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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及共同財產與債務

(2008-02-27 08:01:14) 下一個




一、夫妻財產約定歸屬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約定的方式可以是夫妻雙方直接簽署協議,可由律師進行見證,也可到公證處公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夫妻財產法定歸屬   1、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共同所有。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夫妻個人財產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3、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可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也可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此時,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如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有權要求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由於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餘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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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lamer01 回複 悄悄話 請問這個也適合加州的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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