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 論 : 香 港 為 甚 麼 能 保 持 原 貌 ?
(2007-07-19 08: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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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 論 : 香 港 為 甚 麼 能 保 持 原 貌 ?
香港 九 七 回 歸 前 , 美 國 的 《 財 富 》 雜 誌 以 《 香 港 之 死 》 為 題 , 預 測 中 國 收 回 主 權 後 ,香 港 必 死 無 疑 。 十 年 後 , 這 份 雜 誌 的 姊 妹 刊 物 《 時 代 》 周 刊 , 承 認 十 年 前 的 預 測 錯誤 , 表 示 香 港 保 持 了 原 貌 , 仍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活 躍 的 城 市 。
香 港 政 治 十 年 內 爭 拗 不 斷 ; 香 港 高 級 公 務 員 折 舊 率 前 所 未 見 , 許 多 高 官 都 基 於 不 同 原 因 去 職 ; 改 使 育 體 係 亂 成 一 團 ; 種 種 大 計 劃 的 無 疾 而 終 令 政 府 威 信 敗 落 ; 八 萬 五 的 衝 擊 , 幾 乎 使香 港 經 濟 一 蹶 不 振 ; 中 央 四 度 釋 法 不 但 令 雙 普 選 遙 遙 無 期 , 也 使 港 人 對 高 度 自 治 產生 疑 慮 ; 香 港 傳 媒 的 「 自 我 審 查 」 越 益 明 顯 … … 。 既 然 這 麼 多 負 麵 衝 擊 , 香 港 何 以仍 被 認 為 「 保 持 了 原 貌 」 ? 而 且 , 持 「 保 持 原 貌 」 看 法 的 , 應 不 隻 是 《 時 代 》 雜 誌, 還 包 括 國 際 社 會 的 多 數 評 論 。 說 實 在 話 , 香 港 絕 大 多 數 市 民 , 相 信 也 會 認 為 回 歸十 年 , 香 港 「 保 持 了 原 貌 」 , 包 括 筆 者 這 種 尖 刻 的 批 評 者 。
關 鍵 在 那 ? 筆 者 想 了 好 久 , 終 於 悟 出 了 關 鍵 之 點 在 於 : 司 法 獨 立 保 持 不 變 !
司法 製 度 不 變 , 法 官 的 公 正 判 案 , 從 根 本 上 來 說 , 就 是 維 護 了 香 港 廣 大 市 民 與 外 來 投資 者 的 法 律 權 利 。 法 律 權 利 是 一 切 權 利 的 根 基 。 隻 要 香 港 人 相 信 司 法 公 正 , 相 信 自己 的 法 律 權 利 得 到 維 護 , 那 麼 社 會 就 能 穩 定 地 讓 人 感 到 保 持 原 貌 。 其 他 種 種 混 亂 ,相 比 之 下 都 不 重 要 了 。
法 律 的 穩 定 , 就 如 同 我 們 呼 吸 的 空 氣 。 在 正 常 的 空 氣環 境 中 , 我 們 不 會 覺 得 空 氣 的 珍 貴 , 一 旦 空 氣 缺 少 了 或 稀 薄 了 , 我 們 就 會 覺 得 窒 息。 在 無 數 香 港 司 法 案 件 中 , 公 正 的 判 決 , 人 們 不 會 覺 得 有 何 特 別 之 處 , 但 隻 要 有 一宗 案 件 的 判 決 屈 從 了 政 治 , 整 個 社 會 就 會 感 到 窒 息 。
基 本 法 在 不 少 地 方 有 灰色 地 帶 , 但 在 「 司 法 機 關 」 一 節 卻 很 清 晰 , 基 本 法 有 關 法 官 終 身 製 、 委 任 原 則 、 法院 審 案 不 受 行 政 機 關 等 任 何 幹 預 , 都 保 障 了 司 法 獨 立 。 又 規 定 除 了 終 院 及 高 院 的 首席 法 官 應 由 無 外 國 居 留 權 的 香 港 中 國 公 民 擔 任 之 外 , 終 院 和 各 級 法 院 的 法 官 和 其 他司 法 人 員 , 可 從 其 他 普 通 法 適 用 地 區 聘 用 , 也 保 障 了 司 法 不 受 本 地 種 種 勢 力 幹 預 。
董 建 華 儘 管 把 香 港 管 治 得 一 團 糟 , 但 他 做 了 一 件 最 好 的 事 , 就 是 任 命 李 國 能 擔任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大 法 官 。 而 十 年 來 , 李 國 能 領 導 司 法 機 構 , 也 堅 持 了 無 畏 無 懼 地 獨立 裁 決 。
最 令 人 難 忘 的 是 1999 年 1 月 29 日 就 居 港 權 所 作 出 的 判 決 , 在 判 詞中 , 李 國 能 大 法 官 說 : 「 像 其 他 憲 法 一 樣 , 與 基 本 法 不 符 的 法 律 是 無 效 的 。 根 據 基本 法 , 特 區 法 院 享 有 特 區 高 度 自 治 權 範 圍 內 的 獨 立 司 法 權 。 出 現 可 能 不 符 或 無 效 的問 題 時 , 特 區 法 院 可 以 審 理 。 因 此 , 特 區 法 院 根 據 基 本 法 條 文 , 可 以 決 定 人 大 或 人大 常 委 會 的 行 為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法 。 」
這 段 判 詞 當 年 受 到 內 地 四 位 法 律 專 家 炮轟 ,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主 任 指 終 院 判 決 「 錯 誤 及 違 反 基 本 法 」 ,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委 員 鄔 維庸 說 「 不 能 姑 息 終 院 至 高 無 上 的 態 度 」 , 特 首 董 建 華 說 終 院 判 決 「 帶 來 很 多 負 麵 問題 」 。 最 終 , 人 大 常 委 以 釋 法 來 否 定 了 終 院 的 判 決 。
在 這 「 大 石 壓 死 蟹 」 般 的 壓 力 之 下 , 李 國 能 領 導 的 司 法 機 構 仍 然 本 對 法 律 的 忠 誠 , 無 怨 無 悔 地 依 據 法 律 條 文 公 正 地 審 理 所 有 案 件 。 其 中 令 人 們 較 有 印象 的 , 包 括 裁 定 在 港 出 生 但 父 母 俱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莊 豐 源 享 有 居 港 權 ; 就 梁 國 雄 被 警方 引 用 《 公 安 條 例 》 指 控 非 法 集 會 案 , 終 院 裁 定 警 務 處 長 憑 含 義 不 清 的 「 公 共 秩 序」 概 念 , 限 製 市 民 集 會 自 由 , 實 屬 違 憲 , 應 予 修 改 ; 就 廉 署 搜 查 七 家 報 館 案 , 法 院裁 決 撤 銷 廉 署 所 獲 的 搜 查 令 , 廉 署 需 發 還 從 各 報 館 中 取 去 之 文 件 … … 。
這 些案 件 牽 涉 到 的 人 , 隻 是 香 港 市 民 中 的 少 數 。 但 裁 決 卻 給 予 全 港 市 民 最 大 的 「 保 持 原貌 」 的 信 心 。 我 們 平 時 不 覺 得 司 法 獨 立 給 我 們 甚 麼 好 處 , 但 它 的 好 處 就 如 同 我 們 呼吸 的 空 氣 一 樣 。
廣 州 的 《 南 方 周 末 》 在 今 年 七 一 的 前 一 天 撰 文 介 紹 《 你 可 能不 知 道 的 香 港 》 , 文 中 說 , 「 甚 至 連 解 放 軍 軍 車 在 香 港 也 嚴 守 交 通 規 則 」 。 軍 車 守交 通 規 則 , 在 內 地 屬 奇 聞 , 在 香 港 卻 是 正 常 不 過 的 事 。 若 有 人 可 以 不 守 交 通 規 則 ,香 港 也 就 開 始 走 向 死 亡 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