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的消息,因對警方誤殺黑人女性泰勒的司法處理結果不滿,兩名警察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的抗議活動中被槍擊。
泰勒被誤殺案並不複雜,警方認為泰勒男友有販毒嫌疑,半夜闖入泰勒家,泰勒的男友稱沒有意識到是警察,因此開槍射擊,警察還擊,誤殺泰勒。
此案在再次激起民憤,不過在日前的民事和解案中,路易斯維爾市向泰勒的家屬賠償1200萬美元。但是在周三的庭審中,一個大陪審團並沒有對一名已經被解雇的涉案警察提起刑事指控,這引起民眾的憤怒,導致在抗議活動中出現了槍擊警察的事件。
為什麽美國警察向平民開槍的事件層出不窮而涉案警察往往沒有被刑事指控?隻是種族歧視的原因嗎?當然不是!
美國警察的暴力執法一直是一個問題。為什麽是一個問題,這要從美國的警察製度說起。
一般來說,美國警察都來自於警察學院(Academic),學製是9個月,入學門檻不高,高中畢業即可;各地都有這樣的警察學院,為當地警局輸送新鮮警力。
警察學院的教材,基本上是出自於實戰的總結;每一門課程、每一招一式、每種狀況或場合應該采取的合理處理辦法,背後都有血的故事,也就是說,教材是警察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
比如很多人都知道,警察讓你停車後,你的標準動作是把車窗搖下,雙手放在方向盤上,這時警察右手摸著腰間的槍,小心翼翼的靠近你。如果你不按照這個標準動作去做,而是一個手扶方向盤,另一個手在下麵摸摸索索(想去拿駕照、保險等待警察檢查),你就有可能遭到警察槍擊。而在這套要求駕車者的標準動作出台之前,很多警察在攔截車輛時遭到槍擊身亡。
警察開槍也是如此,也是有標準的動作規範。多年以前,一個在寄養家庭生活的14歲華裔女孩很不開心,因此把自己鎖在二樓的房間裏不出來,寄養家庭的白人老夫婦擔心孩子出問題,於是報警。2男、1女的3名警察到達現場後,經過長時間的勸說,女孩才從房間出來,但怪異的是出來的女孩手裏舉著一把水果刀。
此時3位在樓下的警察讓女孩放下水果刀,女孩不聽,還是舉著刀走向警察。3名警察馬上散開成3角的“戰鬥隊形”,此時3名警察已經退向廚房,而女孩依然舉刀前行,幾乎是同時,3名警察開槍,3顆子彈都擊中女孩的下半身。女孩倒地後被送醫,萬幸的是活了下來。
當時此事成為洛杉磯華人社區的一個熱點話題,很多華人社團出來要為女孩維權、伸張正義。
當事警察的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說,根據在警察學院學習到的開槍要求,如果在與嫌犯30英尺的距離內,一旦警察感受到生命受到了威脅,就可以開槍;一旦開槍,一定要讓對方沒有還擊的能力。這裏需要注意的是“你感受到生命受到威脅”,這其實是很主觀的東西;還要注意,“讓對方沒有還擊的能力“,最沒有還擊能力的情況就是一槍打死。
當事警察的律師表示,警察開槍時的考慮是,女孩要持刀襲警,構成了對他們生命的威脅,因此在距離他們30英尺左右的時候開槍。考慮到對方是個女孩,因此沒有向致命處開槍。也就是說,他們的開槍完全按照在學院學習的要求去做的。
當然,最後那名女孩襲警罪名成立,傷好後去青少年管教營待了5年。
美國警察的暴力執法是個很大問題,但也是事出有因。在眾多的警察槍擊民眾案件中,幾乎每個警察都會覺得自己是按照規定動作去做的。
這裏的問題應該出在判斷自己的生命是否受到威脅是一件相當主觀的事情,在複雜的現場情況下有時難以拿捏,判斷不準確或是誤殺他人、或是自己喪命。當然,如果把人打死了,死人是無法開口的。
現在,很多警局要求警員在執行任務時佩戴胸前相機,錄下現場視頻,以此來評定動作是否合規,這會好多了。
總之,對於美國警察的暴力執法問題,要綜合的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