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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新聞學(29):版權

(2008-06-01 23:59:13) 下一個




網絡新聞學(29):版權


有一個資深記者告訴我,網絡版權的問題比毒品合法化還難。這話非常值得玩味。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複製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19世紀後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係的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權,以及英美法係中的版權,製定了日本著作權法,采用了“著作權”的稱呼。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於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
“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於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於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
此後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


(謝盛友 整理編寫 於2008年5月31日,德國班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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