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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議會就改革版權法進行最終表決
歐盟議會將於下周二(3月26日)就改革版權法進行最終表決。
歐盟現行的版權法是20多年前製定的,為適應數字化時代的需要,有必要對該法進行更新。
目前,人們爭議最大的是新法第11條和第13條。
第11條要求穀歌等平台為使用版權者的資料必須付費;第13條則規定,平台對用戶上傳資料負法律責任。
歐盟認為,這一改革有助於保護原創者的利益,使他們放到網上的作品,其中包括新聞、音樂以及影像在內,得到公平的報酬。
但另一方麵,活動者則警告說,這些改動將迫使網絡平台安裝用於過濾上傳作品的軟件,這些過濾軟件將自動過濾用戶上傳的資料,審視它們是否侵權。而這則有可能造成屏蔽內容的後果。
據新京報報道,歐盟當地時間2月13日決定修改版權法,大力保護原創內容。根據新法案,穀歌、臉書等網絡資訊平台需在抓取新聞全文時向媒體付費。2016年9月,歐盟委員會首次提出修改版權法,以適應互聯網時代的需要,引發歐盟內部激烈討論。
值此傳統媒體與資訊平台版權之爭愈演愈烈之時,歐盟的這一決定,注定會引發更多爭論。
事實上,歐盟此次決定修法,也經曆了一次次艱難的博弈。從2016年9月,歐盟委員會首次提出修改版權法,到去年9月12日,歐洲議會通過了《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這一版權法案。這中間,各種爭論針鋒相對,十分激烈。
這也表明,至少在歐盟內部,針對版權問題尋求並達成共識,也十分艱難。很簡單,在現代社會,版權保護從來都不是單純的免費或付費轉發問題,而是牽涉更為複雜的經濟和社會因素。版權固然關乎互聯網乃至傳統媒體的行業發展,但更關係到社會公眾獲得信息的權利。這其實是一個社會的公共利益。
針對此次修法,歐盟內部即有觀點認為,此舉可能會重創穀歌等互聯網公司,甚至將對全球網絡生態構成“災難性”打擊。此外,也有人擔心會影響用戶的體驗。
客觀而言,這些擔心並非沒有道理。即以大家都很關心的用戶體驗而言,一旦實施嚴格的版權保護,用戶將很難在網上分享原創的、非商業性的音樂、視頻和圖片作品。表麵上看,短期內這確實會導致個體信息獲取的難度增加,但如果聽任網絡侵權行為泛濫,必然導致“搭便車”行為難以得到根本遏製,最終傷害的仍是這個社會的原創能力。
必須明白,社會責任、公共利益,並不是專門用來要求傳統媒體的,互聯網資訊平台同樣有責任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該付費就必須付費,該保護就必須保護。
不必諱言,自從互聯網勃興以來,豐富、發達的資訊確實增進了社會的進步,但因為一切都是新生事物,版權意識的缺乏,導致形成了侵權現象的惡性循環。
特別是,資訊平台的這種剝奪行為,也成了一些傳統媒體的最後一根稻草。凡此種種,均有待盡快構建更為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機製。即如歐盟委員會副主席安德魯斯·安西普所言,新版權法將讓歐盟擁有“適合數字時代的現代版權法”。而其實質,仍在於以清晰的規則保護原創。
類似的情形在國內亦然。目前,國內網站未經許可,轉載、摘編紙媒作品,網站在上載過程中,隨意刪改作品內容,以及直接將著作權人的作品用於商業用途,而未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等行為,仍十分普遍。盡管保護版權的聲音十分嘹亮,但現實中,法律法規製度的不完善、訴訟難度大和違法成本低等因素使得保護效果並不樂觀。
隨著互聯網產業的蓬勃發展,國內的版權保護也應該盡快跟上,以適應數字時代的需要。這不僅關乎傳統媒體的合法利益,也關係到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更關係到一個社會公平公正規則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