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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一國兩製”的司法地位受到質疑

(2010-01-26 14:38:34) 下一個

紐約時報報道周勇軍於1月15日由被四川射洪縣法院判處9年徒刑,及罰款11,700美元,認為這一案件是對香港的所謂“一國兩製”的獨立司法地位的挑戰。

周勇軍於2008年9月因涉嫌以假名“王興翔”使用馬來西亞護照並嚐試入境香港時遭香港警方扣壓。香港警方後曾調查周勇軍所用護照的名字是否涉嫌一起恒生銀行帳戶王興祥的詐騙案。香港警方在拘留周勇軍達7個月之久而沒有起訴後,把周勇軍遞交給深圳警察機關。

香港原來的法律法規係由英國殖民主義政府建立,在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實行中國政府承諾的與大陸不同的“一國兩製”體製。香港與中國大陸之間沒有引渡協議。雖然香港政府拒絕就此案發表評論,但一些香港的政治家在質詢周勇軍的案件。

周勇軍的律師莫少平說,香港警方的結論是,周勇軍不是在恒生銀行偽造簽字提取約772,000美元的嫌疑犯。

莫少平認為香港警方在關押周勇軍7個月後沒有任何解釋就將他遞交給深圳警方的做法侵犯了周勇軍的權力。莫少平律師指出,根據香港的法律,周勇軍是因使用假護照在澳門與香港邊境被截獲的,他應被送回澳門,或是美國,因為他是美國永久居民,接近獲得美國公民的身份。中國政府在周勇軍因64事件在1993年逃離大陸後剝奪了他的公民身份,並拒絕給予恢複,莫少平說。

摘譯自:Lawyer Says Hong Kong Violated Chinese Dissident’s Rights

BBC 中文網 更新時間 2010年 1月 20日,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12:47

八九學生領袖周勇軍獲刑9年中國政府昨日(19日)以詐騙罪判處八九民運學生領袖周勇軍9年徒刑,並罰款8萬人民幣。

四川省射洪縣法院1月15日第二次開庭審理周勇軍案,並當庭作了宣判。

據信,周勇軍是在2008年9月由美國經過澳門抵達香港時,被香港警方扣留後移交給大陸的。據香港《明報》報道,周勇軍曾向他的家人表示,他被一輛專車送到深圳的一家賓館。

缺乏透明
香港時事評論員劉銳紹在接受本台中文網記者凱露的采訪時表示周勇軍案有不同的版本,並且缺乏透明性。他說,整個案件內容官方都一直沒有公布,而且他說既然牽涉到香港的經濟犯罪,為什麽又要送回到大陸去審判呢?同時,劉銳紹指出對周勇軍案例的處理手法也引起人們對未來類似政治敏感案件以及香港一國兩製、司法獨立的擔心。

香港反應
香港支聯會秘書何俊仁對周勇軍的判刑結果表示遺憾與震驚。他說既然案件發生在香港,就應該在香港審訊,把周勇軍遣返回內地有明顯的政治考慮。

另外,據香港的《星島日報》報道,周勇軍一直希望到中國探望家人,但多次向中國領事館申請護照及履行證件均不成功,於是向移民公司購買了一本署名為“王興翔”的馬來西亞假護照。但因為“王興翔”一名,與詐騙香港恒生銀行信件中的署名相同,香港警方對此進行調查,但後來發現周勇軍與詐騙案無關。http://www.bbc.co.uk/zhongwen/simp/china/2010/01/100120_zhou_yongjun_sentence.shtml

獨立評論

作者: 楊非羊 zt 關於周勇軍一案的若幹法律爭議 2009-12-14 12:05:11

關於周勇軍一案的若幹法律爭議
李進進

周勇軍企圖詐騙香港恒生銀行一案於2009年11月19日在中國四川省射洪縣開庭。現根據案卷的有關記錄和庭審的部分情況對本案的如下幾個法律爭議進行分析。

一 本案的事實陳述
周勇軍出生在中國四川省蓬溪縣。原始戶籍上注冊的名字是周勇軍,出生日期是1967年9月26日。1985年周勇軍到北京上學後,他的戶口轉到了北京海定區,並在北京政法大學的學生戶籍處登記注冊。1989年6月周因為參加學運被逮捕,但他的戶籍仍然在政法大學。後來被釋放並離開政法大學後,四川當地政府拒絕恢複他的戶口。因此,從那時候起,周勇軍在中國變成了一個沒有戶口的‘黑戶’。

1992年6月,周勇軍逃亡香港並被美國接收為難民。1993年2月,他開始以難民的身份在美國生活。周勇軍在美國是以周勇軍的原始身份登記的(其漢語拚音的名字被香港人拚成Zhou Yungjun, 出生日期:1967年9月26日)。1998年底周勇軍偷渡回中國,結果在廣州被抓,後以“非法偷渡”行為被決定勞動教養三年,實際執行兩年半。

2001年6月周勇軍被釋放後,中國政府一直拒絕為他注冊戶口。經過反複交涉,當地政府才為他注冊為周迓舟、生日是1967年9月15日。這個名字和出生日期都不同於他原始的戶籍記錄。

2002年5月2日,周勇軍在美國駐華大使館的幫助下,以周迓舟的名義返回了美國。但他2002年5月返回到美國後,美國移民當局將他送到移民法庭,原因是他的身份不明。本人是他的出庭律師。後來經美國駐中國大使館的確認,法庭確認了周勇軍Yunjun ZHOU的身份。這說明,美國當局不承認周迓舟的身份。他在紐約、華盛頓以及加州生活工作過。他在2008年9月離開美國時所居住的最後一個地址是 1227 S. Del Mar Ave., San Gabriel, CA 91776USA.當時他是以周勇軍的真實姓名與其女兒菲奧娜及女兒媽媽月衛生活在這個地址。

2002年他申請了入籍,但因為在美居住的積累時間不夠(1998年回中國被捕),沒有得到批準;因此2006年又一次提交申請,在2008年9月他離開美國時,他的申請已經進入最後的程序,等待著宣誓成為真正的美國公民。周勇軍曾經多次在中國駐外領事館申請中國護照,均被拒絕。

周勇軍於2008年9月26日離開洛杉磯前往中國探望家人,尤其是他曾得過腦中風現在變殘疾的老父親。但他屢次向中國駐美國領事館申請護照或者旅行證都沒有成功,無奈之下,他隻得從一移民公司購買了本署名為王興翔(WangXingxiang),的馬來西亞假護照並持該護照試圖通過澳門進入香港,計劃通過香港回大陸探望病重的父母。但他在港澳碼頭被香港警察扣留。警方因為他的假護照上的名字與幾封寫給香港恒生銀行涉嫌詐騙的信件落款名字相同而調查他。該些信要求恒生銀行轉兩筆款項到其他銀行同一戶主的名下(WangXingxiang)。因為恒生銀行認為信上的簽名跟銀行記錄上的簽字不符,於是警察就介入了。但經過幾小時的盤問並嚴格地鑒別對照周勇軍的簽名和涉嫌詐騙信上的簽名後,香港警察得出了‘周勇軍跟該詐騙事件無關’的結論,當即將周勇軍交還給香港海關處理出入境問題。然而,香港海關卻通知他不許進入香港但也不允許他返回澳門或美國。因此周勇軍在港澳碼頭被扣留了48小時。當時他病得很嚴重。

周勇軍從2008年9月底突然失蹤後,他的家人一直在努力地尋找他。在2008年11月份,周通過獄友偷偷地捎信給姐姐。這時周的家人方得知周的下落和處境。姐姐是四川成都的一個法官。在收到這個信息後,她立即飛往深圳第一看守所去探望弟弟。但監獄的公安人員卻不讓她填寫探監申請、並否認他們關押了‘周勇軍’這麽個人、也沒有“20號犯人”。姐弟倆到今天也沒有見上麵。

經過7個月的秘密關押之後,周勇軍於2009年5月4號被轉到四川遂寧市看守所,但在5月8號,遂寧市公安局才電話通知周勇軍的姐姐去遂寧市看守所給他送生活用品。2009年5月13號,周勇軍的父親才收到遂寧市公安局對周勇軍的‘正式逮捕令’。周的家人這才知道遂寧市公安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處理周勇軍的案子,罪名是詐騙罪。這也是中國當局自秘密關押周勇軍以來第一次承認關押周的事實。而且所謂詐騙的行為仍然是已經被香港警察調查並否決過的有關要求香港恒生銀行轉帳的偽造簽名信件。之後周勇軍的案子被提交到遂寧市檢察院。遂寧市檢察院指定射洪縣檢察院起訴周勇軍。射洪縣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8月4號以‘詐騙未遂’為由起訴了周,指控周勇軍以Wang, Xingxiang的名義發了幾封信到香港恒生銀行要求該銀行轉兩筆款到其他銀行的Wang, Xingxiang的名下。該起訴書認定周犯了《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該起訴書很短,摘錄如下:
“2008 年5月8日, 被告人周勇軍冒用WANGXINGXIANG名義向香港恒生銀行郵寄信函,要求香港恒生銀行將WANGXINGXIANG存款帳戶 239-082258(0002)內的400萬元港幣轉入澳大利亞匯豐銀行031027915031帳戶.同月19日,被告人周勇軍再次冒用WANGXINGXIANG名義向香港恒生銀行郵寄信函,要求香港恒生銀行將WANGXINGXIANG存款賬戶239-082258(0002)內的200萬元港幣轉入花旗銀行香港分行897304010賬戶。同月24日,被告人周勇軍見麵前兩次轉款未得逞,遂再次冒用WANGXINGXIANG名義向香港恒生銀行郵件信函,要求香港恒生銀行將WANGXINGXIANG存款賬戶239-082258(0002)內的400萬元港幣轉入澳大利亞匯豐銀行031027915031賬戶、將200萬元港幣轉入花旗銀行香港分行897304010的賬戶。因與銀行預留簽名不符,被告人周勇軍轉款未得逞。”

“2008年10月1日被告人周勇軍持名為WANGXINGXIANG的馬來西亞假護照企圖進入香港時,被香港入境事務處擋獲。”

二 周勇軍被關押和審理中的程序問題
自從周勇軍被關押以來,中國當局一直不允許其家人去探望。2009年5月25日,周在被關押了8個月後,當局才允許周的家人聘請律師。他們開始聘請了北京勇於為政治異議分子辯護的律師莫少平。莫律師及助手陳澤睿律師在2009年5月25日到遂寧市看守所會見了周勇軍。然而,在當局給家人的壓力下,周勇軍被迫撤換莫少平律師。現在隻有莫少平律師的助手陳澤睿律師配合四川本地一唐姓律師來代理周的案子。唐姓律師至今出於壓力不敢對外公布自己的名字和聯係方式。同時遂寧當局拒絕讓唐律師閱卷並一直拖延他會見周勇軍的要求。唐律師直到2009年8月6號他才見到了周勇軍。但到看守所見過周勇軍之後,這位唐律師卻表示不敢代理這個案子、怕自己被卷入複雜的政治事件中。他同時也表示‘看不出有什麽事實證據可以證明這是一個刑事詐騙案’。射洪縣法院也沒有允許陳澤睿律師和本地的唐律師參閱全部的卷宗。列在法院起訴文件裏的很多重要證據材料都不允許看。

周案的公開審理是個幌子。周一案的審理時候當局理戒備森嚴,法庭外布置了十多名著裝警察和便衣。既然是公開審判,那麽凡是對本案有興趣的人都可以去旁聽。實際上,周的二姐審理前得到警告不得出庭旁聽。開庭時,法庭卻以旁聽證為由拒絕其他無關人員進入。裏麵一共有78個座位,當時裏麵隻有二十幾個人,當警察卻硬說座位已滿、不許周勇軍的朋友進入。周的父母年高體邁,卻故意安排在最後排的位子上,根本無法聽清法庭的審理。

開庭前,周勇軍身體不適,嚴重的頭疼。法官在讓周吃藥後,繼續開庭。實際上,周在開庭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極為不佳,聲音微弱。法官要求周在回答問題時,多次要他“重複一遍”,“聲音大些。”在這種情況下,周勇軍的辯護權實際上被削弱,案件的公平審理受到質疑。

三 周勇軍一案審理中的證據和其他法律爭議

第一. 控方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周勇軍的中國身份。起訴書上所使用的周勇軍的身份來自於有關被稱為別名的“周迓舟”的,出生年月日是1967年9月15日。當局沒有提供用周勇軍原始的戶口登記和繼續居住在中國的證明。周勇軍真實的出生年月是1967年9月26日。周勇軍從1989年因參與六四運動被捕、在 1991年釋放後將戶籍從北京轉入四川時被拒絕,也就是說周勇軍從1991年就成了‘黑戶’,當然就不是遂寧或者射洪縣的居民了。後來他逃離到香港,成為美國永久居民,並申請了美國公民。射洪縣法院在對周勇軍一案開庭審理的過程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周勇軍是中國公民。因為周勇軍的“犯罪地”和“受害人”都不在中國,中國唯一的管轄權隻能建立在周的中國身份上。周的中國身份不明,大陸何以有管轄權?

第二,周勇軍是從香港被騙、實質是被綁架回中國大陸的。香港入境處副處長陳國基曾經對立法會議員說,他們是在確認了周勇軍的中國身份後將周送回中國的。保安局局長陳啟致也回信說,周勇軍應當是“被遣返至來港前的口岸或原居住地。”周勇軍是從澳門的港澳碼頭入關的,但是港方沒有送他回澳門,而是在2008年9月30日將他送到大陸。照理,周勇軍的身份已經是在搞清楚的情況下被送回大陸,否則他至少應當送回他所持的護照簽發國-馬來西亞。

周勇軍在庭上說,當時香港海關人員對他說送他到總部進一步核對一些情況,於是騙他上了一輛中巴,結果,中巴直接將他送到深圳的一個地方。在周的審判中,大陸檢方在辯護其沒有非法(超時)關押時和管轄權時,堅稱他們是在2009年3月26日才搞清楚周的身份。周勇軍說,在2008年11月底,四川來的人已經認出他,他們還交流過,他也在那時承認了自己的身份。不管怎麽說,在2008年11月之前,中國當局沒有查清周勇軍的身份。請問,香港當局當時根據什麽確認周勇軍身份的。

第三,在射洪縣法院審理周勇軍一案的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周勇軍有實質性的犯罪行為。周勇軍被控告通過寫了三封信企圖要求香港的恒生銀行轉款。可是這些信並沒有在周的案卷中;審理中,檢方也沒有出示這些信件。案卷中也沒有香港恒生銀行向有關警方提出的原始報告。雙方當事人也沒有要求恒生銀行出庭作證。這是證明周犯罪的關鍵鏈接性證明。沒有這個證據,那麽周的所謂“犯罪事實”似乎從天而降。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不排除中國警方自己“造案”的可能性。

第四,公安部的字跡鑒定結論不可被接納為證據。該鑒定書所采取的標準是什麽沒有交代清楚,所對比的樣本不可取。根據起訴書,周要求轉款的信是用英文小寫簽名的。而公安部是根據周多年前的漢字和英文大寫字母的樣本進行比較後得出結論的。公安部的鑒定專家沒有出庭作證。按照英美法的觀點,沒有出庭作證的證詞為“聽說(傳聞)證據,不可接納為證據,法官或陪審團不得考慮這種“傳聞”的東西。按照中國證據學關於“鏈接性”來看,公安部的鑒定書也不可被采納為證據,至少是不能作為定罪的根據。

遺憾的是,當周勇軍的辯護律師挑戰這個鑒定書的時候,法官以鑒定機關的權威性駁回了辯方律師的重新鑒定的要求。因為它是公安部鑒定中心得出的。一個鑒定的專家意見能否被接納不是以其鑒定人的“權威性”而決定的。權威的鑒定機構不肯能自動得出權威的結論。任何機構都有可能出錯,更不要說鑒定人有可能帶有的政治偏見或受到的政治壓力了。鑒定書的采納要根據鑒定所依據的標準,采樣,分析的合理性等等。鑒定人應當出庭,就法庭上提出的疑問做出回答。顯然,周的鑒定結論經不符合法律上關於證據的基本要求。

第五,香港警方在周被押送回中國大陸前已經對所稱的“轉款信”對周勇軍進行調查並做過字跡鑒定,最後警方對周說,他與本案無關而將周交給香港入境處處理。本案在審理中,當辯方要求調閱香港警方的材料的時候,法官卻說“沒有辦法”並認為此要求與本案無關。香港警方的調查結論因為與公安部的結論意見相左,所以與本案有直接的關係。

第六,控方更沒有提出為什麽中國政府要涉及一個與中國大陸沒有關係的案子。該案所稱的受害人是香港的銀行,香港方麵又沒有要求中國大陸合作辦理的情況下,中國政府反而搶回這樣一個與中國老百姓和國家安全無關的案子,其利益何在?在中國政府貪汙腐敗日益嚴重和政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政府當局卻去管理一個香港的普通刑事案子,其背後的政治目的是什麽?唯一的解釋是中國當局用個莫須有的罪名迫害政治異見分子。

第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中國政府已經承認了對周勇軍的非法關押,控方在審理中強調當局在2009年3月26日才確認了周勇軍的身份,換句話說,中國警方‘抓捕’周勇軍的時候並不清楚他的身份,當律師問到‘為什麽沒有搞清身份就抓人’,法官說‘以前錯了,後來證明抓對了就行了’。這個說法違反了中國基本的法治原則,也違反了中國法律關於拘留和逮捕的規定。

此案審理後尚未判決。我們希望審理此案的法官,不要成為一個簡單的開庭審理機器,要依靠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法治的精神來判定此案。希望此案的判決經的起曆史的考驗。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1&post=102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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