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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京華的一念之差
伍加,2008-11-23
十一月十四日,矽穀華裔工程師吳京華在接到被解雇通知書後,槍殺三位公司主管,已被警方逮捕。這一悲劇產生的原因是什麽?目前還沒有確切答案。不過,探討此事的前因後果、吸取教訓、避免此類悲劇重演,對所有海外華人是有意義的。
人犯錯誤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些是出於無知,缺乏教育,不懂法律,不知後果;有些則是“聰明一世,糊塗一時” ,一念之差,鑄成大錯。以吳京華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經曆來看,這出悲劇顯然是基於第二種原因。吳先生不僅受過高等教育,在高科技公司任職,而且事業有成,擁有位於三個州的十九處房地產。可以想象,吳先生在前幾年曾經對生活和未來充滿了信心和希望。令人不解的是,這樣一位年富力強、躊躇滿誌的工程師怎麽會被公司以工作表現不佳而立即開除呢?注意這裏不是裁員(lay off) 而是開除(fire, dismiss)而且還是立即開除。讓我們回放一下媒體報道的事件經過:
周五早上,吳京華被公司告知,因其表現不佳,被公司立即開除。下午三點鍾,吳重返公司,稱要與公司高層麵談,要求當麵解釋被開除的原因。該公司的印度裔首席執行官Sid Agrawal和公司營運副總裁Brian Pugh及公司人事資源部女主管Marilyn Lewis一起接見被告。當四人都進入會議室後,吳京華即拔出手槍開槍射擊,將三名公司主管當場擊斃。在躲藏了十六小時後,吳京華於周六晨向警方自首。
可以想象,上午被開除後,吳京華如五雷轟頂,怒不可遏;想想平日裏遭遇的委屈,想想原來的希望化為泡影,極度的絕望轉化為失控的行動,立即返家取槍,大開殺戒。殊不知這種一念之差,造成了無可挽回的錯誤。一失足成千古恨,被摧毀的生命永遠不能再生。除了自己將遭到法律的懲處外,還撇下妻子以淚洗麵,撇下三個孩子嗷嗷待哺,撇下年邁父母孤寡無助,撇下親朋好友唉聲歎氣。
我相信吳京華是在公司裏遭受了不公正對待,否則他不會采用如此極端的手段。據說吳京華與原來的公司主管關係還是不錯的,當新來的公司主管上任後,他的日子就開始難過。有報道說新主管先把項目外包到印度,再把吳解雇。不管怎麽說,工作上的矛盾絕不能用非理智的極端方式去解決,而是應該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其實這個慘局也折射出中西方文化的矛盾衝突,體現了華人的困境,值得每一位華人深思。無論是在工業界還是在學術界,相信絕大多數的華人都是勤勤懇懇、任勞任怨、成績斐然的,但是華人往往並不是最受重用、報酬最高的雇員。這其中有很多種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價值標準不同。華人重行而輕言,重技術而輕交際,加上語言的障礙,往往做得多而說得少,幹得多而獲得的報酬少。其實無論是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天下烏鴉一般黑,幹得好不如幹得巧,幹得巧不如說得好。盡管不學無術,毫無經驗,隻要能見風使舵,能說會道,巧舌如簧,這樣的人就能飛黃騰達,步步高升,從部門經理到公司總裁;從市長、州長,直至國家總統。現在的問題是:應該用什麽樣的態度來對待這些現象?
當然,作為華人群體,其價值取向也在不斷變化。九十年代以前,來美國留學的華人主要選擇物理、數學、電腦、醫學等專業。九十年代之後,越來越多的華人選擇了經濟、管理、法律等專業方向。這是一個可喜的變化,這是華人真正學會西方文化、溶入社會主流的必經之路。尤其是法律,不僅新一代華人應該把它作為進入美國高層的必修課,它也是老一代華人必備的謀生知識以及保護自己的武器。拿一個極其簡單的問題為例,每一位華人都會遇到不同程度的困惑:在工作中受到排擠打擊之後應該怎麽辦?如果你認為在工作中受了窩囊氣,在單位遭到不公正對待,你應該怎麽辦?
對於吳京華,他或許可以采用放棄的方法--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三十六計,走為上策。在精神壓力無法緩解時,他應該多與朋友交心,聽取建議。在生活中遇到坎坷,在最困難的時候,誰也無法替代家庭的作用,尤其是配偶的作用。如果他暫時壓下心頭怒,渡過周末,與妻子傾談所遭遇到的困境,也許事件的發展會有另一種結局。
或許更重要的方法是防患於未然,及早發現矛盾,解決矛盾,避免問題最後激化。為此,很有必要學點法律知識,采用合法手段保護自己。當發現與上司的矛盾不可調和時,可聘請相關律師進行谘詢,從勞工法上秘密搜集對上司不利的信息,尤其要妥善保存證據,以備在關鍵時刻出奇製勝。還以吳京華為例,發生槍擊慘劇的當天上午,那位老印主管是以工作表現不佳開除吳的。相信這不會是他們之間關於工作表現的唯一的談話,那麽在此之前該主管是如何要求、如何評價員工表現的?他是否為吳提供足夠的資源和支持?吳是否向主管提過條件和要求?比如要求增加人手、增添設備,以便提高速度和效率?該主管是否對所有員工一視同仁?如果你提過要求,他卻置之不理,或者故意推諉拖延,那麽項目進度滯後的責任就在於主管而不是你自己。對於非分的要求,比如主管要求你犧牲午飯時間而趕進度,你就可以告他觸犯公平勞動法FLSA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這項法律還規定最低工資,如果必須加班,該法律要求雇主必須為雇員提供超時工資,並要求超時工資是正常工資的一點五倍。另外,雇員退休金安全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也有對退休金保障的詳細規定。假定吳的前任主管曾經答應給他數目可觀的股金,新來的主管不予承認,那就應該循法律行事。另外,還有許多保護雇員的相關法律,比如家庭與病假法FMLA(The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和裁員通知法WARN(Worker Adjustment and Retraining Notification Act),後者要求雇主進行大量裁員之前,必須提前至少六十天通知被裁的員工。
當然,收集證據和保存證據對避免糾紛、打贏官司至關重要。對於重要的事情,盡量取得書麵證據。比如向主管提出的建議和要求最好是通過電子郵件書麵提出,主管的回答也需要是書麵的形式,以便保留時間、地點、內容、證人等細節。關於收集與保存證據,伍加最近從一位律師朋友處學到一條A B C D E規則,與諸位分享:Always Be Consistent, Document Everything! 這就需要未雨綢繆,早做準備。
從另一方麵講,如果你是雇主或公司高層主管,除了要善待員工之外,在發電子郵件之前,最好字斟句酌,三思而後行,防止別人把你的電子郵件或者疏忽行為作為日後向你攤牌的武器。
伍加,2008-11-23
http://blog.creaders.net/invictus/
節日快樂!
感謝伍加分享學到的A B C D E規則:Always Be Consistent, Document Everything! 以做到未雨綢繆,做自己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