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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嗎說我假結婚?
作者: 謝盛友
那是一個春天的一個早晨,我被一場惡夢驚醒,三個警察出示搜捕令,對我和我男朋友的家進行搜查,理由是懷疑我們假結婚。我未滿半歲的兒子被嚇得直哭。警察命令我立刻給兒子穿好衣服,帶著嬰兒食品,然後跟著警車,到警察局接受審訊。
德國的警察似乎很禮貌,他們讓我坐下,說明為什麽抓我,然後給我一大堆法律教訓,告訴我在審訊時,對警察局針對我的指控,可以保持沉默或者給予反駁。我覺得,警察對我的指控沒有法律根據,我當然選擇反駁。
警察問清楚了我的身份,確定無誤以後,進行了以下的審訊:
您什麽時候到達德國?2001年 11月。您如何來德國?我擁有西班牙居留,到德國來探親訪友。您如何到西班牙?是我的親戚擔保我到西班牙的。在西班牙您有工作嗎?在西班牙我有工作,有工作居留。您什麽時候結婚?我在 2002年 9月結婚。在哪裏結婚,如何結婚?在丹麥,一個朋友開車帶我們去辦理結婚的。為什麽到丹麥辦理結婚?因為我懷孕了,肚子很大了,聽朋友說在丹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簡單便捷,所以我們就去了。您的丈夫叫什麽名字?
他的名字叫吳明誌。您丈夫祖籍在哪裏?是越南華僑。他的父母叫什麽名字?我不知道他父母的名字。您丈夫有多高、多大、多重,有什麽特征?他一米七五,六十五公斤。您跟您丈夫結婚後,為什麽不住在一起?他不會照顧我,我生小孩後,就住到我男朋友這裏來,他有餐館,他可以照顧我,生活比較方便。您住到男朋友家後,多久回去一趟?結婚後,我就回去過兩次,我丈夫工作很忙,而且他經常賭博,所以,回去也沒勁。您簡單描寫一下您與您丈夫居住的住房,房間裏都有些什麽?那是一棟房子,有四個房間,有門有窗,有暖氣,房間裏有廚房,等等等等。
以下是關於對我指控的關鍵對話:
您如何認識安妮女士?為什麽要委托她幫您辦理結婚? 安妮平時從事何種事業?
安妮本來就是我的老鄉,她小的時候過繼給別人,就是她的姑媽,她的姑媽嫁給德國人,因此安妮至今仍有一個德國名字。但是,她的丈夫是中國人,聽說離婚了,我沒有見過她的丈夫。我是在去安妮的城市那裏玩才認識安妮的,她人特別好,那天請我吃飯,後來常給我打電話,給我印象是,安妮特別喜歡幫助別人,如今物欲橫流的世界,像安妮這樣的好人,已經不多了。她願意幫忙,我當然高興,結婚為了居留,這已經是公開的秘密,我也不必要隱瞞。至於她平時從事什麽工作,我不知道,至少我敢肯定,她不是做餐館的,我隻看到,她經常在家裏打電腦。
您知道嗎,安妮的電話被我們監聽,她專門從事假結婚的介紹,有很多案子牽連在一起,所以我們已經把安妮抓起來了,她現在被關在監獄裏。您必須老實交待您如何委托安妮幫您到丹麥辦假結婚。您交待後,您不會有什麽問題,我們要辦的是安妮的案子,您是無辜的。我們知道,您委托安妮辦假結婚還花了很多錢財,這些等到我們追查清楚後,是您的錢財,您可以重新獲得,德國警察不會隨便沒收您的錢財。我們不會對您判刑,要判刑的是安妮。
我確實委托安妮幫我到丹麥辦結婚,但是,不是假結婚,結婚也不一定有愛情。有句話:有愛情者不一定結婚,結婚者不一定有愛情。您敢保證所有結婚的德國人都有愛情嗎?
我沒有給安妮任何錢財,我們都是朋友,所以朋友幫忙是不需要花錢的。我們一起到丹麥,路費當然我們自己出,安妮的路費和旅館費也是我們出,我們隻是給丹麥的結婚局支付了五百丹麥法郎,這就是我們辦理結婚的費用。你們把安妮逮捕了,我不知道她犯了什麽罪,至少與我無關。今天在警察局我要申明:我與我丈夫是合法結婚,沒什麽所謂的假結婚,請問,德國哪條法律規定,婚後夫妻一定要居住在一起?你們如何調查我與我丈夫沒有居住在一起?又是根據什麽法律來確定我的罪狀?我要表明的是,我結婚是光明正大的,與我現在的男朋友同居倒是偷偷摸摸的。
警察聽了我辯解後,隻好拿出一個筆記本,那是我的備忘錄,其中有很多朋友的聯係電話。警察翻來翻去,在最後發現,我丈夫收到我給的款後的簽字:某月某日他簽字收到我二千歐元,某月某日又收到二千歐元,一共有一萬歐元的記錄。警察問我這是怎麽回事。我說,因為我丈夫賭博欠債,我給他錢還債,所以,他必須給我簽字。警察問我,錢從哪裏來,我說那是我在西班牙做工的儲蓄。
德國警察咬定我是假結婚,所以我說什麽,他們也不相信。
最後德國警察還從餐館裏把我的男朋友也抓了過來問話。警察問我男朋友的手機號碼,從什麽時候開始使用這個手機。然後再問我男朋友有否汽車,我男朋友說,他駕駛執照還沒有呢。警察問我男朋友是否一直擁有這個手機,我男朋友回答,一直擁有,但是,有時候放在廚房,有時候放在宿舍,不排除別人會使用。
警察確實,在某年某日某天晚上,安妮給我男朋友打電話,談話中先交流駕駛執照考試的經驗,然後談論意大利大赦, 再然後就是談論如何幫助我通過辦理結婚而獲得德國居留。
警察要我男朋友對證電話錄音。在電話錄音中,有一個男人的聲音,答應協助辦理我的出生證、未婚證等文件的辦理,也答應給安妮五百歐元的酬謝。我男朋友對電話錄音給予否認,因為他在國內的妻子已經與他離婚,在德國他與另外一個中國人結婚, 他在德國的妻子在另外一個城市開餐館,我男朋友不久前剛剛獲得永久居留。我男朋友向德國警察申明:他自己已經有家庭,他在德國也有居留,用不著幫助別人介紹結婚。
審訊結束後,警察給我男朋友一張證明,那是縣政府給予開具的,縣政府給我男朋友的餐館打上封條,關閉了餐館,原因是衛生不合格。 何時餐館再開業,縣政府說了算。我男朋友表示抗議,要找律師討回公道,因為前天衛生局剛剛來檢查過衛生,抽風機等均合格,為什麽今天突然以衛生為理由封了餐館,關於這方麵的損失,一定要警察局賠償。
蒼天有眼,我跟越南華僑結婚,生小孩後不居住在一起,到底觸犯了德國哪條法律?
寫 於 2003年 9月 , 德 國 班 貝 克
文章來源:作者授權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德國) 雜誌 《本月刊》 (European Chines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