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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重,不要做別人的“救世主”!

(2008-08-03 08:44:23) 下一個




請自重,不要做別人的“救世主”!

----漫談法治、人權與人性

                                   作者 闞鳳芹

   

     在情感世界裏,愛情是最浪漫的,“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你能想到追求一份平等自由的愛情也需要巨大的付出嗎?美國聯邦高等法院第一例準許白人與黑人通婚的慣例,就是通過當事人與主辦律師十多年的努力才得到認可的。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一個愛爾蘭白人後裔愛上了黑人姑娘並決意與其結合共同生活,卻遭到美國法律的排斥和白人社會的強烈反對,這個白人青年為了這份矢誌不渝的情感和向往自由的愛情在肉體和精神上都付出了巨大的代價。與黑人姑娘結合後,隨後被排擠失去了體麵的工作,到處做為白人所不齒的苦力養家糊口;白人住宅區拒絕這對“不正常的結合”而被迫住在黑人聚居的“貧民窟”中,這些都沒有動搖他的信念,父母樸素的愛子之情以及尊重兒子的選擇無形地支持了兒子的執著。初出茅廬的律師為了這樁婚姻的合法化,進行了長達十多年的堅持不懈的努力,他們的婚姻終於在他們已經有了兩個孩子後得到了法律的認可。

      一般來說,法律規範是國家機器強製製約人們行為的外在措施;道德觀念與遵循自然規律是人們對自己行為的內在約束。而我們從這個感人的愛情故事中,難道不能體會到這樣的道理:推動法治進步、促進社會民主與自由的力量正是來自人性中對真理的敬仰與執著。

  ]法律就是法律,不容任何人破壞、踐踏或視同兒戲,這就是法律作為國家機器與統治工具的殘酷與現實。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移民美國的高潮讓世界各地不同文化、風俗、法律習慣的人們湧入這個國家,一個16歲的日本青年去同學家參加PARTY(聚會),誤闖一個美國人的花園,在嚇喊“站著” 、“製止無效”的情況下被這個美國人開槍射殺,法庭卻以維護“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理由,在法律程序上宣告這個美國人無罪。這個案件在當時的亞裔社會引起了軒然大波。從人權的角度講,一個母親突然間失去了“無辜”的兒子,實在讓人難以接受;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輕易地隕落在陌生的土地上,確實讓人同情。無獨有偶,2005年發生的趙燕被執行公務的美國警察毆打之事,法庭同樣宣布執行公務的警察無罪。法庭上有足夠的證據確認警察執行公務已經喊“DON’T MOVE!”(別動)的時候,趙燕有去伸手摸包的舉動,僅此舉動,警察就可以采取“有效地正當防衛”措施甚至包括開槍射擊, 這就是美國法律規定。缺乏法律常識是這些人的人權沒有得到保護的原因,難道說因此可以推斷美國法庭的判決“有失民意”而違法嗎?或者說美國的法治是欺世盜名的嗎?事實上無論是無意或無知的情況下違反法律,都要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在這種情況下的人權也是得不到保護的。


  同時談到 “楊佳襲警案”,在事實真相沒有完全披露之前,我不想對此案如何判決發表意見。在網絡對此案炒作得沸沸揚揚的時候,我非常讚同新民晚報記者卞寧博客http://bianning.blshe.com/中提倡的觀點,以冷靜的態度剖析喪失理智、大開殺戒的襲警舉動背後的社會根源,是否與其精神世界中法律主導意識的欠缺有關呢?針對所謂“專製、腐敗”的不滿導致對代表國家機器的法律的漠視,以致不惜以“燈蛾撲火”的勇氣,衝破法律規範與無視生命的道德底線,瘋狂報複社會,這本身是否社會道德與價值取向的不正常渲染有關呢?

    我在國外已經生活了十多年了,應該說對國情不如國內同胞了解地那麽全麵,但網絡世界打破了這個視野的局限性,就前些日子我在博客中遭遇的謾罵與人身攻擊,僅僅因為轉載一篇對世界經濟格局發展有獨到分析,勸世人冷靜對待世界輿論的文章。麵對“憤青”們不分青紅皂白的攻擊,我不禁感歎:這些人不是腦袋進水了吧?要麽“文革”的陰影又回來了?看到韓秋月老師從楊佳事件說中國人的“仇官”文章的評論,有人還在那裏為楊佳有沒有發言權爭論不休時, 我想說,一個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調查階段沒有發言權是世界刑事法律通則規定,在任何國家都不例外,這是最基本法律常識,與其在那裏高談闊論民主與自由,不如好好充實一下自己,民主與自由離開了法治作保障,就會成為無稽之談,當今社會無知已經不再是榮耀了。“改變世界”的宏願應該從“改變自己”的小事做起。

        我認為任何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和完善都需要不同形式的法律程序來實現,是循序漸進的過程,不能靠一時的衝動;任何國家也都需要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如果失去了正常的法律秩序,那麽大多數人的合法權利就不能得到保護,還談何“法治與人權”呢?崇尚法治並不等同於讚同專製統治,相反法治是否體現了人權的真諦卻是衡量社會民主與自由的尺度。

  一直以為首先學會了做人,才能談及做好事業。人們之所以把佛教的“普度眾生”的慈悲為懷與天主教的“平等、博愛”的理念作為普世標準,正因為這些理念具備了人類社會進步的共同願望,符合人性美好的的追求。了解了這些為人的道理,就會體會到所謂做人的“棱角”是把雙刃劍,這種刺猥似的棱角不僅會傷害到他人,同時也刺向自己的內心,讓它更狹隘、偏執。我從事法律研究與律師執業也有二十多年了,無論在國外維護“中國公民”在海外的權利與國家尊嚴方麵,還是行公益良善之舉,我都可以坦誠胸襟,問心無愧,也無愧於一個華人學者的良知與正氣。由此看來,敬告那些自以為是的“家夥們”,懂得了尊重別人,同時也學會了尊重自己,記住:你不是任何人的“救世主”!

來源:博聯網

附:  部分網友的回帖

1;  問題的症結在於:不僅僅是任何個人,而且任何組織、任何政府機構、政黨都不應該、也無權充當“救世主”,尤其是置身於法律之上的“救世主”。如果真是那樣,上海市公安局就無權在這個案件上封住楊佳的嘴、使自己成為唯一的消息來源,並對整個案件進行暗箱操作!

當年中國的最高立法首長、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麵對香港記者關於“究竟是黨大,還是憲法大”的問題,起碼還說了半句實話:“這個問題嘛,我也說不清楚!”直到今天,全國人大委員長恐怕還是無法理直氣壯地回答“當然是憲法大!”

至於作者“一個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調查階段沒有發言權是世界刑事法律通則規定”一說,事實恰恰相反:在一個實施法製的國家,犯罪嫌疑人在調查階段不是“沒有發言權”,而是有權保持沉默(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有權拒絕回答警察或其他調查人員的問題(相信看過國外警匪片的人都記得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必定要說的“你有權保持沉默。。。”這句話),在美國這是受憲法第五修正案保障的 ( protection against self incrimination)。這與“不允許犯罪嫌疑人發言”,在本質上是根本相反的。很奇怪,一個執業律師、自稱搞法學研究十多年的人會犯這樣的低級錯誤。

在英美,大多數辯護律師為了免於在庭審時限於被動,在了解控方究竟掌握了什麽證據、在製定出完整的辯護策略之前,在庭審前一般也不願意多談案情,而隻是鼓勵自己的委托人 / 犯罪嫌疑人作“無罪”申訴,但決不會說出那個自稱受失蹤的楊母委托的律師所講的那種極其不利於委托人的言論來。

同時,新聞媒體可以盡其所能,找各個方麵的目擊者、證人、受害人等等挖掘事實並報道案情,誰也無權以至高無上的“救世主”麵目來責令媒體“禁聲”!

此外,作為當事人,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屬下分局、分所必須回避,而由第三方(公安部等派人)來負責調查案情。為盡力確保司法公正、防止公檢法之間因此案(目前看來)的受害人是警察而讓私人交情影響司法程序,這個案件理當異地審理----- 轉交外地的公檢法實施羈押、偵查、起訴、庭審等。

隻要法律得以公正地執行,楊佳案能公開審理,不搞暗箱操作,新聞媒體得以充分行使自己“無冕之王”的權利來調查並公開他們掌握的事實,楊佳也同樣在不受威脅、幹擾的情況下行使自己的權利、選擇自己的律師,他的律師也得以在不受黨政公檢法等“救世主”威脅幹擾的情況下執業,上海公安局也同樣得以行使自己作為當事人的一切權利(而不濫用權力幹擾司法),法院和檢察院能不受黨政幹擾秉公執法,那事實必定會水落石出,正義必能得到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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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談到 “楊佳襲警案”,在事實真相沒有完全披露之前,我不想對此案如何判決發表意見。在網絡對此案炒作得沸沸揚揚的時候,我非常讚同新民晚報記者卞寧博客http://bianning.blshe.com/中提倡的觀點,以冷靜的態度剖析喪失理智、大開殺戒的襲警舉動背後的社會根源,是否與其精神世界中法律主導意識的欠缺有關呢?針對所謂“專製、腐敗”的不滿導致對代表國家機器的法律的漠視,以致不惜以“燈蛾撲火”的勇氣,衝破法律規範與無視生命的道德底線,瘋狂報複社會,這本身是否社會道德與價值取向的不正常渲染有關呢?
作者的觀念很難以令人讚同.
法律從來也就不像作者說的那麽神聖不可觸犯.古羅馬的那句名言可能大家都知道:法律就如同蜘蛛網,能縛住蒼蠅,卻縛不住麻雀.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話: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候.這一點在當今的大陸尤為明顯.
作者對中國司法的現狀應該是非常了解的.司法是普通民眾能夠依賴的最後途徑.如果民眾不能夠指望這一最後途徑來得到救助的話,就會從根本上產生懷疑,就會挺而走險.民眾到不是像作者說的,簡單的對專製和腐敗不滿,恐怕更多地是一種絕望,人一旦絕望,後果可想而知.因此,首先應該反思的,是司法係統:究竟是什麽原因,將一個正常的公民逼迫到挺而走險的地步? 
司法改革很顯然迫在眉睫,但指望政府來主動進行是天方夜談.大陸的重大改革,大多是由民間推動的.如果沒有小崗那些不畏死的農民兄弟,中國的改革到現在還不知為何物.同樣,沒有底層不畏死的反抗,上層就無法意識到司法改革的迫在眉睫:再不改,老百姓就會絕望,就會挺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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