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515)
2009 (91)
2011 (89)
2015 (78)
2017 (115)
2018 (134)
2019 (117)
2020 (196)
2021 (159)
2022 (98)
2023 (111)
謝盛友:萬潤南的政治智慧
二十年過去了,往事不堪回首,當國內開始戒嚴時,在海外的中國人個個看電視,個個都驚呆了。朝野對立成了難以化解的僵局。
這時候有一個人站出來提出一個方案:學生和政府各退一步海闊天空,學生撤回去,人大常委會使用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對“國務院的戒嚴令”進行違憲審查。提出這個方案者就是當時的四通總裁萬潤南先生。
如果當年學生們都聽老萬的勸告,接納了這個方案,六四肯定不是那樣的結局。
老萬清華理工出身,辦企業紅火,他的政治智慧就是信仰了伯爾曼的信仰,而他的政治信仰當時在國內就犯了“滔天大罪”,那就是“試圖行憲罪”。老萬不但試圖讓朝野雙方拋棄你死我活的鬥爭哲學,和平解決彼此分歧,而且竟然試圖請求政府兌現憲法,按法律程序解決學運問題。
國際著名法學家哈羅德•伯爾曼(Harold J. Berman,1918-2007)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許多人都知道這句話,都認同這句話。
西方有這樣的法律格言:“國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若不是法律許可,國王一無所能。”同樣的道理,由於法律的價值與上帝的意誌是一致的,法律獲得了某種神聖性,按照基督教教義中“上帝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西方社會才引申出了所謂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法律本身不是公正的、法律本身不是平等的,而是每個人站在法律麵前是平等的。我們的社會有保護和限製男人的法律,也有保護和限製女人的法律,有保護和限製貴族的法律,也有保護和限製平民的法律。
未成年的漢諾威王子在博覽會牆外撒尿,觸犯了貴族法律。貴族要像貴族的樣子,其行為應該是平民的榜樣。
法律是要被信仰的,不能因為法律不公正,就可以隨意違背它。如果人們可以隨意違背自認為不公正的法律,那我們的社會就失序。不公正的法律在被修改、廢止之前,是必須被遵守的。法治的根本在於,我們社會的每個成員必須機會均等,如果沒有權利參與立法,至少有權利抗爭不公,迫使不公正的法律被修改被廢除,這就是法治的底線。
孫誌剛用自己的生命抗爭,迫使中國對《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廢除了收容遣送製度。
在我的內心,孫大午是中國信仰法律第一人,他了解法律是不公正的,但是孫大午具備“我無罪,我服法”頂天立地的人格。
西方法治社會正是基於這種信仰,法律才成為了約束權力、保護權利的重要力量。在西方曆史的發展中,也正是基於這種信仰,人們形成了這樣的共識:國王隻有按照法律行事才是符合正義的,不遵守法律就是踐踏正義,違背了上帝的目的,故而也就失去了人民擁戴的基礎。
老萬的政治智慧在於,他二十年前就要求人大審查戒嚴令是否違憲,直至今天,中國人還擁有要求人大對國務院1989年的戒嚴令進行違憲審查的權利。可是,這個權利由於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經濟危機,整體中國人把它忘記,放在籮筐裏,至今沒有使用。
流亡海外後,有一年老萬和方勵之先生到慕尼黑,交談中我們談到香港的前途時,老萬說,中國的前途在於新的“四化”:深圳香港化,沿海深圳化,內地沿海化,邊疆內地化。受到老萬的啟發,我寫了《中國應盡早成立政治特區》、《新改革開放,新四個現代化》 和《請宋楚瑜當福建省長》等文章。
離開歐洲到美國之前,老萬說:“人生不可能永久當主將,當不了主將,當教練;當不了教練,當顧問;當不了顧問,當拉拉隊。”放得下,是人生一大藝術,真正做得到才是智慧人生。
寫於2009年3月18日
說句不好聽的話,假如讓每家每戶頓頓吃山珍海味住洋樓開汽車,你讓愛新覺羅家族回來繼續坐皇帝位子,他們都歡迎。
讀了您寫的不少關於新聞自由的文章。很有幫助。
這篇“法律公正與法律信仰”卻沒找到, 能否麻煩您給個地址, 以便拜讀。謝謝了。
我的
法律公正與法律信仰
一文
刊登於我的紙媒雜誌,一年後才放到博客等網絡.
問好!
我的
法律公正與法律信仰
一文
刊登於我的紙媒雜誌,一年後才放到博客等網絡.
問好!
法律必須被信仰, 是一個理念, 我是從法哲學的角度去理解, 不是從語義學semantics角度。 解釋法條是要強調語義的, 但討論法的精神,則以原則為主。所以,在這個意義上 must be or have to be 對我來說沒多少區別。
不過為了你放心,最好還是找找原文。在謝兄提供的網站上找到了伯爾曼寫的此書介紹, 裏麵也提到了這句話。原文是:" 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k”. 因為,“ It involves not only man's reason and will, but his emotions, his intuitions and commitments, and his faith.”
按照原文的精神來說,是“必須”因為他所指的是人對法律要有承諾和信仰“commitments, and faith”。不過,我不是中文語義的專家,出來這些年中文也退化了,如果你覺得中文裏的 “應該”足以表達英文中的含義, 翻譯成“應當”也無不可。
第二個問題, 你說“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太籠統,需要配套的法律來完善,否則根本無法實施。而且要指出的是在美國,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也是有限製的。 比如說公民有言論自由,但你不能宣揚種族歧視;公民有出版自由,但你不能出版希特勒的"我的奮鬥";公民有集會自由,但你不能集會支持本.拉登;公民有結社自由,但你不能成立Al-Qaeda北美分支部;公民有遊行自由,但你不能聲援恐怖組織;公民有示威自由,但示威必須是和平的而不能是暴力的。所以無論在美國還是中國這種自由都是受限製的。”
這個涉及到憲法所說言論自由的內容。 確實, 自由不是絕對的,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裏, 言論自由可以有限製, 但必須是通過國家的立法列明可以限製哪些具體言論“It may therefore be subject to certain restrictions, but these shall only be such as are provided by law and are necessary: (a) For respect of the rights or reputations of others; (b)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or of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or of public health or morals. 。
還有一類言論是屬於禁止類發表的言論:“Any propaganda for war shall be prohibited by law. 2. Any advocacy of national, racial or religious hatred that constitutes incitement to discrimination, hostility or violence shall be prohibited by law.”。
這個條約已被聯合國大多數成員接受,中國也是這個條約的簽字國, 拿它來做指導原則應該是合適的。
你舉的例子基本上屬於可以禁止的言論範圍之內。雖然沒有新聞法,中國的法院解釋國內法有一條原則是, 國內法,包括憲法的解釋不能與中國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相抵觸。 或許可以說, 比照國際公約的一般法律原則,中國的憲法也可以這麽解釋, 雖然中國尚未批準這個公約。
還有很多情況, 比如有公民在網上發表對2008憲章的意見,其中有批評政府的言論,這樣的文字應不應該禁止, 禁止的依據是什麽? 如果被封殺了, 作者能不能提起申訴,指控政府違反了他的言論自由權利? 他要向誰去申訴? 如果向全國人大提出,人大會不會受理? 人大會如何解釋憲法中的“言論自由”權利的內容和它的限製?
沒有新聞法也能解決問題。 很多國家沒有新聞法但有憲法法院或者違憲審查委員會的國家,都可以解決這類問題。這也是為什麽很多中國學者呼籲要設立違憲審查製度的原因。 我也是支持者之一。 如果中國有一個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製度, 違憲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就會通過解釋憲法而解決公民提出的這類違憲申訴。
如果不想把這麽大權力給違憲審查委員會--全國人大, 另一個辦法是通過立法確定具體什麽性質的言論可以禁止。 這也是一個好辦法。
如果不立新聞法,按照罪行法定的思想,隻要沒有明文規定禁止的言論行為, 執法機構都不能隨意處罰。 國家的目的是保護公民的安全和福祉, 隻有公民通過立法明確放棄的那部分自由,才能受製於國家的處罰, 如果刑罰超過這個明確授權的範圍, 本質上就是不公正的。這是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他1764年所寫的“論犯罪與刑法”一書中的核心思想。
封殺文章是一種處罰行為,剝奪人在一件事上的說話的權利,就是一種刑法, 必須行之有據, 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依據。否責,沒有依據就是無故侵犯公民享有的自由權利。
最後說一句, 我把伯爾曼自己寫的法律與宗教的互相作用 一書的介紹貼在我的搏客裏,你感興趣的話,可以make a copy for yourself.
謝謝,祝你百尺杆頭,更進一部。
謝謝你的回貼,從你的回貼中我學到了一些東西,比如你用人性理性原則就比我用人類價值概念在論述中更準確。下麵接著討論。
你:
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常見的借口。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裏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我: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太籠統,需要配套的法律來完善,否則根本無法實施。而且要指出的是在美國,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也是有限製的。 比如說公民有言論自由,但你不能宣揚種族歧視;公民有出版自由,但你不能出版希特勒的"我的奮鬥";公民有集會自由,但你不能集會支持本.拉登;公民有結社自由,但你不能成立Al-Qaeda北美分支部;公民有遊行自由,但你不能聲援恐怖組織;公民有示威自由,但示威必須是和平的而不能是暴力的。所以無論在美國還是中國這種自由都是受限製的。
你:
我不覺得"法律必須要自覺信仰"聽著別扭, 因為深知不守法的情況很多,特別在東方。靠什麽辦法能讓人們,包括政府更守法? 靠信仰法律,靠完善違憲審查製度,這都是好的辦法, 伯爾曼說的多還是少不是最重要的。
我:
應該是"法律必須要自願信仰"聽著別扭,我在上個帖子中打錯了字。
不知道伯爾曼"法律必須要信仰"的原文是Laws have to believe in 還是Laws must believe in?還是其它的什麽。如果是 have to,在這裏可能翻譯為"法律應該被信仰"比較好.如果是must,則應翻譯為必須。have to 和 must 雖然都翻譯為中文的必須,但英文have to 表示的是客觀的要求,must 表示的是主觀意願,有強製的意味。中文的"必須"不分客觀和主觀,其表示了強製的意願。如果翻譯為"法律應該被信仰",語義上沒有毛病;如果翻譯為"法律必須要信仰",
就產生了"法律必須(強迫的意願)要自願(非強迫的意願)信仰",這種語義上的毛病。可惜,謝先生一直也沒把原文發上來。因而無法知道是不是國內法律界錯誤地理解了原文。
感謝知心。做人,知足;做學問,知不足。
感謝知心。做人,知足;做學問,知不足。
“中國法律不健全,具我所知,現在也沒有一部新聞法。所以讓政府尊重新聞和言論自由就需要立法,並監督實行。通過提倡法律信仰是不解決問題的。”
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常見的借口。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裏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這個“言論自由”權利在各國憲法上都包括允許公民批評政府的政策和行為的權利。 如果中國政府這麽理解, 如果政府嚴格遵守憲法,就不會有封殺正常的批評言論的現象。
執法的人是否關心憲法到底是什麽意思,怎樣執行憲法的規定才對? 關心, 就是尊重, 不關心,是不尊重。 信仰法律的人更進一步, 即使別人反對, 我也要不折不扣依法執行公務, 因為沒有誰比法律更高。
所以法律真的執行起來,靠的是人對法律的信仰,或者尊重。 政府也是人組成的,人心沒有信仰,做不成什麽。一個什麽都不信的人, 很可能什麽都不守。
我不覺得"法律必須要自覺信仰"聽著別扭, 因為深知不守法的情況很多,特別在東方。靠什麽辦法能讓人們,包括政府更守法? 靠信仰法律,靠完善違憲審查製度,這都是好的辦法, 伯爾曼說的多還是少不是最重要的。
關於伯爾曼, 我感覺他不僅僅是"幹什麽,吆喝什麽"。 一個認真的學者能幾十年如一日地傾心研究一個主題,不容易, 說明這個主題本身在他心目中有相當高的意義。 否則, 他不會有這麽大熱情。 坦率說,我以前並沒有讀過伯爾曼的書, 因為這次討論,引起我的興趣,計劃下次回去買本他的書回來讀讀, 說不定有意外收獲。關於書名, 確實英文更準確反映了書的內容。
再謝你的討論,也感謝謝兄轉載的有關文章,很有收獲。
我在前麵的帖子中也說了,信仰本身有自願的含義,如果用在法律方麵,那麽"法律必須要信仰,",其含義就是"法律必須要自覺信仰"。你不覺得這麽說很矛盾和別扭嗎?
中國法律不健全,具我所知,現在也沒有一部新聞法。所以讓政府尊重新聞和言論自由就需要立法,並監督實行。通過提倡法律信仰是不解決問題的。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就是不信基督教的西方民眾也是同意的。所以我說"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觀念,不一定來自基督教的"上帝麵前人人平等."的概念,除非有人能證明這點。
伯爾曼是研究法律和宗教及曆史的專家,因此他強調宗教對法律的影響,是可以理解的。中國不是有句話,"幹什麽,吆喝什麽"嗎?但從介紹伯耳曼的英文網站,沒人提到他的在中國奉為名言的"法律必須信仰"的觀點,所以我覺得中國法律界可能過渡解讀了伯耳曼的觀點。同時應該指出的他的書名也是interactive of laws and religions。從書名看,應該說的是法律和宗教的互動。
遵守法律, 說起來容易, 做起來並不容易。 比如說, 在中國,你認為憲法規定的新聞和言論自由政府都遵守了沒有, 法院判案有沒有完全排除別的機關的幹擾,為什麽沒有呢。
還是在於人們對待法律的態度問題。為什麽要信仰法律, 就是強調要按法律的要求去做。 這也是個精神的問題, 不可能很精確地計算。
另外,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和基督教有關係。 基督教教義是“愛人如己”,從舊約時代就有。 如果我愛每個別人如同愛自己,別人的合法權利就都不會比我更少, 或者更多。
當然, 這個人類理性的公理, 也可以在其他文化中找到, 這點我同意。
很高興看到你的回複,歡迎對"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的觀點的繼續討論。為了討論方便,我把你的觀點用你來標識,希望你不要介意。
你:
在國外,法官就職常有宣誓儀式。 為什麽, 因為法律要求他們向委托他們的公民和國家宣告,要盡自己一切能力忠實地履行職責,解釋法律, 進行裁判。 這就是承諾把法律看得高於一切, 包括自己的私利。這個儀式就表示了,法律對法官的要求, 和法官對法律的承諾都是:他要視法律為至高無上的一切, 這在我看來,就是把法律製度整體當成信仰來維護。
我:
您舉的還是法律製度被當成信仰的例子,而不是法律應該被信仰的原因。而且我認為這些儀式是一種傳統,象征大於實質意義。舉例來說,西方人結婚要舉行結婚宣誓儀式,但是西方的離婚率遠遠大於不舉行這類儀式的非洲落後國家。儀式不能保證誓言和信仰的落實。
在謝和範的文章中還有許多漏洞,比如說謝說:
"按照基督教教義中“上帝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西方社會才引申出了所謂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我就覺得這隻是謝和其它人的一種噫測 ,不一定是真實的。道理很簡單,共產黨也主張人人平等,難道說共產黨的主張也來自基督教"上帝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延伸嗎。謝等人的說法要有證據才行。其實人人平等是人類最普遍最原始的觀念,稍有曆史知識的人都會承認這一點。
很高興看到你的回複,歡迎對"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的觀點的繼續討論。為了討論方便,我把你的觀點用你來標識,希望你不要介意。
你:
關於“信仰”這個詞, 確實容易混淆。 我所說信仰這個詞有兩層意思。 首先是法律要被信仰,不僅僅是被尊重, 還得是受到最高的尊重, 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在這個意義上, 法律是被當成了信仰。
我:
你上述話的中心意思我了解,但我覺得說法不夠嚴密。人們對法律要麽尊重,要麽不尊重,不存在最高尊重。因為在現實中我們無法區分尊重和最高尊重的的差別。在謝先生和許多擁護法律必須要信仰的人的論述中,我覺得如果把信仰這個詞換為尊重和遵守更加貼切。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麽需要提信仰呢?更何況信仰本身也不準確。
你:
在國外,法官就職常有宣誓儀式。 為什麽, 因為法律要求他們向委托他們的公民和國家宣告,要盡自己一切能力忠實地履行職責,解釋法律, 進行裁判。 這就是承諾把法律看得高於一切, 包括自己的私利。這個儀式就表示了,法律對法官的要求, 和法官對法律的承諾都是:他要視法律為至高無上的一切, 這在我看來,就是把法律製度整體當成信仰來維護。
你的評論中說:
“我感覺有漏洞。因為如果法官和被告是朋友的話,通常原告會要求法官回避,法庭也會允許的。而允許的理由也不會是因為對法官是否對法律信仰的原因。而是基於法律中的利益回避原則。即使原告沒要求回避,而法官是否公正判案,也不是基於他是否對法律信仰,而是基於他是否尊重法律。我個人認為,法律信仰不是一個可行的觀念,和準確的術語,而且也從未聽說過那個國家的法庭用過法律信仰這個詞匯。不知你是否聽說過?
在你回複的最後,你寫到:
"把法律當信仰的一個例子是蘇格拉底案。 他是依照當時希臘雅典的法律經過500 人的陪審團投票表決有罪而被處以死刑的。 蘇格拉底公開宣稱那些當政的貴族無知。 他因為這樣的言論觸犯眾怒而被當時的人們認為無理有罪。"
你舉的例子應該是說明了法律曾經被當過信仰,這和法律是否應該被信仰的爭論無關。而且進一部分析蘇格拉底的悲劇,它似乎支持法律不應當被信仰的論點。”
回複如下:
你說的有道理, 法官一般可以主動申請回避, 如果本人與訴訟當一方有利害關係的話。 但是生活中法官不可能完全避免他的判案間接與他個人利益有關的情況。 我認識的紐約一位辯護律師, 他和本州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是很好的私人朋友, 平時在一個俱樂部打球。 但他的案子到了這位法官朋友手裏, 法官並不會申請回避,也不會為了他的律師朋友而在判案中失去公正, 這兩位都是很優秀的法官和律師, 同時也都有同樣的人格特征:integrity。 不會為了利益而枉法, 也不因為官司輸贏而影響友誼。 另外,國際法庭法官參與判自己國家為訴訟一方的案子也不鮮見。
關於“信仰”這個詞, 確實容易混淆。 我所說信仰這個詞有兩層意思。 首先是法律要被信仰,不僅僅是被尊重, 還得是受到最高的尊重, 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在這個意義上, 法律是被當成了信仰。 我的個人看法,雖然信仰這個詞不是專業法條裏的詞, 但它是法的性質的要求, 法的精神的體現。 法律必須被遵守, 法治才能有效,國際法也一樣, 條約必須被遵守是一條大原則。
在國外,法官就職常有宣誓儀式。 為什麽, 因為法律要求他們向委托他們的公民和國家宣告,要盡自己一切能力忠實地履行職責,解釋法律, 進行裁判。 這就是承諾把法律看得高於一切, 包括自己的私利。這個儀式就表示了,法律對法官的要求, 和法官對法律的承諾都是:他要視法律為至高無上的一切, 這在我看來,就是把法律製度整體當成信仰來維護。
我舉蘇格拉底的例子,是把法律製度整體當成信仰來維護的例子。 蘇格拉底在獄中與前來勸他的朋友Crito辯論, 蘇本人扮演雅典法律製度的代言人駁斥Crito 提出的逃避死刑的建議 , 在蘇格拉底的口中,法律譴責逃避的蘇格拉底是這麽說的:
“As it is, you will leave this place, when you do, as a victim of a wrong done not by us, the Laws, but by your fellow-men. But if you leave in that dishonourable way, returning wrong for wrong and evil for evil, breaking your agreements and covenants with us, and injuring those whom you least ought to injure - - yourself, your friends, your country, and us - -then you will have to face our anger in your lifetime, and in that place beyond, when the laws of the other world know that you have tried, so far as you could, to destroy even us their brothers, they will not receive you with a kindly welcome. Do not take Crito-s advice, but follow ours. ”
事實上,蘇格拉底在那個特定情形下隻能代表他自己一個雅典公民的身份, 去做維護法律製度尊嚴和權威的事情,即使那意味著赴死。 在他的案子中,不是法律, 而是500人的雅典公民陪審團定了他的罪。 法律隻是規定了如何起訴,審判程序而已。
他雖然認為陪審團的人們給自己的思想定罪是錯的, 但他不要用使自己違法逃避處罰, 傷害法律製度的信譽這種錯誤行為來糾正他們犯下的錯。否則他的良心會受到現在這個世界,以及身後那個世界裏法律製度的集體聲討, 而不是歡迎。
隨便說一句, 不能以錯糾錯, 以牙還牙也是基督教信仰裏的一個重要原則, 雖然當時耶穌尚未降生,蘇格拉底的理性與耶穌的理性在這點上是相同的。
過了很久以後, 才有人意識到這種給人定罪的權利不應該完全交給陪審團,他們的智慧並不可靠。 於是, 意大利的法學家貝卡裏亞提出了“罪行法定”的原則, 必須先經過審慎立法,明確規定人的什麽行為構成罪,可以施以刑罰, 這個製度的漏洞才慢慢補上。 再後來思想言論自由這一點又被寫進很多憲法和人權公約,免得沒有遠見的人再把金子當垃圾,重複雅典人在蘇格拉底案中的錯誤, 這一點又使人類的法律製度整體更為完善起來。
確實, 這裏似乎有個paradox。 一方麵要全力維護現行法律的權威性,一方麵又要不斷完善法律製度, 因為個別法律規定的瑕疵不完善總是存在。 或許可以說,為了今天,要有秩序, 為了將來,也要改進。
但完善法律製度這後一點更多是法官,立法者的責任, 在他們立法,修補漏洞的過程中,要運用正確的人類理性原則, 而不要造出違反人類理性公理的法條來。 從謝兄引的伯爾曼的采訪來看,伯爾曼是研究基督教的原則和人類法律製度發展之間的關係,致力於係統地研究基督教的理性原則對人類法律製度發展的精神影響,不管是通過立法還是法官釋法的途徑。
其實在曆史的過程中,基督教的信仰, 以其理性原則為代表, 已經融合到了人類法製發展過程當中。
這裏還有個有意思的問題, 人類的理性是不斷發展進步著的,立法如果全按照當時民意立法, 也可能錯誤。 就如審判蘇格拉底之時, 多數雅典人認為蘇格拉底的言論思想是錯的。 而後來的曆史卻證明雅典人是錯的, 法庭上受孤立的蘇格拉底是對的。
這或許是伯爾曼強調法律不要忘記從基督教中尋求價值原則理性原則的原因之一吧。
謝謝你的討論。
悟出是一種境界,體驗是另一種感悟,是別人無法替代的體驗。禪倡導的眾生平等、出世入世、擺脫自執、修平常心等思想對人生藝術有著重要價值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美國比較法學家和法製史學家伯爾曼的這句話,在今天的中國已成為一句引用率相當高的箴言。]
哎!中國學者的崇洋媚外的心態,思想的無知...太可憐了!
2. 法律絕對解決不了所有的問題! 任何時候,任何地方.
3. 方勵之是個人渣子,當時自己嚇的跑到美國使館躲避...
他是民族的恥辱....竟然還說"全盤西化"?!?
看了謝先生轉貼的範愉的文章,感覺他好象是謝先生的師弟,文風簡直是一脈相傳。其文章是又臭又長,隻好挑幾段批駁。
範愉:
從信任到信仰往往需要借助某種超驗的信念,然而今天,我們的法律從形成到運作中,似乎都沒有了超驗或先驗的價值標準.
我:
範是否能指明西方法律的那一個條款來自超驗和先驗的價值標準,或者由謝先生代為說明也行。什麽是超驗,先驗的價值標準?我覺得範應該研究玄學比較合適。法律的每一條款都是人製定的,是可以解釋和執行的,反應的是人類的價值觀(交通法規等專業法規除外).如果存在超驗或先驗(一個故弄玄虛的名詞)價值標準的條款,它又是怎麽製定的呢,難道法律中存在外星人或某種幽靈製定的條款嗎?或者說是象範這樣具有超驗和先驗價值標準的人製定的嗎?如果如此,範還不如直接宣布自己是上帝好了,省得繞彎子。
範愉:
如果法律的標準與社會民眾的價值標準和正義標準相距甚遠,當法律與情理永遠處在衝突對立的狀態時,民眾決不會自然地產生對法的信仰的。
我:
符合現代文明的法律,是否存在法律與情理永遠處在衝突對立的狀態?範的假設根本就不存在,因此他隨後的討論也沒有任何意義。法律的標準與社會民眾的價值標準和正義標準為什麽不一樣?現實中確實存在某些法律條款和當前的道德價值觀念不一樣,這種對立是暫時的,需要修改,使之一樣。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60年代對美國法律中歧視黑人的法律條款修改和廢除。
範愉
【學科分類】法理學
【出處】《法製日報》
【關鍵詞】法律與宗教、法律與道德
【寫作年份】2002年
【正文】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1],美國比較法學家和法製史學家伯爾曼的這句話,在今天的中國已成為一句引用率相當高的箴言。
這句箴言對我們的法學家是一種啟迪,引發了許多感悟。人們據此論證,若要建設一個法治社會,必須建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使法律成為人們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實到行動上。人們發現,中國的落後,就在於我們的傳統文化中沒有對法律的信仰,我們過於注重道德和政治(權力)的作用,過於強調情理法的結合,法律在我們的社會調整中並沒有起到至上的作用。為了使我們的社會走向現代化,實現依法治國,就必須讓法律成為聖經,成為社會中唯一具有權威性的規範和機製。對民眾,需要的是為權利而鬥爭;而法律職業共同體應該以道德無涉、價值無涉為口號。
法治成為我們時代最美好的理想,然而曾幾何時,法律成了道德和情理的對立物,拔地而起的法律因為缺乏“力度”,孤獨地與不信仰法的社會奮戰著,顯得那樣無奈。“以德治國”的口號,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抑製了意識形態上的偏激,但也同時帶來了它的副作用——我們社會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調動起來了,法學界對道德等社會規範的排斥更帶上了一些社會批判的味道[2]。在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和此後的有關案例討論中,很多法學界人士(乃至社會)明顯地表示出一種非道德化的傾向[3],對於法院某些依據公共道德規範作出的判決,表示出極大的不滿,認為這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會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斷,並憤憤不平地要為那些“二奶”、“第三者”的名譽權討個說法[4]。隨著民法典編纂的日臻完成,分析注釋法學必然將走向新的興盛,這是否預示著新的一輪非道德化的法律思潮即將到來?法律的信仰是否必然以非道德化為前提或代價?
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係列公開演講的基礎上整理而成的。作者的主要觀點是,法律與宗教是兩個不同然而彼此相關的方麵,是社會經驗的兩個領域。盡管這兩個方麵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發達都離不開另外的一方。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為機械僵死的教條。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有效性。[5]麵對著60年代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社會問題,伯爾曼認為西方人所麵臨的危機並非法律的過度神聖化或宗教的過度律法化,即二者過分一體化的危機;而是相反,是它們過於分裂化的危機。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會所信仰。
西方的宗教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我們並不陌生,當研究西方法律製度時,決不可忽視宗教的重要意義[6]。韋伯在其《儒教與道教》一書中,分析了中國的宗教與西方的不同,並指出這是中國何以無法滋生現代資本主義及法律觀念的重要原因。然而,伯爾曼則認為世界各國在宗教與法律的關係本質上並無不同,“我們發現,在所有的社會裏,雖然是以極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任關於神聖事物的觀念,其目的的部分是為了使人具有為正義觀念而獻身的激情。……古代中國也是如此,隻是換了一種方式。那裏,法律被看做是必要的邪惡,不過,它又辯證地與儒教的禮儀、修養及新儒家的祖先崇拜和皇帝崇拜有密切關係。在蘇聯,神聖觀念與正義觀念的相互依存也是事實,……在所有已知文化當中,都存在著法律價值與宗教價值的相互作用”[7]。伯爾曼並不懷疑,即使在中國,法律也曾被信仰(或者程度不同),而這種信仰借助的乃是儒教及傳統的倫理。
伯爾曼的這本小冊子自從上世紀80年代被譯為中文之後,在法學界廣為流傳。同時流傳的,還有譯者梁治平先生的精彩的前言:死亡與再生:新世紀的曙光。梁先生精辟地概括了作者的基本觀點之後,提出了他本人的論斷:二元論從來不是我們的傳統。我們的傳統乃是和諧,……我們的法律並不是西方人慣常理解的那種,毋寧說,“它們不是法律,反倒是壓製法律的東西”。它是執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罰的禮。……我們的文化的獨特性還表現在政治的道德化上麵。……體現於此種道德化的政治當中的“政教合一”,實較西方曆史上的“政教合一”更為廣泛和徹底,也更加不容易消除。就此而言,我們所需要的,不是綜合,而是分析;不是克服二元論,而是破除一元論;不是綜合法律與宗教之間的裂隙,而是重新創造出一種法律,重新創造出一種宗教,一種對我們來說是全新的法律與宗教[8]。
梁治平先生對中國表示出深刻的憂慮:“我們的現代法律製度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許多門類,它們被設計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建構一個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它們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曆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在於,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裏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曆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於是,當我們最後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製度的時候,立即就陷入到無可解脫的精神困境裏麵。一種本質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製度,如何能喚起我們對於終極目標的和神聖事物的意識,又怎麽能激發我們樂於為之獻身的信仰與激情?我們並不是漸漸失去了對於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因為它與我們五千年來一貫遵行的價值相悖,與我們有著同樣久長之傳統的文化格格不入。這樣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麵臨的危機更難以擺脫嗎?”[9]梁先生的憂慮也是我們的憂慮。無論看上去多麽完美的法律製度和規則,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礎,不能喚起民眾的認同和信任,又怎能產生對它的信仰?然而,我們又不能不對梁先生以破除一元論創造新的法律與宗教的“神話”表示懷疑。
那麽,我們今天應該怎樣樹立對法律的信仰?法律怎樣才能被信仰?法律規則或是程序、製度,包括那些所謂正義的符號和象征(法袍和法槌之類),本身是不足以喚起人們對它的信仰的,隻有當法律與人們所信仰的事物發生了不可分割的聯係時,隻有當法律能夠產生出某種社會效果、符合社會正義的標準和價值時,它才能得到信任、繼而才能被信仰。隻有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任,而評價法律公正性(正當性)的標準,不僅是法律規則和正當程序,而且往往來自法以外的社會評價體係,例如宗教傳統、道德、輿論、社會效果等等。
從信任到信仰往往需要借助某種超驗的信念,然而今天,我們的法律從形成到運作中,似乎都沒有了超驗或先驗的價值標準,無論是共產主義、儒家學說、自然法則或是社會通行的習慣,那麽,對法律的信仰從何而來呢?民意和立法程序也許可以成為正當化的標準,然而,即使經過正當程序,如果法律的標準與社會民眾的價值標準和正義標準相距甚遠,當法律與情理永遠處在衝突對立的狀態時,民眾決不會自然地產生對法的信仰的。而基於功利,在法律能給他們帶來利益時,從民眾到政府都會很高興地將其視為一種工具;反之,如果法律不符合其利益時,他們就會自然地采取規避甚至抗拒的態度。久而久之,法可能就隻剩下了“力度”和規則,成了被法律家們玩弄於股掌之上的技巧,成了書本上的教條,成了單純獲取利益或權力運用的工具或武器。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來源於宗教傳統。道德與宗教並非同一種社會規範,但二者之間卻有著天然的聯係。“慣常的公式是,法律最終以道德為基礎,道德最後建立於宗教之上”[10]。道德是法律與宗教之間的橋梁,沒有宗教的堤壩,道德難以形成勢能,一旦失範,往往一潰千裏。而沒有道德基礎,法律就會顯得蒼白無力;同時,法律又是道德的最後防線。中國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全民或國家宗教,由於儒學主張的道德倫理教條同時兼有宗教教義的意義,故被稱之為“儒教”。中國法與宗教似乎並沒有多少聯係,但如果按照伯爾曼的看法,中國法也同樣有著其信仰基礎,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倫理教條。換言之,在中國,被神聖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或許,今天我們要樹立對法律的信仰,必須首先從找回我們的道德開始,盡管道德的重建比法製的建立更加艱難。
法與道德的關係是法學的一個永恒話題。沒有人否認它們的本質區別,但二者之間的聯係也同樣是不容忽視的。《牛津法律大辭典》是如此論述法與道德的聯係的:
“道德為法律的實施規定了界限。即使是實在法,也不能漠視道德。如果某項實在法的規定被大多數人認為是違反道德的,那麽,該項規定就很有可能不為人們所遵守。近代自然法學家認為,衡量法律好與壞的標準是它與道德信條的關係。首先,注重道德信條和道德標準是製定法律的基礎,或者說是法律推論的基本前提;這些道德信條和道德標準包括:例如性關係,對婦女兒童和動物的關照,拯救和維護生命,避免傷害他人等。第二,道德要求影響對法律的解釋。道德要求也許不構成法律要求,但它卻可以阻礙對賠償的反要求。第三,法官在確定法律標準時,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公正多以符合道德為基礎……不僅如此,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決的案件,實質上都是在該法官的道德標準影響下處理的”。[11]
立法的民主參與就是為了創製符合最大多數人利益和願望的“良法”,這樣才能使法律成為為大眾所認同的、能夠身體力行的行為規範。法律所追求和體現的“公平”和“正義”,實際上就是特定時期民眾認同的價值和道德標準。在法律的具體運作中,民眾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也應該[1]與法律判斷的結果大致相當。在關乎每一個人利益的婚姻家事法律關係中,法律與道德標準的契合尤其重要,而每一個案件的判決都是對這種契合度的檢驗。如果法律的標準與民眾的道德標準存在一定差距,民眾固然可以適度修正自己的道德標準;然而,如果二者落差過大,就會加劇法律與社會的衝突和隔閡,使法律規避行為增加,最終損害法製的權威。另一方麵,從司法民主性的要求看,法律家的專業思維並非不能與民眾的常識相互溝通,民眾對司法過程的參與和評價也是現代法治的應有之義。[12]
當然,在大多數情況下,平衡法律與道德的界限應該是立法者的使命;但現實生活卻經常把這樣的難題提交到法官麵前。毫無疑問,法官在辦案中首先應該考慮的是如何正確適用和解釋法律,而不能僅以道德或社會輿論作為判決的依據。然而,在立法出現空白或矛盾時,法官就不得不依據經驗法則或道德良知作出判斷和利益平衡。在處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家事糾紛之時,道德和習慣等社會規範本身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民事法律淵源。應用道德標準做出判斷,即使對於當代法治社會的法官也並非絕對的禁忌。近代法典編撰完成初期那種將法律與道德、立法與法律適用截然分開、不可逾越的界限,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和司法功能的擴大,已經逐漸為實踐所淡化甚至填平。在理念上,也早已超越了這種機械的藩籬。例如,誠實信用原則從的單純的道德原則開始,繼而進入到私法領域,成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當代,它又不容置疑地滲入到了民事訴訟程序之中,被逐步接受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認為:“法官有義務在他的創新權的限度之內、在法律與道德之間、在法律的戒律與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間保持一種關係。我認為,在一定意義上,確實從來沒有人懷疑過法官有這種義務。然而,有人有時感到分析法學的學者攪渾了這一點。這些學者過分強調定義在語詞上的某些精微之處,而相應地犧牲了對一些更深刻也更精致的實體——目的、目標和功能——的強調。不斷堅持說道德和正義不是法律,這趨於使人們滋生對法律的不信任和敵對的東西。”[13]卡多佐在1921年的這番話,今天即使在歐洲大陸也得到了法學界的普遍認同,而我們的法學界卻正在急切地與拉開法律與道德的界限,這是否是一種向早期分析法學的倒退或回歸?抑或依然停留在那個陳舊的出發點:中國法官的素質太低,以致不能讓他們解釋法律或進行自由裁量?
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會和公眾的認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時代會有不同的標準,這些標準也會反映在法律規則及其適用中[14]。道德的失落會導致社會凝聚力的渙散,市場效率降低、風險增大,違法行為的道德成本降低,政府與司法機關的威信貶損……,麵對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絕援之以手,我們對法律信仰從何而來?為什麽法官不能理直氣壯地說,社會的基本道德標準應當、而且必須在司法中受到重視呢——當法律規則與道德標準出現明顯斷裂時,應當修正的也可能是法律;當法律規則曖昧不清時,道德標準當然可以作為解釋法律的一種尺度。如果連法律家們都對公共道德缺少起碼的信念和認同,又怎能侈談把法律解決不了的難題留給道德去調整呢?沒有宗教的約束和良心的譴責,麵對法律的無可奈何[15]],很想討教那些為“二奶”鳴冤的法學家,對於一種對社會尊嚴已構成嚴重冒犯的不道德行為,連道德上的批判都不能容忍,難道不是要將這些行為的代價或成本降低為零嗎?很想大聲疾呼,若要使法律成為社會的信仰,每一個人,尤其是法學院的學生,應該從誠實、守信、善良、人道、責任、寬容等等道德規範學起,從不作弊、不撒謊、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承諾,這些微小的德行作起。
【注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1] 伯爾曼著、梁治平譯:《法律與宗教》三聯書店,1991年,28頁。
[2] 法治中本身就應該包含德治的內容,體現法律與道德的統一。正因為忽視了這一點,所以人們要麽把法治與德治視為勢不兩立,要麽就把兩者簡單地並列。
[3] 某位男士以感情破裂為由與其身患絕症、喪失生活能力的妻子離婚,法院依法準予離婚。據說這是法律標準與道德標準不同。而在世界多數國家,即使是福利國家,如果不能安排好喪失生活能力的配偶(包括精神病人)的生活和治療問題,一般是不會準予離婚的。
[4][4] 筆者近期針對發生在四川瀘州的一起遺贈糾紛案,完成了一篇案例評析:《瀘州遺贈案評析——一個法社會學的分析》,即將發表於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中心編輯的《判解研究》上,該案例分析較詳細地論證了筆者的觀點,請參閱。
[5] 《法律與宗教》,25頁。
[6] 例如,在考察西方國家的婚姻家庭製度時,決不應忘記天主教直到現在仍然對離婚持反對態度,宗教倫理的製約對離婚的法定程序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同樣,在考察“安樂死”問題時,絕不可忽視基督教義和社會保障製度分別從精神和物質上對生命的價值給予了最大限度的關懷和保障,離開了這一背景,談論“安樂死”立法的合理性以及選擇死亡的權利和自由,就失去了重要的基礎。因為隻有在上述雙重製約下,相關的法律製度才不會被濫用。
[7] 《法律與宗教》,62—63頁。
[8] 同上,譯者前言,13—15頁。
[9] 同上,譯者前言,15—16頁。
[10] 《法律與宗教》,154頁。
[11] 《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521頁
[12] 今天,在我們看到的關於法律的報道和議論中,所謂情、理、法的衝突總是被過分地突出和渲染;甚至給“道德留下調整的空間”竟成為排斥法律調整的理由。須知法律的非道德化走到極端,就難免會轉向“惡法亦法”的獨斷,現在提醒這一點,但願隻是筆者的多慮。
[13] (美)本傑明·卡多佐著、蘇力譯:《司法過程的性質》(商務印書館、1998年),83頁。卡多佐還說:承認法官有權力和義務按照習慣性道德來影響法律,這遠不是要毀滅所有的規則,並在每個個案中以個人的正義感、以善良人的評斷來作為替代(85頁)。法官“有義務服從人們已經接受的這個社區的標準,服從這個時期的道德風氣。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在提高通行的行為水準上,法官是無能為力的”(67頁)。
[14] 某些法學家在分析發生在中國今天的案件時,完全套用不同時代的西方案例和法理試圖得出答案。實際上,由於有宗教的約束,西方婚姻家庭法的社會環境與中國完全不同,即使如此,通過家事特別程序或家事法院,西方國家的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比中國受到了更多的特殊關注。
[15]] 根據四川瀘州的一位法官統計,該法院處理的離婚案件中,有近60%是因為“第三者”染指他人夫妻生活,破壞他人婚姻關係造成的。他認為但事情壞就壞在法律對如何追究並無明確規定,導致一些鑽法律空子的人破壞他人婚姻“鳩占鵲巢”還霸氣十足。趙興軍:誰在為“第三者”呐喊?
轉載請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範愉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美國比較法學家和法製史學家伯爾曼的這句話,在今天的中國已成為一句引用率相當高的箴言。
這句箴言對我們的法學家是一種啟迪,引發了許多感悟。人們據此論證,若要建設一個法治社會,必須建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使法律成為人們的信仰,融入到血液中,落實到行動上。
再完美的法律製度,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礎,不能喚起民眾的認同,又怎能產生對它的信仰?
梁治平先生對中國表示出深刻的憂慮:“我們的現代法律製度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許多門類,它們被設計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建構一個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它們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曆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在於,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裏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曆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於是,當我們最後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製度的時候,立即就陷入到無可解脫的精神困境裏麵。一種本質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製度,如何能夠喚起我們對於終極目的和神聖事物的意識,又怎麽能夠激發我們樂於為之獻身的信仰與激情?我們並不是漸漸失去了對於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因為它與我們五千年來一貫遵行的價值相悖,與我們有著同樣久長之傳統的文化格格不入。這樣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麵臨的危機更難以擺脫嗎?”梁先生的憂慮也是我們的憂慮。無論看上去多麽完美的法律製度和規則,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礎,不能喚起民眾的認同和信任,又怎能產生對它的信仰?然而,我們又不能不對梁先生破除一元論創造新的法律與宗教的“神話”表示懷疑。
那麽,我們今天應該怎樣樹立對法律的信仰?法律怎樣才能被信仰?法律規則或是程序、製度,包括那些所謂正義的符號和象征(法袍和法槌之類),本身是不足以喚起人們對它的信仰的,隻有當法律與人們所信仰的事物發生了不可分割的聯係時,隻有當法律能夠產生出某種社會效果、符合社會正義的標準和價值時,它才能得到信任,繼而才能被信仰。隻有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任,而評價法律公正性(正當性)的標準,不僅是法律規則和正當程序,而且往往來自法以外的社會評價體係,例如宗教傳統、道德、輿論、社會效果等等。
從信任到信仰往往需要借助某種超驗的信念,然而今天,我們的法律從形成到運作中,似乎都沒有了超驗或先驗的價值標準,那麽,對法律的信仰從何而來呢?民意和立法程序也許可以成為正當化的標準,然而,即使經過正當程序,如果法律的標準與社會民眾的價值標準和正義標準相距甚遠,當法律與情理永遠處在衝突對立的狀態時,民眾決不會自然地產生對法的信仰的。而基於功利,在法律能給他們帶來利益時,從民眾到政府都會很高興地將其視為一種工具;反之,如果法律不符合其利益時,他們就會自然地采取規避甚至抗拒的態度。久而久之,法可能就隻剩下了“力度”和規則,成了被法律家們玩弄於股掌之上的技巧,成了書本上的教條,成了單純獲取利益或權力運用的工具或武器。
麵對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絕援之以手,對法律的信仰從何而來?
法與道德的關係是法學的一個永恒話題。沒有人否認它們的本質區別,但二者之間的聯係也同樣是不容忽視的。
立法的民主參與就是為了創製符合最大多數人利益和願望的“良法”,這樣才能使法律成為為大眾所認同的、能夠身體力行的行為規範。法律所追求和體現的“公平”和“正義”,實際上就是特定時期民眾認同的價值和道德標準。在法律的具體運作中,民眾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也應該與法律判斷的結果大致相當。在關乎每一個人利益的婚姻家事法律關係中,法律與道德標準的契合尤其重要,而每一個案件的判決都是對這種契合度的檢驗。如果法律的標準與民眾的道德標準存在一定差距,民眾固然可以適度修正自己的道德標準,然而,如果二者落差過大,就會加劇法律與社會的衝突和隔閡,使規避法律行為增加,最終損害法製的權威。另一方麵,從司法民主性的要求看,法律家的專業思維並非不能與民眾的常識相互溝通,民眾對司法過程的參與和評價也是現代法治的應有之義。
當然,在大多數情況下,平衡法律與道德的界限應該是立法者的使命,但現實生活卻經常把這樣的難題提交到法官麵前。毫無疑問,法官在辦案中首先應該考慮的是如何正確適用和解釋法律,而不能僅以道德或社會輿論作為判決的依據。然而,在立法出現空白或矛盾時,法官就不得不依據經驗法則或道德良知做出判斷和利益平衡。在處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家事糾紛之時,道德和習慣等社會規範本身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民事法律淵源。應用道德標準做出判斷,即使對於當代法治社會的法官也並非絕對的禁忌。近代法典編撰完成初期那種將法律與道德、立法與法律適用截然分開、不可逾越的界限,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和司法功能的擴大,已經逐漸被實踐所淡化甚至填平。在理念上,也早已超越了這種機械的藩籬。例如,誠實信用原則從單純的道德原則開始,繼而進入到私法領域,成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當代,它又不容置疑地滲入到了民事訴訟程序之中,被逐步接受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會和公眾的認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時代會有不同的標準,這些標準也會反映在法律規則及其適用中。道德的失落會導致社會凝聚力的渙散,市場效率降低、風險增大,違法行為的道德成本降低,政府與司法機關的威信貶損……麵對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絕援之以手,我們對法律信仰從何而來?為什麽法官不能理直氣壯地說,社會的基本道德標準應當而且必須在司法中受到重視呢?當法律規則與道德標準出現明顯斷裂時,應當修正的也可能是法律;當法律規則曖昧不清時,道德標準當然可以作為解釋法律的一種尺度。如果連法律家們都對公共道德缺少起碼的信念和認同,又怎能侈談把法律解決不了的難題留給道德去調整呢?沒有道德的約束和良心的譴責,麵對法律的無可奈何,很想討教那些為“二奶”鳴冤的法學家,對於一種對社會尊嚴已構成嚴重冒犯的不道德行為,連道德上的批判都不能容忍,豈不是要將這些行為的代價或成本降低為零嗎?很想大聲疾呼,若要使法律成為社會的信仰,每一個人,尤其是法學院的學生,應該從誠實、守信、善良、人道、責任、寬容等等道德規範學起。從不作弊、不撒謊、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承諾這些微小的德行做起。
法學界關於“法律信仰”問題探討的主要觀點介紹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美國比較法學家和法製史學家伯爾曼的這句話,在中國已成為一句引用率相當高的箴言。而伯爾曼不久前在山東大學“大家講壇”,為山大師生作的題為“法律信仰”的學術講座再次引起了國內法學界學者對法律信仰問題的深入思考。
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還是根本就是一個偽命題?最近對法律信仰的探討正在加深我們對什麽是法律的理解。
伯爾曼教授的演講圍繞“法”和“信仰”展開。伯爾曼教授指出,對法的信仰是信仰一種抽象的、自然正義的法。伯爾曼教授還區分了“信”(be-lieve)與“信仰”(believe in)的不同,指出後者是對神聖事務的承諾。但對法律是“信”(believe)與“信仰”(believe in),中國學者與伯爾曼的意見並不完全相同。
法律至上不等於“法律信仰”
不久前在西南政法大學的一次學術講座中,該校法學院副教授張永和則發表了“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的演講。他認為,這個命題在西方可能是一個假命題而在中國卻根本不能提倡。
張永和認為,法律不具被信仰的超然品質。他說;“有人認為人類存在對‘規則信仰’的情況。我認為,這是對信仰的誤讀。我們不能對規則信仰。一個虔誠的基督教徒也不會說自己信仰的是宗教教規,作為基督徒,就《聖經》而言,他們隻是相信《聖經》上所描述的都是真的,他們絕不會說自己對《聖經》的信仰,而隻能說是對神的信仰。”
張永和還表示,法律至上不等於“法律信仰”。西方法律至上觀念的形成以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都得益於宗教,這是不爭的事實。但這並不暗含法律至上的觀念就是法律信仰。他認為,信仰並不作為權威存在,權威也成不了信仰,這由信仰與權威的內在規定性決定。法律稱之為權威是因為它的強製性和不確定性。法律的不確定性是指:法律總是宣稱自己代表公平正義,作為抽象意義上的法的公平與正義也並不一成不變,在不同的社會和不同的時期以不同的形式表現出來。不過,不同的社會和時期,一旦被國家政治哲學支撐的公平和正義受到任何挑戰,作為強力意誌的國家機器將進行強製調整。
法治是我們尋求妥協理念的生活方式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袁偉則認為,法律需要信仰,法律信仰是法律發展的精神動力。從本質上講,人們對法律的尊重也正是其對自己利益的珍視,同時,人們對能很好地保護好自己利益的法律製度也更傾向於寬容,從而可以部分化解由法律偏失所造成的消極影響,維持法律權威的神聖形象。他認為,道德與法律是並存的社會規範,將道德置於法律之上,把法律作為道德的工具,可以說是中國的傳統。強調法律信仰,顯然有助於我們矯正由於曆史原因而形成的對於法律與道德關係的誤解。但是,法治原則上不能幹涉和侵蝕道德的調整範圍,道德自律領域往往是與法治無涉的。他認為法律並不具有絕對的普適性,也不是一切社會問題都能轉化為法律問題。那種企圖將社會的各個領域甚至包括鄰裏關係在內的私人生活領域統統納入法律的管轄範圍的“致命的自負”何嚐不是法治的悲哀!他說,不要把法治定義為理想,它應當是我們尋求妥協理念的生活方式。不要把法治確定為至高無上的理想,它就是我們現實的可行性社會當中的一種生活方式。這樣法治就會離我們越來越近。
隻有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任信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範愉則認為,“法律必須被信仰”之所以在中國引發了許多感悟,是因為人們發現,中國的落後,就在於我們的傳統文化中沒有對法律的信仰,我們過於注重道德和政治(權力)的作用,過於強調情理法的結合,法律在我們的社會調整中並沒有起到至上的作用。為了使我們的社會走向現代化,實現依法治國,就必須讓法律成為聖經,成為社會中唯一具有權威性的規範和機製。對民眾,需要的是為權利而鬥爭;而法律職業共同體應該以道德無涉、價值無涉為口號。
他認為,法律規則或是程序、製度,包括那些所謂正義的符號和象征(法袍和法槌之類),本身是不足以喚起人們對它的信仰的,隻有當法律與人們所信仰的事物發生了不可分割的聯係時,隻有當法律能夠產生出某種社會效果、符合社會正義的標準和價值時,它才能得到信任、繼而才能被信仰。隻有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任,而評價法律公正性(正當性)的標準,不僅是法律規則和正當程序,而且往往來自法以外的社會評價體係,例如宗教傳統、道德、輿論、社會效果等等。
範愉對“公正的法”的產生進行了探討。他認為,立法的民主參與就是為了創製符合最大多數人利益和願望的“良法”,這樣才能使法律成為為大眾所認同的、能夠身體力行的行為規範。法律所追求和體現的“公平”和“正義”,實際上就是特定時期民眾認同的價值和道德標準。在法律的具體運作中,民眾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也應該與法律判斷的結果大致相當,而每一個案件的判決都是對這種契合度的檢驗。如果法律的標準與民眾的道德標準存在一定差距,民眾固然可以適度修正自己的道德標準;然而,如果二者落差過大,就會加劇法律與社會的衝突和隔閡,使法律規避行為增加,最終損害法製的權威。他強調指出,從司法民主性的要求看,法律家的專業思維並非不能與民眾的常識相互溝通,民眾對司法過程的參與和評價也是現代法治的應有之義。(本報記者 王 淼)
來源:中國改革報 (責任編輯:字秀春)
法律本身不是公正的、法律本身不是平等的,而是每個人站在法律麵前是平等的。我們的社會有保護和限製男人的法律,也有保護和限製女人的法律,有保護和限製貴族的法律,也有保護和限製平民的法律。
我:
不知道謝先生談論的是中國的哪條法律是保護和限製男人或女人的。現在姑且承認存在這樣的法律條款並假設它們是不公正的,但你也無法推廣說法律整個本身是不公正的。原因很簡單,局部不公正不等於整體的不公正。謝先生犯了偷換觀念,和不當推論的錯誤。
謝先生:
法律是要被信仰的,不能因為法律不公正,就可以隨意違背它。如果人們可以隨意違背自認為不公正的法律,那我們的社會就失序。不公正的法律在被修改、廢止之前,是必須被遵守的。法治的根本在於,我們社會的每個成員必須機會均等,如果沒有權利參與立法,至少有權利抗爭不公,迫使不公正的法律被修改被廢除,這就是法治的底線。
我:
你的第一句話含義模糊。如果把信仰換為尊重和遵守,才符合你後續的論述。世界上有很多種信仰,如佛教信仰,基督教信仰,共產主義信仰,,,,,,等等。這些信仰都有一個特點:即這些信仰是自願的,也就是說你可以信,也可以不信。而法律不論你信不信,你都要尊重和遵守。所以法律必須要信仰,在語義上就有毛病。
在你文章中這類漏洞數不勝數,由於時間和篇幅原因就不一一指出。
胡適先生提倡做學問要"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而您文章的特點卻是大膽有餘,小心求證嚴重不足。
從你的貼子中,我們看到的是關於法律和宗教的關係,以及法律條文下隱含的宗教的觀念的一個觀點(作者沒有在對話中闡述它,隻是點明了這個觀點)。沒有看到"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的詞句。而你對其推論
"法律本身不是公正的、法律本身不是平等的。"
"法律是要被信仰的,不能因為法律不公正,就可以隨意違背它。"
真是覺得荒謬。
嗬嗬,能不能直接將相關段落複製上來啊?
Robert W. Woodruff Professor of Law, Emory University
To view video interview, click here.
Q: Why come to Emory in 1985, at age 70?
A: In those days Harvard, like many other law schools or any other universities had a policy of making people emeritus at a certain age. And at Harvard you could stay on maximum to the age of 70 and then you could no longer teach. Congress had passed a law, by the way, making this illegal but the universities got an exception for seven years and I was in that seven year period. I was going to be made emeritus and I didn’t want to be emeritus, I wanted to keep teaching and I was open to invitations from elsewhere from my time of retirement at Harvard. I knew Frank Alexander well, he had been my student and he had invited me to Emory to give a lecture once and I’d been down here. So, I got in touch with him and he got in touch with President Laney and they made me an offer of this Woodruff Chair, which was a very good offer. Jim Laney offered me an appointment for a lifetime. In fact, I had a letter from the Dean [of Emory Law School] “so long as your energy, interest and productivity continue,” so when my energy, interest and productivity are not there, I have to retire here from Emory. But, so far we’ve gotten along very well.
Q: Why Law and Religion?
A: Every legal system rests on a belief system and what has been called civil religions. We believe in democracy or freedom with the same passion that in religious circles people believe in God. We believe in America. I love America. Religion is what comes from the heart as well as the mind. It the belief system, what you’re committed to, what you’re willing to fight for, even to die for.
We have deep in our tradition and deep in our constitutional law this concept of belief underlying legal rules. But most of the courses teach legal rules which are then viewed from a political policy orientation. What does the legislature want to accomplish by this rule and not where did this rule come from historically and morally.
Q: Are you the father of Law and Religion?
A: Law and religion was something not talked about in law schools in my time. I remember asking the Dean of Harvard Law School when I was an assistant professor whether we shouldn’t have a course in law and Christianity because I said to him, Christianity had such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istory of law in the West. And he looked at me and he said (he was a wonderful man but he didn’t like this idea) well, it might be an extra curricular seminar not for credit.
I was not “the father,” I’m the father of four children but I’m not the father of any discipline. I want to tell you, in those days religion was sort of a taboo subject in the law schools. It was just of no interest, indeed today, it’s not a major interest in most law schools. There are a few like Emory which recognizes the importance. In the 1950s I spoke at a conference in Chicago, and my article on law and religion, law and Christianity especially in the West, was published in a series of articles in the Oklahoma Law Review. And then I was asked to give a series of three lectures on law and religion at Boston University, they’re a well known named series of lectures and this became published as a book called 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which was published in 1974.
Q: Why is this field important to you?
A: My own interest now is above all in the coming together of the different cultures of the world.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history of the human race, the entire population of the world is beginning to interact one with another all over into a kind of a merging world society. We have a world economy. We are developing a world society with a world law and this law is an important factor which we should be concerned with. And as we’re concerned with that, we have to look at the different belief systems which underlie these various cultures. Our law and religion program, which already has different theologies represented with Islam, Judaism, will give a whole new direction to legal education. Legal education could help to bring the world together through the world economy, through world sports, through human rights, through all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which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universal.
Q: What should law schools be doing differently?
A: Two defects which I attribute to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the lack of historical perspective and the lack of let’s call it a universal or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are very detrimental in preparing people for practice. If you go into a law firm today, in the first place you have clients in all countries, it’s amazing the extent to which multinational legal practice and the law firms have to train the law school graduates in multinational legal practice because they don’t get it in law school. You’re a better lawyer if you have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I think all the legal practitioners would agree. It’s just the law schools that don’t – the law professors who each in his own way preponding his own legal perspective which is not historical.
We are undergoing a fundamental, millennial change. We’re changing, I like to say, from the second millennium of the Christian era to the third, and we’re now in a new thousand year period or 100-century period of history – and now the world is a new world. In my lifetime, it all happened. I can’t believe it. When I grew up we looked at England when we studied law. Well, I went pretty far started studying French and German law then I suddenly had to realize there’s also Russia and I had to become a Russian specialist. And then China, I’ve just been invited to China. I mean it’s been an enormous transformation! In my lifetime we had two world wars, we’re all in touch with each other with these computers and these emails and the air travel and so forth. This has all happened in my lifetime. And I think it’s helpful to youth to tell them that. I think they need to hear it because they grew up not knowing anything about the past. In my experience, I’m amazed at the consequences of a lack of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Q: What role can CSLR play in this?
A: In the coming years I would like the Center to focus more on the interrelationships of the different religious and civil belief systems which now divide the world but at the same time have the prospect, through their similarities of bringing the world together.
Q: Why is this so important?
A: We're told that there once were only 20,000 people in the whole world, in Africa mostly. They’ve spread little by little and traveled over thousands and thousands and thousands of years and they fill the whole earth. And now we’re all in touch with each other everywhere. I think this is providential. We have to find now common spiritual values to hold us together or we may destroy each other with our nuclear weapons.
We’ve got to go back to human nature, the common features, common spiritual values if we’re going to give a legal foundation to this new world economy and this new world society that’s emerging which would some day will become, I hope, a world community. But it’s going to take generations and centuries before this emerging world society develops finally into a world community. And we have to avoid above all the dangers to the destruction of the human race which is a possibility. We’re faced with this incredible choice between self destruction of the human race and the coming together of all these cultures and law can play a particularly vital role. That’s my world law.
伯爾曼著:《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年版,代譯序第12頁。
伯爾曼教授逝世
2007年11月15日|Visited 905 times, 3 today 評論 發表評論 【哈佛大學法學院網站消息】Professor Emeritus Harold J. Berman, an expert o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and Soviet law as well as legal history and philosophy and the interse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died November 13. He was 89.
Berman recently celebrated his 60th anniversary as a law professor. In 1948 he joined the faculty of Harvard Law School, where he built a reputation as one of the world’s best-known scholars of Soviet law, and held the Story Professorship of Law and later the Ames Professorship of Law. He was a frequent visitor to Russia as a guest scholar and lecturer, even during the height of the McCarthy-era.
He left HLS in 1985 for Emory Law School, where he was the first person to hold the Robert W. Woodruff Professorship of Law—the highest honor Emory can bestow upon a faculty member. After the fall of the Soviet Union in 1989, Berman consulted leading Russian officials on proposed legislation and led seminars for political leaders and academics on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institutions.
In recent years, Berman worked to redress global societal inequalities and to establish systems of trust, peace, and justic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He co-founded and co-chaired the World Law Institute, an organization that sponsors educational programs in global law. The Institute opened the first Academy of World Law at the 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 in Budapest in 2000 and a comparable program in Moscow in 2001.
Berman was also one of the pioneers of the study of law and religion, writing extensively on the subject and playing an integral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Emory’s Law and Religion Program, now the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Law and Religion.
A prolific scholar, Berman wrote 25 books and more than 400 scholarly articles, including “Law and Revolution: 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and the “The Nature and Functions of Law,” which is in its 6th edition.
Born in 1918 in Hartford, Connecticut, Berman received a bachelor’s degree from Dartmouth College in 1938 and a master’s degree and J.D. from Yale University in 1942 and 1947, respectively. He served as a cryptographer in the U.S. Army in the European Theatre of Operations from 1942 to 1945 and received the Bronze Star Medal for his service.
我手裏有伯爾曼教授兩本著作的中譯本:
法律與宗教,[美]哈德羅·J·伯爾曼著,梁治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
法律與革命,[美]哈德羅·J·伯爾曼著,賀衛方、高鴻鈞等譯,中國大百科,1993年第一版
《法律與宗教》已經拜讀,其中關於法律與宗教的比較分析令人印象深刻。當然,提到這本書,大多數人都知道該書導言中那句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因為我的偷懶,麵對比《法律與宗教》厚得多的《法律與革命》,始終沒能開始閱讀。如今作者逝世,我想應該把這本書加入閱讀計劃了,也算一種紀念。
http://www.questia.com/library/book/the-interaction-of-law-and-religion-by-harold-j-berman.jsp
感謝討論.受益匪淺!
感謝討論.受益匪淺!
握手!同行!感謝討論.受益匪淺!
很高興看到你的回複,歡迎對"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的觀點討論。我也從你的回複中學到了很多東西。
從你的回複中,似乎你是支持"法律必須被信仰"這個觀念的,而我在沒看到伯爾曼的論述上下文前,無法確定中國法學界是否正確理解了他的觀點,以及他的觀點是否正確。
在你文你寫到:
"什麽是把法律當信仰,比如一個法官, 要判他的一個私人朋友和一個陌生人之間的官司。 他的朋友被告侵權因為他私自下載網上別人未經授權貼上去的音樂,被擁有版權的原告告發現告上法庭。
官司所以打起來是因為明麵上法律條文看不出誰有理,因為他朋友沒有直接侵權, 隻是從網上下載別人侵權轉載的音樂作品自己使用。
法官這時該怎麽解釋法條說的“侵權行為”, 什麽構成侵權行為,這種轉載轉用別人侵權的作品, 是否也構成“侵權行為”。 法官依據什麽解釋呢,第一個遇到這類案子的法官,他需要造法!
如果他把法律當成信仰, 那麽他造法依據的原則和理性就會是公認的理性的源泉:一般的法律原則,這個法律當初立法的目的,哪一種解釋會符合立法目的, 哪種會違背它。 等等。 無論如何, 他相信並依賴這些正常的解釋淵源, 不考慮他得出的解釋對他朋友私人利益可能造成的損失, 和他自己可能失去朋友的後果。 這就是對法律本身的“信仰”。 如果法官對法律的忠誠沒達到信仰的程度, 他在造法時, 就會任意用權,因私心而損害法律體係將來的發展。"
我感覺有漏洞。因為如果法官和被告是朋友的話,通常原告會要求法官回避,法庭也會允許的。而允許的理由也不會是因為對法官是否對法律信仰的原因。而是基於法律中的利益回避原則。即使原告沒要求回避,而法官是否公正判案,也不是基於他是否對法律信仰,而是基於他是否尊重法律。我個人認為,法律信仰不是一個可行的觀念,和準確的術語,而且也從未聽說過那個國家的法庭用過法律信仰這個詞匯。不知你是否聽說過?
在你回複的最後,你寫到:
"把法律當信仰的一個例子是蘇格拉底案。 他是依照當時希臘雅典的法律經過500 人的陪審團投票表決有罪而被處以死刑的。 蘇格拉底公開宣稱那些當政的貴族無知。 他因為這樣的言論觸犯眾怒而被當時的人們認為無理有罪。"
你舉的例子應該是說明了法律曾經被當過信仰,這和法律是否應該被信仰的爭論無關。而且進一部分析蘇格拉底的悲劇,它似乎支持法律不應當被信仰的論點。
他是依照當時希臘雅典的法律經過500 人的陪審團投票表決有罪,被處以死刑。
蘇格拉底雖然冤枉,因言獲罪, 但他拒絕了朋友們要贖他免死的建議。 理由是既然是依法判決, 他就不會逃避法律的製裁, 為的是維護雅典人民每日賴以生存的法製的尊嚴, 他願意赴死。
他和朋友的獄中對話專門討論他為什麽不能逃避刑罰。 最後他的朋友被他說服, 放棄了原來的建議。這些都記載在伯拉圖所著“蘇格拉底之死”一書中。
蘇格拉底被執行了死刑, 因為當時的法律是有毛病的法律。
蘇格拉底之死, 引起後人對當時法律的重新思考, 後世才逐漸把思想言論不再列為罪行的一種。 後來又進一步,很多國家憲法都把保護思想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明確加以保護。 人類社會在言論問題上的法律因此而得到修改完善。
在國內,孫誌剛之死使得人大製定了有限的憲法審查製度,通過違憲審查廢除了不合憲法的《收容遣送辦法》。這是因為反思, 改善了製度的原因。 這個發展是進步,應該繼續鼓勵推動。
發現製度上的毛病, 提出建議,推動改進, 政府應該視為好事, 並不見得是和某個當政的人, 或者政府過不去。
中國人的胸襟也應該寬闊些,討論問題不要僅僅想著給某個政治人物,毛也好, 鄧也好, 下曆史結論。
就事論事提建議,論理對改善今天的製度有幫助,何樂不為。這比給人下結論更有意義。
嗬嗬,今天花的時間太多了,幹活去了。
謝謝你引的這個法學研究生的文章。 關於法律和信仰的關係,很有意思的一個題目。
了解這個關係的深意, 需要一個人有法官的經驗。判每個案子, 法官都麵臨一個要"找法“或者”造法”的過程, 不管他嘴上是否承認。比如, 為什麽甲法的第一條適用, 而乙法的第二條不適用本案情況, 要知道適用不同法條, 常常案件結果完全相反!
法律條文是有生命的,不是死的教條。法官對條文的解釋必須是遵循一定原則,也可說是理性,如果沒有背後的原則和理性,那就很危險。法條解釋結果可能完全不符合理性。
很多時候先前判例也沒有涉及本案所遇到的問題和情況, 法官怎麽辦。
因此法學教育從法的精神開始教育,關於法的精神, 西方法學家著作裏的理性很多是借鑒了聖經所寫的原則,做為人類理性的公理。像自然科學也必須有公理一樣。 這種信仰不是中國人理解的迷信, 而是信聖經者理解的聖經這本經典著作中的基本理性規範,法律從信仰中可以借鑒的,是解釋法條時做為指導精神的理性。很多法學家都在其法學著作中應用聖經原則。這就好像國人把孔夫子的“己所不欲,勿施與人”奉為信仰是一樣的道理。
西方甚至有個自然法學派。 古羅馬律師出身的文人執政官西塞羅就是一個強調自然法高於成文法的法學家。
另一層意思,真的信仰在信仰者看來是最高的價值。你可以為他犧牲別的利益。如果你相信共產主義, 你會為他犧牲個人利益, 如果不真信,就會把個人利益置於共產主義的需要之上。
什麽是把法律當信仰,比如一個法官, 要判他的一個私人朋友和一個陌生人之間的官司。 他的朋友被告侵權因為他私自下載網上別人未經授權貼上去的音樂,被擁有版權的原告告發現告上法庭。
官司所以打起來是因為明麵上法律條文看不出誰有理,因為他朋友沒有直接侵權, 隻是從網上下載別人侵權轉載的音樂作品自己使用。
法官這時該怎麽解釋法條說的“侵權行為”, 什麽構成侵權行為,這種轉載轉用別人侵權的作品, 是否也構成“侵權行為”。 法官依據什麽解釋呢,第一個遇到這類案子的法官,他需要造法!
如果他把法律當成信仰, 那麽他造法依據的原則和理性就會是公認的理性的源泉:一般的法律原則,這個法律當初立法的目的,哪一種解釋會符合立法目的, 哪種會違背它。 等等。 無論如何, 他相信並依賴這些正常的解釋淵源, 不考慮他得出的解釋對他朋友私人利益可能造成的損失, 和他自己可能失去朋友的後果。 這就是對法律本身的“信仰”。 如果法官對法律的忠誠沒達到信仰的程度, 他在造法時, 就會任意用權,因私心而損害法律體係將來的發展。
我想文中所指西方的傾向是另一種:教條地遵守先例。 有時候時代變了,社會的主要需求也變了,當法官解釋問題依據的先例與法的精神本身,與基本精神信仰的原則本身都起了衝突, 那就應該重新思考了。法律的內涵與信仰的原則,也就是與聖經中成為人類理性公理的原則之間應該要協調起來。法官造出來的法才能反應出人類最好的理性。
我是這麽理解伯爾曼的思想和他的話。
法律不是一套死的條文,而是人的精神信仰灌注其中的,永遠處於不斷完善過程當中的,一套人類理性文明的製度。
國內一些學者不很了解這些, 因為國內的判案程序,法官解釋法律的方法和西方不大相同。做為法律同行,我到是很希望看到有人做些這方麵的詳細研究。
另外, 把法律當信仰的一個例子是蘇格拉底案。 他是依照當時希臘雅典的法律經過500 人的陪審團投票表決有罪而被處以死刑的。 蘇格拉底公開宣稱那些當政的貴族無知。 他因為這樣的言論觸犯眾怒而被當時的人們認為無理有罪。
你真的理解他"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的含義和原文嗎?
看見你隨後所寫
"法律本身不是公正的、法律本身不是平等的。"
"法律是要被信仰的,不能因為法律不公正,就可以隨意違背它。"
我真為您的大膽所震驚。這到底是哈羅德8226;伯爾曼的話還是你的高論,請你說明白。
老毛死了,的確是有人公開流下了眼淚,不過私下呢?"
你知道那位貧農很厲害嗎,他大概沒聽說過“隻有屁無捐”的國民黨通脹時期吧。都少人終身積蓄化為廢紙。
改革開放前,中國基本是農業國家,我認識的人,包括我自己,都有親戚朋友在農村生活。你遇到的貧農肯定是真的,不過肯定不代表所有中國農民。知道解放戰爭中為解放軍做後勤的老百姓嗎?他們用肩膀和雙腳幫解放軍打敗美式裝備的蔣介石。
三年災害餓死人這事大家心裏有數,在到時那種環境下,為什麽中國社會沒有大騷亂,那是因為沒有特權階層。中國說,不患貧而患不均。注意,三年災害,天災也好人禍也好,不是因為所謂“警察國家”來維持社會穩定的,是全國上下以前過的難關,沒有特權階層。
為什麽人們現懷念毛澤東,因為現在有既得利益集團了。為什麽現在有既得利益集團了呢,因為學習西方的運作了。要保護財產了,出現兩極分化了。而且,現在也學習民主了。而民主政治是對利益集團妥協的政治。英國、日本現在保持皇室,一個世襲的社會特權階層,應為民主政治是對皇室妥協的政治。美國保留奴隸製度,因為那是對奴隸主階層妥協的政治。
看看奧巴馬對待AIG獎金的處理,絕對民主法製程序,覺得痛斥那幫人的道德良心。但是,隻是不獎金沒收或者征稅,這幫人的社會地位是沒有觸動的,他們依然是華爾街呼風喚雨支配大量資源和財富的利益集團。沒收他們獎金不合法,就提高國會法案征稅獎金90%的稅,這是對華爾街利益集團的妥協,不是打到和推翻既得利益集團,即便知道這個利益集團是唯利是圖沒有良心的集團。
所以,學習西方民主,不要動不動就要中國推翻打到什麽既得利益集團。六四更多的是反對腐敗,反對既得利益集團。可是不知道妥協,民主政治沒有學到家。
——兼談《法律與宗教》
天津商業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生 劉暢
《法律與宗教》是根據伯爾曼1971年在波士頓大學羅威爾神學講座所做的一係列講座所整理出的演講集。他提出西方現代正經曆一場“整體性危機”,並指出這場“整體性危機”的原因在於法律與宗教的二元分離,因此倡導從法律與宗教的二元論回歸到所謂“法律與宗教的再次有機統一”。被大家廣為流傳的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更是出自於該書。可以說,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是一部富於思想性、挑戰性和預言性的論說。但是,由於東西方文化的差異性和對中國法治建設的迫切性,許多人將“法律信仰”生搬硬套到中國的本土文化之中,甚至倡導基於中國傳統的“禮法”,促成“儒教”與“法律”的結合,進而如西方一樣形成法律與宗教的“良性互動”。筆者認為這種“法律信仰”論是非常可笑並且危險的。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伯爾曼的思想是從西方社會現實出發最後回歸到西方社會,以解決法律與宗教二元論所導致的“宗教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喪失。他立足於西方的傳統文化,按照“時間”的維度,對法律與宗教之間的聯係及其相互影響進行了詳盡的闡述,提出“法律與宗教是相輔相成的——法律賦予宗教以其社會性,宗教則給予法律以及精神方向和法律獲得尊敬所需要的神聖性。在法律與宗教彼此分離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為僵死的法條,宗教則易於變為狂信。”
縱觀該書,我們可以很容易發現,伯爾曼的命題並非是論證法律規則必然或必然為社會公眾所信仰,而是在傳統自然法的理論基點上,呼籲重視法律與宗教或傳統的內在聯係,希望法律的世俗化不致進一步損毀其精神基礎,並對宗教和傳統的逐步失落給法律帶來的正當性危機表現出深刻的憂慮。作者甚至嚴厲的批判了實證法把“法律變為僵死的教條”的做法。所謂法律信仰,不如說是對“法”的正義性的信仰。
反觀當代中國,人們基於對《法律與宗教》的誤讀,對伯爾曼思想的誤解,提煉出“法律信仰”論,甚至理所當然的將其引入當今的中國法治建設,認為這是“法律至上”的體現,是在中國建立起法律神聖性的進路。“法律信仰”論似乎已經從一種似是而非的誤解發展成為一種思想體係。
“法”與“法律”的區別顯而易見,前者是自然法意義下的正義,後者則拋開正義,著重對其實在性進行考察。東西方對於“法律”的理解也是存在差異的,正如梁治平教授在序言中所說的,“我們的法律並不是西方人慣常理解的那種,毋寧說,‘它們是法律,反倒簡直是壓製法律的東西’,它是執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罰的禮。這種道德化的法律與法律化的道德其實應叫做禮法。”在這種特殊的、有別於西方法律宗教傳統下的本土文化中,我們所需要的,“不是綜合,而是分析,不是克服二元論,而是破除一元論”。建立中國法律的權威性,而不是建立以“信仰”之名的法律迷信,更不能將這種“迷信”帶入中國的法治建設。
倡導法律信仰的人往往將法律信仰和法律至上相混淆。法律至上不同於法律信仰,法律至上表現了法的權威,信仰與權威是兩個不能相互推演概念(這由信仰與權威的內在規定性決定)。信仰不能作為權威而存在,權威也成不了信仰,法律稱之為權威是因為它的強製性,而信仰並不通過強製形式完成。所以,法律不能被信仰是因為法律是權威。中國的法治現狀和西方的法治現狀存在根本差異,倡導“法律信仰”是將中國法治引入誤區並帶來危害,它轉移了社會價值危機的視線並混淆了信仰與權威的界限,是一個不適合中國國情的理念。正如張永和教授所說,將一個在中國根本沒有任何可操作性,哪怕就是在西方實際上都不可能存在操作性的理念引入中國並希望在中國得以生根是一時心血來潮的衝動和不理智的表現。
譯者梁治平教授在序中說到:“伯爾曼的思想無可指責的,他畢竟不是在談論中國的問題。”錯誤的在於“法律信仰”這一命題本身,可以說,它是中國學者對於伯爾曼思想的誤解,而將這種誤解引入當今中國的法治建設,更是對中國法治建設的誤導。當務之急是破除所謂“法律信仰”論,立足中國國情推進法治建設。
---------------------------------------------------
在缺少上下文和英文原文的情況下,無法了解Harold J. Berman關於“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論述的原意。直覺感到在中國流傳的這句話,可能和Harold J. Berman本人的原意有差別。
希望謝先生自己先搞清楚了,再引用。
誰說“看來小日本的說法不錯:中華民族是個劣等民族,應當從地球上抹去。”
誰說的誰就是屎!
你丫就是個日本鬼子,先把你這泡屎衝走吧!
回複唵啊吽的評論:
我沒有下鄉三同,可是我下過鄉做過農民。
我沒有在大躍進時修過水庫,可是我拆過鐵窗支,砸過鍋去煉鋼鐵。
我不知道什麽叫做“三農災害”,不過我在60年吃過蔗渣和稻草磨成的粉。
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什麽人,我隻知道,當年一個貧農告訴我,共產黨政府征的稅,比國民黨多。
老毛死了,的確是有人公開流下了眼淚,不過私下呢?
回複以上文字:
抗戰勝利後,國共再度內戰,原因很多,也是悲劇,卻是現實。
國共雙方都堅信自己能取勝,終訴諸於武力。
當時,也有組建聯合政府的可能,卻隻是在理論上之可能。
誰能放著可能執掌政權而不顧,去侈談啥民主與憲政呢?
現在,中國終於重回到中國人自己手中,這就很重要。
我不相信,國民黨主政中國,就會諸事順意。
當然,這假設也沒任何意義。
不過,國民黨在台灣也有過鎮壓,因為那時兩岸都在非常時期,就是戰時。
當然,人家毛澤東與蔣中正總體上都沒有屈服美國壓力。
我還是認為這兩個中國人挺不簡單。
我沒有下鄉三同,可是我下過鄉做過農民。
我沒有在大躍進時修過水庫,可是我拆過鐵窗支,砸過鍋去煉鋼鐵。
我不知道什麽叫做“三農災害”,不過我在60年吃過蔗渣和稻草磨成的粉。
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什麽人,我隻知道,當年一個貧農告訴我,共產黨政府征的稅,比國民黨多。
老毛死了,的確是有人公開流下了眼淚,不過私下呢?
這個說明了拿別人當傻瓜的,自己才是傻瓜。
回複以上評論:
即使現在,中國已經進步很多,但是依然夠不上世界列強。
換言之,西方列強依然存在,中國的體格依然沒有全麵恢複,還存在極大的危機。這危機主要是外部世界,因為,美,俄,日,印,歐,甚至亞,並不樂見中國崛起。
而中國近30年的崛起,恰好也是鄧先生們抓住了機遇,這機遇,就是美蘇兩強冷戰,逼迫蘇俄改道解體重組,無法顧及打壓中國。
否則,中國也無法改革。
在列強們的眼裏,中國富強,就是錯誤。無論你施行的是何種政治。
因為,世界並不樂見中國富強。
以前,列強打你沒商量。
現在,因為中國結束分裂與動亂,是統一的大國,列強們不敢輕舉妄動,但從沒有放棄封殺中國。
中國的事情與此現實密切相關。
大師們在給中國開藥方時,應想到這事。
人們對他愛恨情仇,要討論就要打起來。
對毛澤東現象要理性地討論,既要從個人感情出發,也要看到民族利益。
人們把毛澤東放在大曆史與世界格局中去看,將有另外的發現。
如果,與毛澤東有殺父之仇,或者因為他主導了文革,及餓死了很多人。。。自己身受其害,而恨他,也無可非議,但是,人們還是應該多讀讀他,多了解些他。
毛澤東屬於中國。
毛澤東也屬於世界。
近現代的中國人曾擁有過毛澤東。
說砸爛就恁容易砸爛他?
題目太大。。。
拜讀先生回帖!
基本同意!
我下鄉三同。戶主生活很艱苦。給戶主一塊洗衣皂戶主就很高興,他們難得用到肥皂。
她可是大躍進時修過水庫的,也是經曆過三農災害的。農民。中國農民。生活很苦的中國農民。毛澤東逝世時哭了。
方勵之在上海搞自由主義的時候,政府還沒有說什麽的時候,我在一個理發店,給我理發到是一個個體戶,我問他怎麽想,他說的原話我不記得了,大意是不想折騰。
或許我接觸的都不是精英吧。
有些話挺有道理。
不過你說:“正如中國人民不怪毛澤東一樣”,你究竟是睜眼說瞎話還是無知?
這篇文章寫得不錯。我挺敬佩萬先生,也敬佩孫大午先生。但是,我們在海外也要有政治智慧。既然知道由於經濟發展和經濟危機人們把這個權利忘了了,就應該了解到施加外部壓力對中國的法製進步隻能是適得其反。如果當年天安門沒有香港資金流入,或許事情完全不會發展到這種地步。
試想,如果紐約地鐵工人罷工,國外有資金流入可以無限延長罷工時間,讓紐約地鐵交通秩序癱瘓兩個月時間,這種集會自由會有什麽後果?而且要求彈劾總統,大家知道,彈劾總統法律程序世界也得一年半載,那就罷工一年半載,不成功不罷休,結果會如何?
中國獨立半個世紀以來,周邊和外部壓力一直存在,這使得從戰爭中出來的新中國每每帶有戰時政治色彩。外部壓力適當或許可以促進中國發展,但那個作用是因為提醒中國人憂患意識,使得國人知道“亡我之心不死”不是虛言。這兩年國外不顧曆史事實力挺農奴製代表達賴已經給世界華人上來生動的一門課。對,中國法製還很不健全,但改善過程中總有更重要的事情在前邊要做,那就是國家安全。
八國聯軍占領北京後沒有要求中國建立民主議會製度,而是要求割地賠款。中國終於獨立了,他們才以民主製度的標準說中國這也不是那也不是。中國人不傻,知道中國有很多不是,更知道指望外國勢力來做中國人民的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
美國製度堪稱世界最好的製度了,其憲法也堪法製的楷模了,但是,憲法誕生後美國還有維持了百年的奴隸製。
什麽是海外促進中國民主法製的政治智慧呢?要在肯定中國進步的前提下介紹國外民主法製的經驗,而不是製造和渲染中國與世界的格格不入和對立對抗。那樣對中國、對世界、對人類都不是好事。
聽聽中國的國歌,那是二戰反法西斯的戰歌。中國先政權不是好政權,但是,是中國曆史上最好的政權。正如美國人知道民主不是好製度,而隻是所有不好製度中較好的製度而已。這是美國民主製度的合法性,也是中國現政權的合法性。
政治家和理想主義不同的地方,在於可以運作和實現。林肯可以廢除奴隸製,不是說傑弗遜等美國國父一代政治家就沒有政治智慧了,他們那時候作為人類偉大的政治家那個實現的就是確立了三權分類和一個經久不衰的憲法,他們無法立即廢除奴隸製。同樣,毛澤東是偉大的政治家,就是讓中國人民站其來了,走出了百年屈辱。還有很多事情沒有實現,不表明毛澤東不是偉大的政治家,正如美國奴隸製延續了百年不表明華盛頓、傑弗遜、托馬斯等不是偉大政治家一樣。
揮手兄說:“現在國內領導層已經沒有政治智慧,隻有政治投機和政治利益了。”就有如說華盛頓和傑弗遜沒有政治智慧了,隻有奴隸主利益了。兩百年前美國獨立是比國內人權更重要的政治,現在中國獨立一樣是比中國國內人權更重要的政治。再唱一唱國歌,想想日本統治下中國人民的人權何在,就知道中國政治為什麽法製還遲遲不起步,釣魚島還有浪,還有人拜供這戰犯靈牌的神社,中國的政治那頭重?中國人心裏清楚得很。
戰爭政治必然會損害公民權利,布什政權下反恐戰爭中侵害多少人權,美國人民不怪布什,國家危機優先。正如中國人民不怪毛澤東一樣。
回複以上文字:
法律製定出來,要能施行。
法律必要獨立。
權力製約,這是常識。
美式的政治,立法,司法,執法相對獨立。
這還不算,它又要憲法,大法官,多黨政治,陪審團製度,新聞製度。。。配套。
這還不算,它有極其強大的財政,極其成熟的國家機器,極其高的國民知識水準,普遍的宗教信仰。。。
這可能是現存人類最為先進,精確的政體。
人們看到美國玩得挺好,也想馬上嫁接給中國,就是好心,也非好主意。
國家,社會,就像人,有發育過程,無法多快好省。
但是,中國到底啥體格呢?
吃下這些西藥,就能好?
好不好,倒另說,一了百了也說不定,萬先生能收拾殘局!
可能萬先生們心裏更清楚。
回複以上文字。
法律不光被信仰,法律必須被合法製定,再公正施行,而且,必須有可能操作性,不然,還是白費!
啥樣的社會就有啥樣的法律,當然,普世價值是存在的。
國家體格——是政治學概念,我提出的。
人們在爭論這些時,必涉及暴力,暴力,必引發動亂,動亂是小事,戰亂是大事。
當國家還不具備那種體格時,你用那種藥,豈不有害無益。
介紹新藥,也倒無妨,不是假藥就好。
另外,現今中國執政者知道西式價值觀,西式藥方的人也不少了,應該大師倍出,人家都是白癡?
我也覺得政治之高深莫測,極其專業。
實施起來,並非容易,要天時地利人合。
我相信大師們給中國開出的靈丹妙藥,但是,大師們要注意中國的體格。藥,是吃進病人肚裏去了,而非醫師自己肚裏。
我至今也較比相信像毛澤東與鄧小平這樣的大師們。
既然你相信你了解的民主,別刪我的跟帖。
這樣的進步代價太大,靠知識分子和官僚們的理性為什麽就不能推動進步呢。感歎像萬先生這樣正直的人太少, 我敬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