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陳雲批示,判刑人數縮小到最低
中央“兩案”領導小組受中央委托,先後召開四次全國“兩案”審理工作座談會。但仍有許多人想不通,強烈要求對查清楚有問題的人起訴判刑。胡耀邦認為:不能按特別法庭處理10名主犯的樣子處理其他人,判刑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他找彭真、彭衝、黃火青等人研究,說“……過了頭,容易帶來長久後遺症。這個觀點值得我們嚴重注意。這個問題說起來容易,化為具體實踐,萬分困難。根據幾十年的經驗,我認為成功的例子,簡直微乎其微。”
1981年11月6 日至22 日,第五次全國“兩案”審理工作座談會在北京召開,討論平衡擬判刑人員的名單。11 月17 日陳雲聽取王鶴壽匯報,11月19日陳雲在談話中說:“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場內亂。但這是一場政治鬥爭。這是在特定的曆史條件下的政治鬥爭。這場政治鬥爭被若幹個陰謀野心家所利用了。在這場鬥爭中,有許多幹部、黨員、非黨人士受到了傷害。但文化大革命從全局來說,終究是一場政治鬥爭。因此,除了對於若幹陰謀野心家必須另行處理以外,對於其他有牽連的人,必須以政治鬥爭的辦法來處理。對於這場政治鬥爭,不能從局部角度、暫時的觀點來處理,必須從全局觀點、以黨的最高利益、長遠利益為出發點來處理。這種處理辦法,既必須看到這場鬥爭的特定曆史條件,更必須看到處理這場政治鬥爭應該使我們黨今後若幹代的所有共產黨人,在黨內鬥爭中取得教訓,從而對於黨內鬥爭采取正確的辦法。這是處理這場政治鬥爭的前提。”
11 月21 日,胡耀邦在第五次全國“兩案”審理工作座談會上傳達陳雲批示,並指出:“……對於為數眾多的其他牽連的人,必須以政治鬥爭的辦法來處理。我們不能從局部角度、暫時觀點來認識和處理他們,而要以黨的最高利益和全局的長遠利益來考慮和認識他們。重要的是實事求是。要從曆史特定條件出發,做出具體的全麵的分析。”
1982 年1 月31 日,中共中央批轉這次座談會紀要,並通知:“陳雲同誌的批示,對‘兩案’審理工作的指導方針作了更為完整的概括,是中央處理 ‘兩案’問題的總的指導思想。”中央“兩案”領導小組要求“把判刑人數縮小到最低限度”,“從寬從緩處理”。
1982年春,總政治部簽發一份自認為是“特赦令”一般的文件。
王秉璋等26人被免予起訴
此時,軍事檢察院已從總政保衛部接收了胡萍、顧同舟、王維國,正在交接陳勵耘。總政“兩案”領導小組指示:“對於犯有一般罪行甚至比較嚴重罪行的,隻要認罪態度較好,在曆史上為黨為人民做過一定貢獻的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有關人員,應據情從寬處理,有的免於起訴……”總政“兩案”領導小組重新研究,經中共中央批準,軍事檢察院決定起訴林彪案中的王維國、胡萍、顧同舟(廣州軍區空軍參謀長)和“四人幫”案中李彬山(上海警備區第二副政委)。
顧同舟、胡萍承認犯罪事實,王維國承認部分犯罪事實,但他們均不承認有反革命目的和動機,不承認是故意犯罪。王維國拒不認罪,對起訴書指控他的每條犯罪事實和認定他的罪名、適用的法律,都提出了異議。並利用辯護的機會,提出了十幾個問題,進行了長達5個多小時的辯解。對於讓他帶槍上火車殺害毛澤東的指控,王維國辯解:第一,我沒有接到這種指令,有人下命令沒有?第二,如果真接到這種指令,我參加革命這麽多年,不可能幹。第三,如果我接到這種指令,帶槍上去了,後果不外兩種,當時執行當時我就活不了;如果我帶槍上去沒執行,回去也活不了。王維國的分析有理有據,但他的“硬抗”讓他比胡萍、顧同舟多了三年刑期,不過他還是“抗”掉了“殺毛”的大罪。
保衛部門宣布偵查終結時,胡萍在事實麵前拒不認罪,並陳述了14條意見,主要是借助文化大革命這個特定的曆史條件,把犯罪原因推向客觀,極力否認主觀上的反革命動機和目的。再就是強調搞專機工作的特殊性。這時胡萍女兒正準備高考,闞國富(軍事檢察院檢察員)對圖們說:“孩子是無辜的,不要株連。”同時對胡萍說:“你態度好,軍事檢察院可以為你女兒高考出證明。”胡萍不得不聲明所寫的14條作廢,重新寫了《被告人陳述意見》,“同意總政保衛部《預審終結》欄內所列各項”。他的女兒也如願考上大學。
經上邊批準,軍事檢察院決定對13位軍以上幹部免予起訴:王秉璋([82]軍檢免字第1號)、周赤萍(福州軍區政委、福建省委第二書記)、周建平([82]軍檢免字第5號)、程世清([82]軍檢免字第7號,福州軍區副政委兼江西省軍區第一政委、江西省革委會主任、省委第一書記)、張秀川(軍政大學政委)、查全倫(福州空軍副政委)、王希克(總後勤部副部長兼供應部長)、戴金川(總後勤部副政委)、陳勵耘([82]軍檢免字第10號)、劉豐、冼恒漢(蘭州軍區政委、甘肅省革委會主任)、張宜愛(上海警備區副司令員)、丁盛([82]軍檢免字第13號,南京軍區司令員)。並將一批準備免予起訴的王璞(廣州軍區空軍司令員)、解耀宗(空12軍軍長)等改為不予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有13人免予起訴,劉錦平(中國民航政委)、米家農(高檢刑案字[1982]第5號,中國民航廣州管理局政委)等。
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賦予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權力。但免訴不是免罪,由此帶來更大的問題。如果被告人無罪應該釋放,有罪則應由法庭判決,而免訴未經審判卻被檢察院認定“有罪”,剝奪了被告人的知情權、質證權、辯護權等合法權力,是典型的“疑罪從有”的條款,很快受到法律界的強烈質疑。
崔敏(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指出:1、免訴造成了審判權的分割,它同審判權由法院統一行使的法製原則相違背;2、免訴是作為控方的人民檢察院單方麵的決定,它完全漠視和徹底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在被定罪以後應當享有的上訴權;3、免訴使檢察機關集偵查、起訴、審判三權於一身,違反了刑事訴訟中的製約原則;……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撤銷“免予起訴”這個不合理條款,收回檢察院的“定罪權”。並增加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是,已經判了的“免予起訴”卻不予撤銷。軍事檢察院13名被免予起訴的軍職幹部仍按師職退出現役,開除黨籍(唯一王秉璋保留黨籍),於是又引發新的“曆史遺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