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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周年夜話:不怕當婊子不想立牌坊 能奈我何?
八九·六四已經過去二十二周年了,還有人記掛著,還有人談論著,還有人害怕著,這就很能說明問題了。那次運動的意義到底有多大?那次運動到底對中國人民是好還是壞?那次運動到底讓世界進步了,還是讓世界倒退了?對於這些問題,不同的人會在不同的時間找到答案,但曆史會做出公正的評判。
雖然我們現在還無法對六四的功過,有一個共同一致的結論,但有一點,我們是很清楚的,即我黨從六四學到的比任何人都多,比任何時候都多。他們學會了什麽呢?用一個簡單而形象的比喻,就是,(我黨)現在既不怕當婊子,也不想立牌坊,國內外的反對者們,你們能奈我幾何?
我們的黨策、國策,可以濃縮成兩句話:“發展是硬道理”、“穩定壓倒一切”。在這個大綱之下,黨做什麽過分的事,也都是合理的了。因為要發展,對環境的破壞可以忽略不計;隻要發展了,GDP上去了,官員的腐敗可以忽略不計;隻要發展了,貧富差距大一點,可以不必在意;隻要發展了,社會風氣敗壞,可以不用大驚小怪。
為了穩定,我黨必須堅持“五不搞”。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中國官員,搞貪汙腐敗,搞欺上瞞下,搞魚肉百姓,搞假公濟私,搞損人利己可以,黨可以睜一眼,閉一眼。但任何人,隻要有不同的政治主張,隻要試圖在中國探討搞多黨輪流執政,搞指導思想多元化,搞‘三權分立’和兩院製,搞聯邦製,隻要膽敢與我黨唱反調,那就必然會被一棍子打死。
為了穩定,我黨必須把一切可能造成對我黨不利的言行,消滅於萌芽狀態。對批評我黨的言論零容忍,過去的不光彩之事不容許再提;負麵的新聞,必須在中選部的指導下報道。官員的違法亂紀,必須在中紀委的領導下處理。報刊雜誌要黨來審核把關,互聯網的詞匯要進行過濾,必要時刪除毫不留情。對任何群體事件,必須快刀斬亂麻,在最快的時間平息,怎麽處理不重要,重要的是不讓事情鬧大。
六四之後,我黨從西方那裏學來一套高招,法律規定,老百姓遊行示威必須事先得到許可,而且要匯報詳細的路線、主張、口號、標語,否則一律非法。西方搞這一套,其目的是為了讓執法機關配合和疏導,而我黨引進這一套,其目的是不言而喻的,根本就是為了阻止任何可能的遊行示威,特別是我黨不想看到的遊行示威。
六四之後,我黨因劉曉波政治言論出軌,將其定罪入獄。不久前,又秘密抓捕政治敏感度很高的藝術家艾未未,並在一個月後宣布他的經濟犯罪證據。今年春天以來,由於懼怕中東茉莉花革命向中國蔓延,我黨對老百姓的言論的圍剿也達到的空前的程度,一有風吹草動,便如臨大敵,警察便衣傾巢出動,對民眾進行地毯式搜查,而不再回避對人權的侵犯。
今年六四前夕,我黨更加緊張了,因為害怕有人挺身而出,國安警察們事先找重點人物談話,警告他們,不要亂說亂動。更有盛者,據報道,有的敏感人士被重點“照顧”,不許私自外出,想去哪,有專人接送。
也巧,今年六四前夕,內蒙古發生了一起群起事件,敏感時刻發生了敏感之事,我黨竟然不顧一切,調動軍警將大學圍了起來,不讓師生出校們。
這就是我們現在的黨,六四之後,尤其是最近幾年,他們已經不再理會國人和國際社會的指責了,什麽言論自由,什麽民主人權,他們已經完全不在乎了。別人說什麽不重要,重要的我黨牢牢地掌握著國家政權,重要的中國老百姓老老實實地被統治。在這樣的前提下,老百姓知道的越少,我黨就越安全,國家就越穩定。
我黨不怕你們罵獨裁,不怕你們罵專製,你們那套所謂的普世價值觀,我黨不承認,也不感興趣。我們隻關心“發展”,隻在乎“穩定”,你們能奈我何?
斃了你全家,中國更穩定,老百姓更不關心是誰當政的問題;
斃了你全家,更能給百姓生活帶來實實在在的變化;
斃了你全家,更能夠最快縮小中國的貧富懸殊;
斃了你全家,襠國更走向進一步強盛。
本人今年65歲,父親也曾經被共產黨槍斃,母親因為做生意被說透漏稅收被勞動教養,我也因為家庭政治背景從小受盡淩辱和歧視。我也知道一些六、四情況,當然不是很全麵。但現在看到有些人利用傳媒歪曲事實的攻擊漫罵,把白的也要說成黑的,把人民群眾歡迎的也說成是壞事加以攻擊,唯恐天下不亂,似乎隻有像當前中東、像利比亞當前那樣才是人們群眾歡迎的,似乎隻有讓越南、菲律賓多占領中國的島嶼才是明智的。不可否認,當前中國是一黨專政,不是一個理想的政體,當前也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負麵的東西也確實很多,但看不到中國社會的大踏步前進、看不到人民群眾的生活發生的天翻地覆的變化、這樣的人卻是別有用心的。中國需要穩定,老百姓最關心的不是誰當政的問題,是誰能給百姓生活帶來實實在在的變化,誰能夠最快縮小中國的貧富懸殊,誰能夠帶領國家走向進一不強盛。我有仇,記在毛澤東頭上,中國窮,但我不賣國。
是啊,比我能想象的還要狠。
你講的對,前途是光明的,我黨的這一套是不能長久的。
你可真是一知半解,這一點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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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23/content_2608613.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來源:人民網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文娛、體育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傳統的民間習俗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條 公民在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製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使用暴力。
第六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二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和許可
第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下列活動不需申請:
(一)國家舉行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
(二)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組織章程舉行的集會。
第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麵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九條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麵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
確因突然發生的事件臨時要求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審查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
第十條 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認為按照申請的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將對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在決定許可時或者決定許可後,可以變更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並及時通知其負責人。
第十二條 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第十三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複議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提出申請後接到主管機關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請;接到主管機關許可的通知後,決定不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機關,參加人已經集合的,應當負責解散。
第十五條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義務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七條 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三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舉行
第十八條 對於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遊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衝擊和破壞。
第二十條 為了保障依法舉行的遊行的行進,負責維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臨時變通執行交通規則的府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遊行在行進中遇有不可預料的情況,不能按照許可的路線行進時,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改變遊行隊伍的行進路線。
第二十二條 集會、遊行、示威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等單位所在地舉行或者經過的,主管機關為了維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人民警察許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十米至三百米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
(二)國賓下榻處;
(三)重要軍事設施;
(四)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限於早六時至晚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應當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必須負責維持集會、遊行、示威的秩序,並嚴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必要時,應當指定專人協助人民警察維持秩序。負責維持秩序的人員應當佩戴標誌。
第二十六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不得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煽動犯罪。
第二十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製止: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三)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製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人員越過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的臨時警戒線、進入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特定場所周邊一定範圍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製止的。
第二十九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武器、管製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包圍、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占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的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裁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破壞公私財物或者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予以處罰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適用本法規定。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參加中國公民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可以根據本法製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五十八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五十九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六十三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藏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蔣經國時期離現在不太久遠吧,全鬥煥也不太遠吧,他們的時代也沒有太多的言論自由,現在台灣和南韓不也都變了。
我一直認為,現在的中共,跟毛時代的中共已經完全不同了。就連鄧的影響也漸漸遠去了。
現在的言論自由比之毛時代已經寬鬆了不少,AWW擱以前都槍斃幾回了。
再說,中共“為所欲為”這也不是事實。中共一直在struggle,某種程度上是在如履薄冰。很多海外民運看不到,或不承認這點。他們還糾結在仇恨裏麵,還有strong emotion。
這就是我要說的。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86/A111401198602.html),並非六四之後從西方那裏學來一套高招吧。說謊不打稿子,是要露馬腳的!
至於“西方搞這一套,其目的是為了讓執法機關配合和疏導,...”真是情人眼裏出西施。你在文學城裏混了也有好幾年了(見你自己的“歸檔備份”所備注的時間),2008年3月分,國內西藏的“藏獨”在拉薩放火殺人,西方媒體配合“藏獨”顛倒黑白,引起了海外華僑、學生們的極大憤慨,紛紛組織起來,向所在的地方當局申請遊行時,大多不被批準,那真是你所說的“其目的是不言而喻的,根本就是為了阻止任何可能的遊行示威,特別是西方民主政府不想看到的遊行示威”。後來,學生們變更遊行宗旨,以“同一個夢想”聲援慶賀中國政府舉辦奧運形式,才得以通過。這在那一年三至四月份的文學城各個論壇裏比比皆是。
經曆三年饑荒的大量當事人還健在, 黨史上還白紙黑字寫著餓死1000萬,已經有大量文章說就是沒有餓死, 至少沒死多少!
六四也是,大量否認殺人的, 或著殺得好的, 或不得不殺的文章到處都是.
這還是才22年, 我們都還是見證人,但網絡上你還真就辯不過他們, 你打字沒他們快, 你還要上班, 你還有你自己的生活, 最後還是隻能讓他們去占領輿論!
沒錯,現在是100年來最黑暗的時期。
如果你那麽相信她的生命力,為什麽她就不敢讓人有言論自由。為了維護統治,就可以為所欲為,還無可厚非?你離我們這個時代太遠了。
“人至賤無敵”,高,妙!
遊行示威對民眾生活帶來不便是不爭的事事實,但如果僅僅因為這個就不讓人遊行示威,那是地地道道的強盜邏輯。
說得好。
確實仗勢欺人,根本談不上代表大多數,如果放開黨禁,一年也撐不了。
水至清無魚,人至賤無敵。
你等著看好戲吧。
習公子,薄公子掌權後,就會對越南動手了。轉移國內矛盾。
“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中國官員,搞貪汙腐敗,搞欺上瞞下,搞魚肉百姓,搞假公濟私,搞損人利己可以,黨可以睜一眼,閉一眼。”
這不完全是事實。中共其實也意識到這些問題,而且也在努力的解決這些問題,盡管它總是堅持在體製內解決。但否定他的努力是不公平的,也是導致海外民運不斷誤判的原因之一。因為民運脫離了基本事實。
中共是變的,是有生命力的。
你大概是從新聞聯邦裏聽到是有人先殺解放軍的。你大概也一定相信人民日報登載的畝產可以十萬斤的神話。這就沒有什麽好說的了。
六四的槍一響,提醒了人們,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自己該幹什麽幹什麽。鎮壓意味著從此可以肆無忌憚地把國家和老百姓的公共財產明目張膽地收進自己的腰包。
那時的大學生,真的是精英啊,可憐一場六四,斷送多少人的前途,影響多少人的未來。作孽啊,全是接受共產黨教育的好學生。所以,反對共產黨的就是共產黨自己培養的學生,怪誰呢?所以,才有後來的教材改革,才有後來的社會主義特色經濟。全是六四影響的結果。
偉大的夾心覺得樓主此文寫得有些淺了,沒看透共產黨的做法。凡是嚷嚷出來的信息,全是可控的信息,是種釣魚做法。真正的內幕,是不會告訴你的。
這篇文章的中心是要妥協。我承認妥協是一門藝術,但是在當時的情況下,在人民日報於4-26社論把學生運動定性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動亂,要妥協還是不容易的,後來政府要實施戒嚴,就更難妥協了。實際上,當時的執政當局把學生一步步逼上死路。
有道理,現在的我黨好像不管這些了,老百姓天天心裏罵沒關係,隻要不上街當眾罵,就可以裝糊塗。
何以見得?
是啊,什麽自由都可以有,唯獨不能有政治自由,這就是共產黨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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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治黨治國的法寶。所以封鎖,封鎖,封鎖!讓大S,小S,結婚,離婚占滿新聞領地.....
一小部分人的錢包 就安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