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這種工作人員的權利有限,可以給你減少些罰款(見麵砍一半嘛),但不情願讓你就這麽蒙混過關的。你不接受處罰,他會告訴你準備上法庭,由法官裁決。然後,他接著要問你是否 “wave your right for speedy trial”, 並要你簽署相應的表格。這時你的回答應該是, “NO"!你堅持要 “speedy trial”,這樣公訴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通知你到庭(如21天內,各州限定的時間可能不一樣),而不是任意延長時間,或挑一個對他們方便的時間起訴。咱可不能讓他們隨意宰割吧。
公訴人會在開庭前會先問因超速到庭的人是否願意 “let's make a deal”。(美國的法庭都是超負荷運轉的,真正象電影中見到的那種正式打官司的實際很少,make a deal 會大大減輕法庭負擔的)你可以問公訴人make a deal 的條件是什麽,他會向你解釋,要你在法官問及你是否 guity 的時候,承認guity,這樣他會向法官“說情”,隻要你不是“慣犯”,法官就會教育你幾句遵守交通規則雲雲,然後免去 point,並減/免罰款數額。他這話是算數的,因為每天都會有好幾個這樣的人為超速罰單出庭,煩死了。男的公訴人要比女的富有同情心,也許可能是他無需裝出自己很 tough 的樣子。
你同意後坐下,法官會先處理同意 make a deal 的人。法庭工作人員叫到你的名字後,答應,起身,到指定位置站好,準備回答問題,承認自己 guity。 別忘了,和法官說話,開口閉口,都要先稱呼“YOUR HONOR”,不妨事先練習練習,可別屆時說不出口或忘了,對法官不尊重可比罰單事大呀。
法官會先翻看一下公訴人準備的一份文件(別擔心,也就是那張原始罰單, 除非當事人還有什麽其他的前科),然後問,“ How Do You Plead, Guilty or Not Guilty (, SIR)? ” 法官可以是挺客氣的。這時,就看你的了,畢恭畢敬,顯得有誠意,“YOUR HONOR, I plead guilty. YOUR HONOR。” 說話要有底氣,聲音要大到能讓坐在 5~6 米以外的法官和記錄人員聽清楚,否則還得再重複(這話不好總說的)。聽到有人還加上一句,You'll never see me here again. 法官對解釋不感興趣,頂多再問你一下,幾年內是否還吃過類似罰單。約定成俗,法官接著會教育你幾句要遵紀守法,然後告訴你,這次免去你的 point 和罰款(也許是降低罰款)。別高興的太早,法官會再加上一句,工作人員會給你一張單子去交費!打官司可不是免費的喲,還得繳 $20~30的法庭費!怎麽也比罰款少得多吧。
我知了. 看到這些頻頻超越我車的,我多盼望警察把他們都截停,然後給他們每人一個罰單.可是我從來沒有看到,我覺得我有必要給議員寫信了,告訴他們我有多失望.要麽他們重新立法,把高速路上的限速提高,要麽,下次我也要超速了.
警察攔不攔並不是高速公路的法定速度就提高了。警察有時因有更重要的事可能放過輕微超速的。建議你去讀讀車輛法。因為,那上麵寫的清楚。
不錯,在高速上,如果是在高峰期,警察很少攔下誰,因為這本身會影響交通的,在洛杉磯,人們在4條車道上開到80+邁,隻有你跟不上,沒有人攔你的。但人少時就不一樣了,警察會等在路邊,用測速裝置等著下一個倒黴的人。
觀測很久了,65限速,開75, 警車就在路旁,好多次了,就沒有欄下任何一輛車。單向2車道,慢車道上,連貨櫃車都是75。可能我看走眼了,可能警察在睡覺。按規定速度開車,安全第一。我那麽說,不是鼓勵去開75。是我觀察到的。
對不起,我剛才那種形容有點講的不客氣。不過我們討論的超速應該是略微超速的case。通常,美國執法時提倡due diligence,也就是盡量減少錯誤。通常超速罰單3,5邁,誤差就在裏麵了。所以,你如果不是那種拚命三郎,就不應該輕易放棄權利。
你說的沒錯,我也不想掏腰包。我講的是另一個層麵,有多少行使權利,為自己辯護的人同時又是chronical aggressive drivers.
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多少人從心理上對規範自己的行為也有認識。捐款偉大,做個不給別人困擾的好公民一樣偉大。
掏腰包也分怎麽掏,捐款可以,那是心甘情願。為自己辯護,一是有這樣的權利,二是得有知識,三是法律允許,在美國就得入鄉隨俗。讓人抓大頭?傻呀。
我說的都是親身經曆過的,也許這個州特別?也未可知,哈。
超多少並不重要,人的心理就是,被攔住掏腰包,就都覺得自己是冤枉委屈的。
高速公路上,65mph限速,你開個75沒有問題,有些時候偶爾80也湊合。但是別總是停留在快速道上,警察一般都會“技術”上理解你不是在超速。但是駕車者要體會前麵的彎道,是按65mile來設計的,角速度大了,可能要翻車。(開快車有風險,這是我理解得願賭服輸。)
15mph住宅附近限速,或者城鎮25,35的限速,你還是沒有控製住速度,就是你有意為之,速度表和刹車都在你這裏,你還能超個3或5,說明你主觀上不想減速。沒有警察,算是僥幸。有了警察,就應該主動交全額罰款,談不上什麽自我保護。
我當然隻能對自己負責
“警告和罰款的作用是相同的。”這是你個人看法,並不是事實。
謝謝你的看法。不過你說話可以客氣些。
在合法邊緣的不講,有些人開車就是aggressive, 目中無人,自己還覺得很牛,與眾不同。給別人造成困擾而不自知。
“比如,法庭第一次開庭,你沒有機會見到檢察官和警察,而隻能enter plea。”--已經提到了,第一次去 trafic court 交通法庭,隻能見法庭的工作人員。
實際上,警告和罰款的作用是相同的。如得到警告後在短時間內再次被警察攔住,罰款恐怕會加重的。
在開頭就已注明,“在美國開車,當然應該是安全第一,爭取不超速,按交通規則駕駛。” 這屬於常識,似乎和智力關係不大。
在公路上開車如果“嚴格”按限速,隻能永遠在最右邊的道上開,而且,警察判定的“超速”是經常有“技術”理由的。第一次去法庭就是因為超過限速3英裏而被警察開罰單。這也和賭,服輸沒有關係。在美國就要學會保護自己,既不違法,也不被人占便宜。願賭服輸也得看是為什麽。
這種僥幸心理就是讓超速行為繼續,因為可以get away。那下次也許LZ就和被他調教出來的超速者撞車。隻是舉例說明,沒有詛咒LZ的意思。
what goes around comes around...
什麽時候,都能做到願賭服輸,這個世界就太平了。有你這樣的共識,道路殺手會越來愈少。
同意您的見解。我寧願做錯被罰,以期能真正改正,而不是開車時,我的周圍充斥這種不顧後果,投機取巧的司機危及我的安全。
多數法律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的,不是憑空而生,或是用來刁難某個人的。
just a hun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