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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可以打小孩嗎?
對於許多孩童來說,學校是學習和社交的地方。但是,對於某些家庭狀況特殊的案例,像是受虐兒童來說,學校更是一個安全的地方。
德國目前為了因應疫情關閉各級學校。兒童保護組織德國兒童協會(Deutscher Kinderverein)警告,虐童案可能會增加。協會執行長瑞丁格 (Rainer Rettinger)表示,某些兒童的處境可能會危及生命。
他說:“緊密和無法避開的接觸增加了潛在衝突的可能性,施暴者攻擊的可能性也提高。” 他強調,社會尤其應該關注物質成癮者的子女。
他表示:“在冠狀病毒危機期間,這些孩子與父母獨自相處。沒有人知道父母的痛苦。也沒有人知道孩子的痛苦。”
隨著許多支持團體和青年服務機構受到隔離政策的影響,兒童保護機構要求,當局應該加強支持包含社交媒體在內的數位平台,讓兒童和家庭可以充分接收到有哪些可以協助的資源。”
德國兒童救助協會的弗莉德 (Stefanie Fried) 說:“我們要必須注意兒童。他們也應該要能得到這些信息中......目前,兒童主要還是透過成年人獲得信息。但那些最弱勢的孩子在沒有上學的情況下很難得到正確的信息。”
她強調,在支持德國政府社會隔離措施的同時,還是得要注意家庭成員在同一個空間待上數周的長期困難。 她說:“我們一定不能忘記孩子不是成年人,他們需要活動和發泄精力的空間。隔離措施實施一陣子沒問題,但政府也需要為這些家庭找到一些可以呼吸新鮮空氣的休閑活動。”
德國現行的法律明確禁止家長、教師使用任何暴力手段教育孩子。《民法典》第1631條第2款明確規定:“兒童擁有接受無暴力教育的權利;(家長)不允許使用體罰、精神傷害或其他有辱人格的措施。”
立法者同時也注意到,不少民眾依然對家長體罰孩子有一定的認同度,且不少家長因一時激動、忍無可忍體罰了孩子後,往往會後悔,因此,這一禁令僅存在於《民法典》中。除非體罰牽涉嚴重的肢體暴力(故意傷害罪),一般家長打孩子不會麵臨刑事後果。
根據德國聯邦家庭部的一項縱向對比研究,1996年,82.6%的家長承認,曾經對自己的孩子至少實施過“打屁股”之體罰;而到了短短5年後的2001年,這個比例就下降到了76.4%。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明確禁止家長體罰孩子的條款是在九十年代末修訂《民法典》時才形成的。1980年版西德《民法典》,隻是籠統地規定“不得使用有辱人格的教育手段”,在此之前的法律,更是壓根沒有對此作出任何規定。
甚至在1958年前,西德《民法典》第1631條第2款第1項還有這樣的措辭:“憑借教育孩子的權利,父親可以對兒童使用合適的教育手段。”這相當於變相認可父親體罰孩子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1958年,該條款被指控違反了具有憲法地位的聯邦德國《基本法》:隻規定父親的教育權利不符合《基本法》第3條之男女平等原則。隨後,“父親的教育權"被改為了"父母/家長的教育權。”
部分資料來源: 德國之聲D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