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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教會稅(Kirchensteuer)
教會稅是對宗教團體的成員征收的一種稅, 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財政支持政策,可大致分為三類:(1)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不給予宗教團體財政支持,實際上也不給予宗教團體任何財政支持;(2)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不給予宗教團體財政支持,但國家在部分領域和宗教團體發生財政關係;(3)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給予宗教團體財政支持。
德國政府協助具有公共法人資格的宗教社團得向其成員征收等於個人所得稅額8%至9%不等的教會稅,此為德國教會的主要資金來源《德國基本法》第140條及《魏瑪共和國憲法》第137條第6款規定,允許屬於公共法人的宗教社團向其成員征收稅款,獲得征收教會稅授權的特定教會的成員必須繳納教會稅。該稅種由德國主要教會全體成員繳納,政府隨其他稅種一並征收,扣除勞務費後,轉交給教會,用於宗教性開支。所有人按照信仰在政府注冊處登記,政府依據登記決定每個宗教派別可以獲得多大比例的稅款。教會稅屬於所得稅附加性質的地方稅,不屬於政府財政收入,因此不包括在國家財政收入統計內。
德國征收教會稅最早是源自19世紀德意誌各邦沒收教會財產後,對教會的補償。1949年教會稅被列入新出台的《德國基本法》。2010年代,德國教會每年可獲得法定的90億歐元教會稅。德國登記在冊的新教教徒和天主教徒中,有不少是名義教徒,不關心信仰和教會,僅繳納教會稅。自從2014年德國政府宣布2015年1月起實施對繳稅更嚴格的控製以避免代繳之後,自2014年第二季度起,陸續有新教和天主教教徒離開宗教。有的分析認為退教的主因是為免交教會稅。但也有分析認為,對新教和天主教的熱情下降才是教徒退教的根本原因。
在德國,每年有大筆財政資金從國家流向天主教和福音教兩大教會,去年一年就有超過6億歐元。這還不包括國家替教會向教徒們代征的教會稅,也就是說,這筆錢來自所有納稅人。
為什麽是這樣?19世紀初德國被拿破侖占領期間,實施了嚴格的政教分離。隨著“德意誌神聖羅馬帝國”解體,各地教會的財產被充公,修道院等教會機構或被關閉,或被收歸國有。
教會被迫將資金和地產交給地方諸侯,作為補償,後者有義務承擔神職人員和教會機構的其他開支。這一做法延續至今,如今德國各聯邦州政府仍在支付教會的日常開支。
不過,其實各方早已協議好,這種國家買單的做法應該終結。早在1919年的魏瑪共和國憲法中就已規定,國家將向教會支付一次性補償,買斷這筆“孽債”。30年後的聯邦德國基本法繼承了這一決議。然而直到如今,德國政府仍在年複一年地掏錢。而且相應的開支也水漲船高,從1949年時的約合2300萬歐元增加到了今年的6.02億歐元。
哥廷根大學的法律教授海尼希(Hans Michael Heinig)解釋說,其實各聯邦州對目前的維持現狀並無不滿,因為這樣政府就不需要支付高昂的一次性解約費。而教會方麵也樂得如此,因為付錢的是國家,這是一筆旱澇保收的進賬。但是從財政經濟的角度看,這種做法不是長久之計。
現任聯邦政府打算給無休止向教會“給錢”畫上句號,這一計劃也寫進了三黨聯合執政協議。一個工作組將於今年內提交一份框架方案,核心內容包括,是否要一次性支付教會補償,補償數目多高,以及國家繼續支付的過渡期長度。
這可是一大筆錢。根據2020年當時的三個在野黨向聯邦議院提交的一份立法草案的建議,一次性償付的數目應是當年實際支付數的18.6倍,按那一年標準就是110億歐元。這筆錢由各聯邦州在20年內向教會付清,付清之前國家則繼續承擔原有的開支。
明斯特大學的法律學者皮埃羅特(Bodo Pieroth)認為,這個數目太高了,並引用一份專家評估的數據指出,兩百多年來國家向教會支付的資金,已遠遠超出了當年沒收其資產的規模,包括資產的利息。
不過海尼希則有不同看法:“教會被沒收的資產,原本是可以通過經營產生收益的。”而國家補償的正是這一部分損失。此外當然還要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如果我租住一處房子很長時間後想把它買下來,房主也不會把我多年來繳的租金從購房款裏扣除。”
對於德國的兩大教會來說,國家的資助隻占其收入的一小部分。僅是教會稅一項,去年就有共130億歐元的進項。此外教會還有一些資產收益,但有多少,是秘而不宣的。如今教會仍擁有一些房地產、林地和企業,如出版社、啤酒廠、銀行、保險公司以及股份,因此可以說是一個大資本家。
長年關注這個議題的作家弗雷爾克(Carsten Frerk)指出,如果林林總總算在一起,估計兩大教會的經濟收益總計有1500億歐元。但教會的財政十分不透明,原因之一是這些收入分布在5萬個不同的法人實體頭上。據估計,兩大教會的總資產合計價值3000歐元。
弗雷爾克說,如果國家停止向教會付錢,教會名下的社會服務機構,如幼兒園、養護院、醫院等也不會因此辦不下去。“國家資助與教會慈善機構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之間並沒有直接的關係。事實上,上述機構中隻有2%由教會資助。”其餘絕大多數本來就是國家出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