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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 政 製 是 好 是 壞?

(2007-12-21 04:46:10) 下一個
1 ) 民 主 政 製 能 夠 保 證 人 民 可 以 參 與 政 治 抉 擇 , 2 ) 保 證 人 民 有 機 會 選 出 向 他 們 負 責 的 統 治 者 , 3 ) 並 可 在 適 當 時 候 以 和 平 手 段 更 換 統 治 者 。

民 主 政 製 值 得 支 持 , 因 為 民 主 政 製 的 目 的 就 是 希 望 做 到 反 專 權 , 避 免 腐 化 。 透 過 製 衡 機 製 , 使 掌 權 者 接 受 人 民 問 責 。 而 透 過 選 舉 製 度 , 產 生 代 表 市 民 議 政 的 議 員 , 正 是 落 實 民 主 製 度 的 其 中 一 種 方 式 。 而 我 們 對 選 舉 的 意 義 和 功 能 的 理 解 , 主 要 有 6 點 ∶

1. 選 舉 能 夠 產 生 被 人 民 接 納 的 政 府 和 領 袖 , 因 為 這 些 政 府 同 領 袖 , 都 是 由 人 民 一 人 一 票 所 選 出 來 的 。
2. 透 過 選 舉 , 可 以 選 出 向 人 民 負 責 的 議 員 和 領 袖 , 令 這 些 議 員 和 領 袖 尊 重 民 意 , 和 重 視 民 生 保 障 。 因 為 一 來 當 選 的 議 員 和 領 袖 有 責 任 履 行 當 初 參 選 時 的 承 諾 , 二 來 若 這 些 議 員 和 領 袖 不 尊 重 民 意 和 重 視 民 生 保 障 , 將 來 就 不 會 再 有 人 選 他 們 。
3. 選 舉 提 供 和 平 更 換 政 府 的 方 法 。 若 人 民 不 滿 現 時 的 政 府 , 人 民 可 以 透 過 選 舉 , 不 選 那 個 差 的 政 府 , 而 選 另 一 個 較 合 心 意 的 政 府 。 這 樣 就 可 以 透 過 選 票 , 和 平 更 換 差 的 政 府 。
4. 選 舉 可 促 進 公 民 意 識 、 歸 屬 感 、 參 與 感 和 團 結 感 。 因 為 選 舉 要 求 全 民 的 參 與 , 若 大 家 都 參 與 多 一 些 , 自 然 就 會 對 政 府 的 運 作 及 自 己 的 公 民 有 更 多 的 認 識 , 亦 由 於 參 與 更 多 , 自 然 就 較 容 易 對 自 己 的 政 府 和 地 方 產 生 歸 屬 感 、 參 與 感 和 團 結 感 。
5. 選 舉 可 培 養 人 民 自 主 、 自 決 的 精 神 , 並 提 供 機 會 實 踐 公 民 自 治 的 權 利 。 因 為 選 舉 強 調 自 己 主 動 參 與 和 選 擇 , 所 以 當 然 就 提 供 了 一 個 實 踐 公 民 自 治 的 機 會 了 !
6. 參 與 投 票 乃 公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義 務 , 而 選 舉 就 提 供 了 機 會 讓 他 們 善 盡 這 些 權 利 和 義 務 。
當 然 , 投 票 選 舉 不 是 民 主 的 全 部 內 涵 , 民 主 的 特 質 還 包 括 培 養 一 個 著 重 參 與 和 民 主 人 格 的 社 會 文 化 , 以 人 權 為 基 礎 , 以 法 治 去 配 合 , 能 做 到 真 正 維 護 人 性 尊 嚴 和 人 類 平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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