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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新聞學(3):傳播的幹擾

(2008-04-17 02:42:54) 下一個






網絡新聞學(3):傳播的幹擾


作者:謝盛友

意見領袖陳雲曾說:“我們不能製定《新聞法》,如果製定了《新聞法》,就把我們自己的手腳捆住了。在國民黨統治時期,我們就是鑽了國民黨的《新聞法》的空子,辦了我們的《新華日報》,揭露國民黨的腐敗黑暗,如果我們搞了《新聞法》,那豈不是……”。

我們這代人都是在聽“敵台”中長大的,美國之音在中國大陸經常被幹擾,效果極差。效果差,你就很難得到傳播者給出的信息。
根據江之楓的《王牌出盡的中南海橋局》,陳雲每天指派部隊在最廣闊的野地,接收效果最好的地方,用最好的短波接收美國之音,並錄音下來,直升飛機送到陳雲住家,天天如此,因為陳雲決定政策時,要參考美國人的意見。

在西方法治國家,民眾把新聞媒體稱作除立法、政府(行政、執法)、司法三權分離外的第四種權力 --- 保障憲法賦予公民之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權利,而這三大自由權利,都是公民所享有的天賦人權,也就是民主和文明社會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公民權利。對於一個民主國家來說,新聞自由就好比壓力鍋的閥,當壓力達到一定程度時,它會自動開啟,釋放一部分壓力以保證壓力鍋的安全;如果閥打不開,壓力達到一定程度,再厚的高壓鍋也會承受不住而爆炸的。

我們中國人並非什麽時候都害怕新聞法。早在1949年之前,在中國共產黨接班之前,在袁世凱政府時期,政府就製定了新聞出版法律。如1914年(民國三年),由袁世凱製定的中國第一部《出版法》,共23條,當年12月5日公布施行後,廢止1914年4月製定並公布施行的《報紙條例》--- 法律的效力高於條例;1930年12月16日(民國十九年)南京國民政府製定了中國第二部《出版法》,6章44條,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後又有多項修正案公布並施行。

到了1987年,“黨的十三大”首次提出“加快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的立法步伐”,此後新聞立法的呼聲幾乎從未停止過,但是,卻一年比一年熱度降低。
老報人張恨水說,我們沒有新聞,開頭就是“幾月以來”,這不是新聞,是曆史。我們中國人辦報,喪失了媒體的客觀、公正、民意、獨立的立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業2000年至2010年發展規劃》,我們中國人的《新聞法》、《出版法》等新聞出版法規體係,到2010年有可能建成,我們拭目以待。

網絡的出現,傳統的新聞法根本不夠用,立法跟不上網絡的變化。“豔照門”猶如網絡病毒,一夜傳遍全球。
據說陳冠希向來是香港的潮流指標,脾性火爆,口不擇言,陳冠希的緋聞女友多得一籮筐。明星們的不雅私生活被曝光,他們內心充滿痛苦,這證明他們的行為侵犯了自己內心的道德律,也傷害了社會道德價值觀。影星裸照恍如病毒般在網絡世界迅速散播,衝出亞洲、走向世界。轉載不雅照片的網站,也是豔照門事件擴大化的重要一環,它們並不會著力刪除這些不雅圖片,因為這些圖片會帶來點擊率,而點擊率正是網站的生命力。

應該有什麽樣的法律來阻止“網絡病毒”的傳播,全世界的人都在思考。

寫於2008年4月17日,德國班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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