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騰蛟在法庭上否認知道“571”
1980年11月25日下午,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根據起訴書第40條審訊江騰蛟。法庭投影《‘571工程’紀要》原件影印件。辯護人、律師王舜華問到庭作證的李偉信:“我想叫你回答一個問題,林立果炮製《‘571工程’紀要》的時候,哪些人參加了會議?”李偉信答:“那一次我所了解的林立果布置於新野起草‘571’計劃,那次會議就四個人。”律師繼續追問:“裏麵有沒有江騰蛟?”李偉信明確說:“沒有。”這時審判員馬上轉移話題,詢問江騰蛟在上海“秘密會議”後又搞了哪些陰謀活動。……公訴人黃火青問:“剛才講的‘三國四方’會議,是在《‘571工程’紀要》製定之後召開的,而且李偉信交待裏頭有個形勢分析……到底跟這個形勢有什麽結合沒有?……”江騰蛟答非所問,接著強調“《‘571工程’紀要》我不知道,我一直不知道,到1971年9月8日晚上李偉信才給我解釋”。審判員任成宏問:“你參加了這一切的活動,但是你又說你不知道《‘571工程’紀要》,是不是這個意思?”江騰蛟說:“就是。‘三國四方’會議以後,我這些活動還是按照那個會議進行的。但是,《‘571工程’紀要》我是不知道,這個計劃我不知道。”公訴人沈家良說:“……這個會議是為了落實《‘571工程’紀要》實施指揮要點中建立指揮班子江王陳這個計劃召開的。……是林彪搞反革命武裝政變的一個陰謀活動。”從這段審訊看,律師成功地幫助江騰蛟擺脫了《“571工程”紀要》,而特別法庭還是硬把“秘密開會”與《“571工程”紀要》掛在一起。
審問江騰蛟時,周建平被要求到庭作證。他寫了好幾頁證詞。證詞中包括他到場時間,談話內容,會上討論團結問題,沒有討論政變問題等。但特別法庭強迫他刪掉證詞中關於談話的內容,隻準回答提問。法庭怎麽能夠強迫證人刪改證詞呢?!周建平感到一種被“政治強奸”的極度痛苦。
法庭問:“你是不是參加了秘密會議?”周建平不吭聲,本來他不承認開會,現在又來了新名詞,莫名其妙。連問三次,周建平勉強“嗯”了一聲。周勤說:關於家父承認那個“會”,完全是檢方圈套。文革中的大批判會,經常使用“開黑會”這樣的說法,並沒有準確的法律定義。所以在那種背景下,你說開會就開會吧。但有一條家父非常明確:當時,他沒有聽到任何與政變有關的內容,也沒有聽說過什麽“571”、“三國四方”。他之所以要在證詞中寫北京學習班和南空黨代會的情況,就是要在法庭上,用事實證明他沒有參加“政變會議”。
特別法庭對起訴書指控林立果根據“571”建立“指揮班子”的計劃而召開會議,並沒有當庭質證。李偉信交代“於新野說1971年4月批陳整風會時,葉群要搞‘571’,黃永勝他們也同意”,已經被特別法庭否定,有什麽證據證明上海“秘密開會”是根據“571”建立“指揮班子”的計劃而召開的呢?!為什麽“負總責”的江騰蛟不知道《“571工程”紀要》?更看不出他怎麽“負總責”呢?同時有大量的直接反證,證明《“571工程”紀要》和“秘密開會”之間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
四個人對林立果“頭”的理解各異
特別法庭宣讀陳勵耘1980年7月14日的證詞:“林(立果)說,廬山會議都是幾個老總,指黃吳李邱搞壞的,丘八鬥不過秀才,現在軍隊日子難過啊!……現在是爭奪接班人的鬥爭,就是爭奪領導權的鬥爭,上海有王政委,杭州有陳政委,我們很放心。最後他對江騰蛟說,王政委是上海的指揮官,陳政委是杭州的指揮官,周副司令是南京的指揮官,還有你們的老政委,他負總責。”林立果並沒有進一步解釋。他明明知這四個人關係緊張,怎麽敢在“九一三”事件半年前,就召開“指揮班子”會議,對矛盾重重的四人講政變“指揮班子”的部署問題呢?程洪珍筆記中“沒授於(予)指揮權”的記錄,就可以證實。正因為林立果沒有點明,所以在場者理解各異。陳勵耘以為講的是同上海張春橋的鬥爭。江騰蛟在特別法庭上說“林立果講的‘頭’。”王維國在軍事法庭辯解:“講的不是‘頭’,是講的三‘聽’,在杭州聽陳勵耘的,在南京聽周建平的,在上海聽王維國的。”王維國當時並不在場,他事後聽說,理解為怕文藝小分隊巡回慰問“走錯了門”。文革期間,空4軍、空5軍都有演出樣板戲的文藝小分隊,在杭州、南京、上海巡回演出,因這幾個地方派性複雜才這樣規定的。周建平則從來沒有聽到過“指揮官”和“頭”的說法,他聽到林立果說的是“負責”,“空4軍由王政委負責,空5軍由陳政委負責,南空機關‘左派’,由周副司令為主負責,江政委是你們的老政委,有什麽問題,由他協調拉總”。周建平的理解是讓他負責“南空機關左派”,王、陳要支持他的工作,都不要插手南空機關複雜的派性鬥爭。至於江騰蛟總負責,是因為他曾是南空政委、黨委書記,可以較好地協調關係。
由此可見,這個所謂的“秘密開會”,既沒有預謀,也沒有準確的起止時間,與“會”四人都不知道《“571工程”紀要》,更沒有討論過“武裝政變”,且沒有授予指揮權,這怎麽能是“執行《‘571工程’紀要》的組織分工”呢?陳勵耘和周建平的免予起訴書上都沒有“政變”字眼,而特別法庭判決書關於江騰蛟部分和軍事法庭給王維國的刑事判決書[(1982)刑字第3號]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把“秘密開會”掛在《“571工程”紀要》上,從而給“秘密開會”貼上了政變標簽。
“兩案”律師也充滿疑惑,“反革命罪必須以反革命為目的,‘四人幫’也好,林彪集團也好,他們的反革命目的在哪裏?”1979年《刑法》第90、100、101、102條,都有“以反革命為目的”的表述。凡是“反革命罪”,被告必須要有“主觀故意”的證據,否則不能入罪。特別法庭並沒有發現“兩案”主犯以及從犯有主觀故意,所以構不成反革命集團罪。
以後好戯還在後頭。
不就是“黨指揮一切”嗎。
謝沈香。
我同學的父母,朋友的親戚是空34師的,在九一三事件後都被牽連清洗。在“九一三事件後的大清洗”有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