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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總理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

(2009-04-17 13:53:06) 下一個


作者:孫俊華 

    新中國成立初期,周恩來總理不僅為全國幾億人民的衣食住行日夜操勞,還時刻惦記著僑居在世界各地的千百萬華僑,為維護華僑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而殫精竭慮。在他的領導和直接關心下,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設立華僑事務委員會,由何香凝、廖承誌、陳嘉庚等25人組成,負責全國的僑務工作,把僑務工作作為黨的統一戰線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1954年10月,周恩來在主持國務院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安排領導人員具體分工時,親自分管了外交部和華僑事務委員會。在他的領導下,主持製定了一係列與華僑利益休戚相關的僑務政策,解決海外華僑雙重國籍問題就是其中一項。

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由來

    海外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是曆史遺留下來的問題。荷蘭政府於 1907年修訂並頒布了《國籍法》,采取出生地主義來確定它的籍民。如其第13條規定:“稱帝國之居民者,謂在帝國或其殖民地領地,連續居住18個月以上,現在繼續居住該地之人。”

    而清政府於宣統元年閏二月初七,即1909年3月18日頒布了第一部中國國籍法——《大清國籍條例》。這一國籍法是以血統主義為原則,對脫離中國籍問題作了嚴格的規定。在《大清國籍條例》的實施細則中更是特別強調:“本條例施行以前,中國人有因生長久居外國者,如其人仍願屬中國國籍,一體視為仍屬中國國籍。”(第七條)這顯然是與荷、英等國的出生地主義針鋒相對的做法。清政府以此一國籍法在中荷關於領事條約的談判和對華僑國籍主張的爭執中取得了一定的外交主動,但隨後荷印殖民政府專門製定了堅持以出生地主義為原則的《荷屬東印度籍民條例》。由此,印度尼西亞華僑“雙重國籍”的問題便首先凸顯出來。

    19世紀下半葉,出生地主義已在西方國家的國籍立法中開始占據優勢。國際法學會在1895年的劍橋會議和 1896年的威尼斯會議上確立了國籍立法應以出生地主義為主導的立法原則,這無疑是與西方列強殖民擴張的背景相一致的。然而,此時的清王朝雖已由“朝貢體係”被逐漸納入到“條約體係”,但在其仿效、移植近代西方立法的“修律”高潮中,所製定的卻是與《荷蘭國國籍及居住條例》針鋒相對的血統主義國籍法。這其中無疑有與列強爭奪華僑的因素;也因為中國有著數千年的封建宗法觀念,同時還是清政府在江河日下的被動形勢下,不甘“天朝上國”的衰亡,對其大國地位的一種抗爭性宣示;更是麵對列強挑戰,中國民族主義意識的本能反映和表現。

    由於中國曆代政府都是以血統關係來定國籍,即隻要父母一方是中國籍,不管是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出生的子女都具有中國國籍。而居住在東南亞各國的華僑按當地政府法律則是以其出生地來定國籍。因此海外華僑長期以來既有所在國的國籍,又同時保留有中國國籍,是具有雙重國籍的人。新中國建立初期,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居住在東南亞各國的華僑有1000多萬人,他們中約有80%是在當地出生的第二代或第三代華僑。

    在東南亞各國未獨立時,僑居東南亞各國的華僑與所在國人民一樣,遭受資本主義和殖民主義的壓迫與剝削,根本沒有民族權利。所謂的雙重國籍,實際上隻是形式,因此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並不為人們所重視。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東南亞的各國人民相繼擺脫了帝國主義國家的殖民統治,獲得了民族獨立。這些國家獨立後,不論從維護本國的主權、保護民族工商業的發展方麵考慮,還是在國內進行公民投票選舉等問題上,都牽涉到本國為數眾多的華僑的國籍問題,因此所在國華僑同時擁有的雙重國籍就成了很敏感的社會問題。

    新中國成立後,西方國家千方百計想孤立中國,其中的一個手段就是企圖利用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來挑撥東南亞國家與新中國的關係,致使當時東南亞一些國家由於不了解新中國和新中國的和平外交政策,認為中國的存在是“共產主義的威脅”。當時一些報刊別有用意地宣傳“華僑是中國對東南亞抱有帝國主義企圖的實證”,有的人甚至將海外華僑一律說成是“潛在的北京第五縱隊”。在東南亞一些國家出現了封閉愛國華僑的報館、社團、學校等現象,發生了反華、排華運動,使這些國家的華僑遭到歧視和迫害。因此,解決海外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妥善處理華僑和當地政府的關係,就成為日益突出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中國共產黨在海外不發展黨員”

    周恩來對海外華僑的困難處境十分關心,為了維護海外華僑的切身利益和保障華僑的生命財產安全,使新中國能成為海外華僑心目中的真正靠山和堅強後盾,同時也避免由於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而引起的有關國家同中國之間的緊張關係,他為此作出了傑出的貢獻。

    1951年7月,周恩來在一次有關僑務工作的會議上,就議定了“使領館隻領導華僑事務,不搞華僑運動”,要求華僑“隻做公開與合法的援助祖國的工作,不應進行顛覆當地政府的活動”這一原則;還製定了國外僑民工作的方針和具體政策,解散華僑中的中共組織、商請各民主黨派解散在華僑中的組織、在華僑中不發展黨派組織等。周恩來在各種相關場合,都反複強調了這一觀點。

    1951年8月24日,周恩來在主持政務院第 99次政務會議中討論廖承誌作的《僑委第一次僑務擴大會議的情況報告》時,強調指出,華僑在所在國“一方麵應為保護本身的權益而鬥爭,另一方麵,不介入當地革命運動”。1954年10月,他在接見印度尼西亞訪華代表團和婦女代表團時說:“中國政府鼓勵華僑遵守所在國的法律,不參加當地的政治活動。”1956年8月4日,他接見即將回國述職的緬甸大使吳拉茂,告知中國共產黨已經決定在華僑中停止發展組織,指出“華僑在國外是為了貿易和進行其他的勞動,沒有必要參加政治活動。”1956年11月,周恩來訪問柬埔寨,在會談中又特別指出“在華僑中間,我們不發展黨派組織,因為這樣存易引起誤會。他們如果要參加,可以回國去參加。已經加入柬埔寨籍的中國人,更不應該參加華僑的同鄉會和其他的華僑團體組織。”

    12月18日,他在和緬甸總理吳巴瑞會談就華僑等問題交換意見時,表明了對這一問題的政治態度是“凡是已經獲得緬甸選舉權的人都應該算是緬甸公民,他們就不再有中國國籍,不能再參加華僑的團體和活動。同樣,如果有些華僑仍然保留中國國籍,那麽就不得參加緬甸的政治活動”。“中國共產黨在海外不發展黨員,如果想加入中國共產黨,得回到中國來。”

    周恩來從居住國華僑社會的具體情況出發,從有利於華僑長期生存和長遠利益考慮,不但親自製定了讚成和鼓勵華僑自願加入居住國國籍的政策,同時一貫支持和鼓勵華僑自願選擇自己的國籍。建國初期,周恩來就指示僑務工作者應該鼓勵華僑與當地人通婚:“華僑在東南亞有1000多萬。對於華僑同所在國人民結婚的事情,不但不應限製,相反地應該鼓勵。隻有鼓勵他們與當地人結婚,能善於與人同化,才能和人家一道前進。”這顯示了他的博大胸襟。

    針對有的國家在華僑問題上大做文章,散播不友好的言論,周恩來指出:“大多數華僑是由於在舊中國不堪忍受地主的殘酷剝削和壓迫,無法生活,才背井離鄉,出走異國的,或者被當作‘豬仔’販到國外的。”他還指出:“居住在海外的華僑並不是曆屆中國政府的政策蓄意造成的,而是西方殖民國家造成的,因為他們需要廉價的勞動力從事開礦、種植和築路。”

                  
萬隆會議與印尼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最終解決

    1946年4月10日,印尼共和國政府公布《印尼共和國的公民法和居民法》,仍沿襲廠荷蘭的出生地主義原則,並采取被動製的辦法,規定在印尼出生、連續在印尼居住5年、已滿21歲、已婚的非原住民後裔,如在規定期限內不到政府機關表明自己的態度,即被認為選擇了印尼國籍。1949年12月,印尼根據同荷蘭在《圓桌會議協定》中片麵達成的有關協議,開始實行《印尼聯邦共和國關於國籍問題之規定》。按照這一“規定”,兩年內不聲明脫離中國籍的華僑,即“被動”地成為印尼公民。1950年8月 15日頒布的《印尼聯邦共和國憲法》重申了“被動製”的合法性。

    周恩來決定先解決與中國已建立外交關係的印尼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1953年,他在考慮印尼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時就表示,不反對(或讚成)華僑取得所在國國籍。

    1954年9月23日,周恩來在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特別提到:“華僑的國籍問題是中國過去反動政府始終不加解決的問題,這就使華僑處於困難的境地,並且常常引起中國同有關國家之間的不和,為了改善這種情況,我們準備解決這個問題。”

    “我們準備首先同已建立外交關係的東南亞國家解決這個問題。”周恩來不僅強調了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性,還指示解決華僑國籍問題,一定要從華僑長遠切身利益和華僑居住國家的民族獨立出發,主張“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重點應鼓勵華僑自願選擇所在國國籍。”他指出,“凡已經或自願取得當地國籍的華僑,就當然喪失中國國籍,他們和中國的關係是親戚關係。華人成為所在國公民以後,應當效忠入籍的國家,應當同當地人民一道為所在國政治、經濟獨立和文化繁榮做出貢獻。同時也希望海外華人為促進所在國人民同中國人民的友誼,為兩國之間經濟文化交流起積極作用,以利於促進我國同華人眾多的國家的友好關係。”

    在周恩來的親自組織領導和不懈努力下,1955年亞非會議期間,周總理以外長身份與印尼外長在萬隆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根據這一條約,中國政府放棄以血統確定國籍的原則,海外華僑可以放棄中國國籍,加入所在國國籍。周恩來還表示:“如果他們願意回到祖國,他們將受到歡迎。如果他們加入所在國的國籍,就應該得到公正的待遇,但將不再是中國公民。如果他們仍想保留中國國籍並繼續呆在國外,他們不得參加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

    條約確定了雙重國籍者自願選籍和一人一國籍的原則,推動解決了印尼華人的雙重國籍問題。這不僅解決了兩國之間一個久懸未決的問題,而且表明了中國的誠意,消除了東南亞國家在華僑問題上的擔心,為中國同東南亞其他國家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範例。

    周恩來出國前於3月 12日剛剛做完闌尾炎手術,尚未完全康複。從17日抵達萬隆到24日會議閉幕的8大中,一次又一次的會議和事務工作,已經耗去了周恩來相當多的時間,再加上頻頻的會外接觸、交往,使他每天隻有兩三個小時的睡眠。隨行的陳毅風趣地對周恩來說:“總理呀,我對你非常佩服,我不但工作不如你,我熬夜也不如你!”會議結束後,周恩來千叮萬囑身邊的工作人員,回國後千萬不要把這一情況告訴久病中的鄧穎超,說所欠的覺回去後他將補上,可是直到總理逝世也沒有兌現。

    盡管代表團在萬隆期間的日程安排得十分緊張,周總理還是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專門來到廣肇會館,出席萬隆8萬華僑為祖國親人舉行的招待會並發表重要講話。周總理一個多鍾頭的講話,不時被一陣又一陣的掌聲打斷。

    亞非會議期間,中國代表團每天都要收到各色各樣美麗的熱帶鮮花和剛從菜圃裏摘下來的新鮮蔬萊,那都是華僑送來的。在萬隆的記者都知道,有一輛紅色敞篷汽車是中國攝影記者的專用汽車。這輛汽車是華僑的,而司機就是車子的主人,不論白天黑夜,他都親自給祖國來的親人開車。為了迎接中國代表團的到來,許多華僑主動讓出了自己的房屋和汽車。

    對於其他東南亞國家的華僑問題,周恩來同樣在各種場合闡述了中國政府一貫的原則立場和主張,做了大量工作。在這一政策指導下,70年代我國先後與新加坡、馬來西亞、非律賓、泰國談判建交時,均商定以建交公報形式,確定解決這些國家中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

    周恩來每次出訪東南亞各國,都親自在各種場合闡明我國的政策及解決華僑雙重國籍的重要性,大力宣傳我國的僑務政策。在與印尼政府簽署的雙重國籍條約公布後,他“在萬隆與雅加達公開召集華僑各界領導人傳達並解釋這一條約的意義,每次開會都請印尼有關方麵的負責人參加”。他向印尼華僑領袖坦誠地說明了華僑在選擇印尼籍後的地位,忠告他們對居住國要有責任感。他在中國大使館會見印度尼西亞各地華僑推選的600多名華僑代表,就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語重心長地諄諄教誨海外僑胞:“這是一個涉及國家同國家之間關係的問題,不論從我們國家的對外政策上,還是從消除誤會、解除懷疑、改善我們兩國的關係上,都應該解決這個問題。”他希望僑胞們“在海外要注意團結。不僅要團結僑胞,還要跟所在國家的人民團結在一起,跟他們友好相處。要尊重他們。要得到人家尊重,首先要尊重人家。我們絲毫不驕傲,每個國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優點和長處。我們要善於學習。要提倡互相學習,互相尊重”。

    泰王國總理克立•巴莫是周恩來生前接見的最後一位東南亞國家領導人,1975年6月30日,他們在醫院會見時談話的中心話題還是華僑雙重國籍問題。周恩來一再重申“新中國一成立,我們就不主張雙重國籍,這樣可以搞好我們和其他國家的關係,特別是亞洲的一些國家,它們是我們的近鄰”,明確表示,如果“泰國的30多萬華僑都能加入泰國國籍,我們將很高興”。他還請克立•巴莫有機會的話轉告新加坡總理李光耀:“中國政府充分尊重新加坡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存在,並希望新加坡的華僑都加入新加坡國籍。”

                         
重視維護華僑在國外的正當權益

    周恩來在妥善解決華僑雙重國籍的過程中,十分重視護僑工作,維護華僑在國外的正當權利和利益,維護中華民族的尊嚴。周恩來經常教導我國駐外人員:華僑在國外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加以保護,給予協助,必要時進行外交交涉。1954年2月,他在接見印尼大使莫諾努圖時,在表示中國政府願意解決印尼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的同時,從維護國家尊嚴、愛護僑胞出發,強調了解決問題的態度應是“要在友好的基礎上求得公正解決的”。同年在中緬兩國總理聯合公報中,也提到了兩國政府願意保護對方僑民的正當權益。

    萬隆會議期間,周恩來在對華僑代表的演講中莊嚴宣告:“今天的中國不是舊中國而是新中國。在推翻了殖民的和封建的統治以後,中國人已經在世界上站起來了。”“新中國奉行的是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而舊中國奉行的是怕強欺弱的外交政策。現在,如果有人欺侮我們,我們一定要抵抗,而對於那些平等待我的國家,我們就伸出手來,同它們友好合作。”表明了中國政府嚴正的立場。當某些國家的某種勢力掀起反華和排華浪潮時,周總理總是一方麵嚴厲揭露帝國主義及其反動分子煽動的反華陰謀,一方麵爭取同有關國家政府舉行談判,進行有理有節的鬥爭,取得護僑鬥爭的勝利。

    1959年秋,印尼政府頒布命令,禁止印尼華人從事某些小本經營的商業和零售生意,接著發生了嚴重的反華暴亂,造成數千人死亡,大量財物遭到毀壞。針對印尼許多地方發生的排華運動,10月,周恩來接見印尼外長蘇班德裏約,談到華僑問題時周恩來嚴肅地說:“華僑經濟是印尼整個國民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們希望印尼政府把華僑納入印尼經濟發展之中。華僑正當的經濟生活如果受到損害,也會損害到印尼經濟的獨立發展。印尼政府如果願意,可和我駐印尼大使館磋商這一問題,因為中印兩國有條約關係。如不進行磋商,恐怕將來會發生大家所不希望發生的事情。”

    周總理時刻惦記著海外僑胞的安危,決定把無法生活的華僑接回國。在他指示下,派船去印尼接回了20萬以上的印尼華僑回國安置,為他們建築住房,準備了特殊食品的供應,溫暖了海外華僑的心。

    周恩來總理代表中國政府圓滿解決了與東南亞國家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在國內外產生了很大的反響,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一方麵使那些有關中國政府利用華僑雙重國籍對其他國家進行顛覆的謠言不攻自破,消除這些國家的疑慮,加強了東南亞國家對中國的信任;另一方麵,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關心海外華僑切身利益,尊重他們願望的原則立場。海外僑胞感到“長期遺留的曆史問題終於獲得解決”,證明了祖國的政府是“關懷和愛護華僑的”。數千萬華僑解除了各種思想顧慮和阻力,愉快地加入了所在國國籍,取得了公民權。這有利於改善取得所在國國籍的華人的處境,有利於他們謀生就業,爭取自身的權益。同時,也有利於那些保留中國國籍的華僑明確國籍界限,遵守所在國法律。

    與此同時,華僑放棄“雙重國籍”並沒有使中國失去“華僑華人”這一資源。畢竟“血濃於水”,周恩來十分理解海外華僑深深眷戀和熱愛自己祖國的深情。他曾動情地說:“他們(指華僑)生活在自己的圈子裏,即使他們在國外生活了一輩子,他們仍然希望葉落歸根,死後埋葬在祖國的土地上。”實際上,華僑華人的確成為中國開展外交活動中的積極因素,特別是在新中國成立初期,華僑為新中國對外交流與合作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周恩來的“親戚說”是最好的表達,即華僑加入外籍,“是給他們(所在國)添丁,對中國來說是增加一門親戚。”

    周恩來為圓滿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做出了不朽的貢獻,影響深遠,並將隨著時間的推移,更加顯示出其深遠的曆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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