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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還是愛大?
作者:謝盛友
我三十歲的時候,懂得一個道理:爭取自己的權益,與腐敗抗爭。應該沒有錯。
我四十歲的時候,懂得一個道理:幫助別人爭取權益,與侵害權益者做鬥爭。應該也沒有錯。
我五十歲的時候,懂得一個道理:愛比法大,愛心比法律管用,也就是人們常言“道德高於法律”。
我妹夫由於勞累過度,患小腸敗壞病症,海南醫院誤診為闌尾炎而後動手術,據說海南醫院還從來沒有見過小腸敗壞病症,闌尾炎手術後病痛反而加劇,電報複旦大學求救,林教授來了,才能確診,救了我妹夫的命。妹夫手下的那些部門經理建議妹夫,上告海南醫院醫療事故。妹夫不解,問我何辦。我說,你與我妹妹每年過年前帶一小包海南特產椰子糖去看望林老教授,就可以了,工作量減輕些,好好保重自己,當你勞累過度興奮,睡覺無法入睡時,多想想林教授。至於海南醫院,我希望你以後最好一次都不用進去了。
為什麽要有法律,我覺得是因為沒有愛,才需要法。
法律最先的源頭是禁忌(taboo),意思為避免遭到懲罰,禁止用“神聖”的東西,禁止觸犯和接觸“不潔”的人和事。禁忌是提醒人們必須小心行事,千萬不能亂來。《禮記•曲禮》中記載“入境而問禁,入國而問俗,入門而問忌”,這說明隻有先了解了禁忌, 才可能避免麻煩或招受懲罰。《周禮》中也說“犯禁者,舉而罰”、“戮其犯禁者”,一般來說,對觸犯禁忌者本身最常用的處置辦法是獻祭和懺悔。
德國著名哲學家恩斯特•卡西爾(Enst Cassirer,1874—1945)說過:“禁忌是人迄今為止所發現的唯一的社會約束和義務的體係,它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石,社會體係中沒有哪個方麵不是靠特殊的禁忌來調節和管理的。”
《聖經》裏的“摩西十戒”可以說是基督教最早的成文法律,但是,《聖經》裏也有說:“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 .... .... 耶穌說他來到世上,是為了成全法律,而不是廢除舊有的法律。 ... ....”
國內立法先進一直呼籲立“反二奶”法,有人谘詢我。
我:法律管手,法律不管心。法律隻能限權,法律不能限心。立法要限製權力,而不是簡單地限製二奶。
與班貝克主教一次閑聊:很久很久以前我們的祖先奮鬥,奮鬥,再奮鬥,奮鬥爭取自由!自由得到了,自由程度發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以至於主教可以在光天化日下,在教堂裏同性戀。後來,我們的祖先就從羅馬開始出發,製定法律,限製同性戀,當然更多的是,限製其他權力。
人不但需要法律來限權,更需要上帝來限心,用愛來壓製心中的老虎,壓製心中的不良欲望。
我有兩個德國同學,一個當了中級法院的法官,主管家庭婚姻法,每次來閑聊都說他很忙,案子太多。
我:你忙,說明我們的社會盲,盲家太多。為什麽現在離婚率這麽高?
同學:據說離婚是為了“愛”,為了“更愛”。
我:哦,我落伍!
還有一個同學,她自己至今沒有結婚成家,先開律師事務所,沒什麽生意,後來非常荒唐地創辦“分居向前(錢)看”事務所,訪者如潮。這位同學今年四十歲。
寫於2008年4月17日星期四, 德國班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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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網友好,還沒有謝網友體會得這麽深。
來源: 大河雅魯 於 08-04-17 09:55:23
回答: 法大還是愛大? 由 謝盛友 於 2008-04-17 07:40:56
但同意心位法上,一點粗見:
西方人大致認為,人之初性本惡,所以治於法,博愛是社會倫理常識,在法麵前顯得弱化。東方人認為人心本善,講以德服人,仁致天下,可施情於法情法不分又太多。但法是必需的,如同衣食。法讓大多數人的愛獲得保護,人不獨善獨惡,所以有保護的愛比無保護的愛更易於維係。
德仁的標準因人而異的時候,會更難約定和解釋。人的認知習慣於有形的東西。
所以,德高於法的前提可能是法律的相對完善。
主教同性戀和離婚率高,也許就是人在追求自由的過程中,改變了道德標準,而法律總是落後於人的改變,當改變不會變成社會問題或災難時,當同性戀和頻繁換伴兒還沒對其他人傷害太大,社會和法律就又尊重了人類的自由一次。可不會沒完沒了。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