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鶴

非得介紹點什麽嗎﹖我看﹐還是以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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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岩鬆對美國槍文化確實無知

(2010-03-31 16:47:57) 下一個

網友寒竹在《白岩鬆說真話?他其實曲解了美國的文化》一文中說,“筆者想指出的是,作為中央電視台的一位著名節目主持人,白岩鬆把美國持槍支的權利解讀為對美國國家公權力的製衡是完全錯誤的。”這話沒錯。

有關美國民眾持槍的權利,源於權利法案的第2條也就是憲法第二修正案,原文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這段英文的意思不難理解,大意是,具有良好規範的民兵是自由國家(州)所必需,因此人民保持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被侵犯。

對於第二修正案在理解上應該注意的是,並不是說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說,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從『天賦人權』這一美國建國的基本理念之一看,理解兩種說法的不同是不難的。

第二修正案就是明確了憲法對於民眾持槍權利的保護,或者說是確認了持槍這種天賦人權的事實。

大家都有這樣的認知,在美國,你的私人領地受到侵犯,你有權開槍。也就是說,在這樣的情況下,憲法或是法律是支持開槍方的,這源於憲法第三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而且也有無數案例支持。這可以說明私人持槍的用途:保護私有財產。

但是,截止到2008年以前,聯邦司法從未對第二修正案進行過解釋。大概是2008年9月,聯邦最高法院針對哥倫比亞特區32年對手槍禁令的爭議做出裁決:普通美國人有權擁有槍支自衛和打獵。這是美國曆史上司法首次做出的針對槍權利的主要宣言。自衛和打獵,就是持槍的權利範圍。

個人及個人財產所受到的傷害,可能來自個人、可能來自社會團體、也可能來自公權力,這時,個人可以用槍來自衛,但個人擁有槍支與公權力的製衡無關。

白岩鬆難道不知道美國的權力製衡是通過三權分立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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