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老貓,請幫助我一下,謝謝。F1

(2008-04-22 22:38:12) 下一個
和女友吵架,女友突然間大叫,鄰居居然打了電話報了警。警察發現我們有輕度受傷(她打了幾下我的手,我也還了幾下手,故手臂上有些紅),雖然同意事情很小,但還是決定讓我們去法庭,說這是規矩。我們沒有被捕,也沒有被按手印。但是警察寫下了我的SNN號碼。

我們各拿了Misdemeanor Summons and Complaint 表,上麵寫Disorderly Conduct -Domestic Violence,然後拿了張Conditions of Release, Family Violence表格。

法庭人員都覺得我們這件小事不應該騷動他們,但是既然一定被要求去了法庭,他們也必須審理,於是他們給了我們個保護令 protective orders 命令我們不可以imposing any restraint upon the person or liberty of the protected person and 不可以 threatening, harassing, stalking, assaulting, molesting, sexually assaulting or attacking the protected person. 他們告訴我們這是最輕的處罰了。兩個月後我們的case也會被dismiss。我們的charge是Disorderly Conduct(不是Domestic Violence),也不會有任何處罰。我們也不會有任何犯罪記錄。

好幾個移民律師說沒有任何問題,但是以後我填簽證表格時,必須說有Arrest記錄,因為移民法規定隻要有被charge(起訴)就是認為Arrest。按照移民法,我們不會因為這件小事而不能得到簽證。隻要我但是我心裏非常沒底,也覺得這件事情其實挺荒唐的。我還是決定花錢見個律師。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相似的經曆。簽證時是不是會因為這個而被Check很久?
謝謝。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