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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Y女士買了一套房屋。可在付了30餘萬元的首付款後,她不想買了,並願意承擔5萬元違約金及部分中介費,拿回剩餘的20多萬元房款。
賣家L先生也同意解除合同,答應款項在3個月內返還。可兩人卻因為一張收條鬧上了法庭。
Y女士起訴說,L先生隻還了她20多萬元,仍有2萬餘元沒還,多次催討無果,她隻能起訴,要求L先生連本帶利再還她3萬元。
而L先生提供了一張收條,說當時他手頭有些緊,很難如期歸還全部款項,Y女士知道後,主動提出減免逾期利息並另行補償部分金額。於是他將能籌到的錢都給了於女士。Y女士出具了收條,並注明雙方從此互不相欠。
但Y女士說,收條上“互不相欠”實為“互不相久”。她是在L先生的脅迫之下出具的收條,為了先行拿回一筆欠款,特意將字寫得潦草,以證明收條並非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法院分析認為,收條上“互不相欠”雖書寫不夠規範,但“互不相久”顯然語意不通。書寫錯別字不能作為她受到脅迫的證據,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出具收條是受到脅迫所為,因此法院認定Y女士是主動放棄了近3萬元餘款,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