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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會有革命的原因 (ZT)

(2007-10-25 16:57:36) 下一個
美國不會有革命的原因

作者:丁 林

坐過幾次國際航班的朋友一定會有這樣的體會,各國航空公司飛機上的服務
員,清一色是年輕漂亮的女郎。穿著各色製服的空姐,是航空公司的招牌,借時
下的流行語,那是現代環球旅行中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自然,人不可能永
遠不老。空姐老了,那就不能再是空姐了。這是問都用不著問的。隻有一個例外。
那就是美國的航空公司。美國航空公司的飛機上,不僅有年輕的空姐空哥,還有
中年的空嫂空叔,甚至雞皮鶴發的空太空爺。不是美國找不到年輕人,而是法律
如此規定。美國法律禁止在就業、雇傭、升遷、工資等方麵歧視四十歲以上“人
老珠黃”的人。2000年6月12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9比0一致作出裁決的“瑞夫
斯對桑德遜公司案”就是一個年齡歧視案。

  瑞夫斯是一個57歲的老工人,在桑德遜公司裏管一個隻有幾個工人的製造車
間。他的主要責任就是管理工人的出勤,作好出勤的紀錄。1995年,公司上層發
現這個車間的產量下降,懷疑那是工人經常缺勤,遲到早退沒有人管而造成的。
但是根據瑞夫斯的月報表,並沒有發生這樣的情況。公司決定來一次審查。查下
來,公司認為瑞夫斯確實沒有盡到管理工人出勤的責任,表現不稱職,宣布解雇
瑞夫斯。

  這一切,在自由就業、自由雇傭的美國,似乎無暇可擊。可是為瑞夫斯想想,
幹了幾乎一輩子了,57歲的時候給炒了魷魚,你還上哪兒去找同樣的工作?空太
比得上空姐嗎?人老珠黃不值錢了,怎麽和小夥子競爭呢?

  且慢。早在1967年,美國通過了聯邦反年齡歧視法,就是為了保護由於年老
而成為弱勢的人群。六十年代民權運動後期,是人性普遍覺醒的時代。同時期通
過的一係列法律,保護少數族裔,保護婦女,保護殘障者,保護社會上的弱勢人
群。美國政府為此成立了聯邦公平就業辦公室,專門指導機關商家實施聯邦公平
就業法令。

  了解了這個背景,就能理解美國的商家或機構雇人的一些有趣現象了。雇人
的時候,你是不可以有年齡、性別、膚色、種族、宗教信仰、母國國籍、個人身
體素質、家庭狀況等方麵的要求的。在申請表格上,這一類的問題都不能有,你
一提這個問題就有了歧視的嫌疑。到了麵試的時候,來的人是黑的白的,老的少
的,預先渾然不知。到了麵試的時候,這樣的問題也不可以問。這是在美國做老
板的常識。

  舉個例子說,倉庫要雇一個守夜的警衛。除了人要健壯,有一定的警衛專業
技能等合理的要求以外,當然還要求是一個守法清白的人。那麽,是不是可以問
這樣一個問題:你以前被警察逮捕過嗎?

  不可以問。因為根據法律,在經過法庭審理被判定有罪以前,任何公民都是
無罪的。被捕不等於有罪。從理論上說,被捕完全可能是警察錯了。所以,一個
人是否曾經被捕過,是這個人的個人隱私,不是這個人的過錯,不是這個人曆史
汙點,馬丁·路德·金不是也曾經被捕過多次嗎?這個問題雇主沒有權力過問,
自然也不可因此而歧視。那麽,要雇一個守法正派的警衛,該怎麽問呢?正確的
問題是:你曾經被法庭判定犯下刑事重罪過嗎?

  可見,在雇人的時候,什麽可以問,什麽不可以,做老板的還真得學一學。

  57歲的瑞夫斯向法庭控告桑德遜公司違反了1967年反年齡歧視法。在法庭上,
桑德遜公司提出,瑞夫斯被解雇是因為他沒有按照要求紀錄工人的出勤。瑞夫斯
則提出,他是作好了工人的出勤紀錄的,公司解雇他是因為他老了,幹不動了,
所謂沒有盡職純粹是一個借口,實際上是年齡歧視。公司方麵則否認這一說法,
說我們公司還有的是50歲以上的人,他們都幹得好好的呢。

  在聯邦地區法庭上,陪審團作出了對瑞夫斯有利的判決,但是在上訴到第五
巡回法庭時,法庭以瑞夫斯提出的證據不足為由推翻了這一判決。這樣,這個案
子來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冗長裁定書劈頭就指出,原告所提起的這個訴訟是一個“表麵上
證據確鑿之案子”(Prima facie case),或者說是不證自明的案子。

  這就要指出這類案子的另外一個特點了。雇主和雇員發生這樣的民事糾紛,
雇員自然是處於劣勢一方。相比之下,雇主財大氣粗,用得起高明的律師,有精
力財力來收集證據,單個的雇員勢單力薄,怎能經得起經年累月的官司。所以,
曆來弱勢一方不敢上法庭,有了糾紛就隻能讓老板擺布了。那麽,法律若保護弱
者的話,一個重要方麵是改變對雙方的證據要求。

  六十年代的一係列反歧視方案通過以後,到八十年代,法庭曾經有過保護雇
主的傾向,指控老板歧視的原告方雇員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一指控。而進入九
十年代以後,法律重新衡量了雙方的力量強弱,開始在證據要求上保護弱勢的雇
員,從而明確地提出,在發生歧視爭議的民事爭訟中,“證明的負擔”是在雇主
這一方。也就是說,提出歧視指控的原告方雇員,並不需要提供確鑿證據證明老
板歧視,而是老板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他沒有歧視。如果老板不能用證據證明自己
沒有歧視雇員,那麽雇員的指控就能成立。這就是瑞夫斯的這個案子是“表麵上
證據確鑿之案子”的意義。

  在這樣的證據要求下,如果被告方雇主提出了為自己辯護的證據,比如瑞夫
斯的失職,原告的瑞夫斯隻要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之說法不實就可以了。事實上,
在地區法庭的審理中,被告雇主提出過種種理由來說明瑞夫斯失職,而瑞夫斯則
證明他並沒有失職,或者失職是情有可原的。隻要在這方麵打個平手,原告對老
板歧視的指控就能嬴了,因為法律一開始就把弱勢的雇員放在嬴麵大的一邊,他
沒有“證明的負擔”,他不需要證明自己的指控。

  最高法院的裁決指出:法庭沒有必要,也不可能解決原被告雙方的所有指控
和辯解中的是非,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雇員一方的“表麵上證據確鑿之案子”再
加能夠證明被告雇主一方的辯解不成立,就足以證明雇主犯下了非法歧視。

  被炒了魷魚的57歲老工人在聯邦最高法院嬴了這場官司。這場官司給美國所
有的公司老板,所有的權勢人物再一次敲響了警鍾:反歧視的法律仍然象一把劍
一樣懸在他們頭上。美國的所謂自由市場經濟並不是放任自流不受法律幹預的天
地,再也不是老板們的天堂了。法律是要幹預的,而在法律幹預的時候,它越來
越多地護著弱者。

  這就是美國不會有革命的原因。


---- 因為弱者(老百姓)有地方說理,並被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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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sridhar 回複 悄悄話 哈哈,這個我同意!我就見過一位空(老)太,當時還以為她是主管什麽的,
的確平等自由,比起中國目前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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