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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李明哲在大陸成為政治犯
2017年11月28日台灣人權人士李明哲在中國大陸被嶽陽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5年監禁。此人曾舉辦網絡政治講座,並為中國係獄異議人士的家屬提供幫助。本次判決顯示,中國嚴厲打擊人權人士的行動已經不再局限於中國大陸境內。
2017年1月1日,旨在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實施監控的《境外非政府組織(NGO)境內活動管理法》開始生效以來,李明哲是已知第一個被判刑的NGO義工。
李明哲在大陸成為政治犯
一般認為,政治犯罪是利他主義的,隻是損害了統治階級的利益,而不違反人類的普遍道德,例如創建道德犯罪學的拉斐爾?加洛法羅認為在其自然犯罪論中認為利己主義和政治犯罪是水火不容的,所以政治犯罪不是自然犯罪。創建犯罪社會學的恩裏科·菲利在《實證派犯罪學》一書中則認為政治犯罪反對的是社會的不公平,是社會進步的一種有效形式。因此在國際法中,區分政治犯和普通罪犯的動機不是為了加強鎮壓,反而是為了加強保護。
有些國家可能對於其他國家所認定的政治犯,給予其政治庇護,協助其出境與移民,與拒絕發布通緝的國家的引渡要求。關於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則,起始於1793年的《法國憲法》,現今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
李明哲和另一名大陸同事彭宇華被判定"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分別被處以5年和7年徒刑。兩人都對罪行"供認不諱", 並當庭表示不會上訴。美聯社報道認為,這可以被解讀為被告與法庭達成了某種妥協交易,以換取一定程度上的從輕處罰。
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周三(11月29日)在例行記者會回答有關問題時表示,此案是"嚴格依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決"。他沒有具體陳述李明哲危害社會的細節,但強調:"李明哲所作所為是否危害大陸的安全與穩定,應該由大陸法律判定,而不是由台灣當局和一些政治組織的主觀偏見判定。"
台灣政府和人權組織則認為這一判決是無法接受的,整個案件的審判是走司法形式。李明哲的妻子李淨喻也提出了同樣的批評。她到嶽陽中級人民法院旁聽了宣判。
李明哲案在台灣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有可能造成執政黨民進黨部分支持者對大陸立場的進一步強硬化。民進黨反對向中國大陸作政治妥協。
似乎是為了"打預防針",馬曉光在記者會上表示:"任何企圖利用此案進行政治炒作、挑撥兩岸同胞感情對立的做法都是徒勞的。"
英國大學者阿克頓 (Lord Acton 1834–1902)說“曆史的教訓就是,所有的人都不會從曆史的教訓中,真正學到教訓。”
不反思自己的罪,就會重複犯同樣罪。
90年代中期的猶太人,事隔50年後,突然間在全球範圍內掀起一個追憶往事運動,也把德國的反法西斯教育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潮。
如果我們度過了療傷過程,我們必須開始逐步追憶過去的罪痛。
北京取締“公盟”是我六四之後最感到罪痛的一件大事。
2009年7月14日北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偷漏稅為由,取締了“公盟”,幾天之後,再次取締一家非營利機構“益仁平中心”,理由是,北京“益仁平中心”涉嫌非法出版《反歧視通訊》,並免費分發。
“公盟”成立於2003年,是一家非營利性的互益組織,其成員包括許誌永、騰彪、浦誌強和李方平等眾多維權律師。其顧問多為中國著名法學家和著名經濟學家,包括:江平、茅於軾和賀衛方等 。“公盟”一向為民間弱勢團體提供援助,自成立以來,曾經參與了一係列大案要案的訴訟:孫誌剛案、陳光誠案、南方都市報案、毒牛奶案、鄧玉嬌案等。
“非政府組織”並不是非法組織。
在中國是一黨獨大,黨就是政府。而且,共產黨“代表了廣大人民的利益,代表了先進的生產力和先進的文化。”在這樣的長期教育下,“廣大人民”跟著執政者畫等號:共產黨等於政府;政府等於合法;非政府等於非法。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縮寫NGO)的定義來自美國,是指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組織,通常獨立於政府。
在英國,對民間組織一般不用“非政府組織”這樣的概念,類似“公盟”、“益仁平中心”這樣的組織,一般稱為“慈善組織”。
在德國,任何民間組織都是互益性(gemeinnuetzig)組織,分為登記社團和非登記社團。登記社團在法院注冊後,同樣在稅務局備案,經稅務局審核後,登記社團再分為“營利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獲得“非營利組織”認可的社團,享受免稅(社團本身不用繳稅、捐款者獲得免稅證明)待遇。
大家最熟悉的T?V(技術監督協會),是德國民間根據技術監督製度而建立起來的權威互益性機構。經常在德國超市購物的朋友們,肯定會發現很多商品的外包裝上都印有“商品測試基金會”(Stiftung Warentest,簡稱StiWa)的鑒定標誌,德國商品測試基金會也是民間的權威互益性機構,該基金會每月出版專刊,通過對商品客觀的統一鑒定,定期公布測試結果,給予消費者全麵的市場信息。
民間社團發達程度,是衡量公民社會是否成熟和民主法治是否健全的主要標誌之一。
中國互益性社團的形成和發展遠遠落後於西方國家,“益仁平中心”這樣的互益性社團倒是幫助中國社會穩定,對公民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建設有很大的推動作用,取締它反而是製造社會矛盾、製造不和諧。
建議在中文話語裏取消“非政府組織”這個概念,使用“互益性社團”這樣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