保安指導員崔祿新用手機通知汽車立即運來三個來路不明滿臉橫肉的人,一下車後立即衝進派出所審訊室,拳打腳踢,還要抓走吳小科(有人證),在幹警的阻擋下,才避免了更大的傷害。幹警何石根說:“東方玫瑰園每次打人事件,都有你們三個人”。這充分說明這三個來路不明的人是長期充當恒昌惡霸家庭物管公司的打手,來鎮壓這裏的人民群眾。我們再三要求公安部門查清這三個人的身份。是不是黑社會?但白龍路派出所既不否認也不肯定。現請中央查清落實,決不放走任何一個壞人(有證明材料及人證)。
2、共產黨員、轉業軍人龍小東被人收買三個黑人攔路打傷後,在派出所解決時,恒昌家庭公司的龐付總經理及恒昌家庭物管公司工作人員雷鋒偉。此恒昌二人公然在白龍路派出所拳打腳踢龍小東。這好像是解放前共產黨落到國民黨的手裏一樣(有檢舉材料及人證)。
以上兩件事使我們想不通:
1、恒昌房地產公司敢用汽車派出三個來路不明的人,公然衝擊國家公安機關來了,打傷受國家保護的外國公民,就好像派出所是恒昌領導的。恒昌開設的所以恒昌可以在派出所任意施展淫威。因此共產黨員在派出所也同樣被遭恒昌兩人毒打。
2、恒昌房地產公司對外國公民共產黨員都敢使用暴力迫害。那對一般老百姓就可以想象而知。這裏的人民競成了惡霸奸商代替了國民黨的白色恐怖統治。這符合“以人為本嗎”嗎?這符合“和諧社會”嗎?因此有巨富房產物管的存在一天,人民就不可能安居樂業一天,中央不了解,為什麽全國房產物管案件如此升溫呢?主要人民受不了奸商的壓榨、剝削和迫害。農村是人民,城市也是人民!對房產物管商也應整治的時候了!
其次,共產黨員龍小東為什麽被人收買來路不明的人打傷呢?主要業主委員會設置的宣傳欄剛安裝好,被恒昌家庭物管公司實行他的惡霸手段,立即出動物管人員、保安和外來不明身份人員等一大批人員,正在掀撥業主的廣告宣傳欄時,正好龍小東路過看見了就說:“業主廣告欄是經政府批準而設立的,況且這是業主的地盤,你們為什麽要推倒?”物管付經理徐航說:“你小心點!僅防挨打”徐航說後的第三天,龍小東早上去上班,出了小區大門不遠的地方被兩個來路不明的人攔路,黑傷毒打後立即跳上事前事先準備好的停在旁邊的汽車逃跑了!其中有一人就是當天掀廣告欄的。這證明恒昌徐航說的行動是一致的。這是一個有組織有計劃有準備的謀害犯罪行為(有檢舉材料為證)。
3、業主委員會主任曾懷赤的愛人剛出小區大門,有不明身份的人攔路問她,你是不是曾懷赤的愛人,叫曾主任不要再管業主委員會的事了!否則有人要下掉他一隻腿,還要叫你當寡婦(有錄音為證)。
以上黑人、黑打、黑暗害、黑威脅都與恒昌家族集團公司的利害戚戚相關,而是觸及恒昌致命點而引起的反饋必然行動。這三件事先後都發生在這些來路不明的人身上,而且是為恒昌的利益而出動。為什麽這些來路不明的俾俾要為恒昌冒險、賣命、甚至不怕坐牢,決不會無緣無故的吧!恒昌應老實交代,這些來路不明身份的人與他是什麽關係?這暗害人民黑打黑傷、斷腿、黑威脅,已嚴重破壞社會安定,弄得人心惶惶。是不是有錢人就可以施展各種陰謀去暗地殘害人民的生命。請中央調查嚴懲不法奸商,讓人民過上正常的安全生活。
三、整垮業主委員會,扼殺人民民主權利
業主委員會是經全體業主民主選舉的,有市區領導參加監督選舉,又經相關部門批準而成立的合法組織,但恒昌家族公司為了長期霸占東方玫瑰園對業主進行永久世襲,子子孫孫奴隸式的剝削與迫害。因此把業委會視為致命傷,所以千方百計使用各種惡劣手段整垮業委會。
業委會成了地下組織,業委會開會恒昌派物管人員進行監視、偷聽、破壞致使業委會無法在小區內開會與活動,不得不到兩公裏以外的佳園小區茶舍、花園酒店長期租場地開會。小區竟成了惡霸的小區而不是業主的小區了(有證人)。
2、不準業委會貼出任何通知、文件、告示和宣傳資料,一貼出馬上叫保安撕毀,連貼在別人家裏都要跑進屋去撕掉。恒昌公司就這麽怕人民的聲音,所以業委會設置的廣告欄也被恒昌砸爛撥除盜走。要求拘捕恒昌負責人劉曉塵破壞業主民主權、知情權、學習時事政治權(有照片及證人)。
3、威脅業委會幹部:業主委員會主任曾懷赤被人支使不明身份的人對曾的愛人說:“叫你們曾懷赤不要再搞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了,否則有人要下掉他一從腿腳!”因此曾懷赤堅決辭職,在威逼下從此不敢再工作,現已造成群龍無首,其它委員也不敢出來工作,造成業委會癱瘓了(有證件)。
請中央領導想一下,中國地產物管商的本質是多麽壞!他們不是你們想象的服務,而是在統治、壓榨和剝削人民,造成增加人民精神痛苦,經濟生活水平下降(一噸熱水收28元其它不說)。希中央不要給地產物管奸商開剝削人民的許可證,中國應取消物管商,讓人民當家自己管理。邊遠的雲南恒昌公司的凶殘麵目出現在21世紀的今天,是全國最典型奸商惡霸事件,應徹底查清嚴肅處理。
四、八方活動,扼殺真理與正義
恒昌是巨富,是經濟巨人,為了不動搖他在這裏對人民的壓榨、剝削和統治的權利,各機關不發生任何阻力,讓這裏的人民有苦無處申,有冤無處鳴,默默地痛苦生活著。恒昌就可以隨心所欲地騎在人民的頭上橫行霸道。俗話說:“有錢能使鬼推磨”。當然恒昌在這邊陲的雲南可以說“神通廣大,腳板通天”上下左右早已結成牢牢的蛛絲網絡。這種關係都是雙方秘密進行的,外人不可能發現其中腳跡的。這裏我們提供一些反常現象,供中央調查追根落實為準。
1、龍區物主任馬宏偉不公正辦事。更多的將自己的立場站在恒昌家庭物管公司的利益位置上,而背離廣大人民,增加了各方麵工作的複雜性。①馬宏偉無理幹涉業主對物管的選聘工作。在開標的頭一天2005年3月29日打電話給曾主任“命令停止邀標”進行無理的行政幹預(有電話記錄)意思就是不準業主另聘新物管公司,而讓爛物管恒昌家庭物管繼續強加於人民頭上,這種無視物管條例,無視業主民主權利,橫加阻撓,與恒昌溝通一氣,這是為什麽?②馬宏偉為了阻止招標又挑動唆使盤龍區公證處臨時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早已答應進行開標、唱票、合同的公證而且已收了2000元公證費。此事已告到區司法局,而區司法局的裁決書上不敢蓋公章的通知,辦事人員說:“這是幾位局長研究決定”他不好說什麽!(有證件)③當壞人破壞招標會場時,身為國家幹部馬宏偉站在旁邊看熱鬧,任其勢態惡化發展這是為什麽?(有原件)④馬宏偉以政府名義為恒昌家庭物管公司作偽證,硬將恒昌新建職工宿舍納入小區。這是市規劃紅線圖、售房建 築圖、小區平麵圖都沒有的,均可為證。(有專門材料為證)
2、盤龍區法院
①恒昌家庭公司經理江傑氣焰囂張到極點,由他物管過失造成業主吳小科華僑損失19萬多,隻問他是什麽原因,江傑就大呼我要到法院告你,就好像法院是他領導的,法院是他開的一切由他說了算!他有把握百分之百贏一切官司!這是為什麽?
②武斷法庭,2006年7月15日將徐安廣告上法庭,恒昌物管付經理徐航,當原被告說完後,徐航以以惡霸恒昌公司二管家惡奴身份三次估逼法官立即判決!立即判決!好像他比法官還高一等,耀武揚威地以命令指派法官的口氣!這是為什麽?(張梅旁聽為證)
③審理王裕翠一案,被告所提供的證據,全部不采納,判決是“有錢就交物管”這種曖昧的判決是公然從司法機關出來的。同時在通知書上有意把名字寫錯,王裕翠寫成王翠裕。因此法律沒有嚴肅性。更不知道法官的用意何在,是阻止上訴還是與真情不合,隻有法官自己才清楚。(判決書為證並有其它情況當麵報告)
業主委員會主任們在業主的權利上、新物管招聘上、設置業主廣告宣欄被砸爛盜走上,曾多次找市政府、市房管局、市物管局、區房管局、區物管部門、區司法局、區公證處、青雲街道辦事處,主任曾懷赤親自分別跑上述機關、送報告、文件、圖紙、證據材料、資料、照片,全部石沉大海。市區相關政府置之不理,對經濟惡霸恒昌公司進行包庇、俾袒、維護而對人民進行冷漠、調難、壓製、阻擋。這可能是人民窮,奸商富吧!在市區政府看來經濟惡霸恒昌巨富剝削迫害拿不出錢來的窮人是合法的?正常的?這些地方官為什麽要姑息養奸?培置一方惡勢力?為什麽站在恒昌利益上?自己得了什麽好處應老實交代。中央各項好政策一到地方就變成另一層天了!因此至今天恒昌惡霸集團家庭公司逍遙法處,各級政府置之不理從不過問這裏人民疾苦的問題!
五、治安紊亂,惡性案件頻頻發生
1、9棟煤氣管理不善,造成死亡兩條人命。
2、小區發生殺人案件一起。
3、在3棟發生持槍入室搶劫財產而致人傷殘案一件,已被各大報刊登載,恒昌物管已臭名昭彰全市。
4、入室盜竊更多,10棟6樓,9棟5樓,25棟入室盜走現金兩萬多元。
5、私自放走盜竊人,用汽車走16萬多產品。
6、車庫小汽車玻璃砸爛,盜走車內貴重物品。
7、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幾乎月月多次發生,2月份摩托被盜兩部,3月初電瓶車被盜多部(3月中我們走了不知情況)
因此在恒昌家庭物管公司的強行霸權物管下,小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要吊銷恒昌家庭物管公司執照取消物管資格,趕出小區。
六、使用惡霸手段,非法侵占業主土地和經濟利益
恒昌家庭集團公司為什麽要死死守住東方玫瑰園呢?主要是他經濟違法太多,侵占業主的土地太多,經濟賠退太多,所以他寧肯犧牲幾千萬也不原離開東方玫瑰園。因一走便要移交,一移交他的所有犯罪事實便暴露出來。這就是恒昌死皮厚臉強行賴著不走的主要原因。
1、違反國家土地使用規劃紅線圖。為了牟取暴利,進行超規違章建築,進行多棟多單元多戶數建築。原隻有300多戶,售<房宣傳資料>,現超過442多戶。多建戶的所售房金額應上繳國家或退還業主,堅決要求中央派專案人員查處(有證據出示)。
2、要求中央派人專案審查恒昌房地產商在東方玫瑰園的①土地批準征用圖②市規劃局批準的土地建築紅線圖正本(他有假圖紙已被一工程師揭穿)③批準的正本施工圖。以上圖紙以允許業主委會各複製一份並公布在小區業主宣傳欄內。並根據恒昌違法情節進行政治上、經濟上嚴格懲處。
3、強行霸占業主土地、房屋。恒昌家庭物管公司現物管全部用房,保安全部用房,幼兒園全部用房應全部退還業主。市經委楊處長在協調會上說過上述房屋是屬於業主大家的(原法院老院長竇敏在場)。恒昌已使用九年按每月每平方租金100元計收,並處加銀行貸款利息全部交歸業主。
4、地下室車庫這是業主的被恒昌家庭物管公司霸占長達九年多。希勒令恒昌家庭房產公司全部立即退還業主。霸占時間按每月每平方100元外加銀行貨款利息計收全部交歸業主。
5、侵占業主土地,隨心所欲修恒昌公司私房。恒昌家庭房地產公司破壞綠化生態環境,將原綠化帶公共花園破壞,強行侵占修建公司私房辦公大樓的電梯用房。要求全部拆除,還原花園。已霸占使用時間按每月每平方10000元計算並追加銀行貸款利息一起計收交歸業主。
6、恒昌家庭房產集團公司強行霸占消防通道口,將原三個出口堵了兩個,而修建劉曉塵等人公司專用特別私用車庫,不顧小區人民安危,若大一個小區隻有一個出口。已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希勒令拆除立即還原通道出口。已占用時間達九年按每月每平方麵積使用費1000元,另加銀行貸款利息計收交還業主。
7、其它一些亂收費,多收費對人民敲詐剝削的奸商惡劣手段隻圖肥己,降低人民經濟生活水平的大小犯罪行為全部追查。①不該收物管費的收了②熱水高達20元~28元每噸③市房改通知不準收二次加壓費(七層以內)但恒昌拒不執行④其它亂收多收全部追退還清。
恒昌家庭房產及物管公司,抗拒中央政策法令、暴力殘害人民、鎮壓人民民主權利、擅自隨便撬開業主房門偷到進屋搜索。霸行霸市估買估賣強加在人民頭上的惡霸物管,整垮業主委員會,強占業主的房屋與土地,對人民進行殘酷壓榨剝削的奸商手段,和管理不善,煤氣中毒死亡兩條人命,惡性案件時時發生,致使這裏人民不能安居樂業,處在極度恐怖與威赫氣氛下驚懼地生活。恒昌這些罪惡行為與恒昌家庭房產與物管集團公司董事長劉曉塵的罪惡行為分不開,他是罪魁禍首。劉曉塵是主謀者、策劃者和支使者,因此劉曉塵是中國21世紀的現代經濟惡霸,認為自己是金錢堆積起來的巨富,幾千萬幾億在他眼裏是微不足道的小數。有錢就可以橫行欺壓群眾,上與八方活動,疏通關節,群眾上告又告不準,下與不明身份人對群眾黑打暴力殘害上上下下已結成廣闊深邃的關係網已成為水潑不進火燒不著的黑色保護層,所以他敢胡作非為、稱霸一方。惡霸劉曉塵已替代了國民黨的白色恐怖殘害人民。劉曉塵已成為全國最典型的經濟惡霸,最有代表的當今房地產物管商。希望中央應為邊陲山高皇帝遠的雲南昆明人民解除疾苦,打擊貪官,嚴懲現代惡霸劉曉塵。讓人民真正享受到黨中央“以人為本”及“和諧社? 帷鋇母R粑頤且?螅?
1、請求中央派清正謙明的專案人員前來調查,徹底清查恒昌家庭房產與物管公司在政治、土地、刑事、稅務和經濟上的犯罪,並依法逮捕經濟惡霸劉曉塵,同時還會清查出大批貪官汙史以純潔政府,造福人民。國外都知道雲南的貪官是全國最多的地方。
2、要求將恒昌家庭房產與物管公司趕出東方玫瑰園,小區是業主小區,讓業主成為小區的真正主人。開發商在小區隻有商品意識,房子售了就應離開小區,沒有任何理由強行物管估買估賣,對業主估到進行長期的世襲的子子孫孫剝削。我們不要物管、業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因此請求勒令恒昌滾出小區,並吊銷恒昌家庭物管公司執照,取消恒昌物管資格。
3、恒昌在土地、稅務、經濟犯罪應嚴肅處理,進行經濟上的打擊、重罰,免得錢多了就壓榨迫害人民。對侵占群眾房屋、車庫、土地按要求賠償。
說明:整個材料是真實的,隻有因水平措詞不當或許是有的,但我們有大量證據(檢舉信、證件、錄音、錄像和照片及文件)我們為什麽不敢寄,怕落到壞人手裏,因此隻有:1、請來昆明找我們本人驗證各方證件。恒昌的絕大部犯罪事實會暴露在清廉官員麵前,昆明市、區謝謝不接待。因小區全體黨員聯名向昆明市政府、市長反應恒昌問題的報告至今一年多無人過問。
2、以上情況我們未回國前可問老法院院長離休黨員竇敏、老黨員吳刻鉻、轉業軍人黨員龍小東、王裕翠、曾懷赤等人了解,他們也有部分材料提供,我們回國全麵提供證明材料。
為了不要使我們再次落入奸商惡霸貪官的圈套裏,否則我們會遭受各方麵黑社會更大的暗害。因此此件不要隨便輕易轉到地方。中央的各種政策與關愛,一到地方就變另一層天了,特別是邊遠的雲南。業主設立宣傳欄錯了嗎?業主招聘物管錯了嗎?市區相關政府為什麽要剝奪我們的權利?沒辦法隻有向胡錦濤主席、溫家寶總理反應。因你們高風亮節的光輝形象、平民領袖的盛譽,是國內外人民最欽佩的。希望徹底打擊奸商和貪官,解放這裏的人民。
3、經濟惡霸恒昌家庭房產與物管商董事長劉曉塵,以往許多人都告不倒他,連小區黨員聯名上告也失敗。我這次為了徹底打倒中國現代經濟惡霸劉曉塵,換回黨中央對人民的關懷,不管阻力有多大,“攔路虎”、“私仇報服”、“暗殺暗害”。因我觸及了地方官,真相大白後他們會丟官、坐牢,他們決不輕易放過我,也可能先下手為強滅口。但絲毫動搖不了我的決心!不打倒劉曉塵決不收兵。現在我是出於愛祖國才這樣作。真理與正義是扼殺不了的!我一家人有人出了問題,那肯定是恒昌幹的,因此劉曉塵是逃脫不了一切罪責。
4、請中央責成地方政府保證這裏每一個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要是有一個人再被黑打、黑殘害、黑殺,拿惡霸劉曉塵治罪(從交此報告日期起)。
5、此材料與相關證明材料應以中央專案組調查核實為準,我們決不冤枉任何一個人,但也決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我的鬥爭直到這裏,嚴懲惡霸劉曉塵,讓人民揚眉吐氣、安居樂業。恒昌滾出小區,不要物管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為止,否則不會收兵。
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李誌勇、高翔,雲南恒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律師
被告:雲南恒昌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 北京律師
住所:昆明市白龍路520號。 中國律師網
法定代表人:劉曉塵,該公司董事長。
律師在線
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孔钜,雲南實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律圖書館
原告雲南百大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大投資公司”)訴被告雲南恒昌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昌房產公司”)其他侵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04年8月10日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組織原、被告雙方於2004年9月22日交換證據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9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訴訟代理人李誌勇,被告訴訟代理人孔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律服務
原告百大投資公司訴稱:1998年原告和昆明百貨大樓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聯合收購了昆明自行車總廠,並於 1998年5月12日與昆明自行車總廠破產清算組簽訂了《收購協議書》,由收購三方取得昆明自行車總廠的全部破產資產以及未列入破產財產的生活福利性資產。之後,收購三方於1999年4月23日簽訂了《收購補充協議書》,約定由原告取得昆明自行車總廠除工業用地以外的全部資產及附屬權益,其中包括位於昆明市小壩雲山村355號1幢第一層的房產。被告於2002年3月對上述房產進行拆遷,但未對原告給予相應的補償,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據此,訴請: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拆遷損失1151600元;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法律教育網
被告恒昌房產公司辯稱:原告認為被告2002年3月拆除的昆明小壩雲山村355號職工宿舍第一層的房產是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理由如下:一、在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產權益方麵。昆明小壩雲山村355號職工宿舍的土地使用權及一層房產權益,已由原告轉讓給雲南嘉頓置業有限公司,被告於1998年12月31日購買了嘉頓置業的股權,該土地使用權及一層房產權益隨嘉頓置業股權的轉讓一並轉讓給了被告。被告通過合法手續已於2000年2月取得了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原告已不再享有對該房產的權益,被告並無侵權行為;二、關於昆明小壩雲山村355號職工宿舍第一層的拆除問題。在被告與原告共同與該幢居民簽訂的搬遷合同中,原告同意將整幢樓交給被告管業;在與被告簽訂的博業經貿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中,原告不僅同意被告拆除昆明小壩雲山村355號職工宿舍第一層的房產,並且還補償了被告拆遷費60萬元。原告對被告拆除昆明小壩雲山村355號職工宿舍第一層的房產已與被告達成一致,不存在原告所訴的侵權行為。基於上述事實,原告訴稱被告拆除昆明小壩雲山村355號職工宿舍第一層的房產侵犯其合法權益並要求對其給予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金牌律師
綜合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本案雙方爭議的問題是:被告是否需要對拆除該幢房屋的一層倉庫進行補償。 廣州法律谘詢
原告百大投資公司針對本案雙方爭議的問題及其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深圳律師
一、1998年6月1日的《民事裁定書》,證明原告和昆明百貨大樓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以3290萬元的競價中標,收購了原昆明自行車總廠的破產資產。 法律意見書
二、1998年5月12日的《收購協議書》,證明原告和昆明百貨大樓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取得原昆明自行車總廠的全部破產資產及未列入破產財產的生活福利性資產。 律師在線
三、1999年4月23日的《收購補充協議書》,證明原告取得昆明自行車總廠西區之土地使用權,以及除工業用地以外的全部資產和附屬權益。
北京律師事務所
四、1999年4月12日的《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坐落於小壩雲山村355號1幢575.8平方米的房產屬原昆明自行車總廠所有,因一樓是倉庫,所以辦證仍辦在昆明自行車總廠的名下,原告所主張的就是該一層倉庫。
廣州法律援助
五、1990年9月10日的《關於對廠內房屋進行統一編號的通知》,證明原昆明自行車總廠將廠區西側的六層倉庫宿舍分開編號,其中一層倉庫編號為一幢,二層以上40套職工宿舍編號為新五幢。 企事業法律顧問
六、搬遷合同,證明被告作為拆遷人與原自行車總廠新五幢職工宿舍40戶住戶簽訂了搬遷合同,對每戶住戶補償10萬元。 法律人才網
七、原、被告與王國華簽訂的《搬遷協議》,證明在被告拆除新五幢和一幢房屋時,原告僅負責對拆遷事宜進行監督和協調。
金杜律師事務所
八、王國華的《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原自行車總廠新五幢職工宿舍的建築麵積為每套42.84平方米,按每套10萬元補償,應為2334元/平方米,原告僅按2000元/平方米要求補償。 深圳律師
九、2004年2月25日的《公證書》,證明原告就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被告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補償原告1151600元。
北京律師事務所
對於原告百大投資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被告恒昌房產公司質證後認為:對於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昆明自行車總廠破產的時間為1998年6月1日。對於證據二,真實性無異議,收購的時間是1998年5月12日。對於證據三,真實性無異議,昆明自行車總廠西區的土地使用權分配給了原告。對於證據四,真實性無異議,但其內容存在問題,1999年4月12日發證,而自行車總廠早在1998年就已經破產,而且在1999年4 月12日以前,原告已經將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轉讓給了被告,所以再以自行車總廠的名義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是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對於證據五,在被告與原告的往來過程中,從未見到過該文件,但雙方對於拆除該幢房屋(新五幢)是沒有爭議的。對於證據六,真實性無異議。對於證據七至八,與本案無關,且係複印件,真實性無法認可。對於證據九,真實性無異議。 律師事務所
被告恒昌房產公司針對本案雙方爭議的問題及其答辯理由,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中國律師
一、1999年6月15日《昆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查批準通知書》,證明原告已將原自行車總廠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了雲南嘉頓置業有限公司。 金杜律師事務所
二、雲南嘉頓置業有限公司宗地圖,證明上述通知書中轉讓土地的範圍。原告通過收購原昆明自行車總廠西區而取得了土地,並且轉讓給了嘉頓置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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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8年12月31日,原告百大投資公司和百大房產公司與被告恒昌房產公司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及附件(百大集團公司出具的擔保函及證明、嘉頓置業公司的章程),證明原告及嘉頓置業公司的所有股東已將嘉頓置業的全部資產轉讓給了被告。 www.lawcnn.com
四、2001年7月31日,原、被告訂立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證明由於自行車總廠的職工宿舍無法搬遷,原、被告雙方協商降低股權轉讓款。
首都律師
五、原告百大投資公司、被告恒昌房產公司、原自行車總廠新五幢職工宿舍40家住戶三方訂立的搬遷合同,證明在自行車總廠職工宿舍由被告出資搬遷後,原告同意將“整幢”樓交給被告管業。
律師考試
六、原告百大投資公司、百大投資管理公司、嘉頓置業公司、被告恒昌房產公司、百大集團公司五方訂立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證明原告不僅同意被告拆除該幢職工宿舍,並且還補償了被告拆遷費。 法律意見書
七、2000年8月3日,昆明市城市規劃局《昆明市土地使用變更通知書》,證明嘉頓置業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已依法變更為被告。 深圳律師
八、昆國用(2000)字第00051、00052、0005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本,證明被告取得原昆明自行車總廠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律思想網
九、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官渡分局出具的證明,證明上述三本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原件現存於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官渡分局。
法律意見書
對於被告恒昌房產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原告百大投資公司質證後認為:對於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其所要證明的觀點有異議,因為新五幢的40戶住戶及一樓的倉庫都有明確的產權證。對於證據二,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新五幢房屋所有權是嘉頓置業公司的,而是住戶的。對於證據三,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股權轉讓協議項下,雙方真實的交易目的是資產的買賣協議,而不是股權轉讓協議,目的是為了規避土地轉讓所需交納的費用。同時股權轉讓協議並不能證明本案所爭議的房屋已經轉移給了被告。對於證據四,真實性無異議,協議上麵沒有簽約時間,協議恰好證明了本案爭議的新五幢不在資產轉讓的範圍內。對於證據五,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被告欲證明的事實,首先,搬遷合同簽訂的目的主要是針對二樓以上的40戶住戶的搬遷問題,而在該搬遷合同中,沒有任何屬於原告所有的一樓倉庫的問題。對於證據六,真實性無異議,合同第一條的規定都是針對新五幢的40戶職工的補償問題,原告支付60萬元給40戶住戶並不能證明原告同意無償拆遷。對於證據七至九,真實性無異議。
深圳律師
通過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材料的舉證、質證,本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八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於對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以及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的,應當予以確認。故對於原告陳述的案件事實及所舉證據,被告認可的部分,以及被告陳述的案件事實及所舉證據,原告認可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而原告提交的四號證據,小壩雲山村355號一層倉庫的房屋所有權證,雖然該所有權證係房產管理部門頒發,所有權證本身不假,但是填發於1999年4月12日的該所有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卻是“昆明自行車總廠”,本院於1997年12月24日受理昆明自行車總廠破產清算組申請昆明自行車總廠破產一案後,經本院審理已於1998年6月1日裁定終結破產還債程序,依法不得以昆明自行車總廠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對於該所有權證本院不予確認。對於原告所舉五號證據,真實性應無異議,但因係原自行車總廠對廠內房屋進行編號的內部規定,其他單位或個人未必知曉。至於原告提交的七號、八號證據,因其未能提交證據的原件,被告不能進行核對,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故本院不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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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庭審舉證和質證,本院確認本案如下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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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院1998年6月1日作出的(1998)昆法經初字第13—8號《民事裁定書》,原告百大投資公司以及昆明百貨大樓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以3290萬元的競價中標,收購了原昆明自行車總廠的破產資產。1998年5月12日,原告百大投資公司以及昆明百貨大樓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與昆明自行車總廠破產清算組訂立《收購協議書》,原告百大投資公司以及昆明百貨大樓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取得原昆明自行車總廠的全部破產資產及未列入破產財產的生活福利性資產。依據《收購補充協議書》的約定,原告百大投資公司取得昆明自行車總廠西區之土地使用權,由其擁有和支配。1998年12月31日,原告百大投資公司以及百大房產公司與被告恒昌房產公司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及附件,協議約定:原告百大投資公司與百大房產公司聯合成立雲南嘉頓置業有限公司,並分別擁有嘉頓置業公司95%和5%的股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轉讓嘉頓置業的股權,並經百大投資公司、百大房產公司、恒昌房產公司協商一致,達成此協議。協議三方商定收購股權的總價款約合3710萬元,計價方式與準確的股權收購金額通過補充協議約定。收購嘉頓?靡檔墓扇?劭钜雲淥?滌械淖什????ッ髯孕諧底艸?髑??3畝土地為計價基礎。百大投資公司和百大房產公司向恒昌房產公司保證,嘉頓置業公司對其擁有的土地及地上房產有完全的處分權。“嘉頓擁有的土地”是指原為昆明自行車總廠西區現屬百大投資公司,並過戶到嘉頓置業的約53 畝土地使用權,計價麵積以原昆明自行車總廠土地證中三方確認的宗地圖上紅線範圍內的實測麵積為準。1999年6月15日,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作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查批準通知書,同意原告百大投資公司將其擁有和支配的原自行車總廠西區35133.7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雲南嘉頓置業有限公司。 2000年2月2日,被告恒昌房產公司取得了全部受讓土地共計35133.80平方米的三本國有土地使用證。2000年8月3日,昆明市城市規劃局作出土地使用變更通知書,將嘉頓置業公司擁有的,總用地麵積52.7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為被告恒昌房產公司享有,用於該公司房地產項目的開發經營。 2001年7月31日,原、被告訂立股權轉讓補充協議,協議第二條約定:“由於原自行車總廠的職工宿舍無法搬遷,因此應從恒昌房產公司應付款中扣除約2畝 ×70萬元=140萬元”;第九條約定:“自行車總廠職工宿舍的占地麵積在本協議中為暫定麵積,準確麵積以雙方測量確認為準,同時相應付款金額也依此調整。”該股權轉讓補充協議訂立之後,基於被告對該房地產項目的整體開發經營及物業管理便利方麵的考慮,2002年2月,原告百大投資公司、被告恒昌房產公司、原自行車總廠新五幢職工宿舍40住戶三方訂立搬遷合同,三方約定:原自行車總廠40住戶於2002年3月1日前搬出新五幢職工宿舍,並將整幢樓交由恒昌房產公司管業,恒昌房產公司付給每戶10萬元人民幣。2002年3月,被告恒昌房產公司將該幢房屋拆除後,用於該公司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依據原告百大投資公司、百大投資管理公司、嘉頓置業公司、被告恒昌房產公司、百大集團公司五方訂立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的約定:“博業公司全部股權的轉讓費以百大投資公司、百大投資管理公司對博業公司所擁有的‘百大天地商城’的資產價值為計價基礎,該股權轉讓費為1360萬元,其中1300萬元支付給百大投資公司、百大投資管理公司指定的受益人百貨大樓(集團)股份公司,60萬元按照百大投資公司、百大投資管理公司、百貨大樓(集團)股份公司三方的要求,支付給原昆明自行車總廠新五幢職?に奚嶙』ё魑?鵯ǚ眩?延珊悴?坎??駒諡Ц陡??孕諧底艸?攣宕敝肮に奚岬?00萬元搬遷費用支付,因此不再支付給百大投資公司、百大投資管理公司、百貨大樓(集團)股份公司任何一方。……由百大投資公司、百大投資管理公司與百貨大樓(集團)股份公司自行結算”。 法律意見書
根據本院確認的上述法律事實,綜合雙方訴辯陳述,本院認為:
法律碩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在本案當中,原告百大投資公司與其他二家公司聯合,經法定破產拍賣程序依法取得原昆明自行車總廠破產財產,之後,原告百大投資公司將其可支配份額,即原昆明自行車總廠西區約53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雲南嘉頓置業有限公司,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原告百大投資公司作為擁有嘉頓置業公司95%股份的股東與擁有另5%股份的股東百大房產公司協商後,一致同意將嘉頓置業公司的股權作價轉讓給被告恒昌房產公司,三方明確約定股權轉讓價款是以嘉頓置業公司所擁有的原昆明自行車總廠西區約53畝土地為計價基礎。出讓方原告百大投資公司與百大房產公司共同向被告恒昌房產公司保證:嘉頓置業公司對其擁有的原昆明自行車總廠西區約53畝土地及地上房產有完全的處分權。同時,該股權轉讓協議的附件之一,昆明市百貨大樓企業集團有?薰?境鼉咧っ鰨和?庠?姘俅笸蹲使?就ü??眉味僦靡倒?竟扇ǖ姆絞階?悶湮髑?戀厥褂萌?案絞羧ㄒ媯ê?戀厴係慕ㄖ?锛?00KVA用電指標和未來小區開發的用水指標)。但在協議實際履行當中,在轉讓範圍之內被稱為“新五幢”的原自行車總廠職工宿舍一幢,除了一層房屋屬於原昆明自行車總廠倉庫,根據上述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已經轉讓給被告恒昌房產公司之外,二層以上40套房屋屬於職工住宅,已經領取私有房屋所有權證,屬於各該職工合法所有。雖然原告百大投資公司在股權轉讓協議當中保證其擁有對地上房產完全的處分權,但是對於這部分私有房產,原告百大投資公司並不享有處分權。被告恒昌房產公司通過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係該轉讓地塊的使用權人,但是,在該40家住戶不搬遷,該幢房屋不能拆除的情況下,被告恒昌房產公司實際隻能在保持該幢住宅現狀的前提下,對一樓房屋加以利用,而無法使用該地塊進行房地產項目的開發經營。為此,原、被告雙方經協商,訂立股權轉讓補充協議一份,原、被告雙方在協議當中約定,從被告恒昌公司應當支付給原告百大投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款中扣除140萬元,即相應降低股權轉讓款。另一方麵,被告恒昌房產公司依法領取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與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轉讓,即房地一體的基本原則,該40家住戶應當予以搬遷,經原、被告和住戶協商,三方達成搬遷協議,40家住戶在2002年3月1 日前搬出,將整幢房屋交給被告恒昌房產公司,被告恒昌房產公司向每戶支付10萬元的補償費。該協議如約履行完畢,被告恒昌房產公司共計支付400萬元拆遷補償費,並於2002年3月將該幢房屋拆除後用於房地產開發。對於該400萬元拆遷費的承擔,因為在原、被告訂立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當中已經扣減過140 萬元,在原、被告與另外三家單位訂立的五方協議當中又約定由被告百大投資公司承擔60萬元,即原告百大投資公司共承擔了200萬元,故被告恒昌房產公司受讓該幢房屋及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轉讓價款為200萬元,高於股權轉讓協議當中所約定的轉讓價款,係原、被告在協議履行當中所作出的部分變更,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條關於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規定。由此可見,原告所稱該住宅樓的土地及房產沒有包括在原、被告雙方的資產轉讓範圍之內,被告恒昌房產公司沒有取得該幢住宅樓土地和房產所有權以及被告恒昌房產公司拆除該幢房屋是對原告財產權侵害的主張,與原、被告雙方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的內容、實際履行協議的情況以及被告恒昌房產公司領取受讓土地使用權證的事實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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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原告雲南百大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意見書
本案案件受理費15768元,由原告雲南百大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律師函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律師在線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後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製執行,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強製執行的期限為一年;雙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強製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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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邵 堅 金牌律師
審 判 員 楊 寧 廣州法律谘詢
人民陪審員 唐紅明 律師網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律師
書 記 員 李 豔 首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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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萬宏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雲南恒昌房地產開發經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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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該《聯合經營合同》第三條約定:雙方合作開發經營的對象,僅限於乙方(劉誌成)與雲山居委會白龍寺簽訂的《協議書》而獲得的雲山居委會白龍寺72.12畝土地和後來取得的約20畝土地的開發經營權,……。該條約定證明:《聯合經營合同》簽訂當時,劉誌成與白龍寺股份合作社就劉誌成取得該合作社20畝土地的開發經營權的合意已形成,故該合意的雙方隻能是劉誌成與白龍寺股份合作社,根據原告的舉證,體現該合意的書麵證據為2001年 10月12日劉誌成與白龍寺股份合作社簽訂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故本院確認《聯合經營合同》簽訂當時,該《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已存在。此外,《聯合經營合同》第八條約定:乙方(劉誌成)以自己的名義與白龍寺村簽訂的《協議書》,在本合同簽訂以後的適當時間,由雙方共同與白龍寺村委會協商談判,以便更快開展對辦理此二個協議的相關手續,將乙方(劉誌成)的名稱更改為甲方(恒昌公司)的名稱,……。該條約定證明劉誌成與被告共同和白龍寺股份合作社協商變更二個協議主體,故原告與被告的協商對象為白龍寺股份合作社,並非萬裏汽修廠,而且當時萬裏汽修廠並未使用爭議土地,故此處的“二個協議”之一並不包括劉誌成早於1998年2月15日與萬裏汽修廠簽訂的《投資協議》,而該《聯合經營合同》的整體內容均針對72.12畝土地與20畝零星土地的聯合開發事宜,故本院確認該合同第八條中約定的“二個協議”指的是劉誌成與白龍寺村委會於2000年9月18日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以及 2001年10月12日劉誌成與白龍寺股份合作社簽訂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據此,本案《聯合經營合同》的實際簽訂時間並非該合同上所載明的 1999年9月18日,而應當在劉誌成與白龍寺股份合作社簽署的上述兩協議之後,以及劉誌成與被告於2001年10月26日針對該合同所簽訂的《補充協議》之前,即在2001年10月12日至26日之間。原告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二)劉誌成與被告簽訂《聯合經營合同》時,劉誌成是否已取得共同開發的土地使用權。
針對以上爭議,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1998年2月15日劉誌成與萬裏汽修廠簽訂的《投資協議》;2、萬裏汽修廠致白龍寺村委會的函;3、1998年9月17日劉誌成與萬裏汽修廠簽訂的《協議》;4、證明一份、收據三份、收條一份,證明劉誌成向萬裏汽修廠支付費用35.5萬元;5、 1998年12月21日劉誌成與白龍寺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6、昆明市官渡區計劃經濟委員會所發《關於同意變更項目名稱的通知》;7、昆明市白龍紡織袋廠李家富向白龍寺村委會提交的《申請書》;8、劉誌成與李家富所簽《魚塘承包合同》;9、劉誌成與鍾正偉簽訂的《解除合作協定》;10、鍾正偉所出具的《證明》;11、劉誌成與代甫成簽訂的《合作協議》;12、劉誌成與代甫成簽訂的《解除合同協議》;13、代甫成出具的《收條》;14、記帳憑證、發票、收據、證明11份,證明原告支付租金、管理費1366758.48元;15、昆明市城市規劃局官渡分局市城規字官字(99)第01號、02號通知; 16、昆明金馬建築經營公司第三施工隊所作《工程預(結)算書》;17、收費收據、收條、領條12份,證明原告為承包土地支付的其他費用231100元; 18、劉誌成與代正陽簽訂的《協議》;19、白龍村村委會會議紀錄,證明白龍寺村委會將劉誌成承租的土地轉讓給劉誌成,由劉誌成組織對該土地的房地產開發;20、白龍寺村民會議同意向原告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簽名冊,證明2000年9月1日白龍寺村民會議依法通過向原告轉讓土地使用權;21、2000年9月 18日,劉誌成與白龍寺村委會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證明原告與白龍寺村委會就轉讓租用的72.12畝土地使用權簽訂協議;22、2001年 10月12日,劉誌成與白龍寺股份合作社簽訂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證明原告與白龍寺村股份合作社就出讓20畝零星土地簽訂協議;23、昆明市規劃局市規[2001]310號《關於白龍寺村開發利用本村幹枯水塘地的規劃通知》;24、白龍寺股份合作社對楊勇報告的《回複》,證明白龍寺股份合作社就楊勇要求承包相關土地進行回複,回複白龍寺股份合作社已將上述土地轉讓給劉誌成進行開發,不能再進行第二次轉讓。上述證據證明原告依法與白龍寺簽訂協議,並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