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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胡紫薇(1 - 3 )

(2008-02-08 09:23:56) 下一個

調查胡紫薇(1)

作者:謝盛友

我為什麽主張調查判刑胡紫薇,因為胡紫薇犯法。張斌是魔鬼, 審判魔鬼是上帝的事。
我過去是,今天是,將來仍然是我一貫的觀點,法律是要被信仰的,不公正的法律在被修改、被廢除之前是要被遵守的。
作為媒體人對社會必須有承擔,說話要言之有據,做事要敢負責、懂約束。不然,社會要我們這些媒體人幹嗎?胡紫薇大鬧央視,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當然必須給予逮捕調查判刑,當然必須是合法周密地調查,公開地審判,讓胡紫薇補課,讓我們全中國人來一起補課。

德國《明星周刊》2008年1月2日刊登文章,原題:那個肥雜種的狂怒女人,攪亂了中國一個體育頻道的公眾活動。
中國知名體育主持人張斌的妻子胡紫薇揭發他的丈夫有外遇。晚上的活動本來是安排得處處完美的。紅色背景,大的講台,醒目的大字CCTV,奧運五環,所有的領導都坐在下麵,這是中央5台更名為“奧運頻道”的改名大會。
但活動並沒有按照原計劃順利進行,當主持人張斌念到乒乓球運動員王楠的時候,走上台來的卻是他自己的妻子,她毫不猶疑地拿起話筒說到:“有一天,我將不是電視台主持人,而是我站在我身邊張斌的妻子,請允許我占用您兩分鍾時間。今天是個特別的日子,在2個小時之前我得知,張斌除了我和一個女人還保持著不正當的關係。”
胡紫薇2005年被評為金融播報最漂亮的主持人。當她的丈夫張斌手足無措地站在她的周圍,不知拿她如何是好的時候,胡紫薇繼續說著:“明年是奧運會,整個世界都將關注著中國……”直到此時旁邊的人員才反應過來,幾個男人試圖把胡紫薇趕下台。但她堅持著:“你們就是這樣對待一個弱女子的麽?”張斌隻能尷尬地對觀眾說:“對不起。”
這段錄像當然是不會在電視台播放的,但無濟於事,記者的攝像機並沒有停止,圖像很快就流傳到網上了。很多人暗自嘲笑張斌所受的羞辱。張斌則稱,胡紫薇之所以這樣是最近工作壓力比較大。所有的中國人都笑了。

就在胡紫薇大鬧央視前不久,德國媒體同樣發生了類似的事件。
德國著名電視(NDR)主持埃娃•赫爾曼(Eva Herman)2007年9月在一次電視節目中說,納粹對家庭的態度是積極的,而後埃娃•赫爾曼立刻被解雇,她作為新聞記者可能觸犯瀆職罪,而被迫接受刑法調查。
調查歸調查,但是,她的事件在德國引起很大的爭議。 赫爾曼說,雖然納粹有許多不好的方麵,比如希特勒,但是納粹也產生了許多積極的東西,比如對母親的尊敬。她的評論之所以引起爭議,是因為納粹對生育眾多子女的母親給與獎勵,認為他們對雅利安民族壯大做出了貢獻。
德國《明星周刊》評論說,德國人對待納粹時期的態度是虛偽的,希特勒對德國人仍然有很大的影響,比如現在德國的許多製度和做法都起源於納粹時期,比如許多政府法規,清理煙囪和母親的產假等。評論說,希特勒留給世界的不隻是高速公路和奧斯威辛,人們對希特勒的其他遺產視而不見。

拜讀了不少教授學者的評論,不難得出結論,更多的德國人是同情赫爾曼的,但是,她犯法,她必須接受調查。
新聞自由毫無疑問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根基之一,德國基本法(憲法)第五條規定,每個都有以口頭文字圖像等方式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每個人都有知情權,德國沒有任何新聞檢查。
但是,新聞自由又必須受約於其他特殊法律,比如“青少年保護法”,“名人名譽法”等等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4條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規定的量刑幅度的最高法定刑是:A、7年。B、15年。C、20年。D、無期徒刑。

讀者對我這篇小文肯定謾罵,罵我對胡紫薇落井下石,罵我虐待弱勢群體,讀者怎樣謾罵都不要緊,要緊的是,我們中國人如何上胡紫薇這一課。我們中國人爭取自由,自由到手了,最好是我自由,你不要自由。我們中國人爭取民主,最好是我主,你不要主。我們中國人爭取權利,最好是我有權力,你不要有權利。我們中國人講責任,最好是你承擔,我不要盡義務。……

我們中國人一起來補課吧!

寫於2008年2月2日, 德國班貝克

無罪推定:調查胡紫薇(2)

作者:謝盛友

張斌是魔鬼,審判張斌是上帝的事,我們沒有這個權力。

我過去是,今天是,將來仍然是我一貫的觀點,法律是要被信仰的,不公正的法律在被修改、被廢除之前是要被遵守的。
胡紫薇刑不刑法?刑124條嗎? 所以我們要上課討論。
上一課有些同學說,胡不過隻是在不適當的場合,發表不適當的言論,或者是喊了不適當的口號, 平靜了,應該放人。…… 如果德國的電視主播利用職權,公開在電視台高喊“希特勒萬歲”,打斷電視台節目播放,怎麽辦? 那肯定應該被撤職,並接受調查,該判刑就判刑。……
怎麽這麽耳熟?我們的“偉大正確”真的英明偉大,教育如此成功。不是嗎?“民主是個好東西,但是,民主是不適合我們中國人的東西!”“法治是個好東西,但是,法治是資產階級的東西,也是不適合我們中國人的東西!”
過年啦,恭喜!“偉大正確”教育成功!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現代各國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最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製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無罪推定是一種典型的直接推定,無須基礎事實即可證明無罪這一推定事實的存在。換言之,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1948年12月10日,無罪推定原則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這一聯合國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確認。該宣言第11條(一)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任何被指控實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假定為無罪。

1996年3月,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雖然該規定中沒有出現“推定”或“假定”無罪的規範性表述,但卻含有無罪推定的精神。同時,在該法第162條第(3)項中還相應規定了罪疑從無原則,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的無罪判決。”

罪不罪胡紫薇?還是“疑罪從掛”?(難道胡紫薇的案子永遠被掛在那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誰定罪胡紫薇,誰舉證胡紫薇?
在刑事訴訟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隻能是控訴機關,控訴機關必須用確實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對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該原則的核心理念,就是要求控訴機關證實被告人有罪而提供的證據,必須超出合理懷疑的程度,控訴機關不能通過法定的犯罪推定降低證據的標準。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任何人在沒有經過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終確認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視之為無罪。其基本含義有以下兩個方麵:
(一)如何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提供證據並且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責任應由控訴機關或者人員承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協助控訴一方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責任,對於控方的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二)如何對待在法律上被定罪之前的無罪人。不得隨意決定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既使是因為現行犯罪而被拘捕的,在依法審判確認有罪之前,也不能把無罪人當作罪犯對待,特別是不能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證據,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一切限製或剝奪人身自由、損害財產權益的強製措施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製,把可能造成的損害減少到最低限度。

今天過年,行筆到此,想起我們中國人的黑色幽默: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寫於 2008年2月6日星期三, 德國班貝克

新聞媒體法:調查胡紫薇(3)

作者:謝盛友

敬告讀者朋友,胡紫薇這一課,不僅在網絡論壇,也在德國大學的課堂。不僅在歐洲,也在神州。不僅在文章裏,也在餐館的店堂裏。不僅在暗夜思考裏,也在暗夜“夢遊”裏。上胡紫薇這一課,不僅與黑毛華人,也與紅毛白人。現在無法一一回答讀者的提問。等下課, 我會寫檢查,向讀者坦白交待。交待不清楚,你甚至可以把我殺了,但是,你得不到什麽,二十年在德國算白混,一無所有,隻存良心。

現在沒時間,先工作,先調查胡紫薇,等胡紫薇水落石出後,才有時間檢查謝盛友。今天能向我的新讀者坦白交待的是,在我的文章裏,“偉大正確”指的是黨,不是指人。黨誤會,沒關係,友誤解,很傷心。

胡紫薇現在人在哪裏? 該不該罪? 如何罪?誰罪?至少我認為,應該由法罪,而不是由人罪。
2007年八月,德國總理接見李大同的當天,德國mdr廣播電視台同步采訪我,要求我與德國民眾談談中國新聞法的可能性。本來好好的一件事,被默克爾與達賴喇嘛一會兒,全玩蛋。(參見:當“德國小姐”遇到了“中國先生”——透視中德新關係的新問題)辛辛苦苦建立的中德法治對話,毀於一旦。

我們中國人目前還沒有新聞法,但並不是不需要新聞法。需要法治者,當然一直在呼籲。喜歡人治者,當然拒絕呼籲。
新聞媒體,無論是報紙,還是電視電台,都應該是民眾輿論介入政府和國家事務管理和行使監督權利的工具,又是支持和幫助政府科學有效、穩定地統治國家的一種有力武器。

我們中國人的前輩都曾積極呼籲,比如前人民日報總編輯胡績偉,1988年、1989年萬裏出任全國人大委員長時,曾提出該屆人大常委會要製定新聞法,但到了1989年6月被玩蛋。

老中元老陳雲曾說:“我們不能製定《新聞法》,如果製定了《新聞法》,就把我們自己的手腳捆住了。在國民黨統治時期,我們就是鑽了國民黨的《新聞法》的空子,辦了我們的《新華日報》,揭露國民黨的腐敗黑暗,如果我們搞了《新聞法》,那豈不是……”。

在西方法治國家,民眾把新聞媒體稱作除立法、政府(行政、執法)、司法三權分離外的第四種權力——保障憲法賦予公民之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權利,而這三大自由權利,都是公民所享有的天賦人權,也就是民主和文明社會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公民權利。對於一個民主國家來說,新聞自由就好比壓力鍋的閥,當壓力達到一定程度時,它會自動開啟,釋放一部分壓力以保證壓力鍋的安全;如果閥打不開,壓力達到一定程度,再厚的高壓鍋也會承受不住而爆炸的。

我們中國人並非什麽時候都害怕新聞法。早在1949年之前,在我們“偉大正確”接班之前,在袁世凱政府時期,政府就製定了新聞出版法律。如1914年(民國三年),由袁世凱製定的中國第一部《出版法》,共23條,當年12月5日公布施行後,廢止1914年4月製定並公布施行的《報紙條例》——法律的效力高於條例;1930年12月16日(民國十九年)南京國民政府製定了中國第二部《出版法》,6章44條,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後又有多項修正案公布並施行。

到了1987年,“偉大正確十三大”首次提出“加快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的立法步伐”,此後新聞立法的呼聲幾乎從未停止過, 但是,卻一年比一年熱度降低。
老報人張恨水說,我們沒有新聞,開頭就是“幾月以來”,這不是新聞,是曆史。我們中國人辦報,喪失了媒體的客觀、公正、民意、獨立的立場。

胡紫薇不明朗,我們中國人沒有新聞法的一天,我要上課,你可以逃課,我不當逃兵。

下一課,新聞自由:調查胡紫薇(4)

寫於2008年2月7日,德國班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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