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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為什麽統一強大?
作者: 謝盛友
我的法律博士論文(研究兩德1972年的基本條約Grundlagenvertrag)導師生前跟我說了三句話,至今無法忘記:
古人雲:得民心者得天下。所謂“民心”,首先是讀書人的心。一個政權能否穩定發展在於是否得到知識分子的支持。中國兩岸的執政合法性都受到知識分子的質疑,無法獲得兩岸知識分子的支持和合作,所以1949年以來兩岸一直沒有能力解決兩岸的統一問題。
是什麽力量使德法之間的對恃,得以在二戰後化為和解?是什麽樣的文明核心,轉動著世代的齒輪、左右著曆史的結局?二戰之後,同樣麵臨著美國強權的虎視眈眈,何以中日無法合解以致於處處受美牽製,德法的合解卻改變了國際政治的權力版圖?
德國人戰後的反省是比較健康的,在原則性問題上,德國人絕不讓步。
德國知識分子發現,關鍵還是在於,歐洲大陸的基督文明核心價值:上帝是唯一的審判者。阿登納是戰後德國第一任總理,1949年73歲的阿登納主張西德倒向西方的同時,盡量保持獨立和與夥伴國的平等關係。如果沒有阿登納和戴高樂(de Gaulle)帶領法德和解,當今的法國德國不是現在這個樣子,歐洲也不是現在的歐洲,世界恐怕也是另一個樣子。德法之間在上半場相互廝殺攻打,在下半場中結下仇怨,那是一個魔鬼的圓箍,一個邪惡的圈套。德法之間在加時賽中終於破除了那個圓箍。和解,因為他們找到了一個共同的裁判。
德國戰後是分裂成了東西德,但是聯邦德國憲法法院 1956 年 (vgl zB BVerfG, 1956-08-17, 1 BvB 2/51, BVerfGE 2, 266 (277),1973 年 [BVerfGE Bd. 36, 1-37 (LT1-9) BGBl I 1973, 1058] 和1987 年 [Bd.77, S.137,150,154,160,167] 先後判決:德國的國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德意誌帝國(dass das Deutsche Reich 1945 nicht untergegangen sei, sondern fortbestehe. )。東西德是分裂“國家”,單獨一方都不能代表整體德國(Das Deutsche Reich besitzt nach wie vor Rechtsfaehigkeit, ist allerdings als Gesamtstaat mangels Organisation, insbesondere mangels institutionalisierter Organe selbst nicht handlungsfaehig … Verantwortung fuer Deutschland als Ganzes" (= Deutsches Reich) tragen )。
兩德於1972年簽署基本條約 (Grundlagenvertrag),做成3項原則:1、統一是兩個德國的曆史使命;2、東西德彼此不是外國;3、基本條約是政治及曆史行為,完成之後就要透過法律行為來完成。
我找了我能夠找到的中文法律文獻,沒有兩岸雙方共同簽署的類似上述的法律。
德國人果真在第一代內解決了兩德的統一問題。
所以基督教婚禮有"holy matrimony"ㄧ詞,中文的「婚姻」完全不是這種文化概念。
中國文化中,法是統治者的工具而已,沒有神聖性,隻有畏懼處罰時法才有效。
這種根本不同,使得依靠法律的德國模式不可能用於台海兩岸。
中國人為什麼內戰分裂?
因為ㄧ個要ㄧ黨專政,作你的主,你聽話就給糖吃,不聽話就大棒。
ㄧ個實現了民主憲政,自己做決定,自己承擔後果。
ㄧ個是管小孩模式,ㄧ個是成年人模式。
連要哪個模式都看法不同,哪來統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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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可歎多數的人還不清醒
順便說說,默克爾的黨在最近的選舉中大敗,民粹主義的黨成為第三大黨,有人說未來歐洲的發展要麽法西斯化,要麽穆斯林化。您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