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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規則

(2009-05-12 09:11:24) 下一個

一、排球比賽規則
(一)器材與設備
排球規則1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包括比賽場區和無障礙區,其形狀為對稱的長方形。
1.1 麵積
比賽場區為18×9米的長方形。其四周至少有3米寬的無障礙區。比賽場區上空的無障礙空間從地麵量起至少高7米,其間不得有任何障礙物。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場地邊線外的無障礙區至少寬5米,端線外至少寬8米,比賽場地上空的無障礙空間至少12.5米高。成年世界錦標賽和奧運會比賽,其無障礙區邊線外至少寬6米,端線外至少寬9米。
1.2 比賽場地的地麵
場地的地麵必須平坦、水平,並且劃一。場地的地麵不得有任何可能傷害隊員的隱患。不得在粗糙、濕或滑的場地上進行比賽。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場地的地麵隻能是木質或合成物質的。任何地麵都必須事先經國際排聯驗準。
1.2.1 室內比賽場地的地麵必須是淺色。
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場地界線為白色。比賽場區和無障礙區分別為另外不同的顏色。
1.2.2 室外場地為了排水,每米可有5毫米的坡度。不得用任何堅硬的物體作為場地界線。
1.3 場區上的畫線
1.3.1 所有的界線寬5厘米。其顏色應是與地麵和其它項目畫線不同的淺色。
1.3.2 界線
兩條邊線和兩條端線劃定了比賽場區。邊線和端線都包括在比賽場區的麵積之內。
1.3.3 中線
中線在網下連接兩條邊線的中點。中線的中心線將比賽場區分為長9米、寬9米的兩個相等的場區。
1.4 區和區域
1.4.1 前場區
每個場區各畫一條距離中線中心線3米的進攻線(其寬度包括在內)。中線與進攻線之間為前場區。
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時,在每條進攻線邊線兩側畫五個長15厘米、寬5厘米,並間隔20厘米的虛線,虛線總長1.75米。前場區被認為是向邊線外無限延長的。
1.4.2 發球區
發球區寬9米,位置在端線後(不包括端線)。
兩條端線後各畫一條長15厘米、垂直並距離端線20厘米的短線,兩條短線之間的區域為發球區,短線寬度包括在發球區之內。發球區的深度延至無障礙區的終端。
1.4.3 換人區
兩條進攻線的延長線之間、記錄台一側邊線外的範圍為換人區。
1.4.4 準備活動區
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的無障礙區外的替補席遠端,劃有3X 3米的準備活動區。
1.5 溫度
最低溫度不得低於10攝氏度(50華氏度)。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的室內溫度,最高不得高於25攝氏度(77華氏度),最低不得低於16攝氏度(61華氏度)。
1.6 照明
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室內照明度在距地麵1米高度進行測量,應為1000~1500勒克斯。
排球規則2 球網和網柱
2.1 球網高度
2.1.1 球網架設在中線上空,高度為男子2.43米,女子2.24米。
2.1.2 球網的高度應用量尺從場地中間丈量,球網兩端(邊線上空)的高度必須相等,並不得超過規定網高2厘米。
2.2 構造
球網為黑色,長9.50米;寬1米,網眼直徑10厘米。球網上沿的全長縫有5厘米寬的雙層白帆布帶。帶子的兩端留有小孔,用繩索穿過小孔係在網柱上使網上沿拉緊。用一根柔韌的鋼絲穿過帆布帶,拉緊網上沿固定在網柱上。球網下沿用繩索穿起並拉緊,固定在網柱上。
2.3 標誌帶
兩條寬5厘米、長1米的白色帶子為標誌帶,分別係在球網兩端,垂直於邊線。標誌帶被認為是球網的一部分。
2.4 標誌杆
標誌杆是有韌性的兩根杆子,長1.80米,直徑10毫米,由玻璃纖維或類似質料製成。兩根標誌杆分別設置在標誌帶外沿球網的不同兩側。標誌杆高出球網80厘米。高出部分每10厘米應塗有明顯對比的顏色,最好為紅白相間。標誌杆被認為是球網的一部分,並視為過網區的邊界。(規則11.1.1)
2.5 網柱
2.5.1 網柱架設在兩條邊線外0.5~1米處,高2.55米,最好可以調節高度。支架球網的網柱為兩根。
2.5.2 網柱應光滑並無拉鏈。一切危險設施或障礙物都必須排除。
2.6 附加設備
一切附加設備都必須符合國際排聯的規定。
排球規則3 球
3.1 特性
球是圓形的,由柔軟皮革製成外殼,內裝橡皮或類似質料製成的球膽。
顏色:應是一色的淺色。
圓周:65~67厘米。
重量:260—280克。
氣壓:0.30—0.325公斤/平方厘米(294.3—318.82毫巴)。
3.2 統一性
在一次比賽中所用的球,其特性,包括圓周、重量、氣壓及牌號等都必須是統一的。
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所用的球必須是國際排聯批準的用球。
3.3 三球製
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應采用三球製。設6名揀球員,無障礙區的4個角落各1人,第一、二裁判員後麵各1人。
(二)比賽參加者
排球規則4 比賽隊
4.1 組成
4.1.1 一個隊最多有12名隊員,一名教練員,一名助理教練員,一名訓練員和一名醫生。隊員其中的一人為隊長,隊長在記錄表上被注明。
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中,醫生必須事先得到國際排聯的認可。
4.1.2 隻有登記在記分表上的隊員才可以參加比賽。
教練員和隊長在記分表上簽字以後,已登記在記分表上的隊員名單不得更改。
4.2 參加者的位置
4.2.1 比賽時,替補隊員應坐在他們場地一側的球隊席上或在準備活動區內(規則1.4.4),教練員和其他成員也應坐在球隊席上,但可暫時離開。
4.2.2 隻有隊的成員才允許在比賽中坐在球隊席上並參加賽前的準備活動。(規則4.1.1)
4.2.3 比賽中,替補隊員可以在準備活動區做無球的準備活動(規則I.4.4),暫停時也可在他們場地一側的無障礙區做上述活動。兩局比賽之間的休息時間內,隊員可以在無障礙區用球做準備活動。
4.3 排球比賽服裝
隊員服裝包括上衣、短褲、襪子和運動鞋。
4.3.1 全隊隊員上衣、短褲和襪子必須統一、整潔和顏色一致。
4.3.2 運動鞋必須是沒有後跟的柔軟輕便的膠底或皮底鞋。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全隊隊員鞋子的顏色必須一致,商標的顏色和設計可不同。
4.3.3 隊員上衣必須有號碼,序列為1~18號。
a)號碼必須在身前和前後的中間位置,並與上衣的顏色明顯不同。
b)身前號碼至少10厘米高,身後號碼至少15厘米高,號碼筆畫寬度至少2厘米。
4.3.4 隊長上衣胸前號碼下,應有一條與上衣顏色不同的長8厘米、寬2厘米的帶狀標誌。
4.3.5 禁止穿著不符合規則規定的號碼(規則4.3.3)或與同隊其他隊員不同顏色的服裝。(規則4.3.1)
4.4 服裝更換
第一裁判員可以允許一名或多名運動員:
a)不穿鞋進行比賽。
b)在局間或替換後更換濕運動服,但新換的服裝必須為相同的顏色、式樣和號碼。
c)天氣較冷時,第一裁判員可以允許比賽隊穿訓練服進行比賽。但全隊服裝顏色、式樣必須相同,並有規則規定的號碼。(規則4.3.3a)
4.5 禁止著戴的服裝和物品
4.5.1 禁止佩帶可能造成傷害及有利於人為加力的物品。
4.5.2 隊員可以戴眼鏡進行比賽,但風險自負。
排球規則5 隊的領導隊長和教練員應對全隊成員的行為和紀律負責。
5.1 隊長
5.1.1 比賽開始前,隊長在記分表上簽字並代表本隊進行抽簽。
5.1.2 比賽中,隊長擔任場上隊長。當隊長不在場上時,教練員或隊長應指定另一名隊員擔任場上隊長代其行使職權。僅有場上隊長在死球時可以和裁判員講話:
a)請求對規則和規則的執行進行解釋,轉達本隊隊員提出的問題和請求。如果他對解釋不滿意,必須立即向裁判員提出聲明,並保留其在比賽結束時將此意見作為抗議記在記分表上的權利。(規則23.2.4)
b)請求允許:
——更換衣服或器材;
—核對雙方隊員的場上位置;
——檢查地板、球網和球等。
c)請求暫停和換人。(規則16.2.1)
5.1.3 在比賽結束時隊長要:
a)感謝裁判員,並在記分表上簽字承認比賽結果。
b)如果他曾向第一裁判員提出過聲明,可進一步確認作為抗議記錄在記分表上。
5.2 教練員
5.2.1 比賽自始至終,教練員應在場外進行指揮,他填寫隊員上場位置表、請求換人和暫停,並在暫停時進行指導。
5.2.2 比賽前,教練員在記分表上登記或檢查隊員姓名、號碼並簽字。
5.2.3 比賽中:
a)每局開始前填寫位置表,簽字後交給記錄員或第二裁判員。
b)坐在靠近記錄員一端的球隊席上,但可暫時離開。
c)請求暫停和換人。
d)與隊的其他成員一樣,可以對場上隊員進行指導,但必須是坐在球隊席上或在準備活動區內並不得幹擾或延誤比賽。
5.3 助理教練員
5.3.1 助理教練員坐在球隊席上,但無任何權利。
5.3.2 如果教練員必須離隊時,根據場上隊長的請求,經第一裁判員同意,他可以承擔教練員的職責。
(三)比賽方法
排球規則6 勝一球、勝一局和勝一場
6.1 勝一球
6.1.1 犯規
當隊員的比賽行為與規則的要求不符時,裁判員之一鳴哨判其犯規,按以下標準執行:
a)如果兩個或更多的犯規先後發生,則隻判罰第一個犯規。
b)如果雙方隊員同時犯規,則判“雙方犯規”,該球重新進行。
6.1.2 犯規的後果
犯規的後果為對方勝一球,有下列幾種情況:
a)如果對方是發球隊,則得一分繼續發球;
b)如果對方是接發球隊;則獲得發球權而不得分(換發球),決勝局除外;
c)決勝局中(第五局)接發球隊勝一球時,得發球權並得一分(每球得分製)。
6.2 勝一局
6.2.1 前四局先得25分並同時超出對方2分的隊勝一局。者勝一局,決勝局(第五局)先得15分並同時超出對方2分的隊勝一局。
6.3 勝一場
6.3.1 勝三局的隊勝一場。
6.3.2 如果2:2平局時,決勝局則采用每球得分製的比賽方法(規則6.1.2)。
6.4 棄權和陣容不完整的隊
6.4.1 某隊被召喚之後拒絕比賽,則宣布該隊為棄權。對方以每局15:0的比分和3:0的比局獲勝。
6.4.2 某隊無正當理由而未準時到場,則宣布該隊為棄權,處理則規則6.4,1。
6.4.3 某隊被宣布一局或一場比賽陣容不完整時(規則7.3.1a),則輸掉該局或該場比賽,應給對方勝該局或該場比賽所必要的分數和局數。陣容不完整的隊保留其所得分數和局數。
排球規則7 排球比賽的組織
7.1 抽簽
準備活動之前由第一裁判員主持抽簽,決定首先發球的隊和場區。進行決勝局比賽前,第一裁判員應再次召集抽簽。
7.1.1 抽簽由雙方隊長參加。
7.1.2 抽簽的獲勝方可選擇:
a)發球或接發球
b)或場區
另一方在獲勝方選擇之後,挑選餘下部分。
7.2 準備活動
7.2.1 在比賽開始前,如另有場地供比賽隊進行活動,則每隊可上網:活動3分
鍾;如另無場地,則每隊可活動5分鍾。
7.2.2 如雙方隊長同意,可根據規則7.2.1的規定共同上網活動6分鍾或10分鍾。
7.3 上場陣容
7.3.1
a)場上每個隊必須始終保持6名隊員進行比賽。
b)隊員輪轉次序應按位置表登記的順序進行,直至該局結束。
7.3.2 每局比賽開始前,教練員必須及時將上場陣容登記在位置表上,簽字後交給第二裁判員或記錄員。
7.3.3 未列入上場陣容的隊員為該局的替補隊員。
7.3.4 位置表一經交出,不得更改。 ·
7.3.5
a卜局開始前,場上隊員位置與位置表不符時,必須按位置表進行糾正,不予判罰。
b)如果場上有一個或更多隊員沒有登記在位置表上,則必須按位置表進行糾正,不予判罰。如果教練員要保持未登記的隊員在場上,則他必須請求正常的換人並登記在記分表上。
7.4 位置
發球隊員擊球時,雙方隊員(發球隊員除外)必須在本場區按輪轉次序站位。
7.4.1 隊員場上位置為:
靠近球網的三名隊員為前排隊員,其位置為4號位(左)、3號位(中)和2號位(右)。另外三名隊員為後排隊員,其位置為5號位<左)、6號位(中)和1號位(右)。
7.4.2
a)每一後排隊員的位置必須比其相應的前排隊員距離球網更遠。
b)前、後排隊員左右之間按規則7.4.1的規定站位。
7.4.3 隊員的位置應根據其腳的著地部位來判定。
a)每一名前排隊員至少有一隻腳的一部分,比同列後排隊員的雙腳距中線更近。
b)每一名右邊(左邊)隊員至少有一隻腳的一部分比同排中間隊員的雙腳距右(左)邊線更近。
7.4.4 球發出後,隊員可以在本場區和無障礙區的任何位置上。
7.5 位置錯誤
7.5.1 當發球隊員擊球時,如果隊員不在其正確位置上,則構成位置錯誤犯規
(規則7.3和.7.4)。
7.5.2 當發球隊員擊球時的犯規(規則13.4和13.7.1)與對方位置錯誤同時發
生,則發球犯規被認為在先而被判罰。
7.5.3 如果發球隊員是擊球以後的犯規(規則13.7.2),則位置錯誤在先,判位
置錯誤犯規。
7.5.4 位置錯誤的判罰如下:
a)位置錯誤的一方被判失一球(規則6.1.2)
b)隊員恢複到正確的位置。
7.6 輪 轉
7.6.1 輪轉次序包括發球及其他隊員的站位,在整局中均按位置表填寫順序進
行。
7.6.2 接發球隊獲得發球權後,該隊隊員必須按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2號
位隊員轉至1號位發球,1號位隊員轉至6號位等)。
7.7 輪轉錯誤
7.7.1 沒有按照輪轉次序(規則7.6.1)進行發球應判為輪轉錯誤,進行以下判罰:
a)該隊被判罰失一球。(規則6.1.2)
b)隊員的輪轉次序被糾正。
7.7.2 記錄員應準確地確定其錯誤從何時發生,從而取消該隊自錯誤發生以後的所得分。對方得分仍然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在輪轉錯誤中所得的分數,則僅給予失一球的判罰。
排球規則8 隊員的替換
在裁判員的準許下,一名隊員離開比賽場地,而由另一名隊員占據其位置的行為,
被稱做替換(替換程序見規則16.5)。
8.1 替換的限製
8.1.1 每一局每隊最多可替換6人次。可以同時替換一人或多人。
8.1.2 每局開始上場陣容的隊員在同一局中可以退出比賽和再次上場一次,而
且隻能回到原陣容的位置上。
8.1.3 替補隊員每局隻能上場比賽一次,替補開始上場陣容的隊員。而且他隻能由被他替換下場的隊員來替換。
8.2 特殊替換 ’
某一隊員受傷不能繼續比賽時,必須進行合法的替換。如果不可能進行合法替換時,可采取超出規則8.1限製的特殊替換。
8.3 被判罰出場的替換
某隊員被判罰出場或取消比賽資格時(規則21.2;3和21.2.4)必須進行合法的替換。如果不可能進行合法替換時,則該隊被宣布陣容不完整(規則6.4.3)。
8.4 不合法的替換
8.4.1 超出規則8.1限製的替換是不合法的替換(規則8.2的情況除外)。
8.4.2 某隊進行了不合法的替換,而且比賽已重新開始(規則9.1),應按如
下步驟處理:
a)判該隊犯規,失一球; ,
b)對不合法的替換給予糾正;
c)取消犯規隊因此而得的分數,對方所得的分數應保留。
(四)比賽行為
排球規則9 比賽的狀態
9.1 比賽開始
裁判員鳴哨允許發球,發球隊員擊球時比賽開始。
9.2 比賽的中斷
裁判員鳴哨中止比賽。但如果裁判員是由於比賽中出現犯規而鳴哨的i則比賽的中斷實際上
是由犯規的一刻開始的。
9.3 界內球
球觸及比賽場區的地麵包括界線(規則1.3.2),為界內球。
9.4 界外球
下列情況為界外球:
a)球接觸地麵的部分完全在界線以外;
b)球觸及場外物體,天花板或非比賽成員等;
c)球觸及標誌杆、網繩、網柱或球網標誌杆以外部分;
d)球的整體或部分從過網區以外過網:
——發球時,或
——進入對方場區。
排球規則10 比賽中的擊球
比賽隊必須在其本場地內及其空間(規則11.1.2除外)進行比賽,但允許隊員越出無障礙區進行救球,將球擊回。
10.1 球隊的擊球
每隊最多擊球3次(攔網除外,規則15.4.”將球從球網上擊回對方,·超過規定次數的擊球,判為“4次擊球犯規”。無論是主動擊球或被球觸及,均做為該隊擊球一次。
10.1.1 連續擊球
一名隊員不得連續擊球兩次(規則10.2.3、15.2.1、15.4.2除外)。
10.1.2 同時觸球
兩名或三名隊員可以同時觸球。
a)同隊的兩名(或三名)隊員同時觸到球時,被計為兩次(或3次)擊球(攔網除外)。如果隻有其中一名隊員觸球,則隻計為一次擊球。隊員之間發生碰撞不算犯規。
b)兩名不同隊的隊員在網上同時觸球,比賽繼續進行;獲得球的一方仍可擊球3次。如果球落在某方場區外,則判為對方擊球出界。
c)如果雙方隊員同時觸球造成“持球”(規則10·.2.2),則判“雙方犯規”(規則6.1.1)。該球重新進行。
10.1.3 借助擊球
隊員不得在比賽場地以內借助同伴或任何物體進行擊球。但是,一名隊員可以拉住或擋住另一名即將造成犯規的同隊隊員(如觸網或過中線等)。
10.2 擊球的性質
10.2.1 球可以接觸身體的任何部分。
10.2.2 球必須擊出,不可接住或拋出,球可以向任何方向彈出。
10.2.3 球可以觸及身體不同部位,但必須是同時。
下列情況例外:
a)在攔網動作中,同一隊員或同一攔網中的不同隊員可以連續觸球,但必須僅發生在一個單一動作中(規則15.2.1)。
b)在第一次擊球時(規則10.1和15.4.1),允許身體不同部位在同一擊球動作中連續觸球。
10.3 擊球時的犯規
a)“4次擊球”:一個隊連續觸球4次(規則10.1)。
b)“借助擊球”:隊員在比賽場地以內借助同伴或任何物體的支持進行擊球(規則10.1.3)。
c)“持球”:沒有將球擊出,造成接住或拋出(規則10。2.2)。
d)“連擊”:一名隊員連續擊球兩次或球連續觸及他身體的不同部位(規則10.2.3)。
規則11 球網附近的球
11.1 球通過球網
11.1.1 球必須通過球網上空的過網區進入對方場區。過網區是球網垂直平麵部分,其範圍:
a)下至球網上沿;
b)兩側至標誌杆及其延長線;
c)上至天花板。
11.1.2 球的整體或部分從過網區以外進入對方無障礙區,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將球擊回:
——隊員不得進入對方場區;
——球必須由同側過網區以外擊回,對方隊員不得阻礙此擊球。
11.1.3 球的整體越過球網以下垂直平麵為“界外球”。
11.2球觸球網
除發球以外,球通過球網時(規則11.1.1)可以觸網。
11.3球入球網
11.3.1 球入網後,在該隊的3次擊球內,可以再行擊球(規則10.1),發球除外。
11.3.2 如果球擊破網或使網墜落,則該球重新進行(規則11.2),發球除外。
排球規則12 球網附近的隊員
12.1 越過球網
12.1.1 在攔網時,允許越過球網觸球,但在對方進攻性擊球前和擊球時不得妨礙對方(規則15.3)。
12.1.2 進攻性擊球後允許手過網,但擊球時必須在本場區空間。
12.2 網下穿越
12.2.1 在不妨礙對方比賽的情況下,允許隊員在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
12.2.2 穿越進入對方場區
a)隊員的一隻(兩隻)腳或一隻(兩隻)手越過中線觸及對方場區的同時,其餘部分還接觸中線或置於中線上空是允許的,不判為犯規。
b)隊員身體的任何其它部分都不允許接觸對方場區。
12.2.3 比賽中斷後隊員可以進入對方場地(規則9.2)。
12.2.4 在不影響對方比賽的情況下,隊員可以穿越而進入對方的無障礙區。
12.3 觸 網
12.3.1 觸網為犯規,但隊員未試圖進行擊球的情況下偶爾觸網除外。
12.3.2 隊員擊球後可以觸及網柱、全網長以外的網繩或其它任何物體,但不得影響比賽。
12.3.3 由於球被擊入球網而造成球網觸及隊員,不算犯規。
12.4 隊員在球網附近的犯規
a)對方進行進攻擊球前或擊球時,在對方空間觸及球或對方隊員(規則12.1.2)。
b)從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並妨礙對方比賽(規則12.2.1)。
c)越過中線進入對方場區(規則12.2.2b)。
d)隊員觸及球網(規則12.3.1)。
排球規則13 發球
後排右隊員在發球區用一隻手或手臂將球擊出而進入比賽的行動,稱為發球
(規則13.4.1)。
13.1 首先發球
13.1.1 第一局和第五局由抽簽選定發球權的隊首先發球(規則7.1)。
13.1.2 其它各局由前一局未首先發球的隊發球。
13.2 發球次序
13.2.1 隊員發球的次序按位胃表上的順序進行(規則7.3.1b)。
13.2.2 一局中首先發球之後,隊員按下列規定進行發球:
a)當發球隊勝一球時,原發球隊員繼續發球。
b)當接發球隊勝一球時,獲得發球權並輪轉,由前排右隊員轉至後排右進行發球(規則7.6.2)。
13.3 發球的允許
第一裁判員檢查發球隊員已握球在手並且雙方隊員已做好比賽準備時,則鳴哨允許發球。
13.4 發球的執行
13.4.1 球被拋起或持球手撤離後,必須在球落地前,用一隻手或手臂的任何部分將球擊出。
13.4.2 發球隊員在擊球時或擊球起跳時,不得踏及場區(包括端線)或發球區以外地麵。擊球後,可以踏及落在場區內或發球區以外。
13.4.3 發球隊員必須在第一裁判員鳴哨後5秒鍾內將球擊出。
13.4.4 裁判員鳴哨前的發球無效,重新發球。
13.5 發球試圖
13.5.1 如果球被拋起或持球手撤離後,未觸及發球隊員而落地,被認做發球試圖。
13.5.2 在發球試圖之後,第一裁判員應及時鳴哨允許再次發球。發球隊員必須在再次鳴哨後的3秒鍾內將球發出。
13.5.3 每次發球僅允許有一次發球試圖。
13.6 發球掩護 .
13.6.1 發球隊的隊員不得利用掩護阻擋對方觀察發球隊員和球的飛行路線。
13.6.2 在發球時,發球隊某一隊員揮臂、跳躍或左右移動等,並且發出的球從他的上空飛過,則構成個人掩護。
13.6.3 發球隊有兩名或更多隊員密集站立遮擋發球隊員,而且發出的球從他們的上空飛過,則構成集體掩護。
13.7 發球犯規
13.7.1 下列犯規應判為發球犯規進行換發球,即使對方位置錯誤。
發球隊:
a)發球次序錯誤(規則13.2)。
b)沒有遵守“發球的執行”的規定(規則13.4)。
c)沒有遵守“發球試圖”的規定(規則13.5)。
13.7.2 發球擊球後的犯規
球被發出後,出現以下情況仍被判為發球犯規(除隊員位置錯誤):
a)球觸及發球隊隊員或沒有通過球網的垂直平麵。
b)球觸網(規則11.2)。
c)界外球(規則9.4)。
d)球越過發球掩護的個人或集體(規則13.6)。
13.8 發球犯規和位置錯誤
13.8.1 如果發球犯規與對方位置錯誤同時發生,判發球犯規。
13.8.2 如果發球後犯規,而對方出現位置錯誤,判位置錯誤犯規。
排球規則14 進攻性擊球
14.1 定 義
14.1.1 除發球和攔網以外,所有直接向對方的擊球都是進攻性擊球。
14.1.2 在進攻性擊球時,吊球是被允許的,但擊球必須清晰並無推壓動作。
14.1.3 當球的整體通過球網垂直麵或觸及對方隊員,則認為完成進攻性擊球。
14.2 進攻性擊球的限製
14.2.1 前排隊員可以對任何高度的球完成進攻性擊球。但觸球時必須在本場地空間(規則14.2.4除外)。
14.2.2 後排隊員可以在進攻線後對任何高度的球完成進攻性擊球,但:
a)起跳時腳不得踏及或越過進攻線;
b)擊球後可以落在前場區。
14.2.3 後排隊員也可以在前場區完成進攻性擊球,但觸球時球的一部分必須低於球網。
14,2.4 對方發球時;接發球隊隊員不能在進攻區內對高於球網上沿的球做進攻性擊球。
14.3 進攻性擊球犯規
a)在對方場區空間擊球(規則14。2.1)。
b)擊球出界(規則9.4)。
c)後排隊員在前場區完成進攻性擊球,並且擊球時球的整體高於球網上沿(規則14.2,3)。
d)在前場區對球的整體高於球網上沿的發球完成進攻性擊球 (14.2.4)。
排球規則15 攔網
15.1 定 義
15.1.1 攔網是隊員靠近球網,將手伸向高於球網處阻擋對方來球的行動。
15.1.2 攔網試圖
沒有觸及球的攔網行動為攔網試圖。
15.1.3 完成攔網
觸及球的攔網行動被認為完成攔網。隻有前排隊員允許完成攔網。
15.1.4 集體攔網
兩名或三名隊員彼此靠近進行攔網為集體攔網。其中一人觸球則完成攔網。
15.2 攔網觸球
15.2.1 在一個動作中,球可以迅速而連續觸及一名或更多的攔網隊員。
15.2.2 球可以連續觸及攔網隊員任何身體部位。
15.3 進入對方空間攔網
攔網時隊員可以將手或手臂伸過球網,但不得影響對方擊球。過網攔網應在對方隊員進攻性擊球之後。
15.4 攔網和球隊的擊球
15.4.1 攔網的觸球不算作球隊3次擊球中的一次擊球(規則10.1)。
15.4.2 攔網後可以由任何一名隊員進行第一次擊球,包括攔網時已經觸球的隊員。
15.5 攔發球
對發球的攔網是被禁止的。
15.6攔網犯規
a)在對方進攻性擊球前或擊球的同時,在對方場區空間攔網觸球(規則15.3)。
b)後排隊員完成攔網或參加了完成攔網的集體(規則 15.1.3、15.1.4)。
c)攔對方發球。
d)攔網出界。
e)從標誌杆以外伸入對方空間攔網。
(五)比賽間斷和延誤比賽
排球規則16 正常的比賽間斷
正常的比賽間斷有“暫停”和“換人”。
16.1 正常間斷的次數
每局比賽中,每隊最多請求2次暫停和6人次換人。
16.2 請求間斷
16.2.1 隻有教練員和場上隊長可以請求間斷。
請求暫停或換人必須使用正式手式,時機在比賽成死球、裁判員鳴哨發球之前。
16.2.2 一局開始前請求換人是允許的,但應計算在換人次數之內。
16.3 間斷的連續
16.3.1 一次或兩次暫停可以與雙方的各一次換人相連續,中間無須經過比賽進程。
16.3.2 同一隊未經過比賽過程不得連續提出換人請求。但在同一次換人請求中可以替換兩名或更多的隊員。’(規則8.1.1)
16.4 暫停和技術暫停
16.4.1 一次暫停的時間限30秒鍾。
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的暫停采用以下方法:
a)第1~4局,每局有兩次技術暫停,各為1分鍾,每當領先達到5或10分時自動執行。相應每個比賽隊每局僅有一次機會請求30秒鍾的普通暫停。
b)決勝局(第五局),無技術暫停,每隊在該局可請求兩次30秒鍾的普通暫停。
16.4.2 暫停時(包括技術暫停),比賽隊員必須離開比賽場區到球隊席附近的無障礙區。
16.5 換人(對其的限製參看規則8.1)
16.5.1. 換人必須在換人區內進行(規則1.4.3)
16.5.2 換人時,持續時間僅限記錄員登記和隊員進出場必須的時間。
16.5.3 在請求替換時,隊員必須在教練員附近並做好進場準備(規則5.2.3)。否則裁判員將不接受請求並判該隊延誤比賽犯規(規則17.2)。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隊員替換時須使用換人牌。
16.5.4 如果教練員想替換一名以上的隊員,他必須在提出請求換人的同時用手勢表明人次。替換時,隊員一對對相繼進行。
16.6 不符合規定的請求
16.6.1 下列情況為不符合規定的請求:
a)在比賽進行中或裁判員鳴哨發球的同時或之後提出請求(規則16.2.1)。
b)無請求權的成員提出請求(規則16.2.1)。
c)同一隊未經過比賽過程再次請求換人(規則16.3.2)。
d)超過所規定正常間斷次數的請求(規則16.1)。
16.6.2 任何沒有影響和延誤比賽的不符合規定的請求應予拒絕而不進行判罰,但在同一局中不能再次發生(規則17.1.d)。
排球規則17 延誤比賽
17.1 延誤比賽的類型
一個隊拖延比賽繼續進行的不正當行動為延誤比賽。包括以下行動:
a)換人延誤時間。
b)在裁判員鳴哨恢複比賽後,拖延暫停時間。
c)請求不合法的替換(規則8.4)。
d)在同一局中再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的請求(規則16.6.2)。
e)場上隊員拖延比賽的繼續進行。
17.2 對延誤比賽的判罰
17.2.1 對延誤比賽的判罰為“延誤警告”和“延誤判罰”。
17.2.2 在同一局中,對一個隊的第一次延誤比賽給予“延誤警告”。
17.2.3 在同一局中,同一隊任何一名隊員或其他成員造成任何類型的第二次延誤犯規,則給以“延誤判罰”,失去一球。
規則18 例外的比賽間斷
排球18.1 受傷
18.1.1 比賽中出現嚴重傷害事故,裁判員應立即中斷比賽,該球重新進行。
18.1.2 如受傷隊員已不能進行合法替換和特殊替換(規則8.1和8.2),則給予受傷隊員3分鍾的恢複時間。一場比賽中同一隊員隻能給予一次供恢複的時間。3分鍾後仍不能進行比賽,該隊被宣布陣容不完整(規則7.3.1a)。
18.2 外因造成的比賽間斷比賽中出現任何外界幹擾,都應停止比賽,該球重新進行。
18.3 被拖延的間斷
18.3.1 任何意外的情況阻礙比賽進行時,第一裁判員;比賽組織者和主管委員會成員應共同研究決定,采取措施使比賽恢複正常。
18.3.2 一次或數次間斷時間累計不超過4小時:
a)如果比賽仍在原場地進行,間斷的一局應保持原比分、原隊員和原場上位置,已結束的各局保留比分。
b)如比賽改在另外場地進行,則間斷的一局應取消,但保持該局開始時的陣容和位置,重新比賽,已結束的各局比分保留。
18.3.3 一次或數次間斷時間累計超過4小時,則全場比賽重新開始。
排球規則19 局間休息和交換場區
19.1 局間休息所有局間休息均為3分鍾,包括第四和第五局之間。局間休息用於交換場區和填寫位置表。
19.2 交換場區
19.2.1 每局結束後,比賽隊交換場區。決勝局除外(規則7.1)。隊的其他成員交換球隊席。
19.2.2 決勝局中某隊獲得8分時,兩隊交換場區,不休息,隊員在原來的位置繼續比賽。如果沒能及時交換場區,應在此錯誤被發現時立即進行交換,保留交換場區時兩隊已得比分。
(六)參賽者的行為
排球規則20 行為要求
20.1 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
20.1.1 參賽者必須了解並遵守規則。
20.1.2 參賽者必須以良好的體育道德作風服從裁判員的判定,不允許進行爭辯。如有疑問,可以並隻能通過場上隊長提請解釋。
20.1.3 參賽者不得有任何其目的在於影n向裁判員的判斷或掩蓋本隊犯規的動作和行為表現。
20.2 公正競賽
20.2.1 參賽者的行為必須符合“公正競賽”的精神,不僅對裁判員,而且對其他工作人員、對方隊員、同隊隊員以及觀眾都要尊重、有禮貌。
20.2.2 比賽期間隊的成員之間的交流是允許的(規則5.2.3.d)。
排球規則21 不良行為及其判罰
21.1 不良行為
球隊成員對裁判員、對方隊員、同隊隊員或觀眾的不良行為,
根據程度分為四類:
21.1.1 非道德行為:爭辯、恫嚇等。
21.1.2 粗魯行為:違背道德原則和文明舉止,有侮辱性表
示。
21.1.3 冒犯行為:誹滂、侮辱的言語或形態。
21.1.4 侵犯行為:人身侵犯或企圖侵犯。
21.2 判罰等級
第一裁判員根據不良行為的程度,分別給予如下判罰:
21.2.1 警告:用於非道德行為,不進行判罰,但:
a)警告該成員在同一場中不得再犯;
b)該警告登記在記錄表上;
c)在同一場中重犯,則判該隊失一球。
21.2.2 判罰:
a)用於粗魯行為,判該隊失一球;
b)該判罰登記在記錄表上。
21.2.3 判罰出場:
a)用於粗魯行為的再犯;
b)全隊任何成員被判罰出場都必須離開比賽場地、球隊席和準備活動區,不得繼續參加該局的比賽;
c)同一成員第二次被判罰出場,以取消比賽資格論處;
d)該判罰登記在記錄表上。
21,2,4 取消比賽資格:
a)用於冒犯行為或侵犯行為;
b)該成員必須離開比賽場地、球隊席和準備活動區,不得繼續參加該場比賽;
c)該判罰登記在記錄表上。
21.3 判罰的實施
21.3.1 同一人在同一局或同一場中重犯不良行為時,按判罰等級表加一級判罰(規則21.2)。
21.3.2 對冒犯行為和侵犯行為的判罰出場或取消比賽資格,無須先一次的判罰。
21.4 局前和局間的不良行為
任何局前和局間的不良行為,都應按規則21.2進行判罰並記錄在下局中。
二、排球裁判員、裁判員職責和法定手勢
排球規則22 裁判成員和工作程序
22.1 裁判成員
裁判由以下成員組成:
——第一裁判員
——第二裁判員
——記錄員
——四名(或兩名)司線員
22.2 工作程度
22.2.1 在比賽進行中隻有第一裁判員和第二裁判員可以鳴哨:
a)第一裁判員鳴哨發球開始比賽。
b)第一裁判員和第二裁判員確認犯規發生並判明其性質,鳴哨中止比賽。
22.2.2 在比賽中斷期間,他們可以鳴哨表示同意或拒絕某隊的請求。
22.2.3 裁判員鳴哨中止比賽’後,應立即以法定手勢<規則27.1)表明:
a)犯規的性質
b)犯規的隊員
c)應發球的隊
排球規則23 第一裁判員
23.1 位 置
第一裁判員坐或站在球網一端的裁判台上執行其職責。他的視線水平必須在高出球網上沿約50厘米的高度上。
23,2 權 力
23.2.1 他自始至終領導該場比賽。他對所有裁判員和比賽隊成員行使權力。在比賽中他的判定是最終判定。如果發現其他裁判員的錯誤,他有權改判,甚至他可以撤換一名不稱職的裁判人員。
23.2.2 他同樣掌管撿球員和擦地員的工作。,
23.2.3 他有權決定涉及比賽的一切問題,包括規則中沒有規定的問題。
23.2.4 他不允許對其判定進行任何爭辯,但當場上隊長提出請求時,他應對其判定所依據的規則和規則的執行給予解釋,如果隊長立即表示不同意他的解釋,並提出保留在比賽後對此提出正式抗議權利的聲明,第一裁判員必須給予允準(規則5.1.2a、5.1.3b)。
23.2.5 在比賽前和比賽中,他負責決定賽場條件是否符合比賽要求。
23.3 責 任
23.3.1 比賽前,第一裁判員:
a)檢查場地、器材和比賽用球。
b)主持抽簽。
c)掌握兩隊的準備活動。
23.3.2 比賽中,隻有第一裁判員有權:
a)對不良行為和延誤比賽進行判罰。
b)判定:
——發球犯規和發球位置錯誤,包括發球掩護。
——比賽擊球的犯規。 ’
——高於球網和球網上部的犯規。
排球規則24 第二裁判員
24.1 位置
第二裁判員站在第一裁判員對麵、比賽場地外的網柱附近,麵對第一裁判員執行其職責。
24.2 權力
24.2.1 第二裁判員是第一裁判員的助手,但是他還有自己的職責(規則24.3)。當第一裁判員不能繼續工作時,他可以代替第一裁判員執行工作。
24.2.2 他可以用手勢指出他職權以外的犯規,但不得鳴哨,亦不得向第一裁判員堅持自己的判斷。
24.2.3 他掌管記錄員的工作。
24.2.4 他監督坐在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並將他們的不良行為報告給第一裁判員。
24.2.5 他掌管準備活動區中的隊員(規則4,2.3)。
24.2.6 他允許比賽間斷的請求,掌握間斷的時間和拒絕不合規定的請求。
24.2.7 他掌握各隊暫停和換人的次數,並將第二次暫停和第五、第六次換人告之給第一裁判員和有關教練員。
24.2.8 發現隊員受傷,他可以允許特殊替換(規則8.2)或給以恢複時間(規則18.1.2)。
24.2.9 他檢查比賽場地地麵的條件,主要是前場區。比賽中他還要檢查球是否符合比賽要求。
24.3 責 任
24.3.1 在每局開始、決勝局交換場地、以及任何必要的時候,檢聾場上隊員的實際位置是否與位置表相符。
24.3.2 在比賽中,第二裁判員對以下犯規做出判斷,同時鳴哨並做出手勢:
a)接發球隊位置錯誤(規則7.5)。
b)隊員觸及球網和第二裁判員一側的標誌杆(規則12。3)。
c)網下穿越進入對方場區和空間(規則12。2)。
d)後排隊員進攻性擊球和攔網犯規(規則14.3c和15.6b)。
e)球觸及第二裁判員一側的標誌杆(規則9.4c和d)球觸及場外物體或球觸及地麵而第一裁判員處於難以觀察的情況時(規則9.4a和b)。
排球規則25 記錄員
25.1 位置
記錄員坐在第一裁判員對麵的記錄台處,麵對第一裁判員執行職責。
25.2 職責
根據規則填寫記錄表並與第二裁判員進行合作。在必要時,用蜂鳴器通知裁判員場上出現的犯規。
25.2.1 記錄員在比賽前和每局前:
a)按照規定程序登記有關比賽和兩隊的情況,並取得雙方隊長和教練員的簽字。
b)根據位置表登記各隊上場陣容。如果沒有按時接到位置表,應立即通知第二裁判員。除裁判員之外,上場陣容不得讓任何人得知。
25.2.2 記錄員在比賽中:
a)記錄得分,核對計分牌上的比分是否正確。
b)掌握各隊的發球次序。發現發球次序錯誤,應在發球擊球後立即通知裁判員。
c)掌握並記錄暫停和換人次數,並通知第二裁判員。
d)對不符合規定的間斷請求,要通知裁判員。
e)每局結束和決勝局8分時,向裁判員宣布。
f)記錄“警告”和“判罰”的判處。
25.2.3 記錄員在比賽結束時:
a)登記最終結果。
b)自己在記錄表上簽字後,取得雙方隊長然後是裁判員的簽字;
c)如果有提出抗議的情況,記錄或允許隊長將有關抗議的問題寫在記錄表上。
排球規則26 司線員
26.1 位置
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必須有四名司線員。 他們站在無障礙區距場角1~3米的位置上,各負責一條界線。 如果是兩名司線員,其位置應站在非發球區的兩個角端,距場角1—2米,各自負責一側的端線
和邊線。
26.2 職責
司線員用旗(30X30厘米)按照規定的旗示執行其職責:
a)球落在他們所負責線附近時,示以“界內”或“界外”。
b)對觸及身體後出界的球,示以“觸手出界”。
c)示意球從過網區外過網和觸及標誌杆(規則15.1.1)。主要由距球飛行路線最近的司線員負責。
d)發球時,如有隊員腳踏出場外(發球隊員除外),示其犯規。負責端線的司線員示意發球隊員腳的犯規(規則13.4.2)。在第一裁判員詢問時,司線員必須重複其旗示。
排球規則27 法定手勢
27.1 裁判員的手勢
裁判員必須用法定手勢指出所判犯規的性質或準許比賽間斷的目的。其方式如下:
27.1.1 手勢應有短時的展示。如果是單手做手勢,則應用與犯規隊或提出請求隊同側的手表示。
27:1.2 然後裁判員指出犯規隊員或提出請求的隊。
27.1.3 最後裁判員用手勢指出下一次發球的隊。
27.2 司線員的旗示
司線員必須用法定旗示指出犯規的性質,並做短時間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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