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施效顰的“高薪養廉”
心言
八十年代中期,隨著中國經濟政策的不斷放寬和國有企業經營搞活的展開,出現少數管理人員行賄受賄,經濟犯罪數額逐步增加的現象。社會上很多關心改革的群眾,尤其是知識分子,開始參照發達國家的模式提出“高薪養廉”的觀點,但被政府決策人員采納應該始於九十年代初。這時要求改革步驟放大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各級政府決策層也注重使用知識分子為其幕僚智囊,並積極采納這些決策輔助人員的意見。單純就“高薪養廉”的問題,其實如果認真對西方的所謂政府機關和企事業行政管理人員做實事求是的調查,並切實對中國國情認真調查研究分析的話,不難得出“高薪養廉”不適合中國國情的結論。這是在決策人員單純輕率追求改革“點子”,幕僚人員不熟悉基層工作,更對國外所謂政府機關“高薪養廉”不甚了解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同時也暴露出目前仍然盛行的幕僚智囊人員缺乏約束機製,更缺少實際工作和基層管理經驗的弊端。
首先,應該清楚國外發達國家政府機關的“高薪養廉”究竟是否存在。就我所知,美國政府的一般工作人員,國家實驗室和政府職能部門的專業人員就不是高薪,收入不過處於中等偏下的水平,但工作穩定,福利好是確實的。政府高層管理人員大多來自企業財團,學校和律師行業,其中作為企業財團高級管理人員和知名律師,收入遠高於受聘後的政府工作薪水。那麽,為什麽還會有人願意到政府部門工作呢?第一,美國的企業為私營,或以上市公司的形式民營經營,個人離開公司還可以雇傭人員管理,或者以持有股份的形式擁有原公司,律師則不改變其原事務所合夥人的身份。這樣,首先這些人的實際收入未必會受影響;更重要的是,這些人員利用其在政府部門的職位提高知名度,甚至走法律邊緣為原公司某利,搞利益輸送等,或者建立人脈以圖將來更上一層樓都是可行的。知名教授走到政府管理部門的好處更不勝枚舉。第二,美國的工商業已經在法律基礎上發展成型,有規則製約的。這樣,如果一個公司打算對政府管理人員行賄的話,其有限的營運利潤就有一個究竟要從中提出來多少,才能夠使受賄方認為與冒險的代價相比值得鋌而走險的問題。
知道國外的情況以後,再來分析一下中國國情。如果在中國實行“高薪養廉”的話,那麽第一個問題就是究竟薪水多少才足夠高?這與平均中等收入可以說毫無關係,因為這個薪水底數必須足夠大,才能讓潛在的受賄方衡量究竟值不值得冒險。第二,中國社會正處於經濟政治轉型期,各種經營機製並存,同時收入參差不齊,那麽這個中等收入線劃在哪裏?第三,國內經濟搞活的同時,各地的配套建設項目龐大繁多,在質量監督機製尚不完善的情況下,承建方利潤巨大,使其有能力付出大筆賄賂令受賄方甘於冒險。考慮到這三種情況,“高薪養廉”還有可操作性嗎?
那麽,為什麽有幕僚願意把這種社會上議論已久的想法呈報給決策層,決策人也會在不慎重考慮的情況下采納呢?這就不僅僅是決策人也是受惠人的簡單問題。
改革初期,中央政府苦於智力人力的限製和原體製的製約,都以不同方式使用了一些幕僚人員。這些幕僚人員當中有人具備基層管理經驗,有人不具備,受原機製的製約和原官僚體製中既得利益者的抵抗,所能發揮的作用有限。實際上,改革初期出台的政策都是經過反複討論,並在小範圍內試行檢驗過才逐步推廣的。進入九十年代以後,改革的範圍已經快速擴大,層次也顯著加深,同時舊體製中的管理人員也由於年齡的原因而大量減少,新增添的高層決策人員本身也同樣存在經驗不足,急有所成的心理。這樣,幕僚人員的建議變得易於采用推廣,於是就更容易出現一些失誤。於是社會腐敗出現這樣一種通病:過去提倡的領導幹部知識化和專業化直接帶來了貪汙腐敗官員清一色的高學曆。其實,這些貪官們從政經曆並不長,既沒有經過共產黨傳統的黨性教育又缺乏行政工作經驗,而且在年齡一刀切的政策要求下,在其位的時間滿打滿算也十分有限,何況其實際工作能力未必能保證未來升遷,是圖利還是圖官就不是單靠道德操持所能製約的了。於是本來一個動機不錯的“高薪養廉”政策在實踐中徹底失敗。
如果繼續深入探討“高薪養廉”政策出台和各級政府重要幕僚的現象,不難發現與中國文化人的思維方式和曆史上傳統吏治間的內在聯係。長久以來,中國文人中士為知己者死,用所其學等傳統觀念致使幕僚人員急於為決策人提供任何有利於其政績的方法措施。這些還都是正麵的動機。反麵的話,幕僚間的爭寵,決策人官位長久與否等都可能導致一些不成熟的想法變成法規急於出台。特別是改革二十多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至今沒有一個合理的幕僚運作管理機製,幕僚選用往往隻憑領導個人印象,更沒有公開透明審議評價幕僚建議的機製,這些都為政策倉促出台提供了渠道。更應該引人深思的是,在幕僚當中究竟是否存在中國文人不注重調查研究,一味媚上的傳統陋習?中國各級政府在單純從形式上規定各級領導人員的年齡和學曆要求以及任內經濟指標完成能力的同時,是否在考慮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政績與單純經濟指標脫鉤,逐步建立長久可行的政體和決策過程中必要的審議製約以及監督機製?中國曆代以來幕僚成也簫何敗也簫何的例子數不勝數,有沒有必要在政體體製改革轉變的過程中也將其規範化,使其有章可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