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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中國急需核能安全法律(中國原子能法)
德國1959年12月23日頒發《關於核能安全使用和防止核危害的法律》(Gesetz über die friedliche Verwendung der Kernenergie und den Schutz gegen ihre Gefahren),簡稱《核能法》(Atomgesetz),1960年1月1日生效。
1985年,2002年和2010年曾修訂過,新增部分內容。
該法律對核能的建造(包括選址)、營運、核廢料的運輸和安全處置作了詳細的規範和規定。其中,包括鈾礦資源的勘探和開采、核燃料循環、放射性廢物處置、放射性物質運輸、核技術應用、市場準入、事故應急、核損害賠償、信息公開、法律責任等多方麵,涵蓋核能技術和安全的各個方麵。
據中國媒體3月 16 日的報道,環境保護部即日發布了《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要求中國核動力廠包括核電廠在選址時,必須綜合考慮廠址所在區域的地質、地震等廠址周圍的環境特征,必須考慮廠址所在區域內可能發生的自然或人為的外部事件對核動力廠安全的影響。同時要求,核動力廠應盡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對較低、離大城市相對較遠的地點。
1984年中國國家核安全局成立後,國家就開始啟動中國原子能法的編製工作,具體由國家核安全局會同原核工業部、衛生部等政府部門起草。但由於原子能法牽涉部門較多,部門之間意見分歧較大,協調難度大,難以形成共識,立法一直陷入停滯狀態。
希望中國盡早完成原子能法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