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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因(微型小說)

(2017-03-15 01:07:20) 下一個

(微型小說)

                                   

 

作者:謝盛友

謝盛友:中德雙語專欄作家,歐洲華文作家協會副會長,班貝格市議員。

 

清晨,班貝格市中心鞋店門口停了三輛警車,鞋店當然不能按時開門營業,過路者、本地人除了驚訝以外,議論紛紛,這裏到底發生了什麽事?

第二天,班貝格日報頭版頭條報道,鞋店老板二十六歲的小兒子亞曆山大把三十六歲的房客邁克爾殺了,全城嘩然。一天之內鞋店門口放置數千鮮花和蠟燭,奉獻鮮花和蠟燭者每個人隻有一問:為什麽?

亞曆山大被捕後,其父親在當地日報上刊登澄清事實文章,聲稱是年輕人酒後打架,亞曆山大疏忽大意傷害了邁克爾。

亞曆山大的父親請來德國最強的刑法大律師為他的兒子辯護,一審開始, 法官問: “被告,你承認是你傷害了邁克爾嗎?”

被告:“我承認!”

一審結果:無罪釋放。

檢察院提出緊急控告提案:韁押中級法院法官。

在魏瑪之前的時期,這樣的法官是真實地被逮捕起來坐牢,直到案子終審判決為止。當今民主法治社會的作法是,對法官控製和束縛,在案子終審判決之前,法官沒有權力和權利。

合議庭二審,庭長宣布判決書:判決被告亞曆山大六年監禁。

判決依據:被告亞曆山大有殺人行為的外部因素,更有自己的內驅力。內驅力是形成殺人動機的因素。被告機體內的穩態遭到破壞,多年來吸毒量逐漸增加,產生求毒甚至求殺的需要,驅動求殺的行為傾向不斷擴大,難以恢複內穩態。支配他這種傾向已經有方向性地、持續地驅動被告的求殺行為,內部顯然形成了內驅力。吵架的行為是誘因,內驅力存在於他的機體內部,誘因存在於他機體的外部。內驅力和誘因相互作用,形成殺人動機。而且,被告至今已經有過三次用刀打人的犯罪記錄。

對被告而言,監禁是一種必要的懲罰方式。金錢處罰對於被告沒有任何意義,因為被告是“富二代”。當然,對被告的刑罰與罪行是相適應的。如果隻是被判保釋或者處以罰金,無法防止他再犯。

總體而言,富人一般比窮人有更多的選項,一個殺人犯如果被判保釋或者處以罰金,逍遙法外,是挺顯眼的,周圍的人可能早晚會覺得有點奇怪。罰金可以靜悄悄、無人知曉地付清。但監禁六年出來的人,今後就不再犯罪,仍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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