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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曆史上真正的統一時間隻有81年

(2008-08-04 10:12:16) 下一個
中國曆史上真正的統一時間隻有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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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蘇東坡詩雲:“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不識廬山真麵目,隻緣身在此山中。”看山如此,我們看中國曆史,往往也是如此。

  何為統一

  為什麽以上計算出來的統一時間要比傳統的說法短得多呢?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對統一的解釋標準不同,或者說對統一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

  “統一”的本義

  統一的真正含義是什麽?我們不妨追根尋源作一番討論。

  統,原來是指絲的關緒。《淮南子.泰族訓》中有這樣一段話“繭之性為絲,然非得工女煮以熱湯而抽其統紀,則不能成絲。”(繭子是絲構成的,但如果不是由繅絲的婦女把它們放在熱水抽出頭緒來,就不能成為絲。)由此派生出把種種分散的事物集中到一起,歸於一致,將各個部分合成為一個整體這一意義的“統一(壹)”一詞。

  “統一”的原意並不是專指某一事物。如《漢書.董仲舒傳》的讚中說“令後學者有所統一,為群儒首。”那是指學說、學術思想。《漢書.西域傳》讚中“西域諸國,各有君長,兵眾分弱,不相統一”;以及《後漢書.隗囂傳》中“帝知囂欲持兩端,不願天下統一”;則專指國家和“天下”,實質上是就政權而言的。

  毫無疑問,我們所要討論的統一是指國家之間或政權之間、一個國家或個政權內部在政治上的一致、集中及結合為一個整體,而不是文化、民族、語言、風俗、經濟、思想、宗教、血統甚至地理環境等等的一致性或整體性。說明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有人所指的統一並不是本書所要討論的範圍。當然,我並不認為其他方麵的統一與國家的統一毫無關係,或者認為政治上的統一可以孤立於其他方麵的統一之外,但兩者畢竟是不同的方麵,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正統僭偽之爭

  中國的曆史不應該隻是王朝的曆史,更不應該隻是中原王朝或漢族王朝的曆史。我們應該站在今天的、中華民族的、客觀的立場上看待曆史上的一切政權和它們之間的關係,而不能囿於封建的、正統的、漢族的觀念。

  例如北宋期間,用宋朝的標準或正統的標準看當然可以算是統一的,契丹人的遼朝是“虜”,是“僭偽”,可以置之不理。但事實上,遼(契丹)和北宋應該具有同等地位,因為:第一,遼(契丹)建國比宋朝還早,宋朝從來沒有征服過它,連形式上的從屬關係都沒有存在過,相反的,北宋不得不承認它是一個對等地位的鄰國。第二,遼的疆域相當遼闊,而它的一部分即使按當時的標準看也應該是中原或中國。它有相當大的農業區,漢族占總人口的多數。第三,遼的文化和政治製度雖然還保持著遊牧民族的特色,但基本上接受了漢族的和中原王朝的模式,與宋朝和中國的其他政權有很多共同之處,所以早在元朝修史時已將《遼史》與《宋史》、《金史》並列,承認它是中國的一個政權。第四,北宋遠未恢複唐朝的疆域,已沒有能力消滅業已存在的大理、沙州曹氏政權,中間又形成了西夏政權,完全是幾個政權並存的局麵。因此用中國的標準、客觀的標準進行分析,北宋時期是以宋、遼對峙為主,幾個政權同時並存的階段,而不是一個統一時期,它與南北朝並沒有什麽本質上的區別。

  朝代的起訖與統一的始終

  不能認為某一個皇帝登位建元,統一就已經實現,也不能將某一朝代的殘餘勢力存在的時間當作統一的延續。

  例如:傳統上將西漢的開始時間算在公元前206年的漢元年,實際上當時劉邦還承認名義上的君主楚懷王(義帝)和事實上的盟主項羽,他的基地隻有今四川盆地和漢中盆地,不過是十九個諸侯中的一個,怎麽能說統一從漢元年就開始了呢?

  即使在劉邦消滅了項羽以後,分裂也遠未結束,在原來秦朝的版圖之內就存在著不止一個政權,漢朝朝廷能控製的範圍相當有限,又怎麽談得上統一呢?

  又如東漢,雖然劉秀在公元25年就稱帝建元,但那時不過是幾種割據勢力中的一支,也不是最大的一支,實際控製區僅有太行山以東、黃河以北的一片,當然不能作為統一狀態的開始。而到中平元年(184年)黃巾軍起,割據分裂已成事實。建安十三年赤壁之戰後,三國鼎立的形勢已經形成。難道能因為漢獻帝這個傀儡還存在到延康元年(220年)就認為東漢的統一也維持到了這一年嗎?

  稱臣納貢與天下一統

  統一應該是實質性的,而不是名義上的。應該是統一者和被統一者雙方都接受的,包括被統一者被迫接受的;而不是一廂情願的,或者是後人追認的。

  以前往往將向某一政權“稱臣納貢”作為接受統一或歸屬的標準,至今仍有不少人對此津津樂道,覺得非如此不足以說明邊疆對中原的關係。其實,對“稱臣納貢”要作具體分析,不可一而論。可以肯定,其中相當大一部分是不能算作統一的證據的。

  小國與大國如朝鮮、越南在建立自己的獨立政權後,除了少數年代外,始終是向中國稱臣納貢的,在形式上連新君即位都必須向中國報告以便得到認可。但實際上,朝鮮和越南都有自己完整的國家機構,它們的內政不受中國的幹涉。它們對中國的稱臣主要是出於對大國的敬畏和文化上的傳統習慣,以便獲得安全的保證和合法的延續性。在經濟上,朝貢也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關係,進貢與賞賜往往是後者價值高於前者,至少是等值的。

  又如日本早在東漢初就接受過“漢倭奴國王”的印,以後也不斷渡海“朝貢”,但能說日本曾經被中國或哪個中原王朝統一過嗎?

  的確也有政權在向中原王朝稱臣納貢後會完全服從朝廷的旨意,自願居於從屬地位。但它們一般都保留了內部的政權機構來處理自己的事務,中原王朝隻把它們當作歸附的外國,而不是自己政區的一部分。如西漢後期匈奴投降漢朝,單於親自進長安朝見,接受漢朝官員的臨護,但雙方都遵守“長城之內天子有之,長城之外單於有之”的原則,一般都不進入對方的領土,也不作任何領土的調整。所以盡管有這樣的臣服關係,也不能說明漢朝已統一了匈奴,或者認為漢朝的疆域應該包括匈奴在內。

  以稱臣納貢為手段的通商貿易曆史上有不少遊牧民族和外國的商人,為了獲得必要的生產工具和生活用品,或者就是為了做生意牟利,往往會以進貢作手段,換取中原王朝的賞賜。這是由於民間貿易常常被中原統治者禁止,或者得不到合法的保護,經濟利益也得不到保證。而以進貢的形式不僅迎合了統治者的自大心理,而且在經濟上有厚利可圖。

  另一方麵,曆來中原王朝的統治者都以世界為中心自居,認為本國是世上最富足的國家,無所不有,不必依靠外人,所以一貫不重視對外貿易和經濟行動。而且中國統治者如果公開購買外來物品,既有損於自己至高無上的尊嚴,也將受到恪守儒家信念的臣子和讀書人的批評和規勸。但對遠道而來貢獻的臣民,一則是為了嘉勉他們的“忠誠”,一則是為了顯示天朝物力的富厚,是從來不計較經濟利益的,無不給予加倍的賞賚和周到的款待。有時甚至“恣其所欲”,打開倉庫,聽憑挑選,愛什麽就自己拿什麽!打著“進貢”旗號的高人不僅可以享受“貢使”的待遇堂而皇之地進出,而且可以獲得大大超過貢品的賞賜。統治者既滿足了妄自尊大的虛榮心理,又可以名正言順地享用各種“貢品”,自然很歡迎這種“進貢”。這就是為什麽有時完全沒有對外貿易的記錄,“貢使”卻不絕於道的真實原因。

  倒是有時一些小國“進貢”的積極性實在太高,天朝再富也受不了,因此不得不規定若幹年一次或一年若幹次以及每次的人數、貢品的數量,否則不予接待。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接受這種“進貢”實在都是賠本的買賣。但無論次數、人數的多少,這與領土歸屬和政治統一是風馬牛不相及的。要說這些“進貢”都代表了進貢者所在的國家,並且這些國家都成了中原王朝的屬國,豈非天方夜譚?

  中國統治者的一廂情願對方完全是以平等身份派來的外交使節或貿易代表,而中原王朝卻非要稱之為朝貢,這隻能說明中原王朝統治者的妄自尊大和愚昧無知。

  中原王朝往往利用文字翻譯,篡改對方公文的含義,維持天朝大國的神話。

  例如在乾隆年間,暹羅(泰國)使節帶來的表文,根據泰國宮廷檔案第十三號表文底稿是這樣寫的:“室利阿瑜陀耶大城國這勝利君主,依與北京朝廷之邦交,及敕正使...,敬具金葉表文及方物,...循舊例前來進貢於大清國皇帝陛下。

  ”表文之所以這樣寫,是因為根據當時的慣例,隻有稱“進貢”才能被清朝接受。

  不過從表文的內容我們也不難看出,暹羅隻是“循舊例”保持著對清朝這個大國的尊重態度,它隻承認自己小國的地位,卻絲毫沒有稱臣或放棄獨立地位的意思。但經過廣州總督的翻譯,表文成了:“暹羅國長臣鄭昭,誠惶誠恐,稽首頓首,謹奏請大清國大皇帝陛下”。根據這一譯文,豈不是也可說暹羅國王自己承認是清朝的臣子,因此暹羅也是清朝的統治區了嗎?

  在鴉片戰爭以前,幾乎沒有哪個國家的使者來到中原王朝而不被稱為來朝貢的。

  如在《明史.外國傳》中就充斥著這一類記載:榜葛剌(孟加拉),“永樂六年,其王靄牙思丁遣使來朝,貢方物,...七年,其使凡再至,攜從者二百三十餘人。

  ...自是比年入貢。十年,...使者告其王之喪,遣官往祭,封嗣子賽勿丁為王。”木骨都沙(今非洲索馬裏摩加迪沙一帶),“永東十四年遣使與不剌哇、麻林諸國奉表朝貢。”拂林(意大利),洪武年間“複命使臣普剌等齎敕書、彩幣招諭其國乃遣使入貢。”今天大概誰也不會相信,這些國家或地區都曾經是明朝的屬國。

  在鴉片戰爭前不久修成的《大清一統誌.外國》中仍然有這樣的記載:俄羅斯,“康熙十五年,察漢汗又遣使進貢,表言俄羅斯僻處遠方,不諳中華文義及奏疏禮儀,兩次抒誠,致多缺失,今特敬謹奉貢,希祈矜宥。上準其納貢。”(至嘉慶十八年)“其事天朝,極為恭順焉。”英吉利,(嘉慶)“二十一年,英吉利國遣使入貢,賜國王白玉如意一柄,翡翠朝珠一盤,敕諭一道,以示懷柔。”誰都明白,18、19世紀的俄國和英國絕不是中國的統一範圍,說俄國“極為恭順”和英國“入貢”更是天大的笑話。由此來認識中國史書中的稱臣納貢,至少可以避免一些類似的誤解。

  羈縻政權所謂“羈縻”,就是一方麵要“羈”,用軍事手段和政治壓力加以控製;另一方麵用“縻”,以經濟和物質的利益給予撫慰。羈縻政區的起源是中原王朝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或新征服區實行的特殊政策。在這些地區,雖然也和正式政區一樣設置州縣,但一般不征收賦稅徭役,不派遣行政官員,而由當地部族的首領世襲,治理自己的內部事務。正因為實行特殊的政策,所以同樣是羈縻政區,情況卻有很大的差別。

  第一類是受中原王朝的管轄時間較長,政區範圍明確而穩定,它們往往處於正式政區之間或附近,當地的首領完全聽命於中央政權或地方官。這些政工除了不登記戶籍、不直接征收賦稅以及土官世襲外,與正式政區並無太大的區別。這類地區當然可以看作該王朝已經統一的一部分。

  第二類是對中原王朝時叛時服,或者同時接受不同政權的任命,或者在接受羈縻後轄境已有很大的變化。對這些地區不能一概看成與正式政區一樣,而應該根據它們的具體時間、範圍和政治態度來決定。

  第三類是處於正式政區的邊緣,或者遠離正式政區,或者接受羈縻區名義的對象是遊牧或遷移民族。這類政區大多是名不符實的,有的就是對稱臣納貢對象的賞賜品。有時某一部族或某一派人到邊境政府或中央政府進貢,朝廷或地方官就授予一個羈縻州或都督、刺史的名義。實際上,地方官或中央政府很可能連這個部族和這個政區在什麽地方都不知道,更談不上進行有效的統治了。還有的部族在甲地受了某州刺史的稱號,以後卻流動到乙地甚至丙地去了。如果因為該部族有某州刺史稱號,就認為他們到過的地方都是王朝的疆域,那豈不成了笑話?有的羈縻政區甚至是語言差異和翻譯錯誤的產物,有的非漢部族第一次來時被譯成一個族名,被授予一個羈縻政區;下一次來時卻被譯成另一個族名,於是被當作一個新“歸順”的部族,再授予一個羈縻政區。

  由於羈縻政區不統計戶口,不征發賦稅徭役(有的隻固定上交一定的土產或派出一定數額的勞役),所以也不排除其中有一些根本就是地方官杜撰或因循的可能。

  因為廣置羈縻州縣可以顯示他們綏撫蠻夷的政績,而不必像虛報戶口那樣要同時承擔增加的賦稅份額。還有的地方官隻是照抄前朝檔案中的羈縻單位,根本不問這些單位是否還存在。如果我們根據這些烏有子虛的政區來確定這個政權的統一範圍,那就不僅不符合曆史事實,也會遇到無法克服的障礙--天知道那些政區在什麽地方。

  唐宋時代普遍設置羈縻政區的區域大多是經濟文化落後、地廣人稀或山高林密的地方,可是如果我們把史書上所載的那些羈縻單位統計出來的話,往往會發現它們的數量和密度不僅大大超過了同時代經濟發達、人口稠密的地區,而且高於現在當地縣級或鄉鎮級行政區。這種奇特的現象隻能從它們設置的背景尋找答案。

  漢唐典章與統一

  統一的主要標準應該是政治上的服從和一致,而不能僅僅根據製度上的相似和文化上的類同。由於中原地區長期處於經濟和文化上的領先地位,所以占有中原地區的政權一般都具有比較完善的製度和比較先進的文明,對周邊的政權和民族會有很大的吸引力。這些政權學習中原的文化、技藝,模仿中原王朝的政治製度,甚至完全接受漢族文化,也是毫不奇怪的。但如果因此就認為這些政權就是中原王朝的一部分,或者說這些國家就被中原王朝統一了,那就完全不符合曆史事實。

  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日本、朝鮮、越南三國。

  隋唐時代日本學習中國製度、文化的熱情空前高漲。在隋朝37年間,日本派來五次隋唐使。在唐朝的貞觀四年至大和八年(630-834年)這二百零四年間,派來了18次遣唐使,其中十六次到達中國。人數由初期的每次250人增加到500人左右(包括水手)。當時,日本幾乎是“全盤唐化”,從均田製、租庸調製、律令格式(包括內容與形式)等典章製度,到衣食住行等生活方式和社會風尚,無不向中國學習。奈良時代沿襲中國典章製度,實現了有名的大化革新。

  日本用來表達本國語言的兩套字母(假名),是分別由漢字的楷體偏旁和草體全形構成的。鐮倉時期(1192--1333年)開始出現所謂“和漢混淆文”,在日文中雜以大量漢文詞匯,最後形成今天的日語。據統計,日本語匯中一半以上來源於漢語。

  朝鮮半島上統一的新羅王朝(668-935年)和高麗王朝(918-1392年),其典章製度基本也是仿效中國的。高麗王朝前期沿用唐朝的法律,後期雜用元明律。李氏王朝(1392-1910年)則完全用明律。漢文長期作為正式文字使用,曆代最重要的史書,如《三國史記》、《高麗史》、《李朝實錄》,全部是用漢文寫成的。最早表達朝鮮本國語言的“吏讀”和創造於15世紀中葉、今天仍然使用的拚音文字“諺文”,也都是參考了中國文字聲韻之學而製定的。至今朝鮮的一級政區稱為“道”,就是沿用唐朝的政區名稱。

  五代時越南獨立以後,其典章製度也仿效中國。14至18世紀這五百年間沿用唐律、明律,19世紀以後又參用清律,並仿照清朝的政書《大清會典》而製定了《大南會典》。為了表達本國語言,越南在13、14世紀之交創造了“字喃”,仍沿用了漢文字的造字方式。在字喃出現後,越南的知識分子仍習慣用漢文寫詩作文,主要史書如《大越史記全書》、《大南實錄》等都是用漢文寫成的。

  但是這一切並不能證明日本、5世紀後的朝鮮和10世紀後的越南就不是獨立國家,而應該統一於中國了。

  有人甚至以出土文物為證,說明某地當時的歸屬。例如,在新疆出土的漢文文書、南方出土的中原器物,都曾經被作為這些地區已歸入中原王朝版圖的物證。其實,這些發現如果用於說明文化傳播、經濟往來、交通運輸、民族關係等自然是極好的物證,但與國家的統一又有什麽必然的聯係呢?

  又如有人提出早在多少年之前中國人就到了某地,這對於研究旅行史、搶險史、航海史、文化史或者氣象史、地理學史等當然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人到了不等於占領,占領了土地也不等於就是這些母國的一部分。即使能夠找到某國某地的人口主要來自古代中國,也不等於找到了統一或歸屬的證據。大家都知道,歐洲的不少君主曾經是同一個家族的成員,甚至是同胞兄弟,有些國家的人民基本是同一民族;但這些國家卻從來沒有被認為是統一的。

  而且以此類推會得出十分危險的結論:墨西哥可以被當作曆史上中國的一部分,因為那發現的中國瓷器數量甚多;而西安也有屬於古代波斯的可能,因為那裏出土了波斯銀幣也是千真萬確的事實。

  赫赫武功與統一

  統一也不是兵威所及或短期的軍事占領。在曆史上無數次戰爭中,一個政權的軍隊深入到對方領土是常有的事情,但隻要沒有實行有效的占領和統治,就不能認為這些地區已經納入了征服者的領土。中原王朝對邊區用兵或遠征外國時會遠遠地越過自己的疆界,邊疆政權特別是遊牧民族也會深入中原王朝的內地,但僅有這些短暫的軍事行動,還不足改變政治地圖。

  西漢對匈奴的戰爭中,漢軍曾挺進到漠北今“蒙古共和國”北部,匈奴的軍隊也一度深入到今陝西省的中部。唐朝的軍隊到過黃河源頭,而吐蕃的軍隊還占領過唐朝的首都長安。但曆史學家不會因此就認為西漢的疆域應該包括蒙古高原,匈奴的領土可以南至陝西中部。同樣我們也不能認為唐朝已經統一了黃河源頭地區,或長安應該入吐蕃的版圖。

  以前曾經有人將孫權和隋朝派軍隊到台灣去作為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的證據,實際上是適得其反。因為在《三國誌》的《吳主傳》中講得很明白,黃龍二年(230年),孫權“遣將軍衛溫、諸葛直將甲士萬人浮海求夷洲及顫州...(顫)洲所在極遠痤不可至,但得夷州數千人還。”第二年,“衛溫、諸葛直皆以違詔無功,下獄誅。”孫權的目的隻是為了擄掠人口,以增加自己的兵力,結果是得不償失,所以把帶兵的將軍也殺了。說衛溫、諸葛直“無功”不假,要說他們“違詔”可真是冤枉也!但不如此又怎麽挽回孫權的麵子?《隋書.煬帝紀》記載了大業六年(610年)擊流求(台灣)的具體成果是“獻俘七千餘口”;而同書的《東夷傳》所說僅“擄其男子數千人”。這些史料隻能證明當時的大陸政權還沒有統治到台灣,而且對台灣的情況也了解甚少,所以才會貿然出兵,去幹那種擄掠人口的蠢事。

  如果把上麵這幾種情況加以分析,確定它們的實質,那末傳統說法中的統一就會失去很多水份,在時間和空間上就會縮小不少,也就比較符合曆史事實了。這樣,我們對這一問題的討論就有了比較一致的標準。

  二何為分裂

  所謂“分裂”,也有加以區別的必要。


  分裂是對統一而言的,如果沒有統一,也就談不上分裂。已經統一了的政權變成幾個,或原來屬於該政權的一部分脫離了,獨立了,可以稱為分裂。但從來就存在的、不屬於該政權的地區或政權就談不上是什麽分裂。

  從前麵的敘述中已經可以看出,無論是中國的地域概念,還是中原王朝的疆域,總的趨勢是逐漸擴大的,但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變化,這些變化就不是用統一和分裂這樣簡單而絕對的劃分所能歸納的。

  合中之分

  在相當長的曆史時期內,並不存在一個基本統一的政權,也並不存在一個主要的、足以影響其他地區的政權。夏、商、周的統一無論從地域範圍來說,還是從統一的程度來說都是很有限的,並不像儒家經典中所描述的那樣完美。西周的分封就是這種實際上並不統一的局麵的反映。因為在事實上,隻有承認各諸侯國實際上的獨立,才能維持周天子名義上的至高無上的權力。春秋戰國諸侯的紛爭,固然有周天子權力式微的因素,但主要卻是這種實際上已經存在的獨立性的表麵化。

  下因為如此,春秋戰國並不是一個分裂的過程,相反,是一個由高度分裂發展到高度統一的過程。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得到證明:第一,數以千百計的諸侯國逐漸減少,最終成為一個統一的國家。人們往往隻承認秦滅六國是統一戰爭,卻看不到春秋時消滅了那麽多的國,戰國消滅了那麽多的國也是一個統一的過程。有時表麵上看來是國家增多了,如一家分晉,一個晉國變成了韓、趙、魏三國。但三國的分裂隻是晉國內部業已存在的分崩離析的表麵化,而且三國發展的結果也大大超過了晉國原來的範圍,對以後的統一同樣起了擴大基礎的作用。

  第二,統一從形式變成了實際。秦始皇的權力同那怕是最有權威的周天子相比都已不可同日而語,但這種變化不是突然發生的,春秋戰國期間各諸侯國的發展是這一變化不可缺少的中間環節。秦朝作為一個統一國家所實行的基本製度,如賦稅、戶籍、郡縣等等,在戰國時已在不少國家形成並會諸實施,有的在春秋時已具雛形。

  第三,實際上的統一範圍大大超過了以往名義上的統一範圍。拿秦朝的疆域和西周的極盛疆域相比,可以發現很多地方即使在理論上也從未屬於周朝的範圍。其中一部分自然是秦始皇開疆拓土的赫赫武功所致,如嶺南和西南地區;但也有相當一部分是戰國甚或更早的春秋時各諸侯國不斷經營的成果。如趙武靈王將疆土擴展到河套和陰山,燕國辟地至遼西、遼東和朝鮮半島北部,都為秦朝的北界奠定了基礎。楚國在南方的發展也為秦朝進軍嶺南準備了條件。

  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在公元前3世紀晚期以前,就總體而言,中國的中原地區經曆了個無數小國逐步合並,最終統一於一個國家的過程,而不是一個分裂的過程。

  分中之合

  每一個政權有它自身存在的條件,有自己發展和消亡的過程。當它還沒有可能與其他地區、其他政權結合或被消滅之前,它的存在和發展無疑是合理的。它本來就沒有從屬於某一政權,當然也就無分裂可言。

  秦朝的疆域約相當於今天中國麵積的三分之一弱,在曆史中國的範圍內所占的比例更低,其三分之二以上的地區或者屬於其他政權,或者還是部落社會,或者還無人居住。直到清朝最終完成統一中國之前,有的地方存在於中原王朝之外,始終沒有成為任何其他政權的轄境。這樣的地區對它們自己而言是獨立發展的過程,對中國而言是一種自治或分治。

  例如,青藏高原是吐蕃和他們的先民開發和發展起來的,曾經出現過不少政權,以後逐步統一為吐蕃國。到唐代,葉蕃和中原的交流和聯係已經相當密切。但不管是和親或是戰爭,吐蕃和唐朝的關係都是兩個獨立政權之間的關係。用今天的觀點來看,它們都是中國內部的政權,地位是平等的。那種認為吐蕃與唐朝存在主從關係,或認為吐蕃是唐朝屬國的看法,完全站不住腳。所以吐蕃與唐朝的友好是兩個政權間的結盟,吐蕃與唐朝兵戎相見也是兩個政權之間的戰爭,無所謂統一或分裂。

  到了元朝,原吐蕃成了元帝國的一部分,從此它與中央政權的關係就發生了質的變化,在這以後發生的吐蕃(西藏)任何企圖脫離中央政權的行動當然就是分裂。但是不能因為吐蕃(西藏)地區最終成了中原王朝的一部分就否認它以前與中原王朝的對等關係,否定它長期存在的合理性,而應該承認這是中國內部的自治或分治。

  又如台灣,考古發現已經證明,早在新石器時代與大陸之間就有了交往,所以與東南沿海地區的早期文化有不少相同的特征。三國時孫權派軍隊去台灣的事件,說明當時關於台灣的傳聞,至少是那裏的人口數量,已經引起了大陸統治者的注意。

  《隋書.東夷傳》稱之為“流求國”,是這樣記載的:其王姓歡斯氏,名渴剌兜,不知其由來、有國數代也。...所居曰波羅檀洞,塹柵三重,環以流水,樹棘為藩。王所居舍,其大一十六間,雕刻禽獸。...國有四五帥,統諸洞,洞有小王。往往有村,村有鳥了帥,並以善戰者為之,自相樹立,理一村之事。...無賦斂,有事則均稅。用弄亦無常準,皆臨事科決。犯罪皆斷於鳥了帥;不伏,則上請於王,王令臣下共議定之。

  這說明當時台灣的土著異議民族已經建立了自己的政權,有了初期的國家形式。

  隻是由於以後的有關記載過於簡略,當地民族又沒有留下文字記錄,我們對島上地方政權的發展過程還無法了解。

  明朝時曾在福建同安縣設立澎湖巡檢司,有些學者認為這是大陸政權管轄台灣的開始。但這顯然是出於單純的推理,因為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這個機構的管轄範圍是包括台灣島在內的。明代後期的海盜顏思齊、鄭芝龍(鄭成功之父)曾經以台灣為活動的基地,建立過有政權性質的組織。盡管鄭芝龍一度投降明朝,卻沒有把他在台灣北港基地交給明朝。在鄭芝龍轉移到大陸活動後,北港被荷蘭人占據。1661年鄭成功驅逐荷蘭侵略者,收複台灣,建立了地方政權,奉明朝永曆年號。但那時大陸上已是清朝統治,南明永曆政權已經滅亡了,所以鄭氏實際上是一個獨立政權,與大陸上也沒有主從關係。直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鄭成功之孫鄭克爽投降,台灣才成為清朝的一個府,從此與大陸政權確立了歸屬關係。毫無疑問,在1683年以前台灣也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它主要是由當地民族自治的,是作為中國內部的一個(有時可能有幾個)自治或自立的政權而存在的。

  分中之分

  一個政權的一部分脫離了它的統治,成為一獨立政權;或者一個政權解體了,分成若幹個互不統屬的政權,不管它們的曆史意義如何,也不管它們的最終結果如何,這就是分裂,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秦朝以後的改朝換代,往往伴隨著若幹年全麵的或局部的分裂,如秦漢之際出現了大小十幾個政權,兩漢之際既有農民戰爭,也有地方勢力的割據。隋唐之際、元明之際和明清之際都有類似情況。這種分裂有時發展為長期狀態,東漢末的割據演化成三國鼎立;西晉末的混戰發展為持續近300年的十六國和南北朝;唐中期的動亂繼之以藩鎮割據和五代十國,遼宋的對峙代之以宋金並存,前後更有五百年之久。

  但即使在這些分裂時期,也並不是所有的地區和政權都是同一性質的,其中的一部分還是屬於自治或分治的。例如秦漢之際,楚、漢是分裂,匈奴卻是本來就存在的獨立政權,是自治。唐後期的藩鎮割據和隨後的五代十國是分裂,吐蕃卻是本來就存在的獨立政權,盡管它內部也發生了分裂,但它對中原的各個政權而言就無所謂分裂了,也是自治。另一方麵,有些政權開始時是以分裂形式出現的,但以後卻發展成為一種分治,這也是值得注意的。

  如果諸位同意這樣的分合標準,那麽我們就可以取得這樣的共識:

  公元前221年以前,中國處於分治狀態,經過了一二千年的發展,到秦時建立了以中原為中心、華夏為主幹的集權政權,但同時還存在著其他自治政權。

  此後有九百多年的時間,存在著一個以秦朝的疆域為基礎的中原政權,其版圖時有盈縮;其餘時間則分裂為若幹個政權;但自治政權始終存在。

  中國真正的統一是在1759年實現的,持續了81年。

  對中國而言,分裂、分治的時間是主要的,統一的時間是非常短暫的。對中原王朝而言,統一的時間略少於分裂時間。但在元朝之前分裂時間多於統一時間,元朝以後則基本上是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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