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申請政治庇護外 偷渡者不能在境內調整身分
問:
在2001年8月24日,我剛抵達美國Boston準備入境的時候,也就是還沒有入境就被抓了。一個月後,我被擔保,也開始出庭,2004年4月輸庭。我不服,提出上訴,但幾個月後敗訴,而且沒有繼續上訴。請問:我當時是以法輪功為理由,而現在我要與美國公民結婚,以丈夫申請我為理由,可以直接申請綠卡嗎?像我這樣的情況,還有其他方法解決嗎?
答:
1.一般情況下,如果外籍人士是偷渡或以其他非法方式進入美國,他們除了申請政治庇護外均不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申請綠卡。如果他們享受美國移民法條款245(i)的保護,他們可以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申請綠卡,但須繳1000元的罰款。但245(i)條款有特定的時間和條件限製,你是2001年8月24日進入美國的,不能受該條款的保護。
2.但是,美國負責移民局的國土安全部和負責移民法庭的司法部在一年前聯合做出規定:視那些被保釋(Paroled)進入美國的外籍人士為合法入境。這樣一來,從理論上來講,像處於你這種情況的外籍人士,可以和美國公民結婚,並可以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唯一的問題是:你的政治庇護案件已經被拒絕,因此,你需要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要求開案,才能進入綠卡申請程序。因開案申請難度較大,你需要向專業移民律師諮詢。
200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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