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佛看世界

大千世界,趣聞橫生,細細品嚐,回味無窮。
個人資料
雕塑佛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正文

中國傳統刑法“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關於死刑的討論

(2008-03-08 12:09:16) 下一個
  作者:熊培雲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國家二級大法官萬鄂湘日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增設三個刑事審判庭,以應對死刑複核權的收回。但是死刑的存廢問題,在當下幾乎無法討論,因為“殺人償命”這個千年古訓在國人的頭腦中已根深蒂固,很難一下子丟掉。

  有一次我和幾位法國學生討論,引用“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八字俗語概括中國的刑法和民法,立即引起了他們不小的興趣。在他們看來,好的法律應該是“殺人不償命,欠債要還錢”。

  不難看出,在“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個“中式偶句真理”裏,“欠債還錢”四字深植於契約精神,而“殺人償命”仍不過是一種“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式的報複性立法。當今世界昌明,人道主義已經深入人心。顯然,“殺人償命”一說是對法的精神的深刻誤解。

  在我看來,法律為人所信仰,並不止於它的苛嚴與威儀,更在於法有慈悲心。二十世紀以來,法之精神有所進步,至少體現在人們對法律強製力的正本清源———越來越多的法學家意識到強製並非法的本質。就此而論,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在各國規製並嚴格推行,並不是因為法律神聖,而是生活神聖,人追求並捍衛幸福自由之神聖。換言之,法律之形成並非以製裁違法者為目的,而是為了保衛公民,包括每一位違法者以及潛在違法者。

  人處於社會之中,必須直麵兩種東西:一曰人性,二曰社會性。

  所謂人性,指人的本性。或許我們可以說,人性本無善惡,隻有在一定條件下對善惡的抉擇,人性在路上,處於發展與變動之中。關於這一點,筆者在與法蘭西學院程抱一院士訪談時曾深受教誨,“人性永在不斷形成之中”。如法國電影《Letempsduloup》(中譯《惡狼時代》)所揭示,在未來資源極度匱乏的年月,公民社會勢必土崩瓦解,人的獸性從此大行其道。

  所謂社會性,指社會的本性。在此,我們區別以往關於“人的社會性”的解釋,意指社會作為一個有機體亦有其本性———“社會性”,善惡博弈,此消彼長。在一個沒有憲政保障的時代,比如清朝的“文字獄”,“社會性”同樣暴露出窮凶極惡的一麵。

  人性惡或相對性惡,以及社會自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複雜性,決定了每個人都是潛在的製度或秩序的破壞者。換句話說,在人性與社會性的相互作用下,人人都隻能是“目前清白”。人為生存或理想而有欲望,而性惡,這與其說是人與生俱來的“原罪”,不如說是有生之年可能發生的“未來之罪”。

  基於上述“未來之罪”的可能,我們相信,保衛違法者甚至殺人者應有的權益,同樣是保衛所有“目前清白者”。在此意義上說,在積極推進製度與社會改造的前提下,對死刑犯的寬囿,勝出的將是社會,而不僅是死刑犯本人。它不是鼓勵犯罪,而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與救贖我們的生活。

  筆者相信法律向善,如托馬斯·阿奎那所說,法律的首要也是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阿奎那相信人是社會整體的一部分,隻有公共生活才是完整的生活。換句話說,法的主要任務在於促進“公共幸福”,在於規誡,而非懲罰。

  進一步說,無論是立足於性惡論的法律,還是性善論的道德,其目的都莫過於保障人類對幸福的追求。基於性惡論的法律從創建伊始,本質上和道德上是同等向善的,都是關於人性與“社會性”的救贖。恰恰是這種向善的共性使法律和道德精神互通,並在一定條件下使道德上升為法律,法律形成新的道德,逐步完善對人性的指引和對“社會性”的改造。

  美國當代思想家尼布爾(ReinholdNibur)對人性與民主有經典描述:“人有不公正的傾向,民主成為必要;人有公正的傾向,民主成為可能。”

  此即所謂暴君當道,民主無以誕生;暴民當道,民主生不如死。應該說尼布爾的這句話同樣適用於法律:人有不公正的傾向,法律成為必要;人有公正的傾向,法律成為可能。倘使人人皆以踐踏法律為樂,法律將毫無意義;倘使立法以不公正為前提,自然無人遵守它。

  法的來源及精神取向因此可概括為“人之初,性本惡;法之初,性本善”。人之初,性本惡,使法律成為必要;法之初,性本善,使法律成為可能。對於社會而言,法律可被信仰是因為它有向善之心,可以增進並保障民眾的幸福自由。在製度甚至所謂的民意麵前,每個人都是弱者,誰能想到,法國大革命勝利之初,羅伯斯庇爾曾是個堅定的主張廢除死刑的戰士?

  死刑是一種滅絕希望的懲罰,其負麵效應顯而易見。略論其一,“死刑之下,必有勇夫”。曆史學家慨歎秦朝末年的那場大雨改寫了中國曆史,是因為它澆滅了陳勝、吳廣活命的希望,所謂“失期,法皆斬”。在此意義上說,現代社會廢除死刑,給死刑犯留存希望,同樣也會給社會增添希望,使死刑犯在押上斷頭台之前不至於因為絕望走得太遠。況且,從某種意義上說,死刑犯作為社會中的一員,他多一分絕望,社會就多一分絕望。

  早在1764年,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這樣評價死刑:“死刑並不是一種權力,而是一場國家同一個公民的戰爭。……因為,它認為消滅這個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體現公共意誌的法律憎惡並懲罰謀殺行為,而自己卻在做這種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犯。”

  可歎這200年前的驚世絕響,至今依舊繞梁。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