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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提到同性戀的篇幅

(2015-07-02 08:06:34) 下一個

 

聖經中提到同性戀的篇幅

性愛是神的設計,讓人享受魚水之歡;聖經對性愛的評價十分正麵,絕無半點忸怩之態;神為性愛設定的規範是: 交合的必須是夫婦,彼此承諾一生相依(創世紀2:24)。從生理角度看,神造人的身體,非為同性交媾而設計。耶穌昔日在世教導的婚姻觀、性愛觀,就是上述 的婚姻觀、性愛觀,由此可知,神不願見人在婚姻以外有性行為——不論性對象是異性或同性。

聖經提到同性戀的篇幅不多,但每次提及都是譴責鞭撻。舊約有兩段論到同性戀,都稱為“可憎的事”(利未記18:20;20:13)。創世紀記載所多瑪 被神親手焚毀,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所多瑪人沉湎同性戀。所多瑪人色欲之深,已達匪人所思的地步——根據聖經記載,所多瑪人連兩個過路客也不放過,要與他們交 合(創世紀19:1-5)。此外,士師記記載基比亞人也有類似的惡念,聖經稱之為“醜事”(士 19:23)。

翻到新約,同性戀也在保羅譴責的惡行之列,保羅的立場再明顯不過:“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孿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6:9-10)

“作孿童的”不單指男妓,也泛指同性愛行為中的“被動一方”;“親男色”則指“主動一方”。“親男色的”一詞後來又在提摩太前書出現,並與一係列罪行同列: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殺父母和殺人的(提前 1:9)。

按照保羅的說法,同性戀是人背棄神的其中一樣惡果——人既自甘墮落、沉溺私欲,神就撒手不管他們: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主裏的情欲行汙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侍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 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欲。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 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4-27)。

保羅在上述經文論到神設定的“自然規律”——同性戀行為決非“天生”,因為同性交合明顯違反神的設計。保羅又嚴嚴譴責一些人“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 1:32)——這正是今日一些同性戀權益運動領袖的心態!從新約聖經觀點看,他們處境堪虞——“保羅斥責同性戀的立場毫不含糊。羅馬書稱之為‘外邦人惡行’,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後書稱之為‘進天國的路障’,提摩太前書稱之為‘幹犯道德規律的罪行’。”

必須留意的是:聖經不會因人的同性戀傾向、欲念、誘惑而定人的罪——因為受試探不是罪。耶穌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隻是他沒有犯罪”(來 4:15)。聖經譴責的不是同性戀“傾向”,而是同性戀“行為”(我們稍後會細看兩者的分別)。耶穌以聖經行事處世的準繩,我們既是他的門徒,當然要效法他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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