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東海問題的危機(1)
(2008-06-20 11: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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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NEWS.COM-- 2008年6月21日0:36:2
吳章銓來稿/中國東海(East China Sea)(1)是中國在海洋時代的生命線,也是日本遏製中國和企圖鉗製中國命脈的殺手鐧。 二十一世紀才是人類真正的海洋時代來臨。由於中國傳統是大陸國家,對海洋生疏,國民缺乏對海洋的認識,海域狹小,並麵臨多種挑戰,所以居於非常不利的形勢,當前已經形成危機,影響未來幾個世紀中國人的生活和安全。
中華民族長遠生存麵臨的約束
人類為了爭奪對海洋的控製,自古以來便發生過無數次戰爭,二十一世紀隨著海洋開發時代的來臨,各國將會像爭奪陸地一樣,寸海必爭。這是二十世紀以後才開始的新趨勢。將來,地理條件有利的海洋國家會占盡地利(應稱“海利”),而地理條件不利的國家,如內陸國家和半閉海國家,將很難與他們競爭。幾百年來的世界史已經說明,大帝國都是在海上稱霸,掌握海洋的強權。今後的曆史更將朝這個方向繼續演進。聯合國有鑒於此,經過多年的努力,1982年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希望將來人類共同和平地利用海洋,爭奪海洋的戰爭永遠不要發生。《公約》簽訂後,許多國家紛紛掀起了爭取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劃界(3)。
海域資源豐富,可謂無窮無盡。目前,海洋的首要資源是能源。全世界石油儲藏量的87%是在海洋中。而日光能、氫能、風能、浪能等另類能源,將來必將大量取自海洋,而且取之無窮,用之無盡。雖然目前的科技還不能大規模生產使用,但是將來依靠海洋取得這些能源,隻是時間問題。
另一種人類不能缺少的資源是淡水,這是除了空氣之外最重要的生命要素。現在世界上幾乎一半人口麵臨著淡水不足的問題,中國就是最嚴重缺水的國家之一。有人預測二十一世紀將發生許多為爭奪水資源的國際戰爭。海洋擁有地球上97.5%的水。如果海水化淡的技術成熟,能夠支持人類對淡水的需求,擁有海洋資源就擁有極大的優勢。
至於海洋豐富的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將來通過養畜和開發,都將勝過陸地。由於陸地環境的局促,可以想像將來人類勢必設法在海洋上居住。
海洋環境管理是保護陸地環境的關鍵,這又是沿海國家必須盡力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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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利用海洋資源的能力,是未來世界上各民族的生存要件,因此海洋就成為戰略要件。
中國人口占世界總人口的五分之一,但是國土麵積隻占世界土地麵積的十五分之一。中國的人均土地麵積是全世界人均土地麵積的1/3 (4)。中國的海域權利,即使完全按照中國有權主張的數字(300萬平方公裏),也隻占世界上各國海域權利的大約2.3%(5)。如果按照下文引用的資料,中國專屬經濟區隻有不到90萬平方公裏,隻占世界藍色國土的0.6%。因此,占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中國人,隻能分享接近0.6%的海洋領域,屬於驚人的赤貧國。這幾個簡單的數字決定了中國是個貧窮而發展前景非常空虛的背景。
由於曆史和文化原因,中華民族不是一個具有侵略性的民族,所以不可能從其他國家的土地上或海域中去爭奪生活資源。中國未來的生活資源,是在廣大的公海海洋。中國將和平地與世界各國共享《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稱《海洋法》)所規定的公海中的人類共同繼承財產(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6)。東海是和平地進入唯一接近的太平洋的通道,因此是生命線。
中國的出海通道,遇上日本的封鎖。日本原來就是海洋性國家,已經擺出來的形勢是擴大海域,成為海洋大國,並利用海洋封鎖中國(7),進而將與美國抗衡。這是中國以至世界的噩夢。
日本是以三道海洋島嶼鏈封鎖中國:第一鏈是占領釣魚台群島,控製台灣,加上操縱台獨,使中國不能(跨)越台灣海峽。同時聲稱因為釣魚台在大陸架上,日本海域權利向西擴張20萬平方公裏;第二鏈是利用冷戰形勢而從美取得了琉球群島行政權,使得勢力直伸到台灣東部外海;第三鏈是利用仍在日本控製下的西太平洋島嶼鏈,一直伸到北緯21度。日本更違背《海洋法》規定(8),把位於東京以南1730公裏、退潮時才露出海麵27英寸的礁石名為衝鳥島,建成人工島嶼,企圖納入為領土,並進一步主張利用該島擁有12海裏領海加200海裏專屬經濟區(9)。這樣,日本控製從北到南東西達2000多海裏(10)縱深的海域,經常監視並可以隨時阻止中國出向太平洋。
日本力圖鉗製中國,是它的長遠戰略。日本近年對中國強硬,是它認為時機成熟有意采取的戰略選擇和政策選擇。(11)
日本控製東海【,】以及西太平洋,不但封鎖中國,同時一舉控製了美國進入東亞和俄國南下的必經通道,從而左控西太平洋,右控東亞大陸,有了未來稱霸的基礎。
東海爭議
麵積75萬1千多平方公裏的中國東海,基本問題有兩個。一是東海海域和海域權利,二是釣魚台群島的主權。這兩個問題都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投降後,繼續采取主動打壓中國而製造出來的。
東海劃界問題分兩個方麵。一是中國專有的大陸架主權權利被日本侵蝕;同時在相向專屬經濟區的劃界上日本片麵做出獨斷的主張。二是在大陸架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和專屬經濟區主權權利重疊地區的劃界問題。
大陸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大陸架的規定見第六部分。根據第七十六條第1款,其範圍是“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關於擁有大陸架的沿海國的權利,第七十七條第1款稱:“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其第4款稱:“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資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礦物和其他非生物資源,以及屬於定居種的生物,”
關於範圍的規定,根據《公約》第七十六條第5、6兩款,沿海國有權利將大陸架外部界線延伸到350海裏(12)。東海的大陸架最大寬度325海裏,最小寬度167海裏(13),所以全部中國東海大陸架是中國專有的主權權利。
日本本土四島的九洲島中部,約北緯32.5度以南,向西是水深已在500英尺以上的中琉海槽或琉球海槽,古稱黑水溝(英文采用日文稱Okinawa Trough)的北端。在該緯度以南,日本本島不在中國東海的大陸架上。在北緯約30度以南,是日本從美國獲得行政管理權的琉球群島,其西方的琉球海槽水深在1000英尺以上,因此琉球完全與中國東海的大陸架無關(14)。琉球群島並不擁有從中國大陸自然延伸出去的大陸架的任何部分(琉球群島擁有琉球海槽以東的大陸架)。中國根據《海洋法》,完全擁有以琉球海槽最深處中線或350海裏線的“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陸架及其延伸的主權權利。
任何外國在中國東海上的任何勘探或研究,應該向中國申請;獲得中國明示的同意,才有權利進行。
專屬經濟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專屬經濟區的規定在第五部分;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見第五十六條第1款(a)項:
“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
專屬經濟區從海麵計算距離,容易算,世界各國擁有大陸架明顯優勢的不多,而且根據上引條款,專屬經濟區包括水體兼底土的權利,因此紛紛按照200海裏專屬經濟區辦法主張本國的海域主權權利。按照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Sea Around Us Project收集的資料(15),選擇以下幾個國家為例:
國別 專屬經濟區+領海
美國 11,351,000 km²
法國 11,035,000 km²
澳大利亞 8,148,250 km²
俄國 7,566,673 km²
加拿大 5,599,077 km²
日本 4,479,358 km²
馬達加斯加 1,225,259 km²
中國 877,019 km²
日本的數字是按照日本自己的單方麵主張,其專屬經濟區是領土麵積的12倍,為世界上第五大專屬經濟區的海洋大國(16)。
但是日本的要求處處不合國際法,且與鄰近國家有爭議。其中最大的兩大片:太平洋島嶼的專屬經濟區(1,162,334 km²)和琉球群島的專屬經濟區(1,394,676 km²),都是不合法的(兩大片共2,686,333平方公裏)。舊金山和約根據《開羅宣言》,並經德黑蘭、雅爾達、波茨坦各次國際會議所確認,明確規定日本隻能保留本土四島,放棄所有其他占領地。 (17)根據《舊金山和約》,琉球群島和太平洋島嶼都委托美國根據聯合國托管製度托管。但是美國並沒有把琉球和太平洋島嶼交到聯合國製度下托管,而是單方麵一國自己管理,也沒有按照聯合國規定的托管任務,協助琉球群島和太平洋島嶼人民培養其發展自治的能力,按照人民自由表示的願望,選擇他們自己的自由政治製度,自治或獨立(18)。1971年6月,美國徑自與日本簽訂《關於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協定》,沒有得到其他盟國和聯合國的同意,片麵將兩大片的島嶼和水域的行政(administration)交給日本。這是不合法的。當時處於冷戰時代,美國把日本視為可靠盟友,作為對付蘇聯陣營的中國的前沿基地。不過美國聲明,並沒有把不屬於美國的兩地“主權”送給日本(19)。
日本在太平洋上得寸進尺,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六十條第8款的規定(20),以及岩石不可以有專屬經濟區的規定(21),主張上述衝鳥岩石擁有專屬經濟區達154,452平方英裏(22)。這個麵積大過日本現在的陸地領土麵積幾乎三分之一,構成對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公海的侵略。根據《海洋法》第八十九條,禁止任何國家把公海攫為己有:“任何國家不得有效地聲稱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權之下。”因此,日本是明顯違反全世界殫精竭慮、辛辛苦苦締結《海洋法公約》,將廣大的海洋,保留為全人類的共同財產,共同和平利用的法意。日本的過分主張(23),恐怕美國也不會同意。
中國根據《海洋法》,主張擁有專屬經濟區300萬平方公裏,但是南海和東海都有大麵積海域是在鄰國的實際控製下,因此這份數字認為中國的專屬經濟區不到90萬平方公裏,相當於中國陸地領土麵積不到1/10。遠遠落後所有海洋大國和陸地大國之後,次於島國馬達加斯加。
注:1. 為行文簡便,在文內有時簡稱東海。另一東海East Sea指朝鮮半島和日本之間的海,日本人稱日本海。
2. 1882年簽署,1994年11月16日生效。
3. Jonathan I. Charney,“Introduction”,in Jonathan I. Charney and Lewis M. Alexander,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ies, (1993-1998, Boston: Martinus Nifhoff), Vol. 1-3,列出並分析1940年至出版期間所有的海域劃界案。
4. 中國人均陸地麵積是0.78公頃,為世界人均的1/3。見《一九九九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
5. 各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擁有主權或主權權利的“藍色國土”共1.09億平方公裏。
6.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部分和第十一部分。
7. 例如見James C. Hsiung“Sea Power, Law of the Sea, and China-Japan East China Sea Resource War,http://www.nyu.edu/gsas/dept/politics/faculty/hsiung/sea_power.pdf。宏祥案:此一注解有3個引號?
8. 第六十條第8款:“.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不具有島嶼地位。它們沒有自己的領海,其存在也不影響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界限的劃定。”第二五九條:“法律地位”:“本節所指的[海洋科學研究]設施或裝備不具有島嶼的地位。這些設施或裝備沒有自己的領海,其存在也不影響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界限的劃定。”
9. 吳章銓,“海洋時代的挑戰”,:.。
10. 1海裏= 1.15英裏= 1.852公裏。
11. 朱鋒,“日本為什麽對中國這麽強硬?”《現代國際關係》2006年第4期,pp.35-36。
12. 第七十六條第5款:“大陸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線的各定點,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三百五十海裏,或不應超過連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點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線一百海裏。”;第6款,“。。。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陸架外部界限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三百五十海裏。…”。
13. 朱鳳嵐:“解讀日本大陸架延伸戰略”,《世界知識》,2005年8月。東海麵積和大陸架麵積各方說法不一。按照前注James Hsiung文,東海麵積少算的隻有30萬平方公裏。
14. 一般定義,大陸架逐漸下斜的坡度加大,漸成陡坡,水深430英尺以下稱大陸坡。見Muncel Chang,“exclusive economic zone”;以及網上Weikipedia“Ocean Regions: Ocean Floor”定義
15. 見網上資料,“Around Us Project:Countries’EXCLUSIVE ECONOMIC ZONE”內各國專屬經濟區示意圖。同時見Wikipedia引用。
16. 。日本前國土交通大臣扇千景的胃口更大,他說:“日本提出的大陸架主張如果被聯合國承認,就等於增加了17倍的領土,就能夠成為資源大國。”,見“日本打響東海大陸架爭奪戰” ,2004年4月,據《國防知識報》引。網上信息
17. 《開羅宣言》:“剝奪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太平洋奪得和占領的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等群島,歸還中國。”參考《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4款,第3條。參考丘宏達,“琉球問題研究”《中國領土的國際法問題論集》(修訂本)(2004年,台灣商務印書館),pp. 17-39。
18. 《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醜款。
19. 傅昆成,“中國周邊大陸架的劃界方法與問題”,見傅昆成,水秉和編,《中國與南中國海問題》(2007,問津堂書局),p. 375,注13引丘宏達著,《現代國際法》(1944,三民書局),pp. 527, 541-543。
20. 見前注8。
21. 第六十條第8款、第八十條、第一二一條第3款。
22. 數字見Muncel Chang,“Exclusive Economic Zone”,引“Longly Rocks Important to Japan”, National Geographic Magazine, November 1988。日本占有衝鳥島的意圖,從東京都市長石原慎太郎的話看出來,暗含著是阻擋中國。見James Hsiung前引文。以一點為中心、12海裏為半徑的園麵積約442平方公裏為領海。以每平方海裏=3.43平方公裏換算,約1550平方公裏。200海裏半徑的專屬經濟區約125, 600平方海裏,約430,800平方公裏。
23. 日本是明知故犯。1978年日本外相在議會已說,1958《大陸架法》不允許把人工島嶼擁有領海。見前引Barbara Ksiatkowska書,p. 107。
本文《中國東海問題的危機》2007年刊登於CAPA叢書第二冊,叢書負責人陳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