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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動了鄧小平的“二·二七”案

(2008-06-25 16:50:44) 下一個

  《鄧小平文選》第三卷152頁有這麽一段話:“青海省楊小民那個案子拖了多年,幾任省委書記沒有解決,現在處理了,處理得好。就是要查處這樣的案子,才會有震動。”這是鄧小平1986年1月17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上的講話中的一段。我當時是新華社青海分社的記者,從始至終參與這個案件的調查,現將這個案件的前前後後作一介紹。

(一)

  1979年2月27日,青海省委家屬院內發生一起殺人案(以下簡稱“二·二七”案)。凶手楊小民,時年25歲,青海鋁製品廠工人,其父時任青海省委辦公廳副主任。被害人王強,時年17歲,係《青海日報》職工王水之子。兩家同住一個院內。當天早晨,楊小民與王強在水房相遇,發生口角。王強回到家裏掩門繼續睡覺。楊小民回家經過化裝:頭戴白色衛生帽,戴上口罩和眼鏡,持五寸藏刀,闖入王強臥室,朝王的頭、胸、腹、背部猛戳數刀。王一麵求饒呼救,一麵撲向門口,掙紮奪門逃命。楊小民堵門攔截繼續刺殺,直到驚動鄰居趕來敲門。門開後王強倒在血泊中,楊小民持刀木呆而立。王強送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晨5時死亡。經法醫鑒定,王強頭、胸、腹、背部刀傷14處,10處深抵內髒,肺被捅穿。

  “二·二七”案是楊小民故意殺人致死,事實清清楚楚,證據確鑿充分。此案經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楊小民死刑,立即執行,並報經區委審查同意。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意城中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並報經西寧市委審核同意。但是,此案上報到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時,就發生了常人難以想象的變化。省高院報經青海省委同意,改判楊小民為死刑緩期。1982年2月,省高院又將楊小民死緩改為無期徒刑。死者家屬對這個不公正的判決悲憤難平。5年內大街控訴、法院申訴、赴京上訪……傾家蕩產貧病交迫而無濟於事。

  1983年9月,總社調我到青海分社擔任采編主任、黨組成員。上班不久,就遭遇到“二·二七”案件了。被害者親屬不但向我悲痛哭訴,甚至下跪請求我們新華社反映實情。這情景使我震驚。 經過一般的簡單的了解我就感覺到,“二·二七”案是一件驚天動地的大案。時隔多年,要糾正它,更是要驚天動地的。1985年7月底,“二·二七”案終於重審重判。

(二)

  對於這一牽涉到青海黨政領導眾多高級幹部的大案,新華社若不向中央反映實情是失職的,是有負“耳目喉舌”的性質和功能的。但要反映實情,調查研究的難度和危險也是可想而知的。我不敢輕舉妄動,一方麵不露聲色地收集“二·二七”案件的有關資料,從1984年下半年開始就陸陸續續地進行準備;一方麵向社長、黨組書記匯報,建議秘密調查。社長俞位海同誌和我多次認真分析研究後決定:一,此案要調查反映;二,嚴格保密,調查過程隻有社長、我和一個參與調查的記者三人知曉;三,為保險起見,選定一位戶口關係未遷移到青海的記者參加調查。這樣,參與此事的我們三個人,戶口關係都不在青海,有什麽預料之外的事情發生時較有回旋餘地。

  1985年1月份,我和記者劉金桐開始此案專項調查。近處我們步行,遠處需要用車,我們從不在車上談案件,從不告訴司機我們去幹什麽。這倒不是不信任分社其他記者和司機,而是保密的需要。多一個人知情,就多一個泄密的可能。而泄密有時是無意之中的失言漏嘴。

  為什麽我們這樣注意保密?這是因為“二·二七”案件“拖了幾年,幾任省委書記沒有解決”,並不是他們沒有水平、沒有能力或沒有機會解決,而是顯然另有原因。青海省有一個特殊的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人際關係網。我們現在調查此案,就要解剖這張網。新華社記者要“觸網”,網中人除反應靈敏迅速之外,可能還會強烈甚至不擇手段。我們不但要保護自己,尤其要保護提供證據證言的人。在這張巨大的“網”下,敢於站出來與我們共同奮鬥的人是很了不起的,但也許不會很多。很關鍵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害怕這張“網”。

  當地熟悉情況的同誌告訴我:青海這張關係網在全國各省來說,有其顯著的特性。當年人民解放軍解放青海後,是由西北野戰軍的某軍幹部及一批西北革命大學幹部,轉業組建青海省、地(州)、縣三級政權機構的,他們大多是陝北籍幹部。剛解放,為解決青海省幹部缺乏問題,曾到四川省招聘過一批有高中學曆的女青年到青海。而這批年輕漂亮又有文化的女幹部,後來成了當權的陝北幹部的新寵。許多人與元配的小腳太太離婚了,當了四川女婿。所以,青海當年許多領導幹部的家庭組成是“四川婆姨陝北漢”,男人們是陝西同鄉、戰友或同學關係,女人們則是四川同鄉、同學關係,非常親密。他們不但有共同的利害關係,而且還有共同的生活習慣和鄉音。這張關係網的聯絡之緊密和信息傳遞之快速,也就可想而知了。後來我們調查中發現,那些在“二·二七”案中策劃密謀、通風報信、公然壓製正確意見或暗中串通作弊等等的法官、檢察官或黨政幹部,基本上都有這個關係網的特殊背景。當然也有個別不是網中人但卻投向這張網的其他省的人。中共中央辦公廳1985年6月23日在《轉發〈關於楊小民故意殺人案的調查報告〉的通知》中就指出:“有些地方搞封建主義、家族關係、官官相護,應引起嚴重注意。”

  入網的人畢竟是少數。廣大幹部群眾是不喜歡這張網的。因此,我們的調查就從尋找對這張網有看法,或者被這張網威脅、壓製過,而且又能堅持原則不改初衷的人開始。

  被害人親屬在5年多的上訪申訴求告無門的悲慘經曆中,對人情冷暖、世態炎涼有太多的體驗。他們給我提供的線索,比如誰在這個案件上講的真話,誰在同情支持他們,誰欺騙作弄了他們,是分得清清楚楚的。“二·二七”案件的基本情況、三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前後變化、省高級法院的改判理由、凶手親屬的關係人對受害者家屬的軟硬兩手、北京最高法院信訪的指示信函與青海省高院的推磨式軟抗術……他們都有詳細的記載和深刻的記憶。尤其是王家保存的王強那件被刀子戳了許多窟窿的浸透了鮮血的暗紅色汗衫,還有王家在省法院門前張掛血衣控訴判決不公時群眾自動買來筆墨紙張簽名支持王家上訪的5米長幅,那是受害人冤魂的無言控訴,是民意民心的無聲的呼喚,誰看了能不動容?能不義憤?王強的父母都是有嚴重心髒病的老人,王強的姐姐王歡茹性格堅強,矢誌不移上訪告狀,是少見的剛烈女子。1979年12月16至18日,王家連續3天在省高級法院門前張掛血衣,王歡茹的血淚控訴吸引成百上千的群眾圍觀,交通為之阻塞。5年中她們11次在省高級法院門前上訪求見院長,7次上京告狀,家中積蓄和自行車手表等微薄的家當散盡了,生活十分窘迫。我們探訪這個破碎悲慘的家庭,我想任何鐵石心腸的人也不能不為之動容吧!他們給我們提供的第一手資料是充分的,而且是帶著血和淚的,絕沒有虛假的東西。

  我們采訪了原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區分局預審股長,後調到城中區檢察院任檢察長的張維城。這位來自江蘇揚州的老公安說,凶手的逮捕和預審都是我和治安股的另一個同誌進行的。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我剛調到檢察院,又要我出庭公訴。我們辦案的人認為,楊小民不殺,法律說不過去,民憤也難平!區法院一審,法庭裏群情憤慨,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報市委研究,也是死刑。省法院改判死緩,真是不可思議。開始我們義憤填膺,寫好了抗訴書。但上麵有領導說,改判死緩是省委批準的,抗訴就是抗省委。這頂大帽子一壓,作為基層黨員幹部隻得服從,沒辦法抗訴了。但王家來找我時,我明確說過,你到北京告狀,我支持。

  我們還采訪了已離休的原省高級法院副院長蘭路遠。這位因“右傾”問題當年從公安部下放到青海的幹部,坦率地告訴我們:他是1979年底到省高級法院任職的,過去對“二·二七”案怎麽討論的他不知道。但後來了解了案情,知道改判死緩的理由十分荒唐,在1983年嚴打“回頭看”一些重大殺人案件時他是堅決主張改正錯誤,把楊小民執行死刑的。因為,1983年9月處理的14起“回頭看”案件,哪個也沒有楊小民的犯罪情節嚴重惡劣,民憤極大,那14個人都殺了,為什麽楊小民又保護下來了?我不說他們是貪贓枉法,但他們是徇私枉法、循情枉法!

  我們在采訪中了解到,在“二·二七”案件中為楊小民改判死緩出了力有“貢獻”的人,後來都得到獎賞。比如省高級法院的院長提升為副省長了,一名審判員提升為省院副院長了,另一名審判員被提拔為海東地區副專員了。相反,那些在案件討論中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主張對楊小民執行死刑的人,有的不斷收到威脅、警告或好言勸告的電話,有的則被免職、調離或盡快辦手續離休退休了。

  我們調閱了大量的文字資料,如會議記錄、有關案卷等等,當然這都是通過可靠關係,以別的理由借閱的。在近三個月專題調查中,我們一直防止被人察覺新華社的行動意圖。

  為了核對一個細節,我們可以說是絞盡了腦汁。我們了解到,“二·二七”案發生的當天晚上,凶手之父害怕被害人的家屬報複,不敢在自己家裏睡覺。他從省委辦公廳保衛處拿了一支手槍,躲在省高級法院院長家過夜。2月28日淩晨5時,王強搶救無效死亡,有人立即通知說,現在人已經死了,主任你再躲藏在法院院長家就不合適了。讓他“趕快走吧”!當年沒有手機,傳遞信息必須靠有線電話。要證實這件事,隻有電話總機接線員能說清楚。於是,我們調查那天晚上值班的接線員。查到這個人名後,又分析了她的身世關係,認定她不屬於那張“關係網”。但我們又不能在大白天去找她,尤其要為她保密。於是,在電話中我們冒充她的家鄉人,到青海來采購的。家鄉有人委托我們給她帶了東西要交給她。請她約定在某個傍晚,我們上她家去。後來正是這樣采訪成功了,核實了這個情節。她說,那晚上值班她好緊張,領導交代過,要保證那兩家的線路暢通,隨時通話。她也不知道發生了什麽事,為了什麽事情,隻知道那家的電話幾乎未間斷過。


(四)

  大量的第一手資料掌握了,我們反複研究如何寫作、反映。總的原則是,敘事要簡明準確,文字要樸實無華,民情要反映充分,主旨要擊中要害。

  我們的第一篇稿子標題是:《青海省高級法院負責人有蓄意包庇殺人犯楊小民的重大嫌疑》,於1985年2月6日發出。分社社長俞位海在簽發此稿時專門給國內部二編室負責人喻權域同誌附言:“楊小民案是件大案,牽涉到這裏的最高當局,涉及一串人,已經包庇了多年。分社決心以此作為突破口,揭開黑幕。我們對此案將作連續報道,現發去第一篇,希總社予以幫助支持。但不要登《清樣》。為保護提供材料的幹部,本文一概刪去了他們的名字。”

  我們第二篇稿子的標題是:《青海幹部群眾對一些人利用職權包庇殺人犯楊小民反映強烈》,1985年4月5日刊於《附頁》。

  1985年7月30日,楊小民被重審判決並執行了死刑。鑒於通稿不讓發,我們撰寫了一篇比較詳細的綜合稿內部報道,刊於1985年8月16日的《內部參考》,標題是:《官官相護,楊小民殺人案被長期包庇錯判;法戰勝權,殺人犯被處決包庇者受查處》。

  前兩篇稿件是由俞位海、鄧全施、劉金桐采寫的,後一篇是劉人傑、鄧全施采寫的。鄧全施執筆。4月5日的《附頁》稿被評為三等好稿,8月16日的《內部參考》稿被評為二等好稿和國內部當年12篇好內參之一。

  新華社的內參是為中央決策提供重要參考和依據的。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的中央工作組撰寫的《關於楊小民故意殺人案的調查報告》中,兩處提到了新華社及其內參。其一說:“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華社、光明日報社和中國青年報社等單位,均在內部刊物上多次刊登被害人家屬的控訴,強烈要求糾正此案。”這是指新華社的《群眾來信選編》1983年9月30日第131期,頭條刊登了王水夫婦撰寫的《強烈要求重新處理楊小民故意殺人案》。其二說:“新華社4月5日《國內動態清樣》第69期對楊案作了詳細報道,要求重新改判。目前群眾正在急切地等待中央的決斷。”正是由於有了中央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和新華社等新聞單位的大量內部參考材料,中央書記處於6月13日召開第212次會議討論楊小民殺人案,認為:此案搞了五年之久,青海的群眾意見很大,要盡快解決。……在這個案子的錯判和長期未予糾正上,青海省委的一些領導同誌是有責任的。對那些在此案中徇私枉法的人,不管是誰,都要實事求是地予以嚴肅處理。

  為了嚴肅處理青海省在楊小民殺人案中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中共中央整黨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派出了許多有豐富經驗的老幹部來青海。我先後見到過的有黃鎮、喬明甫、李子川、張耀等同誌。他們中有的有心髒病、高血壓,來青海後高原反應很嚴重。1985年9月7日下午,中央工作組負責人喬明甫同誌約見我時,他正躺在勝利公園賓館4號樓的床上打吊針。他給我談了工作組關於對省委、法院的主要負責人的處分建議。他最後感慨而又似鼓勵我說:青海的問題多呀!民和縣一個生產隊長把一個老鄉的兩個兒子公然殺死了,公安局還包庇殺人凶手;樂都縣一個殺人凶手,隻因其母親和哥哥是當幹部的,被害人也告狀無門。你們是新華社,這些事要捅。不這樣,黨風怎麽端正呀?我笑著說,一個楊小民案件讓你們夠忙的了;那些案子都捅上去,還不知你們怎麽忙哩!

  回顧“二·二七”案件在宣傳報道上的最大遺憾,就是7月30日楊小民被處決後,新華社沒有能發出通稿。本來,7月24日接中央整黨工作指導委員會的薄一波同誌電話指示,此事要由新華社發消息和通訊,教育全黨。分社社長劉人傑同誌告訴了我這個電話通知後,我就很快寫出了稿件。省委有關人士還對稿件討論了的。但後來不知何故,這件在青海驚天動地的大事,卻不讓新華社張口。所以,後來隻有青海的媒體和上海的《民主與法製》報道了此事。楊小民被執行死刑那天,西寧市萬人空巷,人們像歡慶解放一樣湧向街頭,看囚車經過,有歡呼的,有燃放鞭炮的。街道兩邊及許多房頂上都站滿了人。人們不是僅僅為看熱鬧,也不是幸災樂禍看別人被正法,這是人們呼喚真理和正義,歡呼法律的勝利,慶祝黨中央英明決斷處理了這個長期影響青海的大案。遺憾的是,這件事的正確處理,卻因為某些人在宣傳報道上的根本沒有必要的限製,遠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有些人顯然是典型的阿Q精神,不願意家醜外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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