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若犯了原則性錯誤是要受到懲罰的,尤其是在兩歲多歲到四歲之間,否則會一犯再犯。但是不能用手打他--手應該是用於愛撫的。經過同朋友交流,發現炒菜用的鍋鏟比較符合“家法”的標準:接觸麵積大--不會把孩子打傷; 打起來也蠻響的--可以起到警告作用。於是告訴不到三歲的兒子這就是“家法”,犯了錯不改就會被“家法”打屁股。經過幾次應用,兒子逐漸認識到了鍋鏟的雙重作用。有一天,他拿著自己的玩具假裝在炒菜,我誇他能幹,他很嚴肅地自我肯定說:“是呀,我長大了,我會做菜了,我把菜呀放到鍋裏,然後我就用‘家法’炒呀炒”。我這才意識到他還不知道這“家法”的真名呢。
(警告:使用“家法”是有很多前提條件(比如不可在怒氣時用,要告訴孩子為什麽要受到家法懲罰等)和事後安撫程序(比如要肯定孩子知道錯了,要讓他知道你愛他隻是不愛他的那個不好的行為等)的,缺一不可。請不要輕易用在自己家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