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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洗錢犯罪第一案內幕

(2008-02-08 10:27:09) 下一個

  汪照協助他人,用520萬元港幣的毒資購得廣州百葉林木有限公司60%股權,並運送毒資作為轉讓款,後又將上述公司更名成立新公司,並以經營木業為名,采取虧損賬目的手段,將毒品犯罪所得轉為合法收益。

  這是我國第一起以“洗錢罪”定罪的案件。2004年3月5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以“洗錢罪”一審判處汪照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汪照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訴。

  由於這是我國法院第一起援引“洗錢罪”判決的案例,當時引起了很大的轟動,然而,汪照究竟是如何洗錢的?法院在量刑方麵作了哪些考慮?最後參照哪些因素,給汪照定了“洗錢罪”?這一係列的疑問,一直沒有公諸於眾。近日,該案審判長湯寶棠法官向本報記者獨家披露了詳情。

  案件回放:為毒販洗黑錢

  汪照,40歲,南京人。他本來是無業人員,據稱他“認識的人多,有能耐,在內地能幫忙做很多事情”。2002年1月,汪照結識了在廣州開裝飾公司的區麗兒,之後兩人關係日益密切,並以姐弟相稱。同年8月,區麗兒告訴汪照:“我弟弟(區偉能)在加拿大很有錢,有些是不正當得來的,現在想把錢搞回國內,轉為正常收入。”

  於是,汪照專門找了廣州市交通局和海關的領導,親自開車到深圳接了區偉能和一男子,錢就放在後備箱。在車上,汪照聽說區偉能帶了520萬港元和10萬美元回國。這樣,汪照順利從香港接區偉能安全過關。

  汪照隨後建議:錢用來開一家木材廠,把錢合法化。2002年8月,汪照以區偉能、區麗兒兩人的毒品犯罪所得港幣520萬元,購得廣州百葉林木有限公司60%的股權,並將該公司更名為廣州市騰盛木業有限公司,由區麗兒任該公司法人代表,汪照掛名出任該公司董事長,每月領取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工資,和2000元電話費、3000元汽油費。區麗兒還送給汪照一輛價值88萬元的奔馳越野汽車。

  2003年3月16日,被告人汪照及同案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2004年3月3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汪照在明知同案人區偉能、區麗兒從事毒品犯罪並想將其違法所得轉為合法收益的情況下,仍建議並參與將毒品犯罪所得購入工廠經營,並轉為合法收益。

  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汪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第(五)項的規定,已構成洗錢罪。汪照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再犯罪,是累犯,本應從重處理。但因汪照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鑒於以上情節,法院依法對汪照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沒收其違法所得奔馳越野汽車一輛。

  庭審焦點:港幣520萬元是否為毒資

  記者發現,汪照的多份親筆供述中,均提到和區氏姐弟熟悉起來後,逐漸懷疑這筆錢可能是毒資。他曾先後幾次就此詢問過區氏姐弟,但由於對方避而不答,或者故意扯到其他話題,汪照很肯定區偉能是做毒品生意的。

  麵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汪照辯解他不知道區某的投資款是毒資。在庭審現場,汪照閃爍其辭,稱從不知道區偉能是販毒的,至於為什麽他的親筆供述中承認他知道是毒資,並且參與、建議洗錢過程,他說當時因為被審訊太久、太累了,所以才這樣寫的,並非出自他本身意願。

  汪照的兩位律師廖雁鳴、易顯書辯稱,本案的證據不足,汪照不構成洗錢罪。理由是,洗錢罪的前提必須是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的違法所得,檢察機關的證據不能證明汪照“明知”520萬港元是毒資。根據汪照的供述,區氏姐弟一直沒有告訴他錢是販毒所得。他沒有洗錢罪的“主觀故意”,缺乏犯罪構成要件。汪照是根據自己的分析和判斷,認為投資款是毒資,所以不能認定被告人是“明知”。況且,當時區偉能還沒有被定罪,且起訴的罪名也不是洗錢罪,而是販毒罪。辯護人一致認為,在其他同案人未被認定的情況下,隻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以認定被告人犯洗錢罪。

  據檢察官出示的證據顯示,區偉能是一名跨國大毒梟,在香港、加拿大、東南亞等地都有活動。有一次,區偉能和一名老撾人左某談生意,商量怎樣開辟一條從緬甸、老撾到廣州運毒的新路線。他們設想,利用木材廠的生意,將一些木材挖空,把毒品藏在裏麵,然後運到國內。

  這些證據證明,汪照當時也在場,說明其確實知道區偉能是毒販。鑒於此情況,檢察官認為汪照當庭翻供,試圖推翻自己對公安、檢察機關的供述,建議法庭對其加重量刑。

  審判長的壓力:爭議很大

  2004年3月5日,汪照最後還是以“洗錢罪”被法院定罪。結案時,區偉能的販毒案還沒有判下來,投資款項是否為毒資,尚未確認。此前,國內其他法院從未以“洗錢罪”作出判決,且本案不屬於最典型的金融機構財務人員的洗錢行為,但涉及的數額又比較大。究竟判汪照多少年,擔任審判長的湯寶棠法官坦言,自己當時“心裏沒數”。

  “爭議很大!”湯寶棠透露,汪照的案子當時移交到海珠區人民法院時,該適用什麽罪名,大家研究了很長時間。因為,第一,法律上沒有明確,第二,以前沒有審理過這類案子。湯寶棠說,當時查閱了很多資料,包括上網搜索類似的案例。“其實有比這個更典型的,但都沒有判下來。”

  從檢察機關掌握的證據看,湯寶棠很快確認了區偉能販毒的犯罪事實。他說,“根據汪照的供述和區偉能的販毒曆程,我覺得可以基本認定汪照的‘洗錢’行為。”另據記者了解,今年年初,區偉能因為販毒,已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湯寶棠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對洗錢罪的界定不明確、量刑太輕,無論是再高的洗錢數額,最多隻能判10年。當時根據汪照的犯罪事實,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還是比較合適的。“汪照的案子能夠判下來,表明了法院打擊洗錢活動的決心,對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懾作用。”對於我國第一起以“洗錢罪”定罪的案子,湯寶棠感慨良多。

  名詞解釋:洗錢和洗錢罪

  洗錢活動最早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當時美國芝加哥的一名黑手黨成員開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計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他把那些通過賭博、走私、勒索獲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納稅,扣去應繳的稅款後,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一詞的由來。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我國《刑法》第191條中規定:洗錢罪是指單位或個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質和來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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