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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當上被告,對美國的司法有了新的認識
下麵這個故事是一位旅美30年的朋友講給我聽的。他一直是個良民,可兩個月前一不小心當上了被告,受了一肚子氣,屬實無辜加委屈。現將這個故事寫出來,也算是給您提個醒。
事情發生在初春一個寒冷的夜晚,一名警察敲門,說要查看我的車子。這麽多年來,我見到警察就有些莫名的恐懼,因為他們除了給我開罰單,我記不得還為我做過什麽好事。我打開車庫門,任他去看吧,不給我開罰單就行。警察很和氣,沒有難為我。
兩周以後,我收到一張當地法院的傳票,讓我在規定的時間內去規定的法庭(“雙規”)澄清一項“肇事逃跑(Hit and Run)”的指控。我的頭“嗡”了一下,差點沒暈倒。我現在知道了警察當初來看車的原由了。
我左想右想,覺得不大對勁。我根本沒有撞任何人,怎麽會有人告我肇事逃跑呢?一定是誣告,或者弄錯了。這可不是一般的違章,這是刑事罪,至少6個點,還可能坐牢。怎麽會有人這樣陷害我呢?我仔細看了一下自己的車子,沒有任何明顯的被撞的跡象。尤其令我狐疑的是對方竟然聲稱有目擊者可以作證。
我按時去了法庭,花了很長的時間才摸清楚程序,被人支得團團轉。法庭裏的人個個態度惡劣,真的把我當成犯人來看了。我清楚的記得以前受到的教育,你是清白的直至法庭證明你有罪。眼前的事實似乎完全相反。
最後見到了法官,他問我:“你認罪嗎?如果認罪,交$250。”
我斬釘截鐵地回答:“不,我什麽錯事也沒做,我認什麽罪?”
“那你要trial了?你有律師嗎?”
“我沒有。”
“你去請律師吧。一周後trial,這期間你不能離開本州。”
就這樣,我花了半天的時間,最後被打發回家,什麽都沒有解決,還又被套了進去。我心痛我的時間,請一次假多不容易啊。真要是這麽折騰下去,還要來多少次呀?我雖然出了法庭,心情還是一樣的沉重:美國的法律不是為辛苦忙碌的人設計的,本來一件很小事也會折騰你筋疲力盡。
我今天在法庭親眼見到一位婦女,隻向老板請了3個小時的假,本以為能在這段時間內把事情搞完,可沒想到,3個小時過去了,連法官的麵都沒見到。法庭內不讓帶手機,她連通知老板的手段都沒有。看著她絕望和憤怒的表情,我的心也碎了。
回家後我無法安寧,到底請不請律師?我自己拿不定主意。我是無辜的,本來就沒做什麽錯事,需要律師嗎?我有什麽好怕的?後來征詢了一位懂法律的,他建議我還是要請個律師,因為我現在對案情一無所知,要做最壞的打算,最好有個律師,先了解一下案情,以做好應對的措施。
我聽從了朋友的勸告,給一個律師打了電話。一談嚇我一挑,開口就要$2500,然後每次出庭和其它事情還要按工作的時間來收費,每小時$250。天哪,這簡直是搶劫!!我不幹。後來,我又打了幾個電話,最後找到一個最便宜的,先收$250,出一次庭,以後再說。
第二次來到法庭,律師幫我跑所有的關卡,倒是省了不少心。他終於打聽清楚了告發我的是一位女性,說我在一個停車場碰了她的車,我沒有下車就開走了。她記下了我的車牌號並找到一個目擊證人,然後報警了。
我的老天,這可真是飛來橫禍。我竟然一點都不知道。
我問我的律師,我能否現在交罰款了結此案?他告訴我,現在不行。因為現在法庭有了紀錄,這件事不能不了了之,必須要有個說法。他答應去問問告發我的那個人,看她到底想要什麽,然後最好庭外和解,可能要破費。他也對我說,不管你是否有罪,最好不要再去打這個官司,太費時費錢,不值得。我覺得他說的也有道理。
唉,說來真是悲哀,我本想爭一口氣,憋足了勁來要證明自己無辜,沒想到,到頭來錢多花了,時間賠進去了,還是一個有罪之人。在美國的法律麵前我是甘拜下風,我實在是耗不起。
我對我的孩子說,美國的法庭是為有錢人和沒事幹的人開的。在這個國家你得有錢,請得起好律師。沒錢也行,你要有時間和他們耗。爸爸是一樣都沒有,所以一開始就輸定了。
這個故事也提醒我們平時開車要多加小心,尤其在停車場倒車。如果懷疑碰了別的車,最安全的辦法是下車看看再走,以防不測。
Do not just blame US legal system.
Mainland China
Article 101 of the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vides lifetime revocation of driver licenses for hit and run.
United States
The penalties (and the definition) of hit-and-run vary from state to state.[6] For example, in Virginia, the crime is a felony if the accident causes death, injury, or damage to attended property in excess of a certain dollar amount; otherwise, it is a misdemeanor.[7]
http://en.wikipedia.org/wiki/Hit_and_run_(vehicular)
I went to court, defend myself as innocent. The Judge said: it is a wrong place to say that!
By the way, I also agree with 玉貓 too.
為什麽看到警察來訪不問明原因呢?警察應該告訴他為什麽來看他的車,(有人告他hit and run)那麽,他在那個時候就應該抓住這個機會澄清自己,至少問清楚對方告他所謂“肇事逃跑”是發生在何時何地;或者認識到確實是自己的錯誤,直接認罰,不必找律師打官司。
前麵有人提到“沒有search warrant 警察也不可以隨便進你家”,說的對。你也不應該隨便讓警察進你家,一定要討個“說法”先。
博主大度。
回複yijibang的評論:
過獎。借機會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對同胞有益。 我感覺不少同胞對美國不很了解,覺得警察很嚇人,法庭很恐怖,其實不然。我也多次被警察攔下,但從未被不公正的對待過。如你所言,在美國公務人員違法代價太高,有輿論,法庭,議會的監督。個別執法犯法的當然有,新聞裏也見過,正因為少,才成為新聞,天天發生的事,也不是新聞了。我剛到美國念書時就因為parking罰單兩次上法庭,據理陳述,法官兩次都取消了罰單。這讓我體會到,法治國家是法說了算。如果沒違法,什麽都不用怕。參加了陪審團後,更知道在美國要給一個人定罪有多難,十二個人裏,有一個猶豫的就定不成。根據我的兩次索賠官司,隻要不上法庭,也不費事。絕大多數這種官司都庭外解決,因為被告打輸了賠償更多,而律師隻有勝算很大才接這種案子,否則根本不接。
先生所言甚是。老夫佩服。在美國就該有先生這種心態,生活才會過得滋潤。不然永遠站在門外,自歎這個不公,那個不平。又看不慣國內的情形。先生偉大,偉大,值得我們效法啊。
謝謝你的點評。你說的有一定道理。我也沒說美國法律不公平。他們的這套程序很多人還是受不了,錢是一回事,時間又是另一回事。要真是大的案子你也沒有退路,硬著頭皮就打下去了,豁出去了。而對一些本個息事寧人的小事,很多人因為沒時間耗,隻好服輸。
這隻是一麵之詞,怎麽能說一定是我朋友的錯呢?
這句話說的太武斷了呀。看看美國有多少Class Law Suit。我自己就收到很多不同案子的賠償(都是股票有關的案子)。我們中國人的本性就是息事寧人,這也沒有錯。這是我們怕事,吃點小虧。博主說的很好啊,大家都忙啊,請假不易啊,英文又不好啊等等。可是我看到老美就不這樣,他們沒有我們這種吃小虧的心態。所以到處打官司。所以打官司是他們的文化。因此,這點與我們的文化衝突。不過因為這點衝突而否認這個國家,也是有點過分。其實,完全看自己如何去看。這不,很多人都回國了呀。有一點就是,在美國,基本上公職人員都是守法的。因為,一旦被發現他們營私舞弊,職位可能不保。一旦沒有了職位,他這一輩子就完了。很多例子啊。當然,以偏概全的情形一定有,一個警察的學曆有限,判斷力的疏忽在所難免。所以,來到這個異地,自己的心態要調整。即使是回到國內,也會碰到有理說不清的時候。到那時你的想法比在美國還要惡劣。在自己的國家連申冤的地方都沒有,那才是真正的無奈啊。
是投票,但必須12-0才能定罪。 我參審的案子是最簡單的-酒後駕車。被告是大學生,半夜在7-11門口被警察看到同伴走路不穩,過去詢問,聞到酒氣,做了幾項測驗,證實血液酒精含量0.08%, 法定上限,還有其他醉酒指征。審案總共用了三天。一天選陪審團,一天法庭陳述及證人,第三天陪審團討論。被告沒錢,用的是public defender, 法庭指定的律師。我原以為這樣的律師會很糟,沒想到相當專業,比檢察官做的還好。要知道檢察官也是政府雇員,水平也不會太高。政府替他辯護,還為他花了一千多美元請了專家證人出庭。陪審團評議的時候十二個人先討論,然後投票,就是一一發表你的看法, 是否認為有罪。第一輪下來我是唯一的不肯定的,因為美國的法律要證明有罪,必須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我還有我認為是reasonable 的 doubt。 本來一個小時就能結束,因為我一個人而討論了一天。我最大的體會是,美國的司法係統的設計盡了最大的努力去防止權勢及政府對司法的影響,以及誤判。體現在陪審團的選擇是隨機的,檢方辯方都不可能事先知道陪審團是哪些人,而定罪的權利全部在陪審團手裏。在美國打官司的確費時費錢,我覺得比濫權誤判要好太多了。
生活在美國對美國的社會有所了解可以生活的更好。 在這個法製社會裏,法律保護的是你我的利益。我在美國打過兩次官司,一次告我的牙醫,一次告Honda SUV車有缺陷,兩次皆贏,而且一分錢沒掏。這種官司打不贏律師是不收錢的。我打敗Honda, 拿到一輛全新的Pilot,Honda還要付律師費,加州法律如此。最妙的是也沒花多少時間,連律師的麵也沒見,全靠傳真與他聯係。
To be honest, It is your fault.
很高興你提到這個。確實如此,但警察做了,一般老百姓並不知道。覺得自己清白,警察要幹啥幹啥,否則,怕人家說你心虛。不懂法,就會這樣。美國警察也會經常欺負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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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正確!
“十二個人必須全部認定你有罪才能成立, 少一個也不行”——真的?我咋印象中電影電視裏12個人投票啊。我是真不懂問問。
謝謝,你這個故事比我的還要生動!我從你這兒學到了。美國人有一點好,有正義感,敢出來做證人,這是我們應當學習的。
證據是起訴方需要提供的東西。要求對方講出碰撞的時間,地點,部位,角度,提供碰撞的證據,如有碰撞就會有痕跡。如果拿不出來證據,可以反告對方誣告,要求賠償。隨便找個目擊證人就可以告人肇事逃逸,這不太荒唐了嘛。
整個一個嚇唬老實人的蹩腳故事。
那天我和LG去COSTCO,天下著雨,在停車場入口那兒擋著輛悍馬,我們就停下來等它讓路。突然之間那車開始倒車,LG就按喇叭提醒它。其實我們間距還蠻大的,不知道為什麽他們沒聽到,正撞上我們。悍馬豪發無損,我們的車蓋兒癟了。當時路旁正有一老美在往車裏裝電視,看我們撞車了還挺樂,我當下心裏挺生氣,說這人怎麽這樣?
悍馬的駕駛員是個老頭,看上去象中東人,旁邊還一女的,50多歲,看上去特猥瑣。很清楚的CASE,我們問他們要保險公司INFO。那個女的就攔著,說要報警。我本來不願意,後來想以前看到的例子,交通事故最好找警察來比較穩妥,再說又不是我們的錯。當時我就多了個心眼,跑去問那個撿樂兒的老美看沒看見整個過程。他說看見了,他們倒車撞上你們。我就問他要了電話,IN CASE需要他作證。LG還嫌我多事,說這麽清楚的事,不需要這麽羅嗦。
等警察來的時候那輛悍馬特意停到離我們很遠的地方。警察來後先詢問他們,然後直接坐到車裏寫報告,我還納悶,怎麽問都不問我們一下?後來想可能是事故太清楚了,沒必要問。半小時之後那警察還在寫,我想想就去敲他的窗戶,問他需不需要witness的電話。他說不需要,我們從後麵撞上他們的車,很清楚。我當場氣得發暈,直接就奔那兩個老流氓去了,給警察拖住了。他看我很激動,就說會給證人打電話。報告裏寫了我們兩方截然不同的陳述。
回家後我們給對方的保險公司打電話,發現對方和他們的客戶一樣猥瑣,說有證人的證詞也不算數,誰知道是不是我們的朋友之類的。其實這裏我犯了個錯誤,應該讓我的保險公司去協調,根本不需要自己出麵。
後兩天我跑了兩次警察局,逼著那個警察當麵打給witness。幾天後他出了了新報告,說相信是對方的錯。對方保險沒辦法,賠了。
教訓就是出了交通事故,如果不是自己的錯,最好找證人。壞人還真有。那個警察後來和我說,象他們這種撒謊的人,他幾乎每天都會碰到。如果沒有證人或錄像,根本拿他們沒轍。
您別說,的確有這種事,碰上是棘手的很,主要是大家都沒時間跟這種人耗。
再說,通常大家都想反正是保險付,吃點暗虧,自認倒黴算了。
不過,上得山多遇到鬼,這類人遲早沒什麽好下場的。
玩不起呀。
當然不能排除誣告的。報上就曾經報導過有些越南小混混倒車製造車禍,然後詐取賠償的故事。不過,你提到這件case,我還是覺得這位老兄犯錯的機會大些。
“發達國家的政府都是順著富人,養著窮人,欺負中間階層。這是必然的。因為富人有錢有能力能影響政局。窮人一無所有逼急了敢造反。隻有中間階層,既不富到足夠控股一家報紙電視台影響政局,又不窮到敢拋下一切造反,牢騷多卻膽子小,又有些油水,最適合被政府欺負。”
我覺得你點到了最要害之處。我們這些天天要上班的中產階級真是一點風雨都經受不起呀。上法庭也沒時間,不然工作都可能不保。
如果確實知道自己沒有碰撞,為什麽不讓陪審員去定罪?到時總可以自辯了吧?
自辯什麽?這種案子沒有機會自辯.不像吃警察罰單,你可以與警察對質,然後由法官定對錯。這種案子要麽認罪罰款,要麽trail讓陪審團來定。
我在想,如果他一開始認罪了,會不會原告再進一步告他身體損傷賠償,可能會沒完沒了啊。
總之,大家要小心就是了。良民不好當啊。
我沒有為真正的有罪之人辯解之意。
我擔心在經濟不好時,會有一幫犯罪團夥勾結作案。警察的檢查也隻是走走過場而已。
據朋友稱,他的車看不出有撞過的痕跡,如果說擦過就難說了,車子舊了,難免會有一些擦痕。本來是件小事被搞大了。
我自己的車子門上也有無數傷痕,我不知道是否要報案?在停車場開車門不小心就會碰上別人的車子,也會留下一點痕跡的,會不會也要報警?
問題是任何人隻要記下你的車牌號,就可以報警,然後我們這些遵紀守法的人就要去麵對,也太方便了。當事人連辯解的機會也沒有,隻有認罪的分。到現在原告都沒露麵。
如果我的朋友真是知道自己做錯了,他第一次也就認罪了, 也犯不著去折騰。
I agree with you. But in this case police did check the car.
I guess someone open door and bump to my door. Didn't leave a note.
Another time was some one hit my car in parking lot, made a crack on bumper. But didn't leave note.
My car was vandalized one time, my side mirror with the frame are crashed. Someone must be on drug or drunk to do that
I am very angry for people doing that but there is nothing I can do. There is no witness or monitoring camera. I just paid for the fix. How can that be fair.
In this case, if he felt he hit someone's car, then he is guilty. If he feel nothing, then just tell Judge about it and pay for the fine and the fix.
I just don't understand why people hit and run or vandalize car and properties.
HIT AND RUN is BAD. 但你能肯定不是圈套嗎?缺錢花找個人做幫手, 人人都有可能成TARGET.
律師很貴的,但你可以自辯
you see, when you put youself in other people's shoes, you know how you feel...
中國漸漸發達起來了,一個中間階層也漸漸成型,所以政府的行為模式也會向發達國家政府靠攏。
I've been driving in this country for 15 years, never had real accident/ on the road/ God forbidden, never had a speeding ticket/ knock on wood... excellent driving record. I am a very careful driver, even that i always feel driving is stressful for me... it looks like driving is not a problem for you, lucky you. But we Asians got a reputation in this country of being a bad driver... it's sad, but you know everyone in this country got a certain name...ha
開了很多年的車,我怎麽沒感覺到有什麽headache,更不用說是big headache了。headache是有的,不過不是開車,而是買了輛老出毛病的美國車
hit and run 如果不是有意(道德問題),就是比較麻木的人,看來不適宜開車:如果 hit的是人而不是車,問題就大了。
我覺得單從這個故事,看不出美國的法律有什麽不適當的地方。
you can google
女工程師李永單刀打上美國巡回法庭
李永告雷神
李永案經驗談(1) or
這人本來就是hit and run加上美國法盲。
在一個講法的國家當法盲,本來就是件不容易的事。
讓事主應該多去車壇學學。:)
樓上說得對,估計是小撞了人家一把,自己沒覺察到。
不然,他可以在庭上自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